武汉市消防局验收指南

2023-06-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武汉市消防局验收指南

武汉市消防设计及验收申报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1-3-

2来源: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需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备案抽查范围。

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暂行规定》的要求,下列建设工程需备案抽查: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⑴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⑵建筑总面积大于八千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⑶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四千平方米的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2、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小于五十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住宅建筑群。

3、中小型发电厂,地下或二百二十千伏非枢纽变电站。

4、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库房。

5、总容积大于一千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一万立方米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 武汉市各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其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须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设计说明,其内容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

7、设计图纸

一、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

1、总平面

(1)区域位置图(2)总平面图

2、建筑、结构(1)平面图(2)立面图(3)剖面图:

3、建筑电气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二、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

1、建筑平面图

2、装修图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抽检的检测报告原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施工合同、消防产品购销合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值班记录、竣工图纸)

三、办理的程序

1、①属于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申请报告到市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消防受理窗口领取申报表,认真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将报验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一并报受理大厅窗口受理,并领取《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武汉市公安消防局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②属于备案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第二项所列全部资料,并领取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2、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核查;

3、内部审批;

4、①建设单位凭《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到受理大厅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意见书;②备案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到受理大厅领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检查表。

四、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项目:20个工作日 备案抽查项目: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抽查项目均不收费。 查询、举报电话:85397443 建设工程总平面消防技术审查

申报材料目录

发布时间:2011-4-1

5来源: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阅读 2095 次

根据市建委、市规划局要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总平面需消防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总平面消防技术审查需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报告、介绍信

6、立项批文

5、规划局审批盖章总平面图纸复印件

8、总平面图及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 注: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2篇:武汉市公安消防局现场验收流程须知

一、消防局验收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现场参会人员签到、并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对工程基本情况及消防设施情况的汇报,二是现场实地分组(建筑、消防系统)进行验收,三是验收人员反馈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二、验收资料受理后,消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具体验收时间,在确定验收时间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与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建筑、水、电、风)、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如期到场配合消防验收工作。

三、验收当日,建设单位应事先准备会议室供消防验收签到、开会使用,建设单位应将配电室、电梯机房、发电机房、管道井等处于可开启状态,施工单位应准备好万能表、发烟器、管钳、复位钥匙、水枪、水带、防排烟等测试工具。

四、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汇报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如楼栋数、层数、单栋面积、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用途、防火分区等详细情况,A4纸打印,数据务必核实准确,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确认】

五、消防施工单位汇报工程的消防设施情况【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泵数量、流量及功率、分区情况、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设施等详细数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淋泵数量、流量及功率、分区情况、湿式报警阀数量及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设施等详细数据)、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炮数量及流量、喷淋泵数量、流量及功率、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型号、探测器型号及数量、手报型号及数量、声光报警器型号及数量、插孔电话型号及数量、应急照明灯型号及数量、应急广播型号及数量等设置范围情况,应急广播内容见附件4)、防排烟系统(送风机型号、功率、送风量及数量、排烟机型号、功率、排烟量及数量等设置范围情况)、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设备型号、数量及容量,逃生面罩型号及数

量等设置范围情况),A4纸打印,数据务必核实准确,并加盖消防施工单位公章确认】

六、验收照片【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时,需提供相应竣工照片,照片分辨率为800*600,采用A4幅面纸张打印,一页纸打印两张照片。下附说明性文字。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1、总平面照片。能反映建筑总体情况及建筑外观,包括消防车道及间距。

2、消防水泵房布置情况照片,能反映消防水泵房布局,消防泵设置,控制柜设置,管道走向,报警阀安装情况等。管道要标注水流方向及类型(消火栓、喷淋、水炮等),消防水箱水管接入部位,控制阀门应标注开启关闭状态,控制柜应标注自动、手动状态,并注明应处于自动状态。

3、核心平面照片,能反映内部平面布置,疏散出口位置,防火分区,防排烟设置,消防设施(报警、喷淋、消火栓等)设置,末端排水装置等。

4、消防控制室照片,应能反映消防控制柜位置(控制柜与消防监控应处于同一界面),消防管理各项制度(256制度,见附件三),建设单位、消防施工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上墙。

5、屋顶消防水箱照片,应能反映稳压装置情况,消防管道接入情况等。

6、建筑外墙设有保温层的需提供永久性警示标牌照片。(内容:本建筑外墙设有保温层,严禁在建筑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外墙处进行明火及电焊作业,严禁在外墙处堆放易燃可燃物,严禁在外墙上设置灯箱及广告牌)建设单位可参照附件二。

七、现场使用消防产品照片(如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栓口、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水泵、风机、气体灭火等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照片要求能反映产品的整体外观及铭牌,采用A4纸彩色打印,每页2张照片,并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信息,一般不少于6个产品照片。)建设单位可参照附件二。

注:工程验收现场,建设单位需将汇报材料(建设单位、消防施工单位)及附件1需提供消防局验收人员每人一份。

第3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

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验收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4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管辖分工

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

(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六、工作流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5篇: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业务指南

温馨提示:鄂尔多斯市消防支队已于8月底搬迁至康巴什新区,位于鄂尔多斯大街和呼和塔拉路交叉处西南角(军分区对面),消防业务受理室设在二楼大厅西侧。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步聚

1、对于需要审核的工程(所需审核工程见附录3),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见附录1),将图纸装订成A3图册。

2、将以上材料报至消防业务受理室,支队出具《受理回执单》。

3、建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期限见附录4)将图纸审核完毕,并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后,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应在修改消防设计后,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对于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需先经内蒙古消防总队会同内蒙古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在收到消防总队下发同意该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后,我支队方可出具审核意见书,详情见附录7。

5、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核意见书》时,或接到建审人员通知时,应及时到建审办公室领取图纸,否则图纸丢失甲方自负。

(注)业务受理室联系电话: 8599623 。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步聚

(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建筑工程,在工程按照原消防设计完全施工完毕,且消防设施调试正常后,方可进行申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包括 消防设施检测、电气安全检测、总体消防验收三部分。)

1、对于需要检测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见附录6),应首先申报消防设施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消防验收。该检测由内蒙古消防设施检测站实施。建设单位需先填写《消防设施检测申报表》(见附录2表4),并整理消防工程竣工资料(见附录6第二项),报至消防支队后,由支队报至检测站。之后建设单位及时联系检测站进行检测。

2、所有建筑工程应申报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即在竣工后,联系具备资质的电气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3、申报消防总体验收,需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等文书表格(见附录2)。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报至消防支队业务受理室,支队出具《受理回执单》。

4、消防支队验收人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验收合格后,移交至辖区消防大队(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注)业务受理室联系电话: 859962

3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程序

对于不需消防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此工作可通过所属辖区消防大队(科)进行备案(申报纸质及word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登录中国北方消防在线办事大厅,将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建议甲方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录入,录入的信息应真实、准确、详细,不得重复录入,否则无效。)

消防备案中随机抽查到的工程,由各消防大队(科)实施检查,需申报材料同于以上申报审核或验收的材料。

敬告办理审核/验收业务的单位及人员:

1、应由建设单位申领各类表格文书,并进行申报。建设单位需经常办理消防业务的,应尽可能指定一名熟悉建筑专业且了解消防业务的人员进行办理。

2、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各类表格文书的填写应准确、详细。

3、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应熟悉图纸或建筑情况,不欢迎对工程情况毫不知情的人员办理业务。

4、申报相关业务后,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办理。对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的单位将予以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虽经建审(验收)人员督促却不予配合或改正的,我们可以依法下发“不合格意见书”或取消该业务的办理。

5、在审核规模大、设计复杂的工程时,我支队可视情要求组织会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人员应予参与。

附录

1、审核所需提供的材料(内容要详尽、准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欢迎采用电脑录入填写此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内装修审核不需要);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即施工图纸文件,见附录5。一般包括总图、建筑专业、消防水专业、消防电气专业、消防通风专业施工图纸,不需结构及与消防无关的水电图。

特别指出:对于未超出国家现行规范适用范畴的工程,我支队不受理其初步设计图或报审图,只受理施工图。

附录

2、验收所需提供的材料 (需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工程填写表1-5,其它工程填写表1-4。)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欢迎采用电脑录入填写此表)

2、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卷一)

3、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卷二)

4、消防设施检测申报表

附录

3、需要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以上1-6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以上1-6项所列工程的内装修工程;

(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以上

七、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如普通办公楼、地下车库等);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主要指甲乙类工业项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如乙炔站、液化气站、加油加气站、城镇燃气工程等)。

附录4:审核验收时限

1、图纸审核时限:从登记收图之日起,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以上天数指工作日,下同)。

2、工程验收时限: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附录

5、消防设计文件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消防电源及其消防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注:一般建筑工程的审核不需提供结构、采暖、生活给排水、生活照明、消防之外的配电及弱电 等方面的图纸。

附录

6、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及所需申报资料:

(一)、需内蒙古消防检测站检测的工程范围

1、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消防设施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检验。

(1)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联动消防系统的高层、地下建筑消防设施;有联动消防系统的超过1000m2的公共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

(2)列入火灾隐患整改范围的有联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消防设施;

(3)消防设施总造价超过30万元的建设工程。

2、对符合上述检测范围但未申报检测且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应重新申报检测。

3、对符合上述检测范围且已通过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注:联动消防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和防火门(联动型)系统、防排烟系统、带联动功能的空调和通风系统、消防电梯、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二)检测需申报的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竣工图(设计单位盖出图专用章、施工单位竣工章,编制、审核两人以上印签盖章):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二次接线图、工作接地施工图、编码图、联运控制逻辑关系表;

(2)、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消防水箱和水箱结构图;

(3)、防火卷帘、防火门系统:设计说明、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

(4)、防排烟系统:设计说明、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

(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图;

(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图;

(7)、消防供电: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8)、消防电梯: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包括非消防电源的电梯的控制);

3、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4、消防产品、设备、建筑防火材料、构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

5、消防设备明细。

6、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7、消防系统调试记录。

8、消防系统验收试验记录。

9、消防管道安装主、试压和冲洗记录。

10、线路、电缆敷设施工检查记录。

附录

7、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及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对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6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管辖分工:

1.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 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

(4) 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 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6) 其他有必要由市消防局进行备案抽查的重要工程。

※特别提示※属于市消防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备案时,请在“工程地址”栏选择 “北京市”→“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验收办/重点一处/重点二处”→详细地址;

2. 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督管辖,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重要提示:填写备案表时,“工程地址”后面的四个空格须填写齐全,否则将生成无效备案信息。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上一篇:技规解读下一篇:党支部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