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简报

2023-06-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简报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要求(二)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

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逐项核对。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漏血;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进,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节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 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四)、传染病防治法:感染性疾病科重点学习,其他科室了解熟悉。

第2篇:学习法律法规简报

中和镇中学工作简报

第3期

中和镇中学办公室2009年8月28日 信息员:签发人:

中和镇中学师德师风建设阶段性成果显著

按照《中和镇中学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的部署,学校多管齐下,强化教师法律法规教育,狠抓“方案”的贯彻落实,阶段性成果显著。

一、利用报刊、宣传栏、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创建浓厚的舆论氛围。一是大张旗鼓地宣传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宣传在教学、科研和精神文明建设诸方面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二是结合全国具有代表行的教师作正面典型,发挥名师效应;三是利用橱窗张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悬挂横幅标语,让教师时时感觉到法律法规在身边;四是把教师的思想统一到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统一到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上来,统一到积极参与“大力加强教师学法建设,打造法德双馨教师队伍”的各项活动中来。

二、集中组织学习《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教师的学习心得在学习专题会上进行交流。通过学习、交流,增强了广大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要求广大教师继续保持教书育人、严谨治学的良好作风,从

教案书写到课堂板书、从语言表达到思维训练、从观察学生个性到因材施教,都必须做到一丝不苟,努力使中和镇中和成为示范学校,为全县的法制教学推进年活动积累成功的经验。

第3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煤炭法实施办法》、《山西省劳动安全纠察条例》等。

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墓本条件规定》等。

第4篇:法律法规学习检查情况简报

2014年1月3日,石埠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5月份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全区中小学都能根据教管办要求,根据方案和配档表开展学习,学习体会都张贴在宣传栏内。石埠初中、流河小学、前柳小学、石埠幼儿园各4篇;西金小学3篇;石埠小学、东刘小学各2篇。

石埠初中结合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了“转作风、抓落实、强师德”活动,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师生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流河小学、东刘小学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定期以简报的形式对前段工作及时总结。西金小学同教师签订《教师信用承诺书》。石埠小学、东刘小学对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及时进行检查、通报。

下步工作中,希望各校继续按照教管办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抓实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

第5篇:银行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心得

一、引言

银行经营的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而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相对较高的信贷业务,其经营状况如何将极大程度地影响银行资本金的安全,正因为如此,信贷从业人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避免由于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使银行遭到损失。同样,信贷从业人员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以其为指导,才能保证自己的工作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操作行为不慎而铸成大错。在本文中,笔者将将结合日常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自学活动,阐述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困惑,进而增进各位同仁对于法律规定的认识,提高对于法律的学习热情。

二、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自学心得。

(一)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触犯《刑法》的一些行为。 银行是办理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与货币相关的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工作的特殊性与相关管控制度的缺失,可能给某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甚至触犯《刑法》,形成犯罪。我国《刑法》涉及到的银行犯罪,尤其是信贷业务犯罪的内容主要包括: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第175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严禁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因此,在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核实控制借款人的贷款真实用途,严防

业务营销和受理环节给不法中间人或高利贷发放者可乘之机,使其盗取银行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或转贷他人而牟利,并最终影响我行的声誉。

2、金融诈骗罪。《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我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不良贷款的的处臵过程中,如若发现借款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资料有造假的情况,即可定性为金融诈骗,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经侦协助不良贷款催收工作。同时,对于内外勾结作案的,法律将严惩不贷。

3、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邮储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因此我行的所有工作人员便理所当然归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由于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手握“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因此,利用银行信贷职务打贷款“回扣”及“手续费”的主意的案件便时有发生。《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我行信贷业务开办不久,面对可能存在的从未有过的利益诱惑,信贷人员定要防微杜渐,时刻保持警觉。我行信贷工作人员要坚持“阳光信贷”的理念,并始终以“八不准”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否则,为了蝇头微利,“一失足成千古恨”,

自毁前程便是得不偿失的事情了。

(二)、抵押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日常的贷款催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贷款的保证人为了推卸责任,称借款人有很多财产,在执行完借款人财产前不要对其进行催收。《担保法》第18条规定,与一般担保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追究连带责任担保人保证责任前,无需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处理。我行担保贷款均采用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贷款催收人员可以不用理会担保人的推卸责任的托词。

2、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样,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在银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这也是公司分支机构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申请贷款的原因。

3、划拨土地的规定。《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我行房产抵押类贷款中,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必须考虑出让费的因素,因此贷款成数相对较低。

4、租赁权对于抵押权的抗辩。《物权法》第190天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就是说,如果将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权就不能对抗租赁权,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这就会给抵押权的实现代理不确定性,进而增加抵押物处臵的困难。这也就是我行商务贷款的抵押房产抵押前已被出租,则必须让承租人签订《承租人声明》的原因。

5、最高额抵押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这也是我行商务贷款额度内支取必须进行详细的贷款支用调查,尤其是对抵押房产状态进行详细调查的原因,否则,抵押权将无法得到保证。在商务贷款贷后检查过程中,信贷员必须密切关注抵押房产是否被查封、冻结等情况,切实防控抵押房产的风险。

6、税收权优于抵押权。在与信贷员的日常沟通过程中,信贷员普遍反映,房产抵押安全性较高,因为有房产作为抵押,且我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如若发生风险,房产执行后我行贷款将在第一时间得到清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因此,信贷员在贷前调查过程中,对于财务制度和管理较为正规的借款人,应密切关注其纳税情况,分析其是否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并将税收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进行考虑。

7、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个人贷款的抵押权难以实现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争的事实,而这主要是国家相关法律人文关怀的考虑所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

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抵押权实现较为困难。因此,我行在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要求借款人以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可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这也是我行商务贷款要求抵押人提供第二套住房,并提供相关承诺的原因。

(三)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对于不良贷款的处臵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保全诉讼时效是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信贷资产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也就失去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全信贷资产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借款人恶意逃债,赖帐不还,故意躲避或拒不签字等问题可能导致我行债权难以在原有的诉讼时效内解决完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该规定中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根据这条规定,我行可采取多种措施,如催收证明、象征性还款、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等延长诉讼时效,防止因诉讼时效丧失而给信贷业务带来风险。在实际的工作中,信贷员在日常贷款催收过程中,应合理使用《逾期催收通知书》等工具,以为将来可能的诉讼提供诉讼时效方面的保证。

三、总结

以上便是我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条文的一些自学心得。通过对于法律的自学,我也进一步理解了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和规定的依据。当然,目前我所学习的法律条文只是冰山一角,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大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力度,从而保证自己能够更好地合规合法地从事信贷工作。

##市支行***:***

第6篇:学习《党政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党政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温宿县教育局

塔吉古丽·阿卜杜热依木

2012年10月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

相关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随着公开选拔的经常化、制度化,今后公进的力度将愈来愈大,公选干部在干部任用牛的比例会愈来愈高,参加公选和公选落岗的干部会愈来愈多,公选落岗者的开发利用课题也就愈来愈迫切地摆到了各级组织部门的面前。对此对公选成果开发利用我有以下体会:

一是提高公选效益的迫切需要

由于公选程序的特殊性、内容的广泛性、组织的严密性、参考人员的不确定性等原因,每次公选组织部门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选拔为数不多的岗位目标者,众多的报名者与极少的上岗者形成了“千军万马过公选独木桥”的强烈反差,导致了公选的投入与产出比明显失衡。 二是保证公选工作正常开展的动力源泉

随着公选结果的公布,一大批报考者纷纷落选。由于没有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少数干部群众对落选者有的冷嘲热讽,有的背后议论,有的对落选者的能力水平表示怀疑;部分准备不充分的落选者自己也觉得技不如人,情绪低落,甚至一些距最终胜出只有一步之遥的考生,也有“败军之将,何以言勇”之感。据调查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参加过公选的

同志,对公选的关注度降低,信任度下降,同时也使得他们周围的亲朋好友对公选也产生了怀疑观望的态度,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将直接导致公选报考者的减少,而报考者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公选的质量,影响到公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拴心留人的重要举措

人才具有流动性、共享性和社会性的特点,近几年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现象日趋明显。中国加人WTO后,各地对人才的争夺将更加激烈,如果我们不及时对公选落岗者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这批人或“孔雀东南飞”,或流失到外企,或因外地公选成果开发利用力度大而另择高枝,那我们有限的人才资源将更加捉襟见肘。

四是选拔后备干部的有效载体

近几年,不少地方采取了公开选拔后备干部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公选的成本较高,这项工作一时还难以推开。如果在参加过公选的优秀年轻干部中,挑选一批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既可选出后备干部,也能降低选人成本。

五是完善公选环节的有益补充

目前,公选己基本形成了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组织考察、决定任用、任用公示和岗前培训等九个环节,开发利用作为公选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拓展公选内容,提高公选效益,使得公选整个过程

环环相扣,浑然一体,起到了补充和完善公选环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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