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新规定

2023-07-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毒驾新规定

毒驾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态度,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一律注销驾驶证。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一、毒驾会参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吸食合成毒品后会使人产生精神极度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导致车辆驾驶员丧失意识、行为失控。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对毒驾进行依法治理充分显示了我省禁毒工作围绕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总体目标,体现出对于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零懈怠的态度。

第2篇:酒驾新规定

从5月1日起,执行酒驾重罚新规定:酒驾发生重大事故将终身禁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四月二十二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最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酒驾”的相关规定,全国交警自5月1日起将按照新的法规开展工作。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按照《刑法》“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论处。

醉驾的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饮酒后驾车的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

修改后的《道安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安法》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饮酒后驾车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交警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的相关刑事处罚规定,5月1号以后,不管是否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只要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就是犯罪,将受到6个月以下拘役的处罚。

同时,对醉驾者还会留下个人犯罪记录,以后在就业、办理出入境,金融业务相关手续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分。

隔夜酒驾若鉴定结果超标,同样要追究刑责

第3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酒驾新规定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严管重罚是《条例(修订草案)》最显著的特点。《条例(修订草案)第60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79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81条,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一年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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