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023-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批准了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这次共有4824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其中高技能人才497人。从2008年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范围以来,共有1286名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第2篇: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控制在50名以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生产技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第五条 选拔对象的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五位、一等奖的前四位、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两项二等奖的前二位或三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者;杭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等奖的首位完成者。

(三)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或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所形成的教育思想或教学方法得到普遍推广,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成绩显著,为省内同行公认;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八)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批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继续作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七条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外,原则上不参加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第3篇: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 2012 〕 141 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 2012 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 2012 〕 68 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 2012 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

赣人社字〔2012〕14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担任副厅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含享受副厅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推荐。

(四)中央驻赣单位可按规定程序推荐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五)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推荐享受同一层次的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原则上应是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

献,是省内该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较高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自主创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省内同行所认可。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对全省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骨干。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突出,对经济社会、精神发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省内本领域的带头人或骨干。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国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省内同行所认可。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具有技师以上(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其中国务院特殊津贴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具有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江西省技术能手、江西省首席技师、江西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省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和国内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我省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推荐名额

本次推荐选拔工作,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并进行,继续实行推荐名额总量控制。根据国家下达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指标控制数和省政府确定的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各设区市、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下达推荐名额(见附件1)。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名额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选拔推荐工作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人选。

(二)推荐人选须经所在单位集体讨论并公示三天以上后,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经设区市政府、单位党组(委)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考察,商有关部门确定初步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由国务院审批。

五、报送时间和材料

请各地、各单位抓紧做好选拔推荐工作,2012年4月2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综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选拔程序和主要做法,推荐人选及排名顺序,公示情况等,并附专家评审结果汇总表一份。综合报告须加盖设区市政府或省有关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

2、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一份及电子文档。

3、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表格可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下载,不要装饰,并将电子文档报送至邮箱wenjj@jxhrss.gov.cn。

4、申请表中重要内容的辅助证明材料一份。应包括:推荐人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及获基金资助证明复印件,代表论文的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内容等复印件以及代表著作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复印件,科研成果(技术)转化经济效益等材料复印件,年利税财务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装订一册,注意精简,突出重点,需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材料不退回。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作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统筹抓好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规定程序产生人选,确保选拔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及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闻建静0791-86386293

职业能力建设处淦勇0791-86386101

附件: 附件1.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名额分配表.doc(下载)

附件2.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doc(下载)

附件3.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doc(下载)

第4篇: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05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选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艺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

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推荐指标、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核定给我省的指标控制数为59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47名(不含杭州、宁波市和部属在浙单位),高技能人才12名(含杭州、宁波市,不含部属在浙单位),两类人才指标数不得互用。为保证人选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市、各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推荐指标控制数(见附件)开展推荐工作,未下达控制数的省属单位可对照选拔条件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得重复享受。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

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和标准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三、推荐程序

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推荐人选,确保选拔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应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非公有制企业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推荐。所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同行专家评议,没有经过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申报材料须到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除涉密材料外),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或省直部门领导审定后上报。义乌市推荐指标单列,所推荐人选由金华市人力社保局统一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申报人选进行条件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方案,以适当形式公示后,请示省政府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杭州、宁波市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特贴的指标国家单列,选拔工作单独开展,所推荐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请示省政府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人才享受特贴的指标国家不予单列,按照省下达的推荐指标控制数(见附件)开展推荐工作。

四、报送时间和材料

请各市、各部门抓紧开展选拔推荐工作,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一)综合报告1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专家评议以及公示情况等,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综合报告须加盖市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公章,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专家情况登记表及申报附件材料各1份,上报材料若涉密,须作脱密处理。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生成的人选一览表1份,并加盖市政府或部门公章。

(四)人选数据库文件1份(可用U盘、光盘存储)。请于.cn免费下载使用新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及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下载、安装、使用业务咨询电话:010-83065046转8

31、15107818357,联系人:邓涛。

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精心组织,注重质量,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推荐人选,确保选拔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及电话:省人力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朱淑梅,0571-87052533;职业能力建设处黄晓红 ,0571- 87057810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2号楼省人力社保厅,邮编:310025。

附件:2012年度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指标控制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2年度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推荐指标控制数

单位(市别)控制数

杭州市3 人(高技能人才)

宁波市3 人(高技能人才)

温州市6人(其中高技能人才2名)

湖州市4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名)

嘉兴市4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名)

绍兴市5人(其中高技能人才2名)

金华市4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名)

衢州市3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名)

丽水市3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名)

台州市4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名)

舟山市3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名)

义乌市1人省委宣传部8人省经信委10人省教育厅18人省卫生厅6人省国资委5人(高技能人才)省直其他部门按条件推荐(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第5篇: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伊人社函[2012]134号

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人社局(科),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人事(政工)科:

现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向领导汇报,广泛宣传,对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具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认真做好调查,依据省人社厅文件要求,将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推荐上来,并将推荐表格及有关证明材料于4月10日前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各单位在推荐前要按照省厅文件要求进行公示,市人社局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征求专家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社厅。

联系人:张兴东 赵文雅 联系电话:3878516 邮箱:yczj666@sina.com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黑人社函[2012]130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人员选拨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精神,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享受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7]20号)要求,决定同步开展2012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从优选拔,确保人选质量。评选时优先考虑人选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既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更要注重产学研结合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进行。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只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五)中直单位只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其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仍按原渠道推荐。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选拔数量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73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63名、高技能人才10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200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167名、高技能人才25名、农民技师8名。

五、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每人2万元津贴,并颁发国务院特殊津贴证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发给每人1万元津贴,并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六、选拔程序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一年度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审批情况及人才分布情况下达推荐指标(见附件),未下达指标的单位可按1人推荐。有特殊情况超指标推荐的需附书面报告。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再次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可不占指标,但每个单位限报5人。

(二)所在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后逐级向上推荐。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专家意见,经市(地)政府(行署)或中省直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并公示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同行专家对各市(地)及中省直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初步人选,报省政府审定。公示一周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选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国务院审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由省政府审批。

七、推荐材料要求

(一)单位综合推荐报告一式3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

(二)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各一式1份,对其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业绩及贡献情况进行证明和评价,材料限150字以内。同行专家原则要求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个人业绩简介材料一式5份(见范例),由个人撰写,具体说明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等自然情况、学术兼职、工作实绩、承担的主要项目及主要获奖情况,材料限300字。

(四)《专家情况登记表》(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l.lss.gov.cn/hljhrss/zt5/more.jsp?type=003下载)一式3份,由单位填写或由本人填写并经单位审核。

(五)《专家情况登记表》和个人业绩简介材料的电子版。

(六)有关佐证材料

1、各类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等。

2、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项目合同书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证明,在科技成果研究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3、业绩说明材料、成果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的复印件要按A4规格上报,首页为封面,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内容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每人1式5份。

4、佐证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各市(地)及中省直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选拔工作,并2012年4月16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02室)。 联系人及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王海泉 李 宏 0451-87130140,18745011777; 职业能力建设处:

姚建华 蒋志强 0451-87130500,13351888331。

附件:2012年选拔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标控制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高层次人才 选拨 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政府特殊津贴申报材料

(复印件合订本)

名: 单

位: 主管部门: 申报等级: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说 明

申报材料中的业绩说明材料、成果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的复印件要按A4规格上报,首页为封面,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内容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1、目录

2、市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3、单位综合推荐报告,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

4、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

5、个人业绩简介材料(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专业技术方面佐证材料 (1)科技成果证书 (2)技术签定证书 (3)获奖证书 (4)专利证书

(5)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项目合同书。 (6)新产品和新药证书 (7)各类荣誉证书等。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个人业绩简介范例

申报人员个人业绩简介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范例的行文格式、表达方法、表述层次并结合自身业绩情况认真撰写,否则不予受理。其他类申报人员业绩简介参考自然科学类和社科类。范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

丁××同志个人业绩简介

从事××(机械制造、农机、临床等)工作。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省科技攻关项目2项,省自然科学基金1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第3名),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第

1、3名)。发明专利1项,出版专著2部,发表SCI论文15篇。2006年获省政府特贴,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龙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十大杰出青年,××学会副会长。

社科类:

张××同志个人业绩简介

从事××(教学、理论研究等)工作。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第3名),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第2名)、二等奖1项(第3名)、三等奖1项(第1名),全国百篇博士论文提名奖。出版专著8部,发表SCI论文15篇。“四个一批”人才,“六个一批”人才。2008年省政府特贴,龙江学者特聘教授。××学会会长。

第6篇: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关于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人社部函[2009]9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集中宣传和展示技工院校改革和发展成果,推动技工院校扩招计划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09年5月上旬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

二、活动时间

2009年5月4日至10日,共7天。

三、宣传主题

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四、宣传内容

(一)党和政府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主要包括:高技能人才地位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就业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技能人才稳定就业等情况;国家和地方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表彰、流动、保障、资金

投入等方面的政策。

(二)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成就与政策。主要包括:近五年来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情况;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促进经济发展情况;技工院校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士兵等职业培训的情况;技工院校招生、办学、就业等情况;国家和地方支持技

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技工院校培养目标与办学特色。主要包括:技工院校教学计划大纲、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设施设备、校企合作、教

材开发、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四)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事迹。主要包括:优秀高技能人才,尤其是享受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经历、突出成绩、先进事迹,对企业生产效率提高和产品质量提升的贡献等。

五、宣传方式

(一)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舆论宣传工具,围绕技能成才和技工院校招生工作进行大力宣传。主要采取新闻播报、专题对话、绝招绝技展示、公益广告等形式进行电视宣传;主要采取新闻播报、政策解答、专题采访等形式进行广播宣传;主要采取新闻发布、主题文章、采访学校等形式进行报刊宣传;主要采取在线问答、在线调查等形式进行互联网宣传。

(二)集中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区域内各技工院校,依托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共场所统一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咨询日"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和招生简章、张贴宣传画和标语、制作展板、现场解答问题等形式,对技工院校进行全方位宣传。

(三)专题宣传。通过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进行专场报告会,邀请获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进行专题讲演,举办技工院校或技能人才培养成果展览会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技能

就业,技能成才的良好氛围。

(四)现场宣传。组织举办技工院校校园开放日活动,组织生源集中的中学教师、校长、初高中学生和家长,实地参观学校;深入到生源集中的中学、农村乡镇召开家长和学生座谈会;编写技工院校宣传册,印制招生简章,并在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农村广泛发放,指导学生报考技工院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宣传活动是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工院校进行的集中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宣传活动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请当地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宣传活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并给予专门经费和人员支持。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高质量

完成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技工院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宣传活动既轰轰烈烈地开展,又能收到扎扎实实的成效。我部将同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并统一印制宣传海报,免费发给各地。各省(区、市)结合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三)突出宣传重点。各地要突出这次宣传活动的主题,参考本通知所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重点宣传国家和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典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就、技工院校办学特色和就业情况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程度。要特别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劳动力输出量较大地区的宣传,引导更多农村青年读技校、学技能。

各地要及时总结活动成果和经验,并于5月20日前将活动总

结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联系人:孙坚

电 话:010-84202525(含传真)

邮 箱:sunjmolss@126.com

附件:

1.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宣传提纲

2.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宣传口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

宣 传 提 纲

一、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中提出的“采取技工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集中宣传和展示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成果,加快推进技工院校发展,在全社会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青年劳动者读技校、学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于今年5月上旬,集中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是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工院校进行的集中宣传。通过宣传活动,要达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集中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全面展示建国60年来技术工人队伍为共和国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使全社会更加深刻认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作用。二是集中宣传长期以来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典型,特别是要重点宣传享受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通过榜样的力量激励更多青年学技术,鼓舞更多的工人岗位成才。三是集中宣传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成就和办学特色,宣传国家支持技工院校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结合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技工院校依然保持95%以上的就业率、大量大学毕业生回炉读技校、大量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成才等典型事例,全面展示技工院校办学风采,吸引更多青年学生报读技工院校,为今年技工院校实现招生200万人奠定基础。

二、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创造性劳动、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是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技能人才中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属于高技能人才范畴,他们分布在

一、

二、三产业中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上,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一)加强技能人才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创造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提高全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自主创新,主体在企业,关键在人才。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需要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而且需要一大批掌握现代生产制造技术的技能人才,没有这支技能人才队伍,再先进的科技和机器设备也很难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谈不上以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和一流的品牌,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抢占一席之地。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促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的内在需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不同层次的各类人才保证,既需要具有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站在世界科技前沿的高级专家,同时也需要具备精湛技艺和高超技能的技能人才以及各类实用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为广大劳动者开辟技能成才的广阔通道,不断提高技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的必然要求。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历史潮流中,工人阶级永葆先进性的重要途径,就是努力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自己,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技能人才是工人阶级队伍中的核心骨干,其素质的不断提高、数量的迅速增长、作用的充分发挥,必将影响和带动工人阶级整体素质的提升,使工人阶级的力量更加壮大、地位更加巩固、先进性不断增强,从而使党的阶级基础更加牢固。

(二)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工作。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将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强国战略总体部署。200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政策环境,建立工作机制,改善舆论氛围,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步入了快车道,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不断扩大,速度明显加快。当前,我国技能劳动者总量约为9890万人,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1/3。其中,技师、高级技师429万人,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4.3%;高级工1810万人,占18.3%,包括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内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22.6%;中级工3747万人,占37.9%;初级工3904万人,占39.5%,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增强。通过组织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依托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和技工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院校基础作用,积极推进学校与企业加强合作,创新培养模式,共同培养社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紧密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需求,探索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全社会劳动者提供高水平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等公共服务。目前,全国已初步建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为培训基地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不断改进创新。按照中央关于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工作,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对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允许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积极开展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在职业院校毕业生中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在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饮食服务等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开展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技能人才的使用和激励制度初步建立。2008年,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首次将高技能人才纳入选拔范围,一些省市也建立了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在关键岗位(工种)中积极推行“首席技师”、“首席员工”等技能带头人制度,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还有一些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加技能津贴的收入分配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

技能人才竞赛和表彰活动蓬勃开展。近年来,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非常频繁,涉及数控车工、汽车维修等上百个工种,全国有上千万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参加了竞赛。通过竞赛,不仅发现和选拔了一大批高技能人才,而且激发了广大技能劳动者勤练技术、争当能手的热情。从国家到地方(行业部门)和企业都建立完善了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体系。在国家层面,1995年建立了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这是国家对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实行的一项表彰奖励制度,迄今已开展了九届评选表彰活动,共评选表彰了12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1419名全国技术能手。2006年,原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从历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择优选拔确立了鲁宏勋、唐建平、栗俊平、高凤林、罗东元、束滨霞、许振超、李凯军、李斌、王为民等十人为首批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各地、各部门以及行业企业也都加大了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树立了一批高技能人才典型。

三、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一)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政策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采取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方式,激励他们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十几年来,这项政策使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受益,为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高技能人才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做出这一决策,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高技能人才自身的重要性。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三是高技能人才在整个技术工人队伍中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高技能人才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高技能人才能否取得应有社会地位,能否获得相应待遇,其价值能否得到认可,将直接关系到整个技能劳动者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我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根基。

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新时期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技能人才的重视,有利于提升以高技能人才为代表的整个技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激励广大技能劳动者走技能成才道路,不断壮大技能劳动者队伍,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技能人才基础;有利于科学人才观在全社会的落实和践行,使全社会要像尊重高级专家那样尊重高技能人才,像重视高级专家的培养那样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像关心高级专家的成长那样关心高技能人才的成长。

(二)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应当具备两项基本条件:第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第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同时,还需要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一项:一是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二是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是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是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六是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中办、国办转发<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规定,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下达的指标数,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单位的选拔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经逐级向上推荐、专家评议、审核和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联合报国务院审批。2008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8个部门、企业(集团)的400名高技能人才享受到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每人获得一次性津贴2万元。

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情况

(一)技工院校发展历程

技工学校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的实业学堂。中国的第一所技工学校,是晚清船政大臣沈葆祯在1868年专门为了培养造船修船的技术工人而在福建船政系统内开设的艺圃。解放后,劳动部门为解决失业青年就业问题,在学习借鉴前苏联技工学校模式的基础上,创办了真正意义上的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作为上世纪

五、六十年代企业培养技术工人的主要基地,为国家工业发展输送了大批熟练的技术工人。“文革”时期,技工学校的发展曾一度受到削弱。1977年12月,技工学校开始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技工学校达到4500多所,在校生达到190多万人,成为技工学校发展的一个高峰期。但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技工学校的发展也曾一度呈现低谷。

进入21世纪后,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教育高度重视,连续召开了三次全国职业教育会议,技工教育迎来了新的发展期。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整合、划转、改制和创新,技工教育资源得到优化,办学层次和水平得到提高,办学能力得到加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校生人数、招生规模和校生均规模都有大幅度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每年都保持在95%以上。

(二)技工院校发展现状

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3075所,其中高级技工学校485所。2008年,全国技工院校招生人数达到161万人,其中高级工、预备技师和技师班学生超过47万人,在校生人数达398万人,其中农村生源占72%,校生均规模达到1293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级班和技师班在校生102万人,占在校生总量的25.7%。2008年,全国技工院校平均就业率达到95.6%。从各省情况来看,2008年招生前十名的省份为:广东、山东、江苏、陕西、湖北、河南、江西、河北、四川、湖南。

全国技工院校专兼职教师28.8万人,其中专职教师24.7万人;文化理论课教师中高级讲师2.9万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技师、高级技师和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2.4万人。

此外,技工院校还承担了大量社会培训任务,2008年培训量达到400万人,比过去有很大幅度增长,其中,培训大学毕业生6万人次,培训失业人员51万人次,培训劳动预备制学员29万人次,培训企业在职职工174万人次,培训农村劳动者116万人次。

(三)技工院校办学特色

技工学校从建立之初,就与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就业紧密结合,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为办学宗旨。在20世纪90年代前,技工学校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为适应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改变高技能人才自然成长周期长的状况,90年代以后技工学校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发展,通过创办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开始培养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在不同的年代,技工学校培养目标虽然有所变化,但核心目标一直是培养满足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实际要求的一线技能劳动者,为企业输送中级技工和高技能人才。经过50多年的发展,技工学校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一是形成技能人才的综合培养基地。通过学制教育和企业生产实际结合的方式,实行校企合作,不仅培养中级技工,并且培养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还承担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等综合性服务。

二是成为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顺应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在技工学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承担了中央赋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在探索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三是形成与就业联系最紧密的办学实体。技工院校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以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需要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技工院校毕业生动手能力强,就业率高,深得企业的欢迎和社会的认可。

四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养新型产业大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5年来,技工院校招收的学生70%来自农村,同时还承担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通过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村劳动力掌握了职业技能,获得了稳定工作,实现由农民向技术工人的转变,为产业工人队伍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

(四)技工院校发展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总的发展思路是:围绕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完善政策环境,强化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学校管理,增强办学实力,扩大培训规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一是继续坚持服务就业的办学方向。服务就业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学准则,是任何时候都应该坚持的立身之本。技工院校将紧紧围绕就业需求,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做出安排。充分发挥技工院校作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的作用,加大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退役士兵等群体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继续将就业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将就业能力作为衡量毕业生素质的根本依据。

二是继续坚持能力为本的办学思路。突出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是技工院校长期以来的根本特色。技工院校将进一步加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培养劳动者与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企业岗位需求相适应的动手操作能力;通过职业素质训练,培养学生在工作中所必需的沟通、合作、创新、解决问题等核心能力;通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既能讲授文化理论又能指导实践操作的一体化教师;通过开发一体化课程,打破传统学科教育模式,突出能力为本,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地融为一体。

三是继续坚持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校企合作是连接学校与企业、理论与实践、培养与成才的纽带,是技能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技工院校将继续以多种方式强化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形成利益共同体,争取互利共赢。建立有行业、企业参加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从企业需求出发,通过校企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开展多元培养、共享师资资源、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资源优势,培养企业适用的技能人才,支持企业的科学发展。

四是继续坚持高端带动的发展战略。高端带动是指引技工院校发展的方向,是推动技工院校持续发展的动力。技工院校将继续紧紧抓住高技能人才培养这个高端,通过大力开展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培训,不断提升技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进而带动技工教育整体协调发展。国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发展,将其建设成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扩大高级工以上的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为企业发展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产业工人。 附件2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

宣 传 口 号

一、 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二、 尊重劳动,崇尚技能。

三、 提高素质能强国,掌握技术好就业。

四、 发展技工教育,促进技能就业。

五、 就业是民生之本,培训是就业之门。

六、 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摇篮。

七、 上技校,学技能;当技师,做贡献。

八、外出打工要技术,就读技校是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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