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科研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税收科研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税收法定主义原生于民主并以“议会”为权力标志决定税赋的取舍与存废,而在均衡与非均衡经济制度迥异的境况下,“议会”权衡公平与正义之基石如何安放,岂能以泛公平论轻率涵盖之。

第一篇:税收科研论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力科研单位税收筹划初探

【摘 要】 文章立足于电力科研单位税收筹划,分析电力科研单位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前后对电网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阐述成立独立研发中心的可行性,为电力科研单位的长远发展作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 电力科研单位; 企业所得税; 研发中心; 降低税收成本

一、电力科研单位的组织形式

电力科研单位是从事电力生产应用技术研究的高科技企业,是电网的技术监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信息中心,拥有国家核准的调试各类等级、规模机组和送变电工程资质,是电网企业各类专业人才高度集中的职能单位。厂网分家后,除部分电力科研单位改制为电网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电网企业控股的子公司外,大多数电力科研单位仍作为电网企业分公司,由电网企业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科研单位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经营活动的特点

电力科研单位是兼有生产和科研性质的科技性企业,承担着电力系统的技术服务和科技研发等重任,其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对上级电网企业的资产运行状况履行技术监督的职能,并承担电网企业的研发任务,由于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受到限制。

(二)会计核算特点

电网企业所属的科研单位,是电网企业的经费单位,每年由上级电网企业根据预算下拨经营经费,电力科研单位为电网企业及其分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不进行模拟结算,不确认相关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冲减上级电网企业下拨经费;对所属电网企业之外的电厂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取得的收益在其他业务利润中核算;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由所属的电网企业统一管理,取得的增值税票也由电网企业统一抵扣;所得税统一由电网企业汇总纳税。

每年由电网企业根据预算拨付研究开发经费,电力科研单位立项完成研发任务,发生的研发费用由电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但由于电力科研单位是兼有生产和科研性质的企业,科研人员及研发设备既参与生产又参与研发,发生的人工费及折旧费无法合理系统地在生产费用及研发费用之间分摊,致使所得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含人工费及折旧费,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力科研单位的税收筹划切入点初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网企业可能享受的几大税收优惠

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税收筹划切入点

1.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科研中心,并通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若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电网企业从电力科研单位分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电网企业可以委托电力科研单位开发科研项目,并与电力科研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同时将电力科研单位为电网企业提供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尽可能地作为技术开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样不仅会加大电网企业及电力科研单位科研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缩小电网企业及电力科研单位的所得税税基,减少税负,而且,只要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符合科技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合同的规范要求,电力科研单位相关的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也可以得到减免,这样也会减少电网企业的税收成本。

四、通过模拟数据的测算,分析说明成立电力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整体税收成本的影响

(一)为便于建立测算模型,假设电力科研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每年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材料费、大修费、人工费等三项经费合计为4 000万元,其中人工费用占用50%,作为电力科研单位的生产成本。

2.每年发生的科研经费1 00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研究开发发生的人工费及设备折旧费不包括在内。

3.电力科研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进行模拟结算;若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并进行独立核算,利润率为20%。

4.每年电力科研单位对电网企业以外电力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为2 000万元,利润率仍为20%。

5.科研单位的设备年折旧额占全部成本费用的8%,除购置科研设备外,固定资产无其他增、减变化。

6.电网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的所得税率为15%,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7.电力科研单位的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相关附税。

8.假设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为电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取得的合同收入占其对电网企业提供全部技术服务取得的全部合同收入的比例为W。

9.假设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折旧额占全部成本费用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在上述假设条件基础上,下面分别以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测算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前后对电网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并以成立独立科研中心为前提,通过建立测算模型,计算电网企业委托研发中心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金额占研发中心为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全部合同金额的比例“W”达到多大时,使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的总额等于税收成本减少的总额,该点称为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的税负损益的临界点。

(二)分税种模拟测算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相关税收成本的影响

本部分测算仅考虑与成立独立研发中心相关的增量税收成本,非增量税收成本不予考虑。

1.营业税

(1)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前,向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进行模拟结算,不确认相关的收入,只将发生的相关成本冲减下拨的经费,也不计算缴纳营业税。

(2)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向电网企业所属的供电及发电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也要进行结算,按20%的利润率计算确定该部分收入为M万元,则M×(1-20%)=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成本4 000万元+研发费用1 000万元

求得M=6 250万元;该部分收入中免税收入6 250 W万元,应税收入6 250×(1-W)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6 250×(1-W)×5%=(312.5-312.5 W)万元

向电网企业以外的电厂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应纳营业税额与成立研发中心后的情况相同,是不相关的税收成本,在比较营业税的税收成本时,不予考虑。

(3)测算表明,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由于研发基地对电网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要进行结算,确认相关收入,科研单位营业税税收成本增加(312.5-312.5W)万元。

2.增值税

(1)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前,自2007年7月1日起,电力企业购置的科研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电力科研单位可抵扣的购买科研设备的进项税为145.30万元(1 000÷1.17×17%),由电网企业统一进行抵扣。

(2)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由于电力科研单位为服务性企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购置的科研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计入成本,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3)测算表明,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电网企业将失去该部分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的机会成本145.30万元

(1 000÷1.17×17%),使增值税收成本增加145.30万元。

3.税前可以扣除的研究开发经费

(1)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前,电力科研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发生的科研经费1 000万元不包括相关的人工成本、研发设备的折旧费。相应地,缩小了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上级电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的研发经费只能为1 000万元,加计扣除500万元(1 000×50%)。

税前共计扣除研发费用1 000×150%=1 500万元

(2)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电网企业可税前扣除的研发经费为电力科研中心取得的相关收入6 250W万元,加计扣除6 250W%×50%万元,税前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共计6 250W×150%=9 375W万元。测算表明,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电网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为6 250W万元,税前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9 375W万元,与成立独立的研发基地前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1 500万元相比,增加税前可扣除的研究开发经费(9 375W-1 500)万元,缩小了电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基。

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发中心税前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如下:

以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为权数,对所发生的折旧费用进行分配,计算电力科研单位的研发费用,折旧费用[4 000+2 000×(1-20%)+1 000]×8%=6 600

×8%=528万元。

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6 250W万元,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6 250W×(1-20%)=5 000W,则分配折旧费528×5 000W÷6 600=400W万元,发生的研发费用共计为5400W万元。向电网企业以外的电厂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发生的研发费用与成立研发基地前相同,不增加或减少税收成本,故在建立测算模型时不予考虑。

4.企业所得税

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前,电力科研单位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确认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抵减电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电网企业以外的电厂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成本后的利润增加电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网企业汇总电力科研单位收入成本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

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电力科研单位成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

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及技术开发服务确认收入共计6 250万元,会增加电网企业整体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若利润率为20%,扣除相关折旧费用400万元及税金(312.5-312.5W)万元,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增加电网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为:

(6 250×20%-400-312.5+312.5W)×15%

=(80.625+46.875W)万元(1)

对电网企业以外的电厂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2 000万元,若利润率为20%,扣除相关折旧费用128万元及税金100万元后的所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适用税率降低10%,会减少总体税收成本;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减少的企业所得税为:

(2 000×20%-128-110)×10%=16.2万元 (2)

由于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要确认收入

6 250万元,作为电网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相关的利润6 250

×20%=1 250万元,抵减电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收成本1 250×25%=312.5万元。(3)

同样,电网企业委托研发中心进行技术开发发生的费用为6 250W,作为电网企业发生的研发经费,在加计50%扣除时,若W足够大,会减少电网企业的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成本的金额为(9 375W-1 500)×25%万元。 (4)

(三)汇总上述增加的税收成本及减少的税收成本总额如下

增加的税收成本合计,X=增加的营业税(312.5-312.5 W)万元+增加的增值税145.30万元+增加的企业所得税(80.625+46.875W)=538.425-265.625W (5)

从上式可以看出,W越大,税收成本的增加X越小,两者成反向变动。

减少的税收成本合计Y=减少的企业所得税16.2万元+312.5万元+(6 250W-1 000)×25%万元=1 562.5W

+78.7 (6)

从上式可以看出,W越大,税收成本的减少Y越大,两者成正向变动。

令X=Y,求得成立研发中心前后税收成本相同时的W,

538.425-265.625 W=1 562.5 W+78.7

W=0.25=25%,

当W大于25%时,电网企业的总体税负随着W的增加而减少。可见,当W大于25%时,成立研发中心是可行的。

当成立研发中心后,电网企业委托研发基地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投入越大,电网企业整体的税收成本会越低,占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达到科研基地向电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总收入的25%时,成立独立研发基地才是可行的,否则,成立研发基地将会增加电力企业的总体税收成本。

通过模拟测算并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改制后,只要电力科研单位与电网企业筹划适当,会降低双方的纳税成本。对于上级电网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加大其税前扣除的研发经费的基数,并利用转移定价,获得电力科研单位低税率带来的好处;电力科研单位通过改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除在税收上享受优惠政策外,通过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拥有了较大的用人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在用人机制上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自主地招聘员工和按合同解聘员工;在分配机制上,按市场工资价位支付各类人员的薪酬,对经营者、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实行激励机制,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使企业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活人才,以增强电力科研单位的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电力企业服务。

可见,电力科研单位的改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电力科研单位及其上级电网企业同时受益。但是,也应清楚地看到,由于多年来,隶属于电网企业的科研单位的积累和发展主要依托电网企业的支持,缺乏市场化的经营经验,同时受到其现有资产规模的限制,改制后的科研单位能否达到预期的构想,尚有待从各个方面综合分析。●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

[2] 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S].

作者:李景明

第二篇:科研事业单位税收筹划现状与解决对策

[内容提要]科研事业单位承担着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责任,在提升国家科技力量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也必须缴纳税费,这属于单位应尽的义务,但由于传统思想观念极大制约了科研事业单位税收筹划质量。为此,本文结合科研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着重分析了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系列解决措施。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 税收筹划 财务工作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财务工作在科研事业单位中未得到充分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务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税收筹划是当前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形势科研事业单位必须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通过合理规划提高税收筹划质量,以减轻单位纳税负担,保证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单位自身的长远发展。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納税行为发生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纳税人为减少税务成本支出,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的策划活动。如今,纳税筹划已成为企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纳税筹划的定义可知,此项工作具有超前性、综合性、合法性、专业性四大特点。

二、科研事业单位税务筹划现状分析

(一)税务筹划观念不强

长期以来,科研事业单位处于政府体制管理下,经费主要源自国家财政拨款。这就造成科研事业单位对经营与收入的观念淡薄,加之自身属于公益性质,提供公共科研服务,也弱化了单位自身的盈利意识。此外,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科研事业单位对税务财政改革缺乏充分的认识,未意识到依法纳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因而纳税意识淡薄,导致单位税收筹划流于形式。

(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科研事业单位的非盈利性质让大部分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认识不足,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得不到重视。个别财务人员不重视专业知识的更新,缺乏与税收筹划相对应的技能实践能力,阻碍了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

(三)税收筹划实践能力有待提高

作为一项新兴事物,税收筹划在国内起步较晚,大部分事业单位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于如何去实践以及如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研究不足。目前,不少科研事业单位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筹划工作也不重视,部分财务人员对这项工作缺乏全面的认知,导致工作的开展杂乱无序,从而给税收筹划工作造成消极影响。

三、科研事业单位提高税收筹划水平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正确认识税收筹划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必须正确认识这项工作,充分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与意义。这种纳税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是通过充分研究国家相关税法、政策后,对单位涉税业务作出整体性策划,制作出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减轻单位的纳税负担。一是树立税收筹划超前意识。科研事业单位要将税务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完善涉税业务的事前预测与评估机制。抓好税务管理的事前筹划与控制。纳税筹划应在涉税业务发生前进行,全面分析涉税业务的类型以及经济活动的全部环节,从而制定出税务工作方案。当涉税业务发生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税收筹划。二是树立纳税筹划合法意识。科研事业单位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要增强合法意识,注意与偷逃税相区别。尽管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目的均是为了节税,但本质是不同的。偷逃税属于违法行为,税收筹划则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前提下通过合理规划涉税业务,以达到减轻单位税负的目的,因此属于合法行为。这要求单位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避免越过法律“红线”。三是树立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整体性意识。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要明白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两项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控制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而不是为了追求纳税额最小化。这符合单位财务管理目标。为此,在开展税收筹划与税务管理工作时,不仅要考虑单位经济效益,更要关注单位长远的经济效益。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得好不好,主要取决于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不高。财会人员与税收筹划专业人员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在建设税收筹划财务队伍的过程中要重视人才的专业性与综合素质建设。一是科研事业单位要把好人才选拔关。从严格的选任编制人手,将具备税务筹划专业能力与综合实力良好的财会人员纳入税收筹划队伍,提高税收筹划的整体水平。在队伍建设过程中要积极挖掘人才的潜能,出台规范的用人制度,根据岗位要求聘请专业会计人员。二是完善岗前培训制度。重视岗前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三是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考察业务成绩,根据考评结果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四是优化激励机制。将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将职称评定与业绩挂钩,并坚持公平、公正、优先的原则,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从业人员能够满足税收筹划工作的要求。五是适当开展讲座。单位要定期邀请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到单位开展讲座,为大家介绍国家最新税法政策,让相关人员能更好地把握税收政策。

(三)优化财务工作体制,强化税收筹划实践能力

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对财务工作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获得准确的财务数据,为税务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进而提高税收筹划实践能力。其中,要对税收优惠政策灵活理解。针对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事业单位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正确加以理解,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各个阶段的重点是不同的,因此要注意理清不同阶段的重点内容。如筹资环节应主要分析自身条件对不同成本的综合条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如何拓宽筹资渠道。另外,在多种政策兼容的条件下,单位在计算不同税收时应尽量节省各种不必要的税收。就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单位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指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形成的下列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规定采取加计扣除办法: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二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相关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三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四)重视单位内部的协调配合

税收筹划工作并非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涉及到单位每个部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思维对单位与个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从本质上来讲,互联网思维离不开人们的相互协作。对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应对变化需要各部门间的有效协作。因此,税收筹划这项重要工作需要单位内部各部门间的有效沟通与积极协调,让全体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这项工作开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行动上加以配合。为此,单位可邀请税务部门人员在单位内部宣传税法与税收政策,增强全体职员的依法纳税意识。

作者:叶恩蓓

第三篇:税收法定化:从税收衡平到税收实质公平的演进

摘要:税收法定主义原生于民主并以“议会”为权力标志决定税赋的取舍与存废,而在均衡与非均衡经济制度迥异的境况下,“议会”权衡公平与正义之基石如何安放,岂能以泛公平论轻率涵盖之。很显然,我国非均衡经济被植入了解构自然平衡的基因——国家普遍深度干预,以致原生态的均衡经济内在的自然公平状态被打破,加之政府及主管部门干预的恣意与“任性”,名曰公平税收实乃无意识地借公平之美名而倍行不公平,“油门当了刹车踩”,势必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尺蠖效应,在此,理论上深入反思并从实践中强化逆调整,方能在税收衡平与法定之下促成非均衡经济社会的实质公平。

关键词:税收衡平;税收法定;税收公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空前重视财税改革,首次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三大理论创新和政策突破。仅就这三者及其关系扼要言之,财政是国家对资财的收入、支出、管理、分配等的经济活动,而财政收入则主要来源于税收,即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既然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必须依法征收以保障国家治理的最重要的经济基础,那么税法于法律体系最高层级之位阶的宪法,不啻是现代宪政国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资财保障,也是税法基础理论建设、成长和自成体系独立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二者关系极为密切,互为依存。税收法定无疑将主要从宪法层面或范域获取理论养分和法理支撑。

一、“税”与“征税”的另类解读 (一)何谓税收

众所周知,税收法定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但何谓税收?税收从何而来?古今中外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不同范畴、不同视角和不同层面对税收概念进行了各自的界定和阐释,从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科学的发展,税收概念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法理学,从理论到实践,从宪法学——母法到行政法、会计法和程序法等不一而足的拓展脉络[1]。不过,笔者较倾向于日本著名税法学者北野弘久的观点——“理论界向来都是用财政学上的租税概念来表达法律上的租税概念的,虽然在表达上由于个人的看法不同而使概念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别,但他们不约而同地强调着这样一层意思,即:‘租税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满足其必要的开支,强制性地向国民征收的金钱给付’。但它在结构上是极不完备的,不能作为现代国家所能接受的租税概念。”[2]北野弘久还进一步分析,因为“这种租税概念是完全站在国家财政权力的立场上构造出来的,它无法向纳税人提供富有实践性、建设性的法理”[2]18。事实上,传统的国家财政权力上构造的税收概念是以割裂征收与使用的方式构筑而成的,这种国家至上主义无异于抛弃国民(纳税人)权利意识和公共福祉的存在。回溯至奴隶、封建社会,国家为君王的私有财产,亦如孟子所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是实质而有力的注脚。因此,传统的租税概念仅做狭义理解,国民(纳税人)按照实然性法律之规定缴纳租税,即依法纳税(这个版本在我国《宪法》层面上就有烙印——寥寥数字:“公民有纳税的义务”)。

从历史来看,传统租税概念内含的国家即国王、君王或皇帝与国民(纳税人)强扭的主仆关系,始终处于动荡、更迭与重构的不稳定社会形态之中,抑或国君也意识到单以国君之肉身难以抵挡揭竿而起的草莽蛮人,以己之言无以笼络民心,于是乎便臆造出一种政治理论来作为统治臣民的天然合理性依据,捣鼓出“上帝”、“天命”、“天意”等神秘概念。其中汉代董仲舒就提出了“君权神授”的命题来蛊惑广众以便国民(纳税人)心悦诚服地供其役使,但是,过往数千年的朝代更迭史证明,即使新王朝的创建得益于广众百姓拥戴的基础,继往开来的朝政一旦背弃或无视国民(纳税人)的政治诉求,那么饥民起盗心,复举替天行道的大旗,重蹈“天下大变,乃贵贱贫富更替之时”,这就正好印证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历史辩证观。

(二)为什么征税

现代法学张怡:税收法定化:从税收衡平到税收实质公平的演进尽管历史上的专制者在人神之间,一方面既要借助造神的力量,以获得皇位统治的正当性,又要让国民心甘情愿地缴纳捐税,另一方面专制者也要拿出一定捐税赈济灾民和修缮设施,以示爱民之心,而实则是为了维护这种被人供奉的主仆关系的世袭制度罢了。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奥尔森(Olson)曾经长期苦恼于大群体内的秩序是怎么产生的这一问题,有一天他偶然读到一本讲述中国20世纪20年代军阀混战故事的书,其中特别谈到两种军阀的异同:一种是占山为王的“坐寇”(stationary bandits),另一种是“流寇”(roving bandits)。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税收的征收形式上:“坐寇”定期地、持续地、相对稳定地收税;“流寇”则是随机地、扫荡式地“收税”。虽说“坐寇”总是贪得无厌,其规定的税率也相当高,但由于税后百姓总还能剩下一点儿,特别是相对于哪些生活于流寇区的百姓而言,所以,他们也就只好接受现实了。另一方面,“坐寇”的贪得无厌也是有上限的。他们由于驻守而产生长远眼光,并逐步认识到“竭泽而渔则明无鱼”的道理。这样一来,理性的、自利的“流寇”便会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逐渐安顿下来,戴上皇冠,用政府——即提供秩序与公共产品——来取代无政府。由于前者逐渐地把随机的掠夺变为正常的税收,特别是他们将掠夺的权力垄断于自身,结果其统治区的百姓便有了生产的积极性,因为他们此时可以安全地受一人掠夺而不必再担心他人的压榨。由此,奥尔森引出结论:大群体内出现政府,不是源于社会契约或自愿交易,而是出自于无政府状态下各匪帮首领的自利目标。在奥尔森看来,这就是“看不见的手”的“第一次恩惠”(the first blessing of the invisible hand)[3]。奥尔森给出的大群体内的秩序形成过程的经济学解释,揭示了经济因素作用下的生存空间选择与趋势,不过,这尚不足以解释暴力推翻政府、改朝换代的反抗行为和政治动机。在中国两宋时期,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农民成为佣耕佃农,皇族、官僚、僧尼和道士都享有免役的特权,沉重的田租和赋役剥削,使起义农民产生了“等贵贱、均贫富、免赋税”的思想和口号,这标志着农民从此前单纯的“均贫富、免赋税”的经济诉求上升到了“等贵贱”的初蒙民主政治主张。由此可见,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和政权更迭,都无不集聚着民心所向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诉求,推翻当朝统治不过是国民意识对当朝言教的背叛和遗弃而重立新政的一种极端表达方式,这种周而复始的背叛与反背叛之间无一不透露出国民(纳税人)公平正义之诉求与愿望没有得到持之以恒的尊重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有一种持续有效的平台功能来承载国民(纳税人)和统治者共同的政治意愿与诉求,形成下情上传、政通人和的社会常态。

二、税收法定的渊源(一)税收法定主义绽露

英国“议会”的出现,真可谓是东方不亮西方亮。税收为什么须是法定而非国王、君主或皇帝等钦定?如果说朕言即法,那么税收法定的起源则未必指向英国,抑或中国等有更古老的文化和国家可以取代,显然,税收法定的产生和界定无疑排除了国王、君主或皇帝一言九鼎以息其议的执事定力。英雄创造历史的观点或许在传统社会中是可能发生的,草根英雄的个人魅力和威信可以在历史上谱写篇章,但如果缺少了蕴涵普世价值的精神和心理层面的传承,其“高大上”的伟岸身躯也只能昙花一现,尔后便淹没在波涛翻滚的长河之中。追寻历史长河的点点滴滴,何时何处是普世价值的精神和心灵的安放之所?这就涉及到抗命使者的由来,宪政史学家罗·巴特认为:“议会根源的最深处藏于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英格兰之初既有的协商习惯。”[4]诚然,这种既有的协商习惯又是基于协商思维及行为习惯,也意味着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精神世界已具有了自由与尊重、占有与让渡、抗争与妥协的文明萌芽。封建私有制社会有“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王室及其政府支出的费用由国王负担。可在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收入主要由王室的地产收入、王室的法庭收入、贡金等构成。但是由于战争、王室奢侈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收入难以维持其整个财政支出需要。为了缓解财政上的拮据,国王开始在上述收入之外采取诸如借款、出卖官职、征税等手段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在其采取这些新的增加财政手段的过程中,基于“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则不得行动”这一传统观念,议会与国王之间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逐渐演变成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与国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1215年,在双方的斗争中处于劣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了《大宪章》,明确对国王的征税行为进行了限制,《大宪章》的历史意义在于宣告国王必须服从法律。1225年,《大宪章》又获得了重新颁布并在其中补充了御前大会议有权批准赋税的条款,明确了批税权的归属。长期以来,国王和议会在税权方面的斗争此起彼伏、持续不断,并先后诞生了《无承诺不课税法》和《权利请愿书》,它们都是为了进一步限制国王的征税权。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国王按照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利法案》,再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至此,税收法定原则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这一原则在其历史的沿革过程中起到了将国民从行政权的承揽者——国王的恣意性的课税中解放出来的作用。尔后,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发展和兴起,税收法定主义越来越多地体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于是很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采纳和固定。即便是没有明文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国家,释宪者们也往往通过对宪法的解释,从人民主权、宪法基本权利、权力分立等规定中逻辑地推演出相关的内含,以显示其与世界税法发展步伐的一致性。

(二)税收法定的内含

在宪法层面,将公民财产权益保护作为限制课税权的规定或者解释,相较于在宪法中只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的公民义务本位的立法意旨,前者坚定地展现了纳税人权利本位的主权在民的现代国家立法的先进理念、决心和自信。这就在法理上涤荡了那些抽象的恣意巧奸民意的梦幻般的辞藻而返璞归真以民为国家之主,国家政治是其公民意志的体现,其经济基础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赋税,因此,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民主宪政便自然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依归。

民主宪政之民主包含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如果说“经济民主”意味着对多数人利益的尊重,那么它与自由竞争的关系正如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米塞斯所说:富人并不希望出现充分的自由竞争局面,尤其是那些并非创业者而只是继承了财富的人,最希望凝固现状、制止竞争。因为自由竞争是有损于世袭财富寡头而有利于多数人利益的“经济民主”的基础,充满活力的经济形态可以激发创造力,而创造力又刺激经济,亦如长江之水后浪推前浪般增加财富,进而使得税赋得以增加、国库得以充盈以便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需要。

事实上,经济上的“民主与自由”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与自由”一样,都是相生相克的,并且相生的一面还是主要的。这是因为至少在现代意义上,“自由与民主”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公民的个人权利。曾经有种流行说法:过去的专制是以神和个人的名义实行的专制,而现代的专制则是以“人民”的名义实行的专制。实际上这一区别十分模糊,因为无论古今,真正只以个人名义、完全靠武力威吓公众来维持的专制即使有也很罕见,实际存在的专制大都是“共同体本位”的制度,即否认个人权利、强调个人服从共同体,从而共同体的一个个成员都服从共同体的人格化身,因而顺民、顺德、顺天都归结为“顺我”。明末哲人黄宗羲把这样的机制概括为“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明夷待访录》),的确是一语中的。

“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前提,不允许每个臣民有“小私”存在。即便事实上存在,那也是出自“我”的特许与恩典,而不是你的固有权利。可见,是否尊重个人权利,不仅仅是自由与不自由还是民主与专制的根本区别所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定义为:在尊重个人权利基础上的多数决定,或者说是以多数决定来防止共同体的人格化身为所欲为,从而保护个人权利的一种机制。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是如此,“经济民主”进而论及“税收民主”,大抵如出一辙,同样如此。

简言之,税收法定可以表述为以税法的形式确定和昭示民意!

三、税收衡平之法定到税收实质公平(一)与税收法定密切相关的争论

“经济民主”、“税收民主”都与税收公平密切相关,而且税收实质公平更是“经济民主”与“税收民主”的试金石。从理论界来看,较早的有20世纪60年代詹姆斯·E·米德所著《效率、平等和财产所有制》,体现着他对平等、权利与自由的笃信和坚守;稍后有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问世,“他把权利上的平等与收入上的不平等,看作一种困难的折中,并且认为正是这两者揉在一起,才在民主政治原则和资本主义经济原则之间激发出一种张力。” [5] 在我国曾经经历过旷日持久的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争论,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统一,二者不能等量齐观,是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前者优先就必然把后者置于次优地位,假若后者优先,自然会损失前者的效用。经济学界倾向于效率应置于优先的地位,其基本理由有二:一是只有把蛋糕做大才有蛋糕可分;二是针对计划经济时代占统治地位、20世纪80年代仍旧有广泛影响的平均主义思想,采取矫枉过正的激进措施和治理手段,才能打破“大锅饭”的传统观念[6]。杨斌教授在所著《治税的效率与公平》中,从经济理论的视阈比较系统地研究了税收的效率与公平税赋的问题[7]。由此观之,经济学关注税制的效率与公平,在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长,这也是符合经济理论、方法等经济逻辑的,至于有意或无意忽视个体和局部的利益,甚至社会财富分配的尺蠖效应导致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或许经济学界始料不及也无能为力。法学界和社会学界则普遍认为,公平或公正乃法律伦理与正义在初始的、过程上的和结果上的价值体现,只有权利的平等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改革开放必须坚守“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底线。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既然效率与公平的重要性难分伯仲,那就干脆来个“一锅炒”,即主张“效率和公平并重”。

在笔者看来,以上讨论税收问题所涉及的重大原则和不同理论观点,似乎忘却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中国国情。在一个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和转型的非均衡经济制度的大国,就当下中国社会贫富悬殊、腐败深重的状况看转型过程,不论是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和失误。公平尺并不适用于丈量绷紧的橡皮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各类资源集中和现代高技术、生产、组织和管理方式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非均衡经济结构的结合,这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均衡经济结构和现代生产、技术、组织和管理方式的结合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结合是我们思想上和理论上都准备得不充分的,它带来的巨大冲击不仅是GDP的高企,迅速成为世界最大经济体量之一的荣耀,同时囿于各类资源集中的溢价或红利未得到顶层制度设计的合理分流和有效监控,其制度结构性缺失导致社会财富呈极度倾斜状态以致固化。因此,税收法定并不是实定法基础上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东西,而必须是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各类资源集中和现代生产、技术、组织和管理方式相结合的产物。

(二)先衡平后法定再到实质公平的推演

考察理论界长期争议的“效率与公平”这一不仅对税法及其功能有统辖作用,而且对整个税法体系起着酵母作用的利益分配原则,就有必要把它分解成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原则进行扼要对比和论证[8]。在此基础上,便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坚守的实质公平原则,严格地讲,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均衡结构下的“税收衡平之法定到税收实质公平”原则。

首先,在均衡经济结构中,税收立法因其均衡而采中性原则,其意有二: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和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机制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然而观察我国现状,非均衡经济结构下的税收立法本身似乎并不会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垄断资源于央企、国企,真可谓“一石二鸟”:一方面,公有制条件下集中配置资源的方式轻车熟路、一蹴而就,另一方面又明修栈道地帮扶税收立法采中性原则的坦荡,似乎昭示着税法秉持公平与正义之理念,而背地里却是税法之外的行政垄断与国有市场主体对市场要素资源的暗度陈仓,完全弥补了税收中性原则缺失的资源配置功能,如此公平、正义的税法,哪怕相邻关系赚得盆满钵满也无染税法之圣洁。然而,圣洁公平的税法于非均衡经济结构之中似乎难以抗拒非均衡经济的怪异陡长,试想一个用平湖秋月般静美的审美观塑造的税法,何以勒住能量失衡而狂飙的奔马,无怪乎近期有官方和学者发出央企、国企上缴利润似无关税法的弦外之音。在我国现实的非均衡经济条件下,政府集资源、权力、市场和规则深度同构,国企(主要指国资国企)垄断伴随而生的利益集团将触角无障碍地延伸至所有所欲之行业和领域,造成了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和贫富悬殊的严重后果。对此,有官方人士和学者建言:“不管国有企业盈利多少,比如把它盈利的15%,无条件上缴给财政,成为财政预算,成为国民公共服务资金来源”,笔者认为这种唯利不治本的做法,既不能解决其病灶潜在的隐患,甚至还会导致犬牙交错更多的矛盾。

其次,倘若现实中在两个资源配置方式和机会截然不同(不平等)的经济环境里都适用同一或相同内含的公平原则,其结果必然是:均衡经济环境里“税收公平”得到的是自然公平,而非均衡经济环境里的“税收公平”得到的则是南辕北辙——人为的不公平,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干预是指政府在私有制经济自然平衡基础上施加外力而言,而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了政府主导型经济,是计划经济的转型期,市场才是被引入的必要因素,与其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干预,倒不如讲是市场干预了我国的计划经济。如果说国家干预是必须的,那也至少必须定位为“普遍深度”于其中,正名为“国家普遍深度干预”。有鉴于这种定位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种不公平走势会渐行渐远,甚至找不到“回家的路”。因为前者受制于自由竞争市场,至少机会平等,即使出现行业垄断现象也是凭借其技术性优势所致,而后者是资源受制于国家,一般资源的配置方式则是由政府主导,各行各业的央企、国企与政府形成利害关系,于是乎行政、资源和利益链条环环相扣顺理成章,现实的贫富悬殊和严重腐败乃非意外矣。

再次,同理可证,南辕北辙的寓意表明,税收公平原则并不能替换非均衡经济结构的前置条件,它只能从形而上的公平变换到实质上的不公平,但它表面上仍被称之为公平原则而且还要放之四海而皆准,这无疑加速了贫富两极分化和腐败等不公平的节奏。如今是在非均衡经济结构中拯救无动于衷的税法?还是让公平税法洁身自好而另辟蹊径治理资源配置方式?看来只要当下非均衡经济制度的基本面没有实质性变革,眼下的所谓公平原则的税法调整无异于“拿油门当了刹车踩”笔者注:“拿油门当刹车踩”,意指车主主观上想踩下制动降低或损失汽车(经济)运行的速率使之保持安全和平稳(公平)状态,但人们时常有意识地踩踏制动,结果客观上却踩踏上了油门,瞬间产生加速,往往造成与主观意识相悖的严重后果。问题是自以为要踩的是制动,为什么偏偏踩上了油门,本来车主欲启用能致汽车平稳的制动功能将汽车保持安全和平稳,实际上是油门无意识地充当了制动,两者的功能并不因此互换,导致油门并不理会车主本意而本能地加速,当汽车运行状态非车主所欲之际,车主方才蓦然醒悟,或许此时已车毁人亡。,其后果不堪设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笔者认为,欲保持实存税法的基本框架结构,就必须矫治资源配置方式。先衡平后法定再到实质公平既是一种步骤也是一种原则,其意在于从资源配置的发端开始,先要衡平矛盾、化解冲突,解决市场竞争起点的机会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一致的“起跑线”,通过税收法定,方能达到协调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实质性结果。

四、税收衡平法定功能的实现(一)价值理念衡平

建构于不同价值理念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中将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同样,内置不同价值理念的税法在调节收入差距、缓解贫富分化中的作用相去甚远。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选择各异,税法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就会截然不同。过去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范式往往让人质疑,无论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及公平和效率并重的研究范式都存在与现实脱节的缺陷。不可否认,公平与效率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异质性,在价值追求方面有时也会相互掣肘。然而,在区分孰重孰轻的关系表述中,无论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论述,都是将公平与效率置于二选一的境地,且仅有的选择就是选择,没有第三条路可走,中庸的选择无异于选择“无”。因而在我国社会不公现象明显增多、社会矛盾趋于突出的客观现实条件下,需要我们摆脱传统研究路径的依赖,开拓出新的研究范式,合理地衡平公平与效率二者的价值取向,挖掘体制内大量的无效损耗和资源浪费,使税法的价值取向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具体而言,衡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反对低效率或者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由于资源的垄断配置使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同时隔离化的竞争未必凸显公平也远离了市场。因此在进行税收制度安排时,资源配置衡平的价值取向与设计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法创新的重大挑战,其衡平价值的效果当是公平与效率排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一种价值挤占另一种价值存在的空间。第二,效率是投入产出之比率,而不是资源堆积的数量型增长,为此,效率不能以牺牲公平为条件,相应的公平还是保持和提高效率的前提和条件,衡平之后的公平和效率是互为条件和前提的。第三,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或者相同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都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但无论对公平和效率做怎样的排列组合,都应该符合在市场竞争领域注重权利平等和机会公平前提下的效率要求。在财富分配领域注重实质公平,在法治的环境中,公民得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机会均等,又于机会均等的自由竞争制度中由均衡市场产生出效率的状态。

将这种动态均衡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序位关系置于当下非均衡经济缔造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社会现实中,并以此为基础而进行的税收制度安排,更需要注重由于基本制度层面造成的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和机会不均等的格局,在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发挥过程中,必然需要以税赋实质性公平来弥合当前初始资源配置的不公平。

(二)税权衡平

在安排税收法律制度时,要回应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社会现实,就必须实现通过以税权为基础的财权的初始资源配置公平,进而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具体到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而言,就是要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

纵观世界各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分配存在三种模式:即集中型模式;分散型模式;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模式。集中型模式能保证国家税制的协调统一,但不利于调动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自主性;分散型模式使中央与地方都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地方可因地制宜地灵活设计税制,但对中央与地方的制衡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要求会较高,否则极易造成地方政府的失控,进而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模式在理论上则兼备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运用得好既能维护中央的统一性又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应该成为我国税权改革较为理想的模式。在这种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税权模式下,纵向税权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相互匹配的财权与事权体系,使各地方政府有其稳定的财力完成发展经济的任务,不致使政府疲于应对层层集中的财政压力而怠于发展地方经济,从而导致富省越富、穷省越穷的困境。

因此,在设计税收制度时,需要更加注重由于地方差异而形成的初始资源不均衡而导致的差异,通过税权的倾斜性配置来矫正地方初始资源配置失衡,进而达到各地方均衡发展、缩小贫富差异的效果。

关于衡平税法的体系安排,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以宪法为指导,以税收基本法为根据,以各税收实体法为主体,以税收程序法为救济措施的、完整的税法理论和制度系统。

(三)税负衡平

税负衡平的核心内含就是在非均衡经济模式下,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兼顾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之实际情况,通过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达到区域间税负衡平,即实现税负实质公平。

长期以来,中西部与东部地区价值和税负逆向运行,中西部地区承受着较大的税收牺牲。税负衡平的核心内含就是在非均衡经济模式下,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兼顾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使其税负达到实质公平的要求,以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量能课税原则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不过如何评判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理论上存在客观和主观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即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衡量其纳税能力的标准,主观标准则是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作为进一步测定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牺牲程度的衡量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额为基准。若所有纳税人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相等,则税负公平,相反,则不公平。无论采用何种标准,客观上缩小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态势,发挥税法的调节功能则是不变的主题。因此,在衡平税法理论背景下,税负的实质公平就是要立足于区域间的差异,通过对现行税制的改革,达到区域间税负衡平的目的[9]。ML

参考文献:

[1]胡小宏.再论税收的概念[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2):44-52.

[2]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M].陈刚,杨建广,等,译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5.

[3] 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8.

[4]阿历克斯·英格尔斯,等.人的现代化——心理·思想·态度·行为[M].殷陆君,编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93-94.

[5] 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M].王忠民,黄清,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序.5.

[6] 吴敬琏.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EB/OL](2006-10-23)[2014-12-10].http://news.xinhuanet. com/theory/2006-10/20/content_5226663.htm

[7] 杨斌.治税的效率与公平[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前言.

[8]张怡.论非均衡解决制度下税法的公平与效率[J].现代法学,2007,(4):98-101.

[9] 张怡.衡平税法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4-84.

作者:张怡

第四篇:加强高校科研管理,促进高校科研发展

摘 要 本文在简要分析高校加强科研管理动因的基础上,阐述了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关键因素,提出了规范高校科研管理,促进高校科研发展。

关键词 科研行为 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管理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了对科学研究投入的力度,科研经费总量明显增加,国家科研管理改革也不断深入,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日趋紧迫。国家教育部于2012年12月相继出台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旨在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动因

(一)近些年国家对科研的投入不断增大。

我国高校科学研究经费逐年增加,我国拥有大量的科研机构,大批的科技人才,投入了巨额的科研经费,2000年至2010年,我国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由46.7亿元增长至324亿元,增幅为594%,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由13.5亿元增长至95亿元,增幅为604%,高额的科研经费迫切需要有效的科研管理。

(二)高校科研管理存在大量问题。

随着我国高校科研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我国高校科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而且日趋严重,严重阻碍着我国高校科研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科研人员没有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没有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虚报、冒领科研科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甚至用科研经费充实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三)高校科研反贪、反腐的需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2006年第一期简报中通报了20个虚假申报科研项目案例,其中约15个案例涉及高校,占总体案例的75%,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剽窃论文,还是申请项目弄虚作假,都旨在通过申请,获得相关部门的资助,从国家的口袋里“圈钱”。搞科研成了跑科研,科研人员将大量时间花在路上、餐桌上、酒店里,请客送礼家常便饭。现如今,因科研行为而导致的贪污、腐败案例也逐年增加,许多年轻有为的科研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短期利益而丧失了自己光明的未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高校贪污腐败行为。

(四)创造良好的科研秩序和环境,促进高校科研的健康有序发展。

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做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例时有发生。所以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的行为,加强高校科研经费和科研项目管理,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也必将有力促进高校科研的健康有序发展,还高校科学研究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关键

(一)首先要规范科研行为,建立健全高校科研管理的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就搞不好高校科研。搞好高校科研的基础是建立健全高校科研管理的规章和制度。我国教育部及财政部为规范我国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于2012年及时出台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它们是我国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行动指南和白皮书,各高校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仔细研读,领会国家科研法规的精髓,结合高校的具体情况和实践出台高校内部的科研管理制度,做到宏观和微观的有效结合,让高校科研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明确责任主体,追究主体责任。

高校要建立责任分级管理体制,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明确院系监管责任以及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学校是科研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体制。而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同时一定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谁的责任谁负责。

(三)建立组织严密,层次结构分明的高校科研管理体系。

搞好科研管理工作不是靠一个单位或是部门就能搞好的,高校科研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学校要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现阶段高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具体说就是学校首先成立科研管理机构,如科技部门对高校的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提供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咨询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使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其次,由高校财务部门对高校所有科研经费进行日常核算和管理。培养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完善科研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强化统一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追究制度。在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高校,可以在财务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再者,各个学院应设立科研干事或是科研秘书、配合学校科技部和财务部门搞好学院的科研管理工作。他们应该十分熟悉科研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方面做好和科技部、财务部的沟通工作,在科技部门、财务部门及学院科研工作中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向科技和财务部门咨询,另一面做好学院日常的科研管理工作。

最后,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如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配合完成高校科研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立组织严密,层次结构分明的高校科研管理体系是搞好科研管理的根本。

(四)加强宣传、注重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

加强宣传、注重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是搞好科研工作的基础。高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充实科研管理服务力量。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要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五)规范科研经费的核算。

首先要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是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重点规范经费支出管理。高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来进行。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严防科研经费被转移、挪用、套取和私吞。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高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在日常核算中将违法违纪可能发生的事项都尽可能扼杀在摇篮中,保持科研工作的纯粹性和科学性。

(六)严格预算管理和控制。

项目单位应主动组织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协助和指导,使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要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程序。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任意超过预算,保持预算的严肃性。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保持预算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监督检查是高校科研工作的有力保证。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包括审计、检查、财政、科技等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高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有效结合,要将内部审计监察和外部审计检查有机结合,保证我国高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高校科研是国家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与改革不仅是高等教育系统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和国家科研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关系到国家科研和国防的实力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的荣辱兴衰,□

(作者:武汉市武汉大学财务部,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作者:蔡莉莉

第五篇:税收工作中税收效率和税收成本管理研究

摘 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国内税收收入增长,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但是税收工作中的税收效率和税收成本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降低成本提升税收效率是现阶段财政单位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主要对税收工作中的税收效率和税收成本管理展开研究,在文章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持续完善税收法规体系、强化税收成本意识等措施,旨在于提升税收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税收工作;税收效率;税收成本管理

税收成本广义上是指税收法律制定成本、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税收法律缺失成本,通常情况下税收成本主要研究狭义层面的税收征收管理成本,是税务机关向其他纳税机构征税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税收效率主要有两个方面,税收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税收成本影响税收效率但并不是唯一因素。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税收工作中,关于税务机关税务征收工作的评价指标侧重于任务完成进度层面,对税收成本的重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效率,所以,提高税务征收管理水平,必须要加强对税收效率和税收成本的研究。

一、税收效率简述

所有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效率问题,税收工作同样要高度重视税收效率,税收效率实质上是通过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具体反映的是税收工作征管费用支出和收入的关系。税收效率表现在多个方面:从市场资源配置角度来讲,税收工作应当要能够促进市场资金配置效率提升,社会经济增长速度可提升;从经济机制层面来看,税收必须要保证市场经济稳定运行;从行政角度来分析,税收制度需简洁明了,税务征管和缴纳对象耗费最少的资金。税收效率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内容: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第一,税收行政效率,税务机关在遵守公平性和经济性原则下尽可能多的征收税务,满足政府财政收入需求,而且税收征管花费的资金要尽量减少,避免纳税机构承担过重的成本。税收行政效率具体可以通过分析税收成本和实际入库税收的比率,比率越小,税收效率越高,反之则越小。第二,税收经济效率,从全局角度考虑税收效率是否能够推动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有序运行,关于税收经济效率的评判主要是依据税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成本和实际收益的比率,提升税收效率最主要的是通过低成本取得最高的经济收益。

二、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的关系

税收成本对税收效率有直接影响,但是并不是改变税收效率的唯一因素,若是从税收成本管理方面分析,提升税收效率最关键的是减少税收成本。国内推行新税制改革不能说明税收成本降低,但是在此环境下税收效率实现增长,换而言之税收成本降低不能完全认为税收效率同步提升。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的此起彼落,提升税收征收效率需要考虑和税收成本,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则需要综合分析税收制度、税种、税率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三、税收成本高的原因

税收成本过高势必影响税收效率,关于税收成本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税收成本观念薄弱,税收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将其当做一项行政工作,忽略了税收成本问题,税收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致力于完成税收目标,产生较多的不必要成本支出,比如,某税收单位投入较多的资金购入信息设备,但是关于信息设备的养护和专业人才培训工作不到位,设备未得到充分利用,造成税收成本浪费。第二,目前提出的部分税收制度和法规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低,而部分内容过于琐碎,重点不突出,具体实施过程中间接导致税收成本增加。第三,征税体系仍需要改进,国内经济产业类型丰富,且税源分布较广,税收管理难度随之提升,优质的征税体系能够严格管理各个地区的税收工作,但是目前税收征管机制、税收机构、税收方法等缺乏合理性,税收成本以及税收效率都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提升税收成本管理优化税收效率的有效措施分析

(一)加快发展经济丰富税收来源

大力发展经济是丰富税收来源以及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手段,税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比率减小,税收征收管理的投入也减少。全面推进集约经济发展同时重点培养税收来源是政府控制税收成本的关键,税收来源集中则征收投入的管理资金减少,征税成本降低,例如国内东部地区的税收成本远低于西部地区。国外税收成本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经济市场活跃,经济发展速度快,且基本实现各类型经济基本实现集约化,能够以最低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从经济层面管理税收成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全面优化资源配置,重视调控产业结构,推行集约化经济发展,如加大对农业、工业、高新技术等行业的扶持,进一步丰富税收来源。其次,促进消费进而带动经济增长,结合市场需求培训培养新的税收来源,催生新的产业类型,出台政策鼓励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引进海外投资,从而增强国内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通过增加税收收入的方式减少税收成本。最后,加快发展区域经济,缩减各地域经济差距,通过针对性的投入帮扶达到平衡各地区的税收成本的目的,保障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税收成本也可同步降低。

(二)持续完善国内税收法规体系

税收法规是明确税收征管方和缴纳方权责义务的重要依据,持续完善国内税收法规体系是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目前国内税收法规体系并不完美,还有部分缺陷影响税收工作,比如税收法規体系的层次不清晰导致税收成本控制难度高、税收效率提升慢[3]。关于完善国内税收法规体系提出以下设想:第一,健全税收立法机制,基于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及时更新税收立法观念,规范税收立法程序,明确建立税收法规体系必须将规范征纳税双方义务责任最为基本要求,建立税务法规执行监督机制,确保相关法规得以稳定执行。第二、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税收公平,要求税收相关人员以法律要求自身行为,杜绝出现不合理税收征管行为,同时对于纳税机构违反税法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完善的税收法规体系是保障税收征管行为合乎规范的关键,税收单位在法规体系的约束下,税收征管按照流程开展,实际工作中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得以减少,税收效率也逐渐提升,政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强化税收成本意识

在传统工作模式下,税收工作的重心并未放置在税收成本方面,导致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核算等重要因素被忽略。雖然现阶段税制改革过程中,税收成本重要性显露,但是税务单位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仍有部分内容不完善,且缺少税收成本数据,鉴于此税收单位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成本意识,逐步加强税收成本管理工作,在税务总局的指导下完善税务成本核算制度,建立税收成本账户,在会计科目中增加可以反映税收征管费用支出明细的科目,在税收成本费用管控方面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作用,同时会计核算结果也可为之后的税务改革提供数据支持。税务单位需要定期统计分析以及预测税收征管成本支出数据,及时对外公开,提升税务征收管理的透明度。

(四)建设现代化税收征管机制,提升税收效率

现阶段经过税收体制深入改革,税收征管机制得到初步更新,税收征管质量显著提升,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税收征管还需要从税收成本角度出发进一步更新完善,建设现代化税收征管机制,实现降低税收成本和提升税收效率的目的。首先,针对纳税人建立自助纳税申报缴纳制度,节省税收征管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利用信息技术工具展开税收管理工作,对税收核算、税金运行进行实时监督,节省出人力投入其他税收征管工作中。同时将纳税人按照纳税能力、纳税主动性、纳税人信誉等多个维度区分纳税人,对其分类管理,通过硬性指标考核评估纳税人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是纳税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则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在得到准确的审核回复后可以享受优惠,基于优惠政策的鼓励可以带来两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是纳税人由于获得政策优惠,部分税务支出减免,其未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则会积极主动纳税缴税,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减轻了税收单位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单位通过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减少了重复审核纳税人资料的成本支出,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大环境的影响下也不得不致力于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有效配合税收单位的工作,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单位通过区别对待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有效减少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其次,税收单位在税收工作中要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工具,加快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时掌握税收成本支出和实际收入。最后,规范纳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压力,从而提升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积极性,复杂的纳税流程和计算方式都增加了纳税人的工作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纳税人的积极性,且税收工作中资料审核、监督等工作投入成本增加,不利于减少税收成本,所以税收单位应当在税收法规允许前提下规范纳税流程,间接的减少税收征管的费用支出。

五、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市场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市场经济发展增速较快,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工作也是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在多变的税收环境下,如何控制税收成本以及提升税收效率是当前的重要任务。经济发展势必增加税收收入,而税收工作中的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导致资源浪费,税收征管成本大幅度提升,不利于政府税务系统的稳定运行,也影响税收效率,所以必须要加大对税收成本的管控力度,从宏观经济、税收法规、税收成本意识等多个方面提出强化税收成本管理的建议,保证税收单位能够在税收工作中全面控制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为市场经济发展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马海.税收遵从、纳税服务与我国税收征管的效率优化[J].纳税,2020,14(21):1-2.

[2]廉晓利.我国税收成本问题探讨[J].中国商论,2017(06):163-164.

[3]隋风符.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收效率提高的路径分析[J].中国市场,2016(50):127+133.

[4]郭秀菊.降低税收成本,提升税收效率[J].财经界,2015(30):343-344.

作者:丁桂霞

上一篇:体育系毕业论文下一篇:统计信息质量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