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文化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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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姓氏文化论文

姓氏选择、公序良俗与法律解释

摘要:姓名权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第89号指导案例的颁布,虽然使公民的姓氏选择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在实质内容和说理上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在我国已经选取夫妻别姓主义的前提下,家庭同姓的传统已经消失,随着身份证号码与指纹采集制度的建立,姓名的社会管理属性也逐渐式微,法律要求子女随父姓或母姓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对于没有实际功能的传统习俗,法律应该采取中立态度,为个人自由留下尽可能大的空间,也为道德习俗留下演變发展的空间。公序良俗可以构成姓名权行使的界限,但却无法从中推导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结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序良俗为理由,通过法律维护传统风俗伦理,显然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误用。通过对姓名权立法解释的审视与反思,也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制度与法律解释制度的欠缺之处。一方面,在法院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情况下,面对棘手问题,法院逐级请示并由最高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就成了最为稳妥的选择;另一方面,立法行为和立法解释行为欠缺实质区分标准,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以解释之名行法律修改补充之实。

关键词:姓名权 姓氏选择 公序良俗 立法解释 指导案例

姓名是每个自然人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区别个体差异的标志。姓名不仅构成了自然人社会交往的前提,也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同时它还承载着传统文化价值,浸润着父辈对子女的亲情。在个性解放和自由意志逐渐成为时代潮流的当下,姓名文字选择自由与社会管理、传统文化价值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张力。近年来引发热议的“北雁云依”案的焦点即为姓氏选择问题,并由此导致我国民事领域的第一个立法解释诞生,也成为了适用该立法解释的首个案例。2017年11月15日,“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院作为第89号指导案例发布。立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颁布,虽然使姓氏选择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裁判依据,但两者在价值立场、实质内容和说理上都存在一些可商榷之处,值得学术界检讨。除此之外,姓名权立法解释作为我国私法领域的首个立法解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司法与立法分权、法律解释与立法关系的契机,同时,该立法解释背后所隐含的真实权力格局也同样值得深思。

一、事实概要、立法解释与判决要旨

(一)事实概要与两造理由

2009年1月,吕晓峰(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女儿(原告)诞生,吕晓峰为其起名“北雁云依”,既没有随其姓吕,也没有随母亲姓张。2009年2月,吕晓峰在燕山派出所(被告)办理户口登记时遭到了拒绝。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事后,吕晓峰以燕山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09年12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理由主要有三:首先,《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自我命名权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法》第22条所规定的“子女可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只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并不是必须随父姓或母姓。第二,我国的姓氏是不断增加的,而不是固定的,法律未限制公民的姓氏选择,只要姓名不存在有损国家尊严、违背民族美德等情况,皆可自由选取。“北雁云依”四字取自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美好。第三,公安机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内部通知意见属于下位法,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婚姻法》不一致,不能适用。

被告辩称,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理由主要有四点:首先,《婚姻法》第22条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其与《民法通则》第99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婚姻法》第22条并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方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也不能作扩大解释。第三,山东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均规定新生儿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2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第四,随父母姓是中国的传统习俗,这种习俗标志着血缘关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亲结婚,但是姓第三方姓,则与传统习俗、与姓的本意相违背。滥用姓名权,会模糊他人与自己的区别,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妨碍社会的管理秩序。

(二)姓名权立法解释的产生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是对《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由于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遂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并将此法律适用问题,经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层报至最高院。最高院接报后,并没有像往常一样作出“批复”或“答复”,而是直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两个法律条款进行立法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于上述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有三点理由:首先,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外,还应该遵守《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姓氏选择问题,体现着血缘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符合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第三,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三)判决要旨

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恢复了本案的审理,并于2015年4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首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随意选取姓氏或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容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也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因此,本案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第二,立法解释第2款第3項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选取父母姓氏以外其他姓氏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目的性”,例如抚养关系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人格尊严等。取古诗词,以“北雁云依”作为姓名,仅凭个人意愿喜好创设姓氏,具有随意性,不符合“正当理由”。

最高法院发布的第89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即来源于上述第二个判决理由,即“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2款第3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立法解释与判决的法理基础与评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民法通则》第99条与《婚姻法》第22条的关系以及后者是否对姓氏选择作出了限制;其二,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得否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三,姓氏选择与文化风俗、社会秩序的关系。立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回应前两个问题,而是直接强调了公序良俗原则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制,并列举了子女选择第三姓的若干情形。法院判决则直接依据立法解释,认定原告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且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选择第三姓的情形。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先对姓名与姓名权、公序良俗的法理与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再对立法解释和本案判决进行评析。

(一)姓名与姓名权

“姓名,乃用以区别人己的一种语言上的标志,将人予以个别化,表现于外,以确定其人的同一性。”简而言之,姓名就是标志特定人的语言文字组合,构成了人际交往的前提。从姓名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姓名依次出现了三重属性,其意义也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

1.作为传统风俗的姓名

姓名是个人家族身份及其在家族中地位的标志。归属于同一家庭或家族的成员通常采用同一姓氏,在父权制背景下,各国均存在妻子从夫姓或冠夫姓、子女随父姓的传统。依据我国汉族传统习俗,除了子女随父姓的传统外,同一家族内同一辈成员通常使用同一文字字辈,通过名字中的字辈即可确定该成员在家族中的辈分。在传统家族社会中,个人的家族归属和个人在家族内身份地位具有重大意义,决定了家族成员的多种权利义务,因此,作为家族归属和家族地位象征的姓名就具有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家族观念的淡化,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的落实,姓名的家族身份属性已经呈现出式微的状态。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夫妻别姓主义或者允许选择夫姓或妻姓作为婚姻姓氏。子女从父姓的传统也被打破,子女可以从妻姓,部分国家也允许选择父母以外的新姓氏(普通法系国家以及丹麦、挪威和斯洛文尼亚)。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子女姓氏仍然要在父姓、母姓中选择,但随着“妻冠夫姓”“子女从父姓”“养子女从收养者之姓”的原则被废除,家庭同姓的传统已经动摇。

在我国,自1949年以来,立法者即推行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原则,积极改造传统风俗习惯。1950年《婚姻法》改变了“妻冠夫姓”的传统,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在1981年《婚姻法》第10条以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4条中一直存在。对子女姓氏选择的问题,1981年《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这一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也”字,改为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婚姻法》关于子女姓氏选择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贯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移除父系家长制度和宗法家族观念的目的。2001年将“也”字删除,也是为了进一步凸显“父姓”和“母姓”的平等,不存在优先劣后之分。因此,从文义和法律修改史来看,《婚姻法》第22条的立法目的是贯彻男女平等,立法者并无将子女姓氏选择范围限于父姓、母姓的意图。我国《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实际上也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收养后保留原姓的规定也表明了法律对收养关系中“亲子别姓”的承认。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子女随父姓仍然是传统习惯与主流选择,但随着“妻冠夫姓”的绝迹,家庭同姓的传统早已消亡。

2.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姓名

姓名是国家对公民进行登记管理的前提。随着国家权力介入家族和家庭,每一个自然人均成为了国家权力直接作用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每个公民拥有固定的姓名,国家对公民的登记管理才成为可能,在姓名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所有的国家均强调这一方面,姓名登记也被纳入警察制度(institution de police)。

但是,随着技术进步带来的国家管制手段的多元化,姓名对于行政管理的意义也大幅下降。目前,虽然各国仍然对公民的姓名进行登记,但姓名对于国家而言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登记号码来识别每个公民。就姓名变更而言,普通法系承认姓名变更自由,只有存在欺诈风险时才被限制;大陆法系对姓名变更的态度仍然较为严格,姓名变更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批准,大多数国家要求存在重要理由。

在我国,姓名的选择变更被纳入公安机关的登记管理事项,但关于姓名登记的法律至今只有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这一条款仅仅规定了姓名变更的申请主体,并未做出实质性限制。1958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颁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对姓名变更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充分理由”与行政机关批准。按照这一规范性文件,姓名变更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2007年公安部公布了《姓名登记条例(草案)》,对姓名设定、变更、登记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作出了全面规定:(1)在姓名的设定方面,该草案要求姓名只能使用规范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长度在2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姓氏只能选择父姓或母姓或采用父母双方姓氏。(2)在姓名变更方面,该草案要求有“正当理由”,而且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核批准;年满18岁的公民只能变更一次姓名;该草案还详细列举了可以变更姓氏、名字的情形以及不得变更姓名的情形。从这个草案的规定来看,公民的姓名设定、变更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在姓名变更方面,草案的规定显然是承袭《初步意见》的一贯做法,而且限制更加严格。由于这一草案对自然人的姓名权行使过于严苛,受到了很多批评,因此条例草案在公安系统内部发布后就被搁置。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建立起了详细的个人身份信息数据库,在这个信息数据库中,每一个自然人都以唯一的身份证号为代码,凭借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到该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相貌、年龄、住所、职业、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移动电话和个人行踪,对个人指纹信息的采集工作也于2011年开始推行。在管理技术如此发达的情况下,极易重复的姓名对于公安机关并不具有太大意义,但目前公安机关还是依据大量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对公民姓名设定变更进行严格限制,姓名登记仍然被异化为一种行政许可。从现实情况来看,公安机关拥有的裁量权导致姓名登记的宽严程度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极易滋生腐败,引发纠纷。

3.作为人格权客体的姓名

姓名是个人人格的体现。基于人格尊严,个人有权自由确定自己在社会交往中的称呼和文字标志,并排除他人干扰。这种对姓名的权利即“姓名权”,被视为人格权的一种类型。相对于前两种属性,姓名的人格权属性诞生较晚,是主体意识觉醒、个性解放的产物。在家族观念淡化、行政管理手段多元化的情况下,姓名的人格属性已经成为了其主要属性。在理论上,姓名权的权能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均系意志自由在姓名领域的贯彻。在大陆法系各国,姓名基本上都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被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或人法部分,同时各国都将“姓名权”视为人格权,并对其提供侵权法上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首次对姓名权作出了规定,并将其纳入“人身权”的范畴,该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这一条款的行文来看,立法者显然是将姓名权作为一种绝对权来对待,即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实现,并排除他人的干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同样承认改变姓名要“依照规定”,但此处的“规定”的具体含义,却无法通过文义解释的方式查明。由于立法资料匮乏,也无法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探知当时立法者的意图。但在《立法法》颁布后,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考虑到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应该属于《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因此,结合《立法法》第8条、第9条,此處的“规定”应该仅限于“法律”或“行政法规”。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明确将“姓名权”规定为一项人格权,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其权能。在姓名权保护方面,根据1988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第150条和第15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也明确将姓名权纳入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二)公序良俗的法理与制度

1.公序良俗之法理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公共秩序,是指直接涉及公共利益而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是一个社会正常存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它代表了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并非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是体现于法律的一般精神和价值体系中,这种法律价值与精神是一种法律上和意识形态上的概念,因此公共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的。善良风俗,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公认并共同遵从的基本社会伦理,代表了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它并不等同于所有的社会道德,而只是其中构成社会存在发展之基础的一部分,是一种一般道德或社会最低伦理标准。善良风俗扎根于生活与习惯之中,需要客观认定。虽然从概念上来看,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存在明确差异,但在具体运用中,两者的界限其实是模糊的,遵循同样的判断标准,法效果也是相同的,从各国的情况来看,法国法中的善良风俗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德国只有善良风俗的概念,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将两者合称为“社会妥当性”。

从功能上来看,公序良俗实际上发挥着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私法领域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权利行使与法律行为实施两个方面,但无限制的私法自治可能损害公益,因此必须有所限制。强行性法律规范是其中一种限制,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得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但问题在于,立法者无法穷尽私法自治应该受到限制的所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来补充,同时发挥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公序良俗仍然在私法自治的背景下运行,与“自由”的价值取向相匹配,其目的不在于正面推行道德,为民事主体课加道德义务,而在于阻止权利行使或法律行为违反社会的一般道德。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善良风俗原则的目的并非是将道德直接人法,使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而是为了不使法律行为成为违反伦理性的工具。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被认定为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大多是侵害基本权利、严重限制人的自由、剥削弱者、违反家庭伦理、违反性道德等具有反人伦、反社会色彩的行为。

2.我国关于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法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7条和第52条亦沿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按照学界通说,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其他立法例中的公序良俗,司法界亦将《民法通则》第7条理解为公序良俗原则。从此次姓名权立法解释的说理来看,立法机关也将《民法通则》第7条理解为“公序良俗”。

2017年《民法总则》第7条正式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总则》第10条明确将“公序良俗”作为习惯法源地位的限制条件;《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将“公序良俗”规定为法律行为效力的界限,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至此,我国民事法律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基本完整。

(三)立法解释评析

本文对姓名权立法解释的评析,主要从实质内容和说理两个层面展开。前者主要关注立法解释的价值立场和具体规定是否妥当,后者则检讨该解释的推理过程是否具有瑕疵。

1.姓名权立法解释在实质内容层面的问题

虽然姓名权立法解释第1款是公民行使姓名权的一般规定,但它的实质内容是子女姓氏的选择问题,所针对的是《婚姻法》第2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态度显然是保守的,将《婚姻法》第22条所规定的“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解释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认为这一决定“符合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例外情况仅限于选取“其他直系长辈姓氏”“扶养人姓氏”以及开放式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首先,在价值立场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妥善处理好“自由”的现代价值理念与传统观念风俗的关系。在“自由”“平等”已经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以之作为指导立法解释的价值立场,而不能对传统观念风俗亦步亦趋。就“平等”这一价值取向而言,我国立法者始终予以重视:建国初期,家庭同姓(妻冠夫姓、子女从父姓)仍然是普遍的社会风俗,但《婚姻法》等法律并未机械遵循传统习俗,而是贯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观念,对传统观念习俗进行改造。“自由”这一价值取向要求立法者对新生事物保持足够的宽容,在多元化社会和除魅的理性时代,对于没有实际功能的传统习俗,法律应该采取中立态度,为个人自由留下尽可能大的空间,也为道德习俗留下演变发展的空间。就姓名身份属性而言,时至今日,虽然子女从父姓仍然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在夫妻别姓主义下,家庭同姓的传统已经消失,姓名与身份关系、家庭成员资格、身份权已经没有必然联系,大多数中国人继续选择从父姓只是传统文化观念的遗留物和传统风俗习惯的惯性维持;就姓名的社会管理属性而言,由于身份证号码制度与指纹采集制度的建立,姓名的社会管理功能也逐渐式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符合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为由,要求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实际上是伦理习俗直接入法,在价值选择方面偏离了“自由”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在具体规定上,姓名权立法解释亦存在明显问题。该解释原则上要求子女随父母姓,并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与大多数国家相比,已经较为宽松,但这种制度安排仍然存在问题:其一,家庭同姓包括夫妻同姓和子女随父母姓两个要素。日本宪法学教授百地章认为,夫妇姓氏有别将引申出亲子别姓,導致亲子关系薄弱,因此在近期日本关于“夫妻同姓”条款的合宪性争议中反对实行夫妻别姓。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夫妻别姓的确导致了亲子别姓,因为在子女随父姓(或母姓)的情况下,即与母亲(或父亲)别姓。中国法律既然选择了夫妻别姓,实际上就已经放弃了维护家庭同姓的目标,法律再要求子女随父母姓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意义。其二,姓名权立法解释列举了三种例外,即“其他直系长辈姓氏”“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前两种例外虽然较为明确,但决疑色彩浓厚,无法归纳出一般性的规律;“其他正当理由”又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导致法律解释所追求的明晰性将大打折扣,最终还是需要司法机关介入。更为严重的是,“其他正当理由”将导致行政机关对公民能否选择第三姓拥有裁量权,使姓名权行使仍然无法摆脱行政审批的弊病。

2.姓名权立法解释在说理层面的瑕疵

撇开姓名权立法解释的价值立场和实质内容不论,我们还需要追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究竟是如何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推导出上述解释内容?从姓名权立法解释的说理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是在运用《民法通则》第7条这一“一般条款”,对姓名权行使和姓氏选择范围进行限制。然而,这种方法在学理上究竟属于“法律解释”,还是“法律续造”,是否能成功地推导出上述解释内容,仍然颇有疑问。

一般来说,获得法律适用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法律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前者以语言上可能的文义为限,后者可以超出可能的文义的范围。法律规范的目的是立法的动因,“法律规范一旦丧失目的,其自身也随之消失”(Cessante ratione legis cessat lexipsa),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规范目的作为解释的目标,无论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还是存在法律漏洞时实施的法律续造,均应以规范目的为指针。

直接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显然无法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中得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结论。结合《婚姻法》第2条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婚姻法》第22条的修改历程来看,第22条的立法目的是追求父姓母姓平等背后的男女平等,并无将公民姓氏选择限定在父姓母姓范围内的意图。因此,运用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均无法得出姓名权立法解释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体系解释或法律续造的方法能否行得通,就决定着姓名权立法解释在方法上的合理性。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运用《民法通则》第7条,同时使用了这两种方法:

首先,姓名权立法解释第1款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在说理上完全成立。《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其效力及于整个私法领域,《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虽然没有言明,但姓名权行使毫无疑问也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因此立法解释第1款并没有突破法律规范的文义,仍然属于法律解释范畴,在说理上完全成立。

其次,姓名权立法解释第2款尝试结合《民法通则》第7条,将公民的姓氏选择原则上限制在父姓或母姓范围内,突破了《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的可能的文义范围,在方法上已经属于法律续造。具体而言,属于借“具体化——须填补的标准”实施的目的性限缩。但遗憾的是,这一方法却难以成立:其一,法律续造以存在法律漏洞为前提。法律漏洞的通常定义是“违背计划的非完整性(planwidrigeunvollstandigkeit)”。立法者有意识地对某些事项不予规定,就不属于法律漏洞,而属于“意味深长的沉默(ein beredtes Schweigen)”,此时如果认为存在漏洞并进行补充,就违反了法律。我国立法者未就姓氏选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未必就是一个法律漏洞,很可能是故意的沉默。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通常对传统习俗采取中立或积极改造的态度,对维护“家庭同姓”传统并不热衷,反而出于男女平等观念,推行父姓母姓平等,对这一传统加以改造。执政党历史上相当部分的领导干部及其子女亦没有从父母姓,也可以窥见当政者对从父母姓的观念较为淡漠,因此立法者对姓氏选择问题故意不作规定,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也有相当的可能性。所以,就此问题能否启动法律漏洞填补尚存疑问。其二,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仅仅以“姓氏选择问题,体现着血缘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涉及公序良俗”“符合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为由,推断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就存在说理上的瑕疵。“血缘伦理秩序”“文化传统”“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均属社会中的客观道德规范或习俗,但它们并非都是法律所欲追求的。实际上,“子女从父姓”才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绝大多数公民的实际做法,但法律出于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并没有将其转化为法律。其三,前面已经论及,公序良俗也要在私法自治的背景下运用,它并非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而是对严重违背社会基本秩序和社会最低伦理标准的行为的否定。在我国采取夫妻别姓时,“子女随父母姓”就已经失去了维护家庭同姓的实际意义,国家对公民的登记管理也主要依赖于身份证号和指纹,因此选择父母姓氏以外的第三姓并不会对社会基本秩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同时,选择第三姓并不具有反人伦、反社会色彩,与现有被认定为违背善良风俗的案件类型存在较大差异,也不能认定为违反社会最低伦理标准。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第7条,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只能得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但却无法推论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结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意图借公序良俗原则,通过法律维护传统风俗伦理,显然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误用。

(四)判决评析

在姓名权立法解释颁布后,“北雁云依”案成为了适用该立法解释的首个案件。法院直接依据立法解释对“北雁云依”案作出了判决,但没有对原告和被告提出的理由作应有的回应。此处,笔者将先对两造的理由进行简要回应,再评述立法解释的司法适用情况。

1.对诉讼两造理由的回应

前已述及,《婚姻法》第22条并没有禁止子女选择父母姓氏以外的第三姓,原告自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选择第三姓,除非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限制。姓氏选择属于民事基本制度,除法律或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行政法规外,其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均不得限制之。“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公民行使私权的一般原则,“法无规定即禁止”与“依法行政原则”仅针对公共权力行使,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权力擅自扩张侵害私权利,公安机关以“依法行政”为理由限制公民私权的行使,显然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初衷。虽然公安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须依据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但法院在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享有附带审查权,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具體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本案中,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两者均要求新生儿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姓氏选择范围做了限制,本身欠缺合法性,故不能作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除了上述法律层面的理由,原告和被告还围绕选择第三姓的社会效果进行了论辩。被告认为随父母姓的传统习俗,能够避免近亲结婚,滥用姓名权将模糊他人与自己的区别,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妨碍社会的管理秩序。就本案而言,选择父母姓氏以外的“北雁”作为姓氏,显然不会导致他人与自己的模糊,因此也不会损害他人利益。至于选择“北雁”为姓氏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权利滥用,被告并没有提出充分的说明。

因此,从原告、被告提出的理由来看,被告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2.姓名权立法解释的司法适用评述

法院的判决直接依据姓名权立法解释,其基础在于对“公序良俗”以及“正当理由”的理解。

法院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并不仅限于道德层面,而是将社会管理和伦理观念结合了起来,认为随意选取或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风险与不确定性,同时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了冲击,因此白创“北雁”的姓氏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对善良风俗的理解显然是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影响,错误地将公序良俗作为了道德维护工具,此处不再赘述。但是,法院将“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风险与不确定性”作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就是原发性的错误。任何一个自由社会的社会管理成本和风险都会比静态社会高,但人的自由和创造性也会给社会创造价值。公共秩序是指社会正常存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泛化的“增加社会管理成本、风险与不确定性”并不属于公共秩序的保护对象。法院如果想要证成其观点,尚须具体说明“子女随父母姓”的实际社会功能以及自创姓氏对社会管理制度究竟有何种严重损害,特别是在管理技术如此发达的当下,坚持“子女随父母姓”的必要性。但是,判决书并未提及上述内容。

法院对“正当理由”的理解进一步反映出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在判决说理中,法院将“正当理由”解释为“合目的性”,也即客观合理性,纯粹的主观偏好不属于“正当理由”。众所周知,“合目的性”是判断行政行为效力的标准之一,对于私权行使,“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常态,权利人当然可以凭自己的偏好行事而无需获得他人的理解赞同。本案法院以判断行政行为效力的标准来判断私权行使的合法性,在法理上难以成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在于立法解释本身存在的法理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意图严格限制公民选择第三姓的自由,但是又怕挂一漏万,留下了一个口子,其实际后果是将当事人实施私权行为的效力交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可以预见,当事人与公安机关可能会因为对“正当理由”的不同理解而争议频发,未来这一类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还会增加,最终还是需要法院来解释何谓“正当理由”。

三、对立法解释与判决的进一步思考

关于子女姓氏决定问题,最高院曾经颁布过三个批复、复函和意见,分别为1951年《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81年《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以及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均涉及对1981年《婚姻法》第16条(即现行《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在这三个司法文件中,最高院的态度均为离婚后,原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在“北雁云依”案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样面临《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问题,但最高院却一改惯常做法,改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这一法律争议是否已经超出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而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呢?如果应该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就会引发另一个问题:既然姓名权立法解释的部分内容无法经受法教义学的推敲,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究竟是在进行法律解释,还是实施法律的修改、补充呢?

(一)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关系

在大多数国家,立法权由议会享有,法律解释权则由法院享有,但法院仅能在个案审理中进行法律解释,而不能制定抽象的法律解释。我国的情况较为特殊,法律解释权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享,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有权脱离个案制定抽象的法律解释。这样一来,就引申出两个问题:其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与效力层级;其二,立法机关所享有的立法行为与法律解释行为如何区分。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与效力层级

目前,我国涉及“法律解释”的规定包括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2年《宪法》第67条第4项、2006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2007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2015年《立法法》第45条(原第42条)、第50条(原第47条)、第104条。

从上述规范来看,我国的“法律解释”包括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者均属于抽象的法律解释。“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属于立法解释的权限范围,“具体应用法律、法令”“具体应用法律”则属于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但这种划分方式仅仅是文字上的虚与委蛇,实际上是含混不清的:首先.在司法机关“具体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存在“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进一步明确界限”的需要,“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也是司法机关经常要面对的问题,三者往往是“具体应用法律”的前提,所以上述法规并不能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划定清晰明确的权限范围。第二,上述规范并没有明确区分“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立法法》第45条规定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嗣后的法律漏洞,因此立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自然涵盖了“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立法法》第104条虽然对司法解释的制作方法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要求针对具体法律条款,并选取了主观解释论的立场,但并没有否认司法机关可以在“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的指引下进行法律漏洞填补。

就法律解释的效力层级而言,《立法法》第50条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就是说,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立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等同,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立法法》仍然没有明确抽象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无法将其纳入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体系中。

2.立法行为与立法解释的区分

根据《宪法》第62条、第67条以及《立法法》第7条,我国的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分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由于法的补充是对原来的法加进新的内容,补充之后,原来的法便发生变化,已不同于原来的状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补充也是一种法的修改。”因此,立法行为主要分为制定、修改两个方面,补充可以归纳为修改的一种情形。在《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分别对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出了规定。

就立法行为与立法解释的区分,《立法法》第45条第2款(原第42条)虽然将“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解释的情形,但结合《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第2句,我们可以发现,在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也可以启动法律制定、修改程序。换句话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面临第45条第2款的情形时,可以启动法律解释程序,也可以启动立法程序。考虑到《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所规定的法律解释程序比立法程序简单得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因此在实质内容上,立法解释应该明确区分于立法行为,并受到严格的限制。相应地,在立法解释和立法行为之间,应当存在一个实质区分标准。然而,《立法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个潜在风险,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借“法律解释”之名,行“法律修改、补充”之实。从学理上来看,立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应该受到立法者意志的约束,同样应当针对具体法律条款,选取主观解释论的立场,在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的指引下进行法律解释,反之,如果采取客观解释论的立场或脱离具体条款,就转变为法律修改或补充了,变成了纯粹的立法行为。

(二)司法机关逐级上报并提请释法的原因分析

“北雁云依”案涉及《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与《婚姻法》第22条的含义与应用,在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姓氏选择争议。事实上,作为“一般条款”的公序良俗原则,发挥着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作用,是立法者授权法院进行漏洞填补的有力工具。《立法法》第104条所称之“原则”当然也包含了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北雁云依”案中的法律争议,不仅下级法院可以凭借公序良俗原则对《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和《婚姻法》第22条作出个案解释,最高院也完全可以以“批复”形式作出司法解释。可是为何下级法院要逐级上报,而最高院又要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呢?

问题的关键其实不在于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而在于法院判决的后续影响以及司法解释的效力。“北雁云依”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子女姓氏选择背后实际上是私权行使与公安机关权力的博弈。本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终审判决即具有一锤定音的效力,但如果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公安机关败诉,那么将导致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卫生厅的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受到挑战,不仅历下区人民法院没有勇气作出如此的判决,济南中院、山东高院恐怕都不敢轻易作出答复,因此只能将本案的法律争议逐级上报。就此问题,最高院固然可以以批复的形式作出司法解释,指导下级法院作出判决,但姓氏选择问题涉及强势行政机关,司法解释又无明确效力,对行政机关并无约束力,如果最高院就此作出与行政机关意志相悖的司法解释,很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冲突。考虑到法院在权力格局中的弱势地位,一旦与强势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反倒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对于最高院来说,明智的做法当然是将这个问题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法律争议仅仅是纯粹的民商事争议,那么最高院自然会按照一贯做法,当仁不让地颁布司法解释。虽然司法机关又一次选择了退缩,但从务实的角度来看,最高院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即便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立法解释后,仍有地方公安机关拖延执行。固正如何海波教授所说,“请示不是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而不过是司法的实践策略。法官追求的不是法律上的正确,而是结果上的稳妥”“法院提出请示,主要不是由于法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更不是由于法律不完备,而是法官规避风险或者减压抗震的手段”。这种结论不仅适用于各级法院之间的请示,同样也可以解释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解释法律的行为。

(三)立法机关的应然处理方式

在最高院将《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与《婚姻法》第22条的含义问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考虑,是启动立法程序对上述条款进行部分补充或修改,还是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对上述条款进行立法解释。前面已经提及,虽然《立法法》并没有对立法解释与法律的补充、修改作出明确的区分,但立法解释行为应该受到立法者意志的约束,否则将导致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针对姓名权行使与姓氏选择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尝试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但在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却发现,目的性限缩的尝试并不成功,从《民法通则》第7条、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中无法推演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结论。事实上,姓名權立法解释中关于姓氏选择的规定都无法从既有的法律条款中推演出来,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是在进行法律的补充、修改,而非法律解释。撇开姓名权立法解释在价值立场和实质内容方面的失当之处不论,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意图将姓名权立法解释第2款中的内容纳入既有法律,那么就应该按照《立法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启动立法程序,由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属于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补充、修改时,还要遵循《立法法》第7条的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严格区分立法解释与法律修改、补充,对涉案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立法解释附属于法律条文本身,并无独立的生效时间;而法律修改、补充则应当自公布之日或立法机关指定之日起生效,并受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具体而言,对于本文的法律争议,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的是法律修改、补充程序,那么历下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即不得引用法律修正案中的规定。

作者:黄泷一

第二篇:走进姓氏文化

【摘要】中国姓氏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在今天这个越来越工业化的社会里,它似乎没有多少它曾经具有的意义了。但是,从它的形成、发展、演变的漫长历史过程来看,却是构成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古人云: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追根溯源、寻根问祖的传统。姓氏不仅是当今社会成员称呼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还与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紧密相连。因此,本着“强化核心素养,传承传统文化”的理念,设计了以《百家姓》为题材的儿童陶艺教学案例。

【关键词】姓氏文化陶艺教学《百家姓》

一、缘起

陶艺,是陶瓷艺术的简称,是中国传统古老文化与现代艺术结合的艺术形式。作为一门综合艺术,陶艺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文化积淀历程,它与绘画、书法、雕塑、设计等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儿童陶艺教学是对儿童进行的陶艺教育,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的启蒙教育和艺术思维的启发式教育。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从生理机能上来说,可以锻炼儿童的手指活动能力、手脑的协调能力;另一方面,从作品的形式来说,儿童创作的陶艺作品具有一种原始的活力和自然的艺术感染力,顺应儿童的天性,开启儿童的思维。在《美术课程标准》中就明确提出教师需尝试用泥材等材料,通过揉、搓、压等方法丰富造型活动。

二、教学思路

在孩子的眼里,世上万物只分为好玩与不好玩,而陶艺无疑属于好玩的行列。陶艺又是一种具有深厚内涵又易于掌握、便于普及的艺术形式。喜欢玩泥是孩子的天性。本课教学重视让学生在实践中自主尝试、探究和体验中掌握制作要领,把握“泥巴极具可塑性、可重复制作”的优势。孩子们通过用力敲打泥巴、捏塑泥块等,体会玩陶的乐趣,获得身心的愉悦感、自我创造的成功感。

《百家姓》,是一篇关于姓氏的文章,成文于北宋初,共收集姓氏五百余个。对于中国姓氏文化的传承、中国文字的认识等方面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明代理学家吕坤曾说过:“初入社学八岁以下者,先读《三字经》以习见闻,读《百家姓》以便日用,读《千字文》以明义理。”《百家姓》是中国古代幼儿的启蒙读物,与《三字经》《千字文》并称“三百千”,是中国珍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本课程将中国传统文化《百家姓》融入到儿童陶艺教学中,让孩子在玩泥巴的过程中,对中国的姓氏文化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同时真正感受到中华姓氏的源远流长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三、教学对象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活动中心调色板少儿书画社的学员,书画社的孩子具有一定的绘画和书写基础。学生年龄为7至8岁,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有着一颗好奇心,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都比较强。

四、教学目标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氏,我们都是百家姓的传承人。课程的设计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对自己的姓氏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了解姓氏的重要性,对中国汉字的结构更加了解,进一步了解中国的姓氏文化。转变传统的陶艺教学观念,以中国传统姓氏文化《百家姓》为依托,让孩子们在课程中体验玩泥巴的乐趣,同时又提高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和认同。

五、重点难点

1.陶艺与文字的结合。泥条组成汉字的结构,学会运用拍泥板、搓泥条、捏花、借助陶艺工具按压等不同的立体造型方法来完成作品。将姓氏文字合理组织构图,掌握陶艺的基本制作方法。

2.陶艺与绘画、书法相融合。掌握“看一看、画一画、写一写、做一做”的基本要求。

六、教学过程

《陶艺百家姓》课程共计四课时,具体的教学过程分为四个步骤:了解姓氏文化、画一画和写一写、创作陶艺百家姓、讲述中华姓氏树。

1.了解姓氏文化

中国人的姓,大多是从几千年前代代相传下来的。据文献记载和现存的共有五千多个。其特点是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姓氏的起源可追溯到距今大约五千多年的伏羲氏时期。姓氏的来源分为13类,即来源于图腾、部落、居住地、官职、皇帝所赐、避难改姓和少数民族改姓,等等。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王大有创作的《中华姓氏图腾》,依据的是古老的甲骨文、金文和《鸟虫书》以及刻在出土文物上的族徽,还有就是口口相传的神化传说。从姓氏图腾中,我们可以看到姓氏汉字的演变,是由“图画”经过一个简化过程,取事物的主要特征,开始了“文字”的演变过程。

陶艺《百家姓》造型特征的灵感来源于汉代瓦当。瓦当,是中国古代建筑中筒瓦的组成部分,属于中国特有的文化艺术遗产。尤其汉代瓦当图案优美、质朴浑厚,孩子们在制作陶艺的时候可以从中借鉴其艺术造型特征。

2.画一画,写一写

孩子们对姓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接着让孩子们画一画自己的姓氏。孩子们的画笔下呈现出一幅幅充满童趣、丰富多彩的姓氏作品。然后,写一写自己的姓氏,调色板少儿书画社的学员具有一定的书写基础,一笔一划下呈现出自己的姓氏。

3.创作陶艺百家姓

(1)揉泥球,拍泥板。将泥巴揉搓成圆球状,用泥拍拍打,用力均匀,拍打成型,制作出一块厚薄适中的泥板。

(2)写汉字,刻姓氏。先在白纸上写下自己的姓氏,以免用泥条塑造文字的时候遗漏笔画,再将自己的姓氏用竹签刻画在泥板上。

(3)搓泥条,塑文字。取适量的泥块,双手搓泥条,要求粗细均匀,不断开,用泥条来拼贴出自己的姓氏汉字。

(4)压花纹,添装饰。将泥板的外围和空缺处进行装饰,借助陶艺工具按压出一些花纹。这样一件《我的姓氏》陶艺作品就完成啦!孩子们的作品文字匀称,图案优美,朴素稚拙。一件件姓氏作品呈现出汉代瓦当般的质朴浑厚,古朴之中蕴含着孩童的艺术气息,散发出一种生动、自然的艺术感染力。

4.讲述中华姓氏树

最后,一起观看《姓氏树》图片。姓氏树,我们的姓氏从哪儿来,祖先是谁,根在哪儿,它都能给你提供一定的线索,树上有很多的叶子,每一片叶子上都有一个姓氏,有你的,有我的,有大姓,也有小姓,所有的叶子依附在一根根的枝条上,枝条又依附在树干上,树干的根就是我们所有人的根,所以说中华民族万姓同根。希望通过陶艺《百家姓》这节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明白中华万姓一家,同根同源的道理。

七、教学反思

将《百家姓》传统文化融入到现代儿童陶艺课程中,对于学生来说,既锻炼了动手创作的能力,又对自己的姓氏文化有了更多的认识,赋予了自己姓名更多的文化色彩。同时,这样的陶艺活动符合儿童的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又能充分体现艺术教育的本质,是一种生动的美育。所以,我认为运用得当,不仅有利于学生创造力的开发,更有助于学生动手能力、创造能力、艺术修养的提高。

陶艺是一门融合雕塑、审美、设计于一体的艺术,在教学中可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技艺与能力。陶艺涉及的素材很多,与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等都有联系。如何在陶艺教学的过程中,以中华传统文化为依托,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是值得教师去思考的问题。我会一直在探索中学习,力求把陶艺课做成一门有特色的课程,让孩子们在泥土的朴素和原始中寻找快乐。

八、结语

我們是中国人,我们每个人都在传承家族姓氏,它既是我们与生俱来的代号,也是我们家族血缘关系的符号。姓氏是构成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内容。人是文化的人,继承了一个姓,也就成为了民族的传人,成为了悠久历史文化的载体。走进姓氏文化,了解姓氏文化,有助于我们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作者:刘立云

第三篇:推动文化自觉 增强文化自信 实现文化自强

去年以来,中央就文化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指示。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文化改革发展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反映了我们党对文化建设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对文化发展规律的把握达到了新高度,为更好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推动文化自觉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文化建设,既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目标。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方面作用日益突出,文化产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用日益凸显的形势下,必须加大力度,推动贵州文化建设全面发展。这在全省上下已经取得共识。

近年来,按照中央精神,我省不断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对文化改革发展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化,明确了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出台了一系列支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作了总体部署,明确提出在明年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前基本完成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目标。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改革发展,去年8月份以来,省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今年3月,省委书记栗战书在“学习贯彻李长春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贵州文化跨越发展座谈会”上,提出“依靠改革创新、建设文化强省、推动历史跨越”的总体思路和实施“六个一批”文化工程。6月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切实推动完成文化体制改革任务、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并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寄予厚望。一要在深化改革上有大进展。在省级层面组建省直广电、演艺、报业、期刊四大集团公司的基础上积极启动网站资源整合,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切实发挥骨干集团的主力军作用。同时,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不断深化完善改革,在推进各地综合性文化体制改革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二要在产业发展上有大步伐。要按照“十二五”时期我省文化产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民族民间演出、民间工艺美术、会展广告等产业,壮大提升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休闲娱乐等产业,培育扶持网络、新媒体、动漫网游、文化艺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同时要扎实推进实施“百个骨干企业培育工程”、“百佳品牌培育工程”,力争到“十二五”期末,至少形成3家产值超100亿元的骨干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实现1至2家文化企业融资上市,打造一批国内知名的品牌企业。三要在项目实施上有大动作。要大力实施“百个产业项目推进工程”,推出一批影视、演艺、新闻出版、动漫等项目精品,并在招商引资上取得突破。集中力量抓好贵州日报报业集团印务传媒研发基地、贵州文化出版产业园、贵州文化广场、多彩贵州城等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二、增强文化自信

只有对自己文化有坚定的信心,才能获得坚持坚守的从容,鼓起奋发进取的勇气,焕发创新创造的活力。客观分析我省文化资源条件,能够大大增强文化自信。

贵州有丰富多彩的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它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1 自然地貌资源。文化旅游业是文化产业的外围层,贵州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自然地貌资源。独特的喀斯特地形地貌,造就了迷人的地表、地下风光,形成了贵州最具特色的自然资源,为贵州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历史文化资源。贵州历史源远流长,文物古迹遍及全省。目前全省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古迹4000多处,现有各类古遗址58处,古建筑73处,岩画、石刻185处。其中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19处,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285处。另外,通过大量的考古、文献、文学形式积淀下来的地域历史文化,如夜郎文化资源等。

3 民族文化资源。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全省共有48个少数民族,世居少数民族共有17个。贵州少数民族人口数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数的比重为12,4%,居全国第3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为37.8%,居全国第5位。目前,贵州民族文化的生态环境在全国来说,属于保护较好的地区,各个民族表现出来的原生态文化,是贵州文化资源中最为宝贵的部分。贵州少数民族分布全省,从文化产业的角度审视,至今还自然形成和保留着许许多多各具特色的文化圈,如清水江苗族独木龙舟文化圈、都柳江侗寨鼓楼文化圈、武陵山区傩文化圈、雷公山区苗族鼓笙文化圈、云雾山区古代乡规民约碑文化圈、乌蒙山区彝族土司庄园文化圈、大娄山区播州土司建筑文化圈、月亮山区干栏建筑文化圈、花江河谷崖书崖画文化圈、赤水河畔摩崖造像文化圈、安顺平坝屯堡文化圈、三都荔波水族墓雕文化圈、瑶麓瑶山瑶族建筑文化圈、水西地区彝文碑刻文化圈等等。民族的多样性,带来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丰富性,这一特色文化资源也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文化资源并不是产品,更不是产业。资源仅仅是可供开发,或可能具有开发潜力的物质性存在。如果要让文化资源转化成为文化产业,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为静态的文化资源注入活的当代因素,让资源与当代人的精神生活形成一种相互接纳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要正确评估贵州文化资源转化为产业的环境条件。

1 文化资源自身的资源禀赋,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文化资源是文化产业的上游产品,就好比是原材料,它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将决定下游产品的丰富和多样。贵州文化资源自身的资源禀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1)历史价值。贵州的民族文化资源,如宗教、礼俗、手工技艺等,是经过岁月的洗刷积淀下来的,其本身的文化涵义就较深刻,也容易被消费者接受。缺乏历史感的文化产品,容易昙花一现,也易造成产品的雷同。(2)闻名程度。资源的闻名度一是需要资源本身的含金量,二是需要外力的推介,其实这也是一个互为循环、互为促进的过程。贵州的茅台、遵义会议会址、黄果树瀑布在全国乃至世界都堪称有名,已成为贵州的标志性符号。文化资源的产业转化能力,其外在影响力和家喻户晓程度应是一个考察指标,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文化产品的存活度。(3)独特性、稀缺程度。独特性能保持文化资源的鲜活,更能吸引大众的目光。稀缺性是资源自我生存能力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使其资源更具价值。贵州的喀斯特洞穴资源、民族医药技术等都带有明显的独特性和稀缺性特征,彰显出区别于其他文化资源的个性魅力。(4)神秘色彩。带有神秘色彩的文化资源,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探知欲;用其充实出来的文化产品,更具有产业发展的价值,更能激起对资源本身的探求,因而也能延伸文化产业链。贵州的夜

郎文化资源、红崖天书,就具有这种神秘性,其神秘性还包涵着不确定成分,也使得这一资源存在着开发的无穷空间。

对文化资源自身资源禀赋的考察,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几个指标,但从产业开发的角度出发,这几个指标又是重要的核心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价值。

2 文化资源转化所依托的外部环境,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空气和养分。民族文化资源要想转化成经济要素,就必须选择那些符合产业开发条件的资源。除了考虑资源自身的资源禀赋外,还需要从资源生存的外部条件去衡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化水平。城市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品的传播和消费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如文化环境、城市硬件设施、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这些都与城市化水平紧密相关。考察一个地区的文化资源,尤其是就地进行产品转化的资源,也要考察当地城市发展水平状况,是否存在文化资源市场化的条件和土壤,这可以避免文化产品成为无水之鱼。如贵州《多彩贵州风》大型歌舞,如果没有现今城市化发展水平为依托,很难延续其生命力。(2)居民消费水平。根据国际经验,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时,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已经得到满足,人民生活将向消费型转变,消费结构将向发展型、享受型升级,文化娱乐消费将会呈现加速发展趋势。文化消费存在发展的空间,但需要有培育的过程。(3)政策环境。文化政策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文化资源向产业转化的通行证之一。贵州已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纳入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并相继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文化产业的意见》和《贵州省“十二五”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一系列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4)人才要素。文化产业强调人的创造力、强调文化对经济的渗透和贡献。有了文化资源、资本资源,更需要的还是人力资源,人才要素在文化资源向文化产业转化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是将文化资源推向市场的有力助推器,是文化产业链中不可脱节的重要一环。目前贵州已开始加强文化经营人才的培养。(5)资本要素。资本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文化资源的挖掘都需要资金支持。文化资源的丰富和多样,吸引着资本市场的进入;资本是让固有的资源实现其市场价值的关键要素,资本与资源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资本是文化资源实现产业转化的一个手段,这一外部要素,不仅仅只依靠当地资金,还包括引进外资。(6)技术要素。文化产业必须建立在现代技术之上才能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我省推出的大型民族歌舞诗《多彩贵州风》,如果没有舞台的高科技设备作为辅助,就难于彰显其绚烂。(7)创意元素。文化资源要转化为产品、发展为文化产业,既要对资源禀赋进行评估,又要对资源存在的外部环境加以考察。

贵州是“文化千岛”,在资源禀赋方面占据的优势明显,尤其是在民族文化资源、喀斯特地质文化资源、特色地域历史文化资源和红色文化资源方面更为突出,需要着重开发以形成产业优势。

三、实现文化自强

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文化自强。“自”,就是立足自己的实际,依靠自己的力量,突出自己的特色,走自己的文化发展道路。“强”,就是要使我们的文化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影响力、强大的活力创造力、强大的实力竞争力。

目前,全省许多地方都在充分利用独特的历史文化、革命文化、民族文化资源打造知名文化品牌。

贵阳市全面完成了“十二五”期间“五个一工程”作品创作生产规划。共向省委宣传部申报了电视剧、戏剧作品等7个类别60余部作品,列入《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配合中央电视台录制大型文化专题节目《欢乐中国行·魅力贵阳》。组团参加深圳2011第七届国际文化博览会,推出了一批有特色、质量高、前景好的招商引资项目:“中大国际万达影城”、“中国锦绣——生态农业旅游度假博览园”、“清镇市百花湖休闲文化创意小镇”三个项目在贵州文化产业项目推介会上成功签约合同,金额13,6亿元。

遵义市电视台、遵义市广播电台制播分离改革组建了遵义电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遵义广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遵义会议纪念馆、市图书馆、市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初步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已全部组建完毕,编制了《遵义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红色文化旅游业加快发展,涌现了一批文化民营企业。

六盘水市大力推进市文工团体制改革,再次修订完善《六盘水市文工团改革方案》,文工团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推动六盘水日报改革及与毕节日报社联办《乌蒙新报》。深化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安顺市组团参加第七届深圳文博会、赴厦门、珠海等地招商引资,在深博会上,安顺市“大汉帝国·牂牁古城复建”、“千禧珠宝城”、“安顺市焕彩蜡染艺术团”、“普定穿洞游乐城”4个项目成功签约。深圳、厦门、福建商会等文化产业商务考察团先后到安顺市考察,一批新的项目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省十大文化产业园区之一的黔中国家屯堡生态文化城项目已进入实地测绘和设计阶段。

黔南州围绕建党九十周年,拍摄《邓恩铭》、《少年邓恩铭》、《乌卡》、《谁主沉浮,问苍茫》等影、视和纪录片。组织邀请国内知名音乐家、中央民族歌舞团有关专家到黔南采风创作,督促开展戏剧《木楼古歌》的编创,编排打造了我州大型布依族精品剧目《好花红》。

黔东南州认真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和“六个一批”等文化精品项目建设,积极招商引资,与北京亚环传媒等国内知名传媒公司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镇远镖局》,电影《寻找牛腿琴》、《大歌》、《黎平会议》、《二战飞虎队》和《侗族大歌实景演出》、《伟大转折从这里开始》、《大风歌》等文艺作品。

黔西南组队参加了本届中国(深圳)公交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别对兴义市布谷鸟民族风情园、黔西南睿驰国际综艺剧场和健身会馆、万峰林自然遗产保护展示中心3个项目进行签约,签约资金7770万元。确定在黔西南完成大型连续剧《二十四道拐》和纪实报告文学《让石头开花的村庄》文艺精品的创作生产。

毕节地区稳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挂牌成立了毕节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毕节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不断深化,毕节日报宣传经营两分开改革成效明显,挂牌成立了毕节闻达报业有限责任公司。“洞天湖地、花海鹤乡、避暑天堂”文化旅游形象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逐步提高。毕节日报社与六盘水日报社积极尝试合办《乌蒙新报》,注册成立“贵州大乌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五古(古城、古镇、古寨、古驿道、古建筑)”、文化产业园为代表的“六个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已累计完成投资2,6亿元。

铜仁地区以精品文艺生产为重点,切实加快文

化繁荣。一是抓文艺创作生产。拟定了铜仁地区“十二五”文艺创作规划。启动了《蓝色乌江》和《周逸群》(暂名)的前期工作。2月19日,央视六频道黄金时段播出了数字电影《旷继勋蓬遂起义》,该影片获第23届全军电视剧金星奖电视电影二等奖;完成了大型电视连续剧《风雨梵净山》的后期制作、播出与光碟发行等工作。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契机,切实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二是继续推进了全区文化体制改革。梵净山民族歌舞团整体转企,党报党刊宣传经营真正做到了分离,铜仁电台、铜仁电视台宣传经营两分开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梵净山报业有限公司、梵净山文化演艺公司、星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桃源音频传媒有限公司等经营性文化单位,按照转制要求,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面向市场开展经营性活动,实现了收入翻番。组团参加了在深圳举行的第七届文博会,成功签约文产项目13个,签约资金40多亿元。

省文化厅改革创新增活力,文化交流树形象。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成立大会6月26日在贵阳隆重举行,对于推进全省文化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贵州文化演艺集团的组建主要是针对省直文艺院团小、弱、散的现状,以正在实施的“贵州文化广场”项目建设为依托,以资金和业务为纽带,对已经挂牌成立的贵州省杂技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演出有限责任公司和即将完成转制的省北京路影剧院、省人民剧场、省朝阳影剧院、省河滨剧场、贵州民族歌舞剧院、省话剧团、省花灯剧团和中央明确保留事业体制的省黔剧团等进行资源整合,以突破省直文艺团基础设施差、人才匮乏、发展后劲不足等方面的瓶颈制约,推动全省演艺事业跨越式发展。截止2011年6月,我省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共计18起,168人次,涉及美国、法国、菲律宾等15个国家和香港、澳门地区。其中:出访15起,159人次;来访3起,9人次。6月21日至7月2日由谢庆生副省长率团赴法国、奥地利、意大利参加的“贵州苗族服饰展”进一步增进了中法两国人民的友谊,很好地展示了我省多彩文化和良好形象。在各项交流活动中,“多彩贵州风”演出团6月初赴菲律宾参加的庆祝中菲建交36周年演出受到热烈欢迎,影响广泛。

贵州广电局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组建成立贵州广电传媒集团公司。月6月26日挂牌成立了贵州广电传媒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辖贵州广电网络、贵州大众广播传媒、贵州电视文化传媒、贵州星空影业、贵州中广传播、贵州伊思特文化传播、家有购物等公司。集团公司的组建成立,标志着省直广播影视系统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加强合作,构筑平台,在对外文化交流、推动我省文艺“走出去”迈出新步伐。组织贵州大学合唱团、贵州师范大学合唱团、贵州民族学院合唱团三支队伍参加第八届中国音乐“金钟奖”评选大赛获优秀奖、土家族鼓舞《开山围猎》参加“第十届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民间艺术表演奖”评奖活动获金奖。启动自制剧战略。我台首部自制剧《女子炸弹部队》已制作完成,独家首轮和二轮已发行结束。《女子炸弹英雄》《张露萍》《双桥记》等多部自制剧正在筹备中,预计年底开机。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到“十二五”期末,我省文化发展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具有贵州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文化在旅游业中的贡献率大幅上升,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同期全省经济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各门类传统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兴文化产业逐步发展壮大;以民族文化产业为龙头的特色文化产业增长强劲,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成效明显;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骨干文化企业和文化企业集团,打造资产和营业收入过百亿元的龙头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园区。

作者:吴兰书

第四篇:传承企业文化融合校园文化建设专业文化

高职院校专业文化建设既是校园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 也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主要阐述了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如何在校企文化融合的专业文化建设理念下, 将企业文化、校园文化与专业文化相互融合,并在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融入专业文化建设的内容, 在课程体系构建中融入专业文化建设元素,引入企业文化因子,从而营造职场化的专业文化氛围, 实现文化视野下的专业人才培养。

一、专业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和普通的高等教育相比,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都更加彰显 “职业化、技能化”的特色。2014年6月,教育部印发的[2014]6号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推进产业文化进教育、企业文化进校园、职业文化进课堂”。专业文化建设在职业教育界得到广泛重视,文化育人对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1.专业文化是校园文化的基石

专业文化作为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的内核,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能够形成强大的向心力,能整合认知,为师生提供行为的参照系,长久而深刻地影响师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专业是高职院校最小的完整育人机构,高职教育就是通过各个具体的专业来实现人才培养,专业被视为学校的“细胞”,因而专业文化是学校文化的有机单元,是文化育人的基本途径。

2.专业文化是专业建设的灵魂

专业文化对社会行业文化既有吸收,又有引领作用。一个成熟的专业,除了应有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优秀的师资、一流的实训条件外,还必须有成熟的专业文化,优秀的专业文化是专业成熟的标志,高职院校开展“文化育人”,主要实施途径是“专业文化”育人。“文化育人”是在专业教育之外,通过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专业文化成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抓手。

3.专业文化是推动专业建设的重要力量

由于高职学校的专业文化具有很强的职业性特点,容易获得企业的认可,这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使高职院校能够更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为教学服务,为专业建设服务。专业文化能够有效地推动师生专业素养的形成,不仅能够体现专业的价值和个性特征,而且具有强大的教育功能,是决定专业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专业文化建设的层次与品位直接影响着专业人才培养的品质。

二、专业文化的建设过程

高职院校是一个文化机构,学校的一切活动都是文化活动,包括继承文化、创造文化和传递文化。高职的教育就是“文化育人”,这比“文化素质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具广泛性,更能实现人才培养的全面发展,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是一个企业办学的学校,隶属于中国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文化建设过程是继承了企业文化、融合了校园文化、创造了专业文化。

1.继承企业“水”文化

中国通信服务弘扬的是“上善若水的乙方文化”,倡导“利泽万物”的核心价值观,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软实力。中国通信服务将水的至善品格融入公司文化及经营发展当中,注重“重信赖、尚智慧、利万物” 文化内涵和“创新、包容、坚韧、信赖、伙伴” 的文化品格,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专业文化的建设,就是在这样的企业文化氛围的影响下,组织学生、教师学习水文化,传承企业文化,学习企业文化核心精髓,探寻专业特色文化“源头活水”,继承了企业的“创新、坚韧”的品格。

2.融合学校“合”文化

学校的校园文化是“合”文化,《庄子·达生》曰“合则成体”,《尚书》“合”有和谐、和善之意,也作相合、符合、联合、合作解。“合”是结合、合作、融合之意。合是自然、社会、人伦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则、原理。专业文化建设融入校园文化,组织教师、学生参观校史展览,了解学院和部门发展历史,通过学习、提炼、推进三个阶段开展文化调研、文化剖析和整体构建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专业文化构架,实现了校企文化的零距离对接。

3.创造专业“智”文化

在继承企业文化、融合校园文化的基础上,体现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特色,培养创建自己的特色专业“智”文化。智是知识,是文化进程中独创的执行力,可以创新培养方法。智是智能,培养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智是智慧,提炼智慧,打造智能型人才,服务智慧产业。 “智”,对师者而言,是应有过人知识,善于授人以渔,对学者言,则应崇智之规,变知识为上天揽月、下洋捉鳖之功,让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人才,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领域彰显专业神威。

三、专业文化建设表现形式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文化的建设必须要落到实处,在专业设置评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质量评价等方面都需要融入专业文化。企业的文化起到了引导作用,学校在接受企业指导的同时,还要强调学生学习企业历史、企业精神、企业规范、企业道德,将关注焦点从单方面的技能扩展至企业的文化层面和学生个体职业生涯的整个历程,同时校园文化的融合为专业文化起到了铺垫,最终真正做到用专业文化指引专业改革和学生发展,在专业文化建设中应凸显以下几个方面:

1.智德树人

2015年7月,教育部颁布《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的指导思想。《意见》指出,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企业招聘优先考虑的因素排序一般是工作态度、 职业道德、 岗位技能,并且越是高技能、紧缺型人才,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工作态度及职业道德要求越高, 而这恰恰是毕业生表现最欠缺的方面。专业文化要始终坚持德育教育,锻造学生的优良品质,成人比成才更重要。

2.智教立新

创新教学方式,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改造,提升各门专业课程的“文化内涵”,将专业文化融合到各个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每一门课程的内容中去,将专业文化教育渗透到专业教学的全过程中。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灵活调整课程教学单元设计及教学组织,有机融入人文精神和文化元素。制定学生的课堂行为准则和礼仪规范。在课程体系中加入“沟通与礼仪实训”,对学生课堂的着装用语以及尊师态度都应该有规范的标准,在实训课堂营造出真实、仿真的职业环境,使学生在实训中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使学生对职业形成认同感、自豪感和幸福感。

3.智学创值

学生的专业学习,不仅仅是技能学习,在课程之中、课程之外同时要培养学生创新学习方式,注重学习实效,提升教育效果。通过成功人士的理想、 抱负、 品质及恒心、 毅力等的感悟使学生具有诚实守信、执着追求、 不懈努力的精神。通过专业文化的培养使学生具备职业道德、职业技能、 职业行为和职业心态。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生未来的工作通常是团队的合作,学生在大学中就要培养合作、沟通能力。只有“文化育人”才能对内凝心聚力、对外提升形象,学生自身提升的同时才能推动计算机专业教育的发展。

4.智培提质

在文化育人的改革中,育人主体是教师,育人先育己,专业文化的建设必须培养一支具有师德品格、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德才兼备的教师团队。除了計算机技术相关的培训外,可以采用内外结合的智培策略,外聘文化大师、名师做有关人文方面的专题讲座,宣传优秀教师的人文事迹,对内学校在教师考核体系中建立一种机制,激励教师的文化育人行为,通过专业文化打造优秀教师团队,为社会输送技能型人才。

四、专业文化建设的意义

通过建设专业文化,培养学生的专业价值观、专业意识、专业气质,对奠定未来从业素质,形成职业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升学生职业素质

专业文化建设有助于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职业的实践和企业文化的熏陶是培养良好职业素质不可或缺的途径,通过将特定的企业文化融入专业文化建设当中,引导和规范学生的思想行为,使学生逐步了解、习惯和自觉执行相关职业的素质要求,缩短校园与企业的距离,实现从 “校园人”向“企业人”的角色转变,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2.提升教师能力素养

高职教育在专业文化建设过程中融入企业文化的元素,一方面教师可以学习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的理念,有助于进一步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另一方面,将企业文化的价值观念、管理方式与专业文化建设相融合,有利于提升教师对企业文化的深度理解,推动教师在与企业的合作中,不断提高教学实践和科研服务能力。

3.突显专业教学特色

专业文化有助于实现专业的可持续发展,打造核心竞争力。办学特色是学校强校之本、 发展之基,将企业文化融入专业文化建设,充分彰显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是深度 “校企合作”在文化上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学校发展内涵的核心力量。

高职教育应以专业实体为依托,遵循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及诉求, 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文化, 使学生在学习期间能从思想上、心理上接受企业文化,行动上逐渐用企业文化约束自己,使专业“文化育人”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 卓志宏. IT职业素养[M].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3.

[2] 卜锡滨. 高职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5.

[3] 温涛. 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计算机类专业建设参考方案[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3.

[4] 李 颖.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探索[J].职业技术教育,2011(5).

[5] 商兰芳,骆文炎. 高职专业文化特色培育探析[J].江苏高教,2016(3).

特约编辑罗力 责任编辑陈春阳

作者:杜朝晖

第五篇:文化自信、文化协同与文化创新发展

[摘要](中)摘要2017年,北京的文化建设和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研究集中在坚持文化自信、谋求文化复兴,产品载体和渠道建设是推进文化“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路径,文化协同是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发展新业态是推进文化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等几个方面。研究主题的变化,彰显出文化发展与北京建设相结合实践的复杂性和延展性。

[关键词](中)关键词文化自信;文化协同;文化北京;“一带一路”;京津冀;文化新业态

[

正文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北京在文化建设方面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稳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在新的定位、目标和基础上,着力强化城市创新驱动战略,构建文化创新体系,推动城市转型发展。总体而言,北京在文化领域的创新实践丰富和拓展了人文北京的内涵和外延。2017年,相关著述对北京城市与文化的关系从多方面进行了讨论,其重点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级标题一、文化自信是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文化建设的基本方略、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其中,文化自信是传承和创新文化的重要基础,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北京作为首都,在文化建设等领域均具有表率和示范效应。北京自觉加强文化自信与北京城市发展的紧密结合,以提供更为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满足首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自信是对文化的作用及其生命力、创造力、影响力的深度认同和执着信念。首都理论界从多个角度对文化自信的内涵和价值进行了阐述。

(一)不同语境中文化自信的丰富内涵

习近平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40-41这一论述将文化自信置于世界文明体系和中华文化复兴的高度,展示出文化自信应有的理论视野。王岳川在世界性的视域中,考察了文化自信对文化建设的意义。[2]他认为,坚定文化自信是消减文化自卑主义、民族虚无主义的基础,有利于将中国文化转化为人类文明不可或缺的精神元素。过常宝则从中国文化的内在品质方面阐释了文化自信是中国通向世界桥梁的观点。[3]他指出中国文化的包容性和天人合一观念等有助于多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建立。秦佩、李心峰从与世界文明交往的角度,提出文化自信的特征[4],认为文化自信在弘扬中华美学与艺术精神、探寻传统艺术理论资源、加强艺术学理论建设等层面,呈现出鲜明的“中国”取向。沈湘平则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新时代的文化现实,提出理解文化自信的多种角度。[5]他提出,在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进步和新时代的文化使命等维度,文化自信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意义。与以上论者的视角不同,有论者论述了互联网语境中文化自信的内涵。张凯认为,文化自信是文化主体性建设和文化自觉的高度体现,在互联网重构一切领域的时代,增强文化自信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文化传播和共享方面的优势,构建“互联网+文化自信”的新模式。[6]以上论者对不同语境中文化自信意义与价值的讨论,凸显出文化自信这一概念本身内涵的丰富性、生长性和拓展性,而正是文化自信内涵的广延性特征有助于中国文化与现实实践进行多维度的结合。

(二)以文化复兴推进文化自信的实践

文化自信是与现实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文化理念,它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此,强化文化自信不仅需要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更需要在中华传统文化汲取丰富养分的基础上,实现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陈先达在认识文化自信与传统文化复兴的关系时,将文化自信置于民族生命力的高度,认为对待传统文化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文化自信决不是搞文化民粹主义,单纯否定传统和凝固传统都是错误的,在批判中继承传统文化仍然是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石。[7]章伟文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与社会、关注生命存在及其价值,具有高度的包容性,能够为人们生活提供价值导向。[8]传统文化与现实的结合,需要将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使之重新融入生活。范周指出,坚持文化自信需要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大文化传承与创新力度,通过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传播中国声音。[9]强化文化创新,讲好中国故事,需要文化产品这一载体的支撑,有论者从案例分析的路径阐释了传统文化对文化自信的意义。金元浦以《中国诗词大会》的热播为例,阐释了优秀传统文化的复兴。[10]他认为崇高再次成为新时代的审美主旋律,文化叙事的宏伟、壮美和高尚等美学范畴的兴盛,展示出文化自信的中国焕发出的文化活力。可以说,厚重的传统文化为文化自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无疑考验着当代中国人的智慧。

北京作为国家首都,丰富的文化资源、科技资源、传播资源等积极推动了传统文化面向现代的创造性转化。如“三个历史文化带”的开发利用、中轴线保护与申遗、VR技术助力故宫文化资源“活起来”、“老字号”的传承创新利用等实践活动,推动了文化传承与北京建设发展的有机融合,不断深化文化自信的时代意义。当前,对北京文化内涵的挖掘与梳理已成为北京坚持文化自信、推进北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建设的重要內容。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是北京城市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古都文化是历史底色,红色文化是活的灵魂,京味文化是生活表征,创新文化是发展动力。协调利用好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的互动关系,是进一步增强北京文化职能,对内强化文化自信,对外展示国家文明形象的必由之路。

一级标题二、载体和渠道建设是推进文化“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路径

“一带一路”倡议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是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化的时代背景下,推动我国与沿线国家合作与发展的重要路径。北京作为首都,需要充分发挥文化优势,通过载体和渠道的打造,融入到“一带一路”发展倡议中。

(一)打造北京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产品载体

融入“一带一路”倡议需要平台的支撑,加快打造北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的载体与平台,是北京发挥首都核心职能的重要路径。

北京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应在立足首都城市定位的基础上,以载体建设为纽带,发挥北京文化引领的优势。北京具有较强的资源聚合能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其本质是要将北京的影视、展览、旅游、演艺等文化产品以载体的形式布局到“一带一路”的整个产业链上,因此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载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北京应坚持铸造品牌、讲好中国故事,发挥品牌企业、旅游、教育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助力文化交流与交往。[11]北京的各类企业纷纷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业务拓展,目前已在31个沿线国家进行投资,累计金额约为224亿美元,投资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商务交流、文化服务业等行业,且根据当代消费者的文化需求生产特色文化产品,促进了中国文化与当地文化的有机融合。[12]针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不同的文化水平和特色,刘薇从文化贸易的角度指出,北京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带一路”目标市场,实施区域多元化战略,加强对新兴“一带一路”市场的开拓,形成更加合理、多层次的多元发展格局。[13]在关注一般的文化产品和文化贸易之外,郭京宁视角独特,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了北京的文物在中外交流中的枢纽性作用。[14]他指出,文物包含历史上中国与其他国家文化交流的烙印,因此文物交流能增进北京乃至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认同,有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二)打造北京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交流渠道

交流渠道建设是一个涉及历史传统、资源禀赋、行业基础、技术条件等多方面要素的系统性工程,只有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才能够真正实现渠道畅通。

在政策沟通和信息交流层面,2017年,北京“一带一路”高峰论坛、21世纪“一带一路”与商业文化论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丝绸之路城市合作促进会等在北京举办或成立,在1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中国文化中心等,均极大促进了北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策或信息的共享,增进了双方间的文化互信。

贸易畅通层面是交流渠道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类文化产品及其版权交易需要畅通的交流渠道。霍学文从宏观发展的层面,阐释了北京的金融、产融、资本在助推“一带一路”倡议所具有的大本营的优势。[15]他认为北京应发挥自身优势携手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协调处理企业、资本输出、产业转移间的互动关系。在产业的交流与互动中,北京应充分发挥优势产业的推动作用。北京作为中国出版产业的重要基地,出版产业是推进“一带一路”的重要力量。北京出版集团以版权贸易为抓手借助展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销售中国的优秀图书,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16]当然,出版仅是整个产业驱动中的一部分,许多以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新兴行业也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期待分享“一带一路”中潜在的万亿元蛋糕。而便捷的交通无疑是能够分享万亿蛋糕的重要基础性条件。刘波认为,北京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应着力于强化北京国际航空港的地位,加强与中亚、东南亚、西亚等地区的互联互通,支持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建设。[17]可以说,实现贸易畅通需要产业硬件和设施硬件的强力支撑。

与上述硬件条件相比,民心互通则构成了渠道建设的软性条件。在推进产业共享共赢的过程中,不可否认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文化风险。吴冰冰、于运全等从促进文化沟通、尊重文化差异、推动文化适应三个角度,选取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13个国家,对北京及其它城市参与“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在文化领域可能面对的风险、注意的问题、借鉴的方法进行了阐述,为中国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走出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18]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北京融入“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既需要发挥优势产业的驱动效应,也需要找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痛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突破。

一级标题三、文化协同是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重要基础

京津冀一体化是一项国家战略,在这一整体战略中,随着首都有序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进程的日益推进,通州城市副中心、雄安新区作为承接城市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的使命愈加凸显。2017年9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与实施,进一步推动了京津冀一体化的进程。京津冀三地地缘相近、文化相通,普遍接受的文化认同有助于京津冀一体化的实现。但是由于文化内涵和外延的复雜性,文化在推进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与功能。

(一)发挥北京在京津冀一体化中的文化引领作用

产业协同是通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而实现产业协调发展的策略。鉴于京津冀各自的文化优势和资源禀赋不同,所以在推进京津冀文化一体化进程中,应充分发挥北京优势,主动搞好北京与规划、政策和项目的对接,筹划城市间的全新组合。[19]而推进三地的重新组合,需要统筹三地的空间布局。叶堂林、毛若冲认为,北京在空间统筹方面,应通过适度压缩生产空间、优化生活空间、扩大生态空间等路径,带动周边区域的快速发展。[20]带动周边区域应注重发挥北京的产业优势,从外部为京津冀提供发展动力。[21]在所有的产业中,陈静芳等特别关注影视产业基地建设,认为北京与河北、天津在影视产业的发展上可以优势互补,有利于产业集群的形成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应在统一的规划体系下进行,但是由于存在着区域性立法法律位阶不明与文化遗产立法零散并存、解决急需问题立法的优先顺位与解决长远问题劣后立法关系、遗产资源禀赋差异与行政力量强弱悬殊难以完全对等协作的三重困境[22],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京津冀三地始终未能做到协调统一。虽然近年来京津冀三地通过签署文化合作协议、举办文化联展等活动,增强了三地文化间的互动,但在文化资源和相关产业的互联、互通、互享层面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北京作为京津冀一体化的核心城市,在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层面应作出突破与创新,以形成京津冀三地合力共生的发展格局。

(二)强化通州城市副中心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赋予通州以示范带动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功能,这就意味着利用文化提升城市发展的品质,塑造优美的城市形象,通过文化和商务功能的聚集,建设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是通州未来发展的主要任务。易言之,公共文化服务是推动通州城市副中心建设的重要基础。文化通州是城市副中心的建设方向,以公共文化服务提升通州的文化品质是副中心建设的重要议题。郑瑞芳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出发,指出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是提升通州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23]而为保障文化的稳定发展,需要从城市实体空间和城市文化的整体性上进行规划设计。对于文化整体的系统性规划与利用,一方面應整合城市副中心的公共文化资源,另一方面应传承和发展通州的城市文脉。通州的历史文化可上推至战国时期,悠久的文化是城市副中心发展不可多得的财富。孙勐指出,最大限度地记录历史信息,就是留住了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根和魂”,有助于将通州建成一个古今同辉的人文城市。[24]运河文化是通州人文遗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张妙弟指出,应强化对通州运河文化的整体性保护的力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25]可以说,尽快形成系统和稳定的城市发展规划,加快整合通州文化资源,是强化通州城市副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重要基础。

(三)探索以文化助力雄安新区发展的新模式

2017年,中央决定在雄安设立国家级新区,对探索人口密集地区的优化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蔡之兵认为,雄安新区建设能够发挥首都城市核心增长极的作用,通过新区建设能够平衡南北区域经济、发挥“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以及推动城市的内生型增长。[26]而探索城市的内生型增长,需要认识到文化的重要作用。范玉刚认为,雄安新区的文化培育和文化空间规划既要依托现有文化资源,又要超越现有资源利用模式,脱开现有路径,以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注重文化与科技、高端经济形态的融合,以新的文化业态塑造城市文化场景和文化品位。[27] 在利用文化资源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的策略上,基于文化的不同类型,诸多论者进行了不同维度的思考。周振国强调了雄安地域历史文化对城市发展的意义[28],田林、马全宝则强调文化遗产对雄安新区建设的重要性[29]。与以上两位论者视角不同,范周着眼于文化资源、产业发展与民生三个现实维度,提出应以大文化的视野,总揽雄安新区建设全局,以“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探索新区发展,注重高精尖的产业驱动效应,以雄安为范本,找寻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新的理论增长点。[30]可以说,雄安新区建设是我国城市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探索,对丰富和拓展城市与文化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四)提升特色小镇的文化承载功能

特色小镇建设是“十三五”时期的重要内容,加快特色小镇建设不仅具有推动经济社会转型、推进城镇化建设、改善城乡居民人居环境等作用,也能够在京津冀一体化的战略实施中承载相关产业,更好地发挥核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城乡功能融合对接和共同繁荣,树立现代化超大城市城乡治理的典范。《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特别强调了特色文化小镇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中所具有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2016年10月,经国家认定的首批特色小镇数量为127个,其中北京3个,分别为房山区长沟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密云区古北口镇。从文化发展的整体布局来说,特色小镇是创意城市的重要补充,它是城镇践行文化创意的重要实践。北京打造的特色小镇以功能性为主,这就意味着在特色小镇的打造中,需要产业支撑,需要培育特色产业以发展小镇经济。如北京(房山)基金小镇等。赵方忠指出,北京(房山)基金小镇处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核心区和城市聚集轴的起点,是北京产业拓展的重要方向,有助于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31]在特色小镇的发展过程中,有论者还分析了北京特色小镇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缺乏整体规划、特色不强、资源配置渠道单一、市场配置作用不足等。[32]针对特色小镇发展过程中的不足,曾江、慈锋等认为,建设特色小镇应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协调好要素调节、结构调节、文化传承等诸多功能。可以说,北京发展特色小镇,需要在探索中破解存在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当前城镇化面临的诸多发展不协调问题,才能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提高小镇承载力的同时,还能够更好地与非首都功能的疏解相对接,积极承载转移项目,打造出一批具有产业功能的大学镇、总部镇、高端产业镇,实现特色小镇更为宏伟的价值目标。

一级标题四、发展新业态是推进文化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新时代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行了新的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11这一重大政治论断为我们理解和把握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推进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新形势下促进供需结构再平衡的必然选择,而发展文化新业态是实现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围绕文化新业态与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首都诸多媒体和学者进行了大量讨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元浦说文”、《前线》杂志等推出了一系列文章,对此关系进行了剖析。主要的讨论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文化供给侧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

文化领域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因为在文化领域存在着文化需求和文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一方面,在文化供给领域存在着文化产品的无效供给、重复供给、低端供给等现象。文化产品原创能力差、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高,缺乏反映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创造能力的文化精品。[33]因此,必须在产业供给侧通过改革带动新需求、杜绝低俗供给、减少低端供给、淘汰过剩供给、清理僵尸供给、盘活呆滞供给,培育文化新业态。但是在文化新业态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产业健康发展的现象,王林生认为产业垄断、圈地运动、侵犯知识产权、干预消费者选择、危及隐私安全等对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制约。[34]柴冬冬考察了文化产业在通过自媒体传播过程中营销的功利化、产业秩序的失衡、受众选择权的弱化、产品评价的极端化与产品的过度消费等诸多违反伦理的状况。[35]可以说,在发展文化新业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文化新业态是推进产业发展的新动力

目前,文化新业态已展示出较为旺盛的发展活力,“网红经济”“二次元经济”“众筹经济”“直播经济”“虚拟经济”等发展迅速。乐视云开启“直播+”云生态、百度云服务等也在各自相关领域提供了多彩的文化内容,丰富了文化业态的创新实践。北京是文化新业态较为集中的城市,这在于北京有坚实的产业发展基础。如2016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实现收入139643亿元,位居全国前列。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是文化产业领域规模最大的展会,至今已举办12届。2017年北京文博会期间,共签署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交易、艺术品交易、银企合作等协议总金額将近千亿元人民币,极大地展示了北京在推动文化创新发展层面的影响力。

文化业态创新是北京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诸多论者对文化新业态的生成机制进行了探讨。魏鹏举、戴俊骋从产业机制层面认为,文化新业态之所以涌现出来,在于我国文化经济发展的融合创新战略格局已经形成,并认为在未来发展中,融合发展的战略格局将得到体制机制的支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融通在实践与制度层面上都实现了重要突破。[36]陈少峰、李源则从产业模式创新的角度分析了新业态出现的市场机制,认为系列微电影持续孵化IP和文化电商,推动了以IP为基础的新业态的形成。[37]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讨论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创意人才培育的关系也是探讨的主要话题之一。金元浦从人力资源的视角,指出文化新业态得益于大量创意人才的培育,北京拥有着一批极度推崇个体创造性的创客群体,奠定了文化新业态涌现的人力基础。[38]尤其是为了积极培育城市创新氛围,激发人们的创意兴趣,2017年5月,北京举办文化创意创新创业大赛,大赛突出文化创新与创意,聚焦小微文创企业,通过大赛整合资源,搭建文化领域新的创新创业平台,推进了文化业态的创新发展。

(三)满足公众对高品质文化的需求是供给侧与需求侧共同的价值追求

破解文化领域的不均衡不充分,既需要充分发展文化新业态,为人民群体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也需要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祁述裕指出要解决文化发展中经济深层次存在的问题,优化发展方式,实现从数量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型。[39]孔少华、何群则重点关注文化发展中的资金投入模式,认为应着力处理好各种供给要素的配置优先级,加强金融PPP模式的落实和项目落地,以“文化+”理念提升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效率,化解过剩产能。[40]在此之外,还有一些论者指出在破解供需矛盾时应关注消费群体的代际转换。这些新业态的发展与“90后”文化消费群体的成长有密切的关系。张颐武认为,从文化潮流的角度看,“90后”已经成为当下文化产业的新兴主体,其在文化领域的影响力将会为中国带来许多新的“增长极”。[41]可以说,培育文化新业态和推进供给侧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消费,只有实现需求侧与供给侧的精准耦合,增强供给与需求的协调统一,才能破解供给与需求的错位问题。

总体来看,以培育文化新业态来促进文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看到了文化新业态在产业发展中表现出来的活力和创造力。虽然文化新业态在发展中还面临着各种问题,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些问题的解决恰恰构成了文化创新发展的推动力。尤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过程中,文化发展既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但也存在着不可多得的契机。在文化与互联网日益融合的时代背景中,人们的生活交往、工作方式、商业模式、企业形态、文化传播、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文化自信,把握文化机遇,在继承和创新中解决存在的问题,而这也必将为文化研究、文化与城市发展关系的研究提出越来越多的命题。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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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张颐武:《90后与当下》,《社会科学报》2017年5月25日。

(英)标题Cultural SelfConfidence,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Cultura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 Survey of 2017Research of Humanistic Beijing

(英)作者姓名WANG Linsheng1, JIN Yuanpu2

(英)作者单位(1.Center for Cultural Study,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101,China;

2. National Academy and Development and Strateg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Key words:(英)关键词cultural selfconfidence; cultural synergy; cultural Beijing; The Belt and Road; BeijingTianjinHebei Integration; new cultural formats

(責任编辑责任编辑孙俊青)

作者:王林生 金元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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