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讲座感想

2022-05-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法讲座感想

社会救助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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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社会救助?

所谓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对象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特征

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

1. 目的性。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 。

2. 法定性。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政府的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由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极高地公之于众。

3. 无偿性。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作为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在利益赋予上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

4. 救助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因此,社会救助对象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

第四节 社会救助的内容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第五节 社会救助的具体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1.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2.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二)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三)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3)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4)申领程序: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2)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4)申请程序: (5)关于家庭收入的核查 一是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劳动换取的报酬,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所得。

二是经营性净收入是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性支出和税收后的剩余部分,也就是利润部分。

三是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拆迁补偿、变买收入等。

四是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救济、赔偿、安置生活费、保险索赔、公积金以及家庭间的赠予和赡养费等。

案例1 李淑玲,北京市某企业职工。2003年8月,某企业破产,李淑玲也失业了,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326元。李淑玲的丈夫没有工作,身体残疾,孩子才上小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2004年2月,李淑玲听说,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李淑玲还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吗?

分析:可以。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本案中,李淑玲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326元虽然计入家庭收入当中,但是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人均300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获得社会救助。

案例2 王延红,北京市某区一位老人,74岁,没有退休金,丈夫已去世,6个子女均已成家,有工作,王延红可以领取救济金吗?

分析:不可以。

根据北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4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4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本案中,王某属于单独居住、多子女且子女有能力供养的老人,不得获得社会救助的保障。

案例3 拒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吗? 案例介绍 张小莹,男,43岁,原为北京市某国有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为10年以上。2000年7月,张小莹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2002年7月,张小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已满。2002年8月,张小莹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2002年8月至12月,职业介绍机构两次给张小莹介绍工作,他都拒绝就业。拒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吗?

分析:不可以。

根据北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13条之规定, 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二、灾害救助制度

(一) 灾害救助制度概述

灾害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因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定灾害事件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现金和实物或服务援助,以帮助其度过特殊困难时期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目前我国政府的救灾工作方针是“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按照灾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的大小,根据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应给予资金补助。

(二) 我国灾害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职责

国家救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减灾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2.救灾资金分级负担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了四个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死亡人口、倒塌房屋数量等指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灾害损失达不到国家应急救助标准的灾害,由地方政府负责。

3.救灾资金分级负担

发生自然灾害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灾情评估,属于特大自然灾害的,中央财政按补助项目和标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对发生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安排救灾资金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各级财政在年初编制预算时,根据常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预算,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

4.救灾款物申领方式 5.救灾捐赠以及接受捐赠

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对于境外捐赠,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境外救灾捐助,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在受捐赠物质的使用管理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按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三、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农村社会救助并非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的特殊救助项目,是鉴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特殊国情,将社会救助制度中面向农村地区实施的项目独立出来单独介绍。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灾害救济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对于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它面向乡村孤寡老人及孤儿等,是我国农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坚持至今并较为规范化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1.“五保”供养的含义和性质

“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006年前,农村“五保”所需经费和实物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2006年后,全部纳入财政供养范畴。

2.“五保”供养的对象及供养内容

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案例4 李明理,男,43岁,农村居民,无儿无女,具有劳动能力。2005年4月,李明理想申请成为五保对象。李明理是否可以申请为五保对象?

分析: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三无”人员,在本案中,李某具有劳动能力因此不属于“三无”人员,故李某不可以申请为五保对象。

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3.“五保”供养的形成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照顾,也可以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4.“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及实物来源

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二)其他农村救助政策 1.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

2003年,民政部发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向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2.临时救济措施

主要对象是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和农村特困户标准,生活水平略高于特困户的一般贫困户。临时救济措施一般都采取不定期的多种多样的扶贫帮困措施,如年节来临时给予生活补助,不定期地给予生活物品救助的方式等。救济经费一般由当地政府财政列支,辅之以社会互助的方式。

3.扶贫措施 4.农村医疗救助

200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全国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对全国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主要对象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2003年,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救助原则

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原则。所谓自愿求助,是指求助人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经询问符合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救助,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受助;同时,受助人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所谓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站不的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2.救助对象与目的

《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可见,社会救助制度是为在城市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主要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

案例5 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是否可以成为救助的对象? 案例介绍:2004年6月30日,一位流浪乞讨病人被福州市公安局110出警人员用车送到救助站。值班人员在办理了交接手续时,发现流浪者无法站立,且有疾病症状,就出示由该省救助总站统一印制的《告知书》,说明流浪病人在进站前患有疾病,不属于救助对象,建议先将流浪病人直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该病人患有严重的肺部感染、脑血栓等病症。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是否可以成为救助的对象?

分析:可以。举轻以明重,既然救助的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那么被救助对象为病人更属于救助的范畴。

3.救助内容包括: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5)向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4. 救助资金

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5. 救助机构及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2篇: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白银司法所司法助理

牛德志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一些基本内容,我就人民调解的本质和人民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三项原则进行讲解,说的不对的地方请见谅:

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

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

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统领《人民调解法》通篇,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

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人民调解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更加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第3篇: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黄瑾律师

一、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最大的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害者得到支持十分有限,根本就不能制止家庭暴力,有些受害者报警或寻求妇联帮助后,反而会招来更大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害者对生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害者因自卫而杀人,这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特别是一些受性虐待的妇女,她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可见,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要想杜绝家庭暴力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立法的原则:

1.零容忍原则:就是指反对,消除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2.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为主及早干预原则:预防为主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暴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暴,禁止

1 一切形式家暴的自觉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早期干预指对已发生的家暴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家暴升级,使家暴受害人及时解脱出来,对实施家暴人及时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4.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5.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反家庭暴力法和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受到家暴不再是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中,顺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与关切。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暴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的一种形式。

2 亮点二: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反家暴工作。反家暴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国家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未成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

亮点四: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员、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第十五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

3 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臵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并作为法院认定家暴的证据,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其他措施。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的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是监护关系;二是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四是同居关系。

第4篇:听“六步洗手法”讲座心得体会

今天老师给我们讲了六步洗手法,1第一步,两手五指并拢前后搓擦。 第二步,两手五指打开交叉搓擦。 第三步,两手五指打开,右手在上左手在下交叉搓擦;左手在上,右手在下交叉搓擦。 第四步,左手搓右手的大拇指,右手搓左手的大拇指。 第五步,左手五指捏拢指尖在右手掌心转圈搓擦;右手五指捏拢指尖 在左手掌心转圈搓擦。 第六步,双手互相搓手腕。老师还没讲时,我不以为然:心里想:洗手,那还不简单。但是,听了老师讲了六步洗手法以后,我才知道平时的洗手方法是不规范的,才知道洗手的学问这么大。

并非每个人都知道正确的洗手方法。平时爸爸妈妈都会叮嘱我常洗手,但对于正确的洗手方法和洗手时间的长短,并没讲很多。只说饭前便后要洗手、每次用流动水冲洗、玩玩具后要洗手等。而今天老师告诉我们:用30秒以上的流水清洗,就能达到清洁双手的效果。如果有条件的话,按洗手步骤来清洗则要超过1分钟才能洗干净。

老师还告诉我们学会正确洗手,好处不少,能预防传染病,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目前腹泻和肺炎是导致儿童死亡的主要元凶。而用香皂洗手,可以将腹泻致死率减半,急性呼吸道感染致死率减少1/3。正确洗手方法可以预防流感。老师还告诉我们:饭前便后、外出回家时,洗手最重要,能有效降低人体感染疾病的风险。所以培养我们的良好卫生习惯,应该从“手卫生”开始。

2014.11.18

第5篇:第一次讲座。安全讲座感想

第一次讲座作业:

深入安全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观

在人生的旅途上,我们一直依赖着“安全”这个拐杖,没有它,我们可能会摔跤,可能走不过风风雨雨,更不可能到达人生辉煌的顶峰。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安全生产既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

化工安全生产是化工企业永恒的主题。事实证明,我们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安全生产,才有可能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否则一切效益无从谈起。

从我们踏入化工行业的大门,就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我们是天天讲、月月学,年年喊,安全工作规程翻破了一本又一本,安全记录是厚厚一大叠,那么,为什么一出事故进行分析,结果就是“违章”。我想不会有人对安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公司劳动纪律有任何怀疑,这些都是鲜血教训的经验凝结,每个人都对这些耳熟能详,但为什么最终却不能落实到行动上?究其原因就是怀着侥幸心理,心里头少了安全生产这根弦。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高温、高压操作,生产工艺复杂等特点,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较大的有形损失(经济、财物)和无形损失(名誉影响)。因此,搞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建立健全以法人为首、落实到班组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立体式、全方位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懂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设兼职安全管理员。实行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制,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每一个人;每月根据业绩,实行工奖挂钩,按级考核,按月结算;筑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把安管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二、建章立制,严肃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无拘无束。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企业实际,制订一套全面细致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奖励和违规处罚制度》等。有些制度、规程、责任制要挂到岗位上,提醒岗位人员贯彻落实,以制度规范约束员工的思考和行为,做到以法治厂,以制度管人,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遁,有法可依。

三、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制订年、月度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教育计划,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内培外训方法,做到培训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专业化、系统化,提高员工的安技素质。如职工(包括岗位调动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面要达到100%,未经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岗操作;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割、起重机械和电梯、机动车辆驾驶、登高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制冷、危化品等)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教育,确实让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术,变不懂安全为懂安全,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人人管住自己,守好“责任田”,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他人所伤害”。

四、经常检查,消除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括工艺纪律、设备安全、现场管理、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公司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安全主管部门至少每周一次,车间(工段)至少每日一次。检查的形式:公司可进行普检、抽检、专检;车间应进行自检、互检;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巡逻检、监督检;班组应进行上班检、下班检和过程检。检查的方法:以法律规程为依据,针对检查对象,制作好检查表,逐项逐点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检查的目的要明确,方法要灵活,并做好安全交接班。检查要有记录,业绩列入月度考核,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跟踪检查,限期完成。

五、尊重科学,按规操作。产品经小试、中试成熟后,制订一套科学、系统、规范化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及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严肃工艺纪律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平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安装、维修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规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预见性,落实事前防范措施,将可能存在或发生的事故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安全装置,完整好用。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如锅炉、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等)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器具,必须按规定标准设置配备,并实行严格的“定置管理”制度,无故不得随便动用。对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器具,要落实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安全装置、附件和消防器材、应急器具随时处于“待机状态”,完整好用。

七、票证管理,从严把关。化工区内进行各项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安全作业证,并实行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如“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的《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办事,程序要清,控制要严,防范要紧,责任一定要明确,措施一定要落实,禁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未批先做、盲目蛮干的冒险作业。要实行专事专证、专人专证、专人签字确认、专人检查监护。

八、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定期召开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安全例会,认真总结、提高、交流、反馈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教训,找出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对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使之落到实处。安全例会,公司至少每月一次,车间(工段)至少每周一次,重点项目实施、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有检查、有结果、有记录,便于实施和责任追查。

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禁止不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处理(含未遂事故),一定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有些事故(问题)处理还要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扩大教育整改面。事故处理要“实、细、严”,所谓“实”: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弄虚作假,不草率从事;“细”:要认真细致,不漏蛛丝马迹,不放过任何可疑迹象;“严”:对事故责任人要从严处理,不姑息迁就,不敷衍了事。有些事故在追查责任时,还要上下联系,左右挂钩,以进一步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

我们必须时刻谨记化工安全管理质量体系,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观,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观,就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工作中,我们并不缺乏制度,但在不少地方,制度却成了一纸空文。制度写在了墙上,挂在了嘴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制度一旦变成了装饰品,其作用就消失殆尽。制度源于实践,凝结着血的教训。因此,我们在忙

于制定制度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严加惩罚,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观,就必须摆正人与发展的关系。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让人民共享。人民是发展的动力,造福人民更是发展的目的。发展需要速度,但人民更需要安全。企业的利润、领导的政绩等与人的生命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作为官员必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企业绝不能忽视安全,唯利是图,本末倒置。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观,就必须鞭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安全生产责任大如山,那种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无所作为的形式主义贻害无穷。政府是人民的“守夜人”,负责守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中央政令,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转变作风,抓工作不能停留在开会、发文件上,一定要敢抓敢管,抓实抓严,通过抓好落实,消除法律政令的“肠梗阻”现象,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其次“安全就是效益”,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首先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其次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勤于检查,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应付检查,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安全环境也不能得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如果每位员工在每日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的因素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大堤。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

让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将“安全生产”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让人人都清楚地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因为,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或损失,就会变成违法。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必能做得更好,企业就能长盛不衰,我们个人就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幸福生活。总之要树立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

深入安全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观,必须时时刻刻,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

第6篇:雷夫 讲座感想

“对话美国最伟大教师雷夫--------探秘56号教室”

9月24,我怀着“朝圣”的心情走进了三中,近距离接触了美国最伟大教师雷夫·艾斯奎斯,并聆听了他的报告会,心情是如此激动。

随着热烈的掌声“跑上”一位朝气蓬勃、身材高大的美国人。我被他漂亮的英语所吸引,因为我是英语专业的,对英语有着更深的感情,这么地道的发音让我兴奋不已。他的随意和平易近人让我们没有感到距离感,相反雷夫老师就像一个邻家大男孩那样让人自然而然的产生亲近感。他的报告在同声翻译的帮助下让我们走进了他的工作、生活以及他的内心时间。

在短短一天的报告会中,雷夫老师从学生的角度深刻的阐释了“道德发展六阶段”理论:我不想惹麻烦——我想要奖赏——我想取悦某人——我要遵守规则——我能体贴别人——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分享了发生在56号教室里许多我们听起来如奇迹一般的故事;说明了如何培养学生能力和创建互信师生关系的重要性;揭示了为什么56号教室里那些五年级学生个个都喜欢学习而且成绩突出的秘密。并真诚的给中国教师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的建议。同时,雷夫老师与现场在座的老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并回答了一些老师提出的问题。让在座的一千余名教育工作者切身感受全美名师的热情与才华,不出国门就领略了美国最著名的课堂—56号教室的风采,深刻的感受了雷夫老师为业、为师、为人的独特和崇高。

同样身为一个教师,反思自己的教学生涯感到受益匪浅。从他的身上我们学到了很多,总结一下有以下几点感悟:

1.雷夫老师用信任代替了恐惧,做孩子可以信赖的依靠,讲求纪律、公平,并且成为孩子的榜样。雷夫老师说“孩子们以你为榜样,你要他们做到的事情,自己要先做到。要想我们的学生和气待人、认真勤勉,那么我最好就是他们所认识的人之中最和气待人、最认真勤勉的一个。”他以会场的纪律来说,假如你们在座的老师有的正在说话、玩手机或者打瞌睡,你怎么能够要求你的学生在课堂上要认真听你的课呢?

2.雷夫老师的道德发展六阶段:我不想惹麻烦——我想要奖赏——我想取悦某人——我要遵守规则——我能体贴别人——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雷夫深信:着力孩子的品格培养,激发孩子自身的高要求才是成就孩子一生的根本。

3.“绝对不可拿某个学生的测验分数跟另一个学生相比,一定要用学生自己过去的表现来衡量他现在的进步。”留心一下,我们会发现第56号教室没有讲台。雷夫说:“课桌是用来坐的,而给我薪水,不是让我在这里坐的。”他说:“我这个老师没有特别突出的创造力,于是我决定给他们我能力范围内最宝贵的东西——时间。”给孩子再多的奖赏也比不上我们用心的陪伴。教育无捷径,真相往往是朴实的。

我知道聪明不是那么重要,品格远比学习成绩重要,正派、得体远比考试得高分重要。人们总是巴不得孩子在几个星期的时间内就无所不知,但我从不赶时间,我不在乎每周末的考试,我更关注的是一个孩子10年后能用得着的素质。”

4. 教师要学会控制情绪。“我的学生天天让我生气,做的事让我难以置信。有次开学第一天,有个学生把画画的油漆喝了,我很生气。但我学到一个经验,若希望学生控制情绪,首先我自己要控制情绪,因为我生气也不会让他们变成我希望的人。”雷夫告诉老师们,“如果我希望学生做善良的人,可我自己却大吼大叫,那就是言行不一。年轻时我确实对他们吼叫,可是他们只学到一点,那就是怕我。假如我安静,学生也会安静。假如你能很好地调适你的情绪,你会发现奇迹就会发生。”

我们学校的王静老师在与雷夫老师交流时就问到,你说你的孩子惹你生气时你甚至想把他们丢出窗户,那么你是怎么控制情绪的呢?雷夫老师只说了一个词,安静。他教我们这样控制情绪。

雷夫艾斯奎斯老师让千千万万抱怨教育的老师看到了一种不可思议的可能性,即使我们无法像雷夫艾斯奎斯这样疯狂,至少我们知道,教育蕴含着无限可能。这位令人敬佩的美国教师,用超凡的勤奋和卓越的教育才能,解答了他在教师职业发展过程中的探索与思考。雷夫艾斯奎斯老师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教师职业的确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职业,选择这项职业,意味着教师的众多放弃和倾其精力的奉献。当然,其所收获的成就感也是其他任何职业所无法达到的。

报告会是结束了,但是我们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我们会用的我们的实际工作来践行自己对这次报告会的收获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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