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小编精心整理了《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消费税筹划的几种方法,并指出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消费税;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

第一篇: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

浅谈消费税纳税筹划

摘 要:消费税是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特定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节流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两个方面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分析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的一系列谋划活动[1]。近几年来,诸多研究学者对消费税纳税筹划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征税范围、包装物押金的角度对消费税进行筹划分析;有学者从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包装方式和价外费用角度对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进行筹划分析。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角度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分析。

一、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企业设立、合并到达递延纳税时间和减少税负的目的;也可以通过把售价调到消费税征收标准以下来降低税负。

(一)改变企业结构进行纳税筹划

1、改变企业结构纳税筹划的原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由此,纳税人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把适用高税率的产品转向适用低税率的产品。假设两个企业存在原材料供应关系,那么这两个企业之间原材料的转让就是正常的购销关系,按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如果这两个企业合并,那么购销关系就变成了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内部转让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缴纳。因此,合并会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生产消费税税率比前一个环节税率低的应税消费品,那么可直接减少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2、案例分析

某市有两家大型酒厂——甲厂和乙厂,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厂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适用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乙厂以甲厂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药酒,适用税率10%。甲厂每年要向乙酒厂提供5000吨粮食白酒,不含税单价为20元/500克,总价值2亿元。在经营过程中,乙厂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乙厂共欠甲厂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乙酒厂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甲厂收购了乙厂。合并前,甲厂向乙厂提供5000吨粮食白酒,每年应缴纳的税款为:

应交消费税=200 000 000×20% +5000×2000×0.5=45 000 000(元)

应交增值税=200 000 000×17%=34 000 000(元)

合并后,两个企业的购销活动转变成企业内部半成品的传递活动,此环节不缴纳税款,只需出售药酒时缴纳消费税,另外,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比上一环节税率要低,将会降低税负。

(二)降低价格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部分消费品能否成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取决于其销售价格。如高档手表,如果每只手表销售价格在10 000元(含)以上,则需按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如果销售价格在10 000元以下,则无需缴纳消费税。所以,此类消费品若要避税,可以把销售价格调到征收标准以下。当然在实际操作时还要考虑企业成本和利润。

二、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三种: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和复合计征,不同的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也不同。

(一)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

1、包装物押金纳税筹划的原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如果包装物随同产品一起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按其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没有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通过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只要此项押金期限低于1年且没有逾期的话,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方式出借包装物,这样既可以降低计税依据,减少税负,又可以在押金归还之前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2、案例分析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100辆,每辆售价5 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款500元,消费税税率10%。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 000元。则:应纳消费税税额=500 000×10%=50 000(元)。

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要求购货方在8个月内退还,那么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可以节税4 273.50元[100×500÷(1+17%)×10%=4 273.50],实际纳税45 726.50(50 000-4 273.50)元,另外,企业还可以获得50 000元押金所带来的利息。

(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特点之一是单环节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通过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减轻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

比如,某国内企业生产化妆品,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化妆品销售公司,该企业先将本部生产的黄金首饰批发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假设某化妆品的市场价格是每套500元,而总部供应给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套400元,低于市场价格10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100元。由于化妆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且消费税税率为30%,因此这家企业每套化妆品节税30元。

三、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国内的许多企业已进行纳税筹划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依然存在不足和违规之处。本文认为,要做好企业纳税筹划,在实践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适度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不应把税务筹划看成避税和逃税的手段,更不能演变成逃税行为。逃税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是国家禁止的。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钻法律的空子,违背了道德和国家立法意图。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不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增加了企業的税负和财务风险,不利于企业经营和管理。

第三,必须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不能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税负最小,而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耗费成本较大,不仅要聘请税务会计方面的专家,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大于筹划耗费的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梁俊娇.税收筹划(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李玉娇

第二篇: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

消费税在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使得企业少缴税,例如可以选择委托加工或者是自制,对于包装物是选择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还是收取押金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关键词:

纳税筹划;委托加工;消费税

D9

文献标识码:A

1烟草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生产方式的选择

委托加工香烟,是指烟厂将烟叶作为原材料发给另一个加工企业,并且烟厂支付加工费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一部分的辅助材料,税法规定:以下方面是假的委托加工,例如由加工企业提供烟叶生产的各种香烟,或者加工企业先将烟叶卖给卷烟厂,以后再来加工香烟,以及由加工企业以烟厂的名义购进烟叶来生产各种香烟,无论纳税人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方案一:A烟厂2014年12月20日委托B加工企业加工某名牌香烟一批,该卷烟厂和该加工厂都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A烟厂、加工厂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注明:A烟厂提供烟叶100万公斤,金额为100万元,加工成烟丝40万公斤,A烟厂收回烟丝后用于企业继续某名牌香烟;A烟厂支付加工厂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假设加工厂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那么,A卷烟厂此批烟丝所交的消费税是多少?对于委托加工后收回应税消费品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在委托环节所缴纳的消费税,可以用于以后销售后的消费税抵扣,从而委托环节所缴纳的消费税不用计入加工产品的成本。但是对于卷烟企业则不适用此项规定,即卷烟企业委托环节的消费税应该计入成本、加工厂有限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万元+10万元)÷(1-30%)×30%=47.41萬元。卷烟厂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100万元+40万元+47.41万元=187.41万元。方案二:A烟厂2014年2月20日,将自己购买的烟叶100万公斤,金额为100万元,加工成烟丝40万公斤,用于企业继续生产中档精品香烟。由A烟厂自己生产加工成中档精品香烟。假设A烟厂支付人工费用和运输费用等其他费用共计10万元。那么,该烟厂就该批烟丝应该缴纳多少的消费税呢?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烟丝用于生产卷烟,该批烟丝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如果是用于其它方面,比如用于捐赠、展销、职工福利等等,应依法缴纳消费税。所以,该卷烟厂自己加工生产的烟丝不要缴纳消费税。即消费税为零。而在方案一中,该卷烟厂是要缴纳消费税4741万元,从而企业在方案一的生产成本高于方案二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对于相同的资料,应该选择自制而不去选择委托加工。

2包装物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采取“先销售出去以后再来包装”方式,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消费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产品如果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既可以少交消费税,又可以使得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金额不变。举例说明:A酒厂在中秋节来临之际,想搞次活动,活动的策划方案有两个。方案一:将自产的红酒与月饼等组成成套礼品盒销售。每套礼品盒由下列产品组成:极品红酒一瓶、市场售价为120元一瓶,月饼一盒,市场售价80元,包装物一个,市场售价10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120+80+10)×30%=63(元)。方案二:如果该厂商将该厂商改变销售策略,他是先销售包装盒,然后分别销售红酒和月饼,在这种情况下,包装盒和月饼都是不用缴纳消费的,因此,该红酒企业所要缴纳的消费税为:120×30%=36(元)。每套化妆品少交消费税额为63-36=27元,企业所交消费税大为减少,因此作为理性的红酒厂商选择方案二。

2.1包装物采取的销售方式

如果公司想在包装物上少交消费税,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那么可以选择是采取出租产品包装物的形式还是先销售后收取金额的方式,纳税人可以自己先计算出来每种情况下的税负,选择自己合理的方式,从而可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当然选择收取押金的方式更好,因为只要该包装物在规定的期间收回就可以不用缴纳消费税,从而少交消费税。例如,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化妆品一批,该批化妆品不含税价格是30万元,该批化妆品采用高级包装,因此与该批化妆品相关的包装成本为0.5万元公司税务主管应该怎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呢?方式一: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包装盒就应该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30+0.5)×30%=9.15万元。方式二:如果该企业改变策略,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销售,收取押金0.5,并且规定此包装盒在三个月之内收回,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30×30%=9万元。因此少交消费税0.15万元,作为理性的化妆品公司从而选择方式二。

2.2利用分开核算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税收部门鼓励各行业实行明晰的账务处理程序,要求那些有兼营行为的企业,要实行分开核算。例如,假设一个公司既生产低税率的产品,又生产高消费税税率的产品,国家鼓励该企业分开核算,分开核算了,低税率的产品按照低税率纳税,高税率的产品按照高税率纳税。如果未分开核算的话,国家税务局就会实行惩罚性的纳税政策,即所有商品都按照高税率来纳税。例题一:广州某摩托厂,专门生产高档摩托,该公司生产两种排量的摩托:一种是排量240毫升,另一种是排量为280毫升的。在2014年2月,该公司销售了3000部排量240毫升的摩托,每部摩托不含税价格4000元,销售了5000部排量为280毫升的摩托,每部摩托不含税价格6000元,由于该公司未对两种类型的摩托分开核算。现在,有两种方案予以弥补,方案一:统一核算两种类型的摩托销售量及销售额;方案二:分开核算两种类型的摩托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如果你是财务总监,你觉得应该选择哪种方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方案一,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适用较高税率。由于排量为28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排量为24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3%,因此在该方案下,税率应该选择为10%,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1)摩托车应纳消费税=(4000×3000+6000×5000)×10%=4200000(元);(2)摩托车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200000×(7%+3%)=420000(万元);(3)合计应纳税额=4200000+420000=4620000(万元)。方案二,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用各自的税率,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1)排量为280毫升的摩托车税应纳消费税=6000×5000×10%=3000000(元);(2)排量为280毫升的摩托车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000×(7%+3%)=300000(元);(3)排量为240毫升的摩托车应纳消费税=4000×3000×3%=360000(元);(4)排量为240毫升的摩托车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60000×(7%+3%)=36000(元);(5)合计应纳税额=3000000+300000+360000+36000=3696000(元);(6)比方案一节约税额=4620000-3696000=924000(元)。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作者:黄德军

第三篇: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消费税筹划的几种方法,并指出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消费税;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45%,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企业的目标,不在于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14个税目商品,这14个税目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到,我国已加入WTO,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发水、护肤用品和金银首饰等),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今后像酒店会所、俱乐部的消费等,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向。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 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10%=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二)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舍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三)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3。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三、税率的筹划

(一)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

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又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赞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筹划时应把握好“度”

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作者:崔海霞

第四篇:化妆品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涵义

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税事宜进行筹划和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和防范企业纳税风险的目的。归根结底,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因为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相关的收益和成本,而且还必须考虑风险时间价值和风险、折现率、现金流量等因素,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是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选择了特定的十四大类产品再加征消费税,以发挥其特殊的调节功能,为了达到必要的控制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差别较大,比例税率最低1%,最56%。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称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国内化妆品企业也迅速崛起,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化妆品企业在制定公司经营战略的时候,税负是必然要考虑的因素,而化妆品目前作为消费税的主要负担产品,直接会影响产品的成本与售价。所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有助于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实现资本扩张。

三、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1.以纳税业务整体为依托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化妆品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分为事前筹划,事中筹划和事后筹划,可惜大多数纳税企业的决策者并未认识到事前筹划的重要性,等到企业业务已经发生,与之相关的税负与风险也即应产生的事后,才寻求弥补的办法。很多时候,为时已晚。

例如,某市区化妆品厂,每件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76元,生产化妆品的其他固定成本为1200万元,2017年4月底企业对2017年5月的市场销售状况作出预测,以每件1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对外销售的销售额预计在110万件;以每件105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对外销售的销售额预计在60万件。于是企业直接制定的销售奖励计划为若以每件1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对外销售,每件给销售人员的提成为1元;若以每件105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对外销售,每件给销售人员的提成为5元。但最终企业2017年5月当月的经营结果为亏损,管理当局不解。其实,如果我们可以重视事前筹划,提前计算,设计销售激励政策,就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因此,在本例中我们可以提前计算出来:

2017年5月企业销售化妆品的销售额=110×100+60×105=17300万元

2017年5月企业应该缴纳的消费税=17300×15%=2595万元

2017年5月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95×(7%+3%)=259.5万元

2017年5月企业的利润总额=17300-76×170-1200-110-300- 2595-259.5=-84.5万元

2.以降低企业整體税负为目的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众所周知,化妆品企业负担的税种是非常多的。所以,在进行消费税筹划的时候,应考虑税种之间的联系。尤其是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缴纳的消费税越少,必然会导致最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加。

例如,某白酒生产企业仅将节税额的多少作为唯一的考核目标,按节税额的10%作为奖励。第一组的人员主要负责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使本期缴纳的消费税比上期节税200万元,获得奖金20万元;第二组的人员主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仅使本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期节税100万元,获得奖金10万元。第二组的筹划人员遂提出不满,所以,纳税筹划方案在设计的时候,不能与其他税种割裂开来。

3.以降低计税依据为主要内容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现行我们国家的化妆品消费税的税率主要是比例税率(15%),所以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计税依据尤为重要,在比例税率一定的前提下,计税依据越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也就越少,因此,降低计税依据也可以说是消费税纳税筹划最为直接、应用最为普遍的筹划方法。主要有:

(1)利用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降低计税依据

消费税不同于增值税,增值税是在生产、批发、零售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存在增值额就必须缴纳增值税。但消费税主要体现的是在生产、批发、或零售环节选择其中的一个环节征收消费税(卷烟除外)。而化妆品的消费税主要选择在出厂环节征收。按照生产厂家对外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以15%的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例如,某化妆品厂2017年5月直接销售给批发商的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则应该缴纳的消费税=2000×15%=300万元。但是,如果我们设立一个销售公司,化妆品厂先以较低但不影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化妆品卖给销售公司(1900万元),然后销售公司再以2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这种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化妆品厂销售给自设销售公司的价格计征消费税,也就是应该缴纳的消费税=1900×15%=285万元,节税15万元。

(2)利用消费税的起征点降低计税依据

现行要缴纳消费税的化妆品主要指的是高档化妆品,即出厂价≥10元/毫克的化妆品。若某化妆品厂化妆品的规格为50毫克/瓶,当月销售1000瓶。若定价505/瓶,则属于高档化妆品,应该缴纳的消费税为1000×505×15%=75750元。但是若定价499元/瓶,则不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四、消费税纳税筹划风险应对

纳税筹划在能够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由于还收到外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化妆品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纳税筹划风险的管理。这样才能既不造成企业相关资源的浪费,又能保证企业长远的发展。

首先,整个企业应树立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意识,建立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文化。把风险管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使纳税筹划的相关人员深刻认识到纳税筹划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切实把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作为自己的一项职责和习惯,从源头上保证纳税筹划风险管理顺利实施。其次,建立和有效执行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制度,应采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例如链条分析法、概率分析法等。第三,加强企业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税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明确分工,将业绩与工资挂钩,还应主动适应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争取税务机关的知道,树立良好的纳税信誉和形象。第四,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措施,尽可能分散、降低、转移纳税筹划风险,例如聘请专业税务顾问,一方面可以通过专业优势使纳税筹划切实可行,另一方面,还可在协议中标注纳税筹划风险转移条款,这样,一旦筹划失败,企业被收取的滞纳金及罚款等损失将会由税务代理机构承担。第五,大力提高纳税筹划相关人员的素质,将应聘人员的能力考核、职业道德的和协调沟通能力作为主要的考核标准之一,同时对在职人员要加强培训,熟悉掌握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参考文献:

[1]王春娜.浅议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中国外资,2012(17).

[2]蒲方合.再论我国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重构.税务与经济,2015(06).

[3]曹慧.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会计师,2015(10).

[4]陈如心.化妆品销售环节的消费税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14(06).

[5]孙颖,程德兴.化妆品消费税筹划案例.时代经贸,2015(17).

[6]贾瑞敏.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技巧.山东纺织经济,2015(02).

作者简介:李淑红(1980.10-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会计、税法

作者:李淑红

第五篇: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

摘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对一些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行限制,而白酒类产品又是消费税税负比较重的消费品。国家对白酒类消费品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目的在于“扶优限劣,扶大限小”,使中国白酒企业逐步走上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这无形中给白酒企业或多或少地施加了压力。因此,白酒企业加强消费税纳税筹划十分必要。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对于白酒企业,由于税收支出要占其总支出的50%以上,而消费税又占税收支出总额的50%左右,因此,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纳税筹划,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也是其合理合法实现最大经济利益的必然选择。

一、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通过消费税纳税筹划,白酒企业可以实现税负的减轻

实现合理纳税筹划,这是白酒企业应对挑战,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选择,通过消费税纳税筹划,白酒企业可以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减轻税负,提高经营效益[1]。

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使白酒企业的纳税负担减轻,也就相应地扩大了白酒企业的生存空间,有利于提高白酒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搞好了,税源才能丰富而充裕,从而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2]。

(二)通过消费税纳税筹划,白酒企业可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加强营销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该把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①。作为占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通过纳税筹划控制和降低缴纳消费税的数额,对白酒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重要[3]。

(三)通过消费税纳税筹划,可以提高白酒企业自身的商誉

白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前提就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应首先保证企业依法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偷税、漏税、避税甚至抗税等行为。白酒企业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把其放到一定的地位,从而保证了税收的依法缴纳,实现了应征尽征,而依法纳税又会提升企业在消费者等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间接地宣传了企业产品的质量,具有广告效应,最终提高白酒企业自身的商誉[4]。

二、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白酒企业消费税的政策调整

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的特征,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不能违背税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首先需要对白酒企业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进行研究。我国针对白酒企业的消费税政策,主要是1994年实施并经过2001年和2006年两次调整后才日益完善的消费税暂行条例[5]。

(二)对白酒企业消费税具体的筹划

1.所用原材料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纳税筹划差异点[6]。

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由于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相同。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原料生产酒[7]。

2、尽量不用适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8]。

3、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適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9]。

2.核算方式的筹划

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往往会发生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分别销售的情况。这时,企业从降低自身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严格将不同税负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否则将面临对全部产品统一适用高税率的可能[10]。

从理论上讲,“分别核算”似乎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它要求企业在合同文本设计与财务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格管理[11]。

首先是合同文本设计。白酒企业缴纳消费税可以从两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分别核算对企业的意义;二是设计出标准的合同范本,分别列示所销售不同产品的数量和金额,要求销售人员遵照执行[12]。

其次是财务核算。如果说合同文本设计是白酒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那么财务核算就可以说是白酒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第一,白酒企业应加强存货管理,尤其是对各酒类产品的出库数量应有准确、清晰记录,并以此作为白酒企业分别核算“产品销售成本”的依据[13]。第二,白酒企业应加强对“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等科目下二级甚至三级科目的核算,尤其是在白酒企业基础管理较好,已经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以及存货管理也比较完整的情况下,按产品的种类核算以上科目,可以最终实现税法中对“分别核算”的基本要求。 ②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筹划工作,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白酒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本着稳健性原则和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巧妙地安排自己未来的纳税事项,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方面寻求筹划的突破口,从而降低自己的税负,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14]。

三、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在具体筹划中的风险性

因为消费税纳税筹划发生在白酒企业经济活动之前,所以不能保证纳税筹划具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同时由于消费税纳税筹划对行为主体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要求,所以如果行为主体未能明显地把纳税筹划同偷逃税相区分,也将会给白酒企业带来不良后果[15]。同时消费税纳税筹划还给白酒企业带来另一种比较隐蔽的风险: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往往是,纳税人会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方案而选择次优方案,这种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③。要避免这种风险,就必须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从纳税成本出发,要从白酒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考虑各种方案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精细核算,方能确定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尽可能的避免这种风险带来的潜在成本[16]。

(二)应注意筹划过程中税企信息的不对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自1994年改革以来,虽然相对以前来说已经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税法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税收法规变化频繁,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基于此,白酒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时,应通过咨询税务部门、上网查询、订阅相关出版物等渠道取得消费税税收法规资料,及时了解和熟悉消费税的全貌和调整情况[17]。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目前纳税筹划在我国正在得到人们的认可,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也日益受到重视[18]。

作为我国传统产业的白酒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取得致胜先机,就必须重视占税收支出总额50%左右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应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在实践中进行不断探索。在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筹划,提高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专业性,增强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法的精确性,这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杨建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J]酿酒,2006,(7):12.

②黄凤羽.消费税兼营行为中的税务筹划[J].福建税务,2002,(9):13.

③盖 地,付建设,苏喜兰.税务筹划[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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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致通振业.消费税的几种筹划方式[J].中小企业科技,2006,(6). 

[15]杨建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J].酿酒,2006,(7).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

[17]梁文涛.与“包装”有关的消费税纳税筹划[J].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07,(11).

[18]梁文涛.白酒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J].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07,(11).

作者:郭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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