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工作报告

2022-11-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根据工作的内容与性质,报告划分为不同的写作格式,加上报告的内容较多,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写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件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1篇:案件工作报告

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新思考

摘 要: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审查工作面临提升办案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增强检察官主导责任的新挑战。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在原有功能定位基础上,应重点着眼于体现检察官办案逻辑、分析思辨和证明过程。证据框架模块化方法旨在以办案逻辑为基础,以构成要件为核心,以证据种类为辅助,以证明体系为目标,进而形成逻辑严密、体系完善、目标明确的证据体系。从而实现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再到出庭支持公诉的有效衔接,减少不必要的案头重复劳动,提高工作质效。

关键词:审查报告 证据体系 证据模块化

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内部文书,是检察官审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的重要载体,自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下发《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并于2011年修订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规范了案件审查报告的体例,确定了审查报告的功能和定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和“案-件比”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检察办案提出了新要求,审查报告的功能与定位随之发生新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写好刑事案件审查报告也面临新挑战。

一、审查报告在司法改革中应有新要求

通常认为审查报告主要具有案件审查、案件审批、庭审预案和案件质量检查等功能。[1]在改革前三级审批工作机制以及审查起诉单一审查功能背景下,审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突出审批功能。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需更加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履行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并对案件终身负责。传统功能中的审批功能因为司法责任制改革逐渐弱化,其他功能名称虽然没有改变,但功能的内在要求应随着改革的变化不断提高。

(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对审查报告形式提出实践要求——构建逻辑强大的证明体系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核心在于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办理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由于是同一检察官主体办理一个案件,对案情的了解和证据的把握具有延续性,在后阶段审查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进而提高办案效率。[2] 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制度保障、机构建设和检察官的个人努力,还需要司法技术层面予以支持,案件审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的内部文书,具有总结、分析、报告和庭审预案等多重功能,[3]其撰写技术必须适应“捕诉一体”的现实需求。“捕诉分离”时代审查逮捕阶段的审查逮捕意见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审查报告相分离的内部报告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办案机制的需求,也不符合效率原则。所以,“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首先对审查报告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捕诉一体”,很自然地将一名检察官的两项审查中的审查起诉向前延伸。这并不代表批准逮捕的标准提高,而是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就要充分考虑案件捕后侦查取证的可能性,按照起诉、审判的标准提出补充侦查方向。这就要求审查报告必须把重心转移到构建证据体系上,在案件第一次进入检察机关时就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以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为基础,或按照事件的发展脉络或按照最能表述证明犯罪事实的顺序组成证据模块,将办案逻辑和证明体系作为组合、排列证据的方针,摒弃随意排列的做法。为此,在审查逮捕时就应以庭审证明体系来构建证据体系,以证据模块对照审查存在的证据缺口和模糊事实,进而实现用庭审指控来要求侦查取证之目的,打通侦查与审判的“任督二脉”,真正实现“捕诉一体”的目标价值。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审查报告内容提出更高标准——证据充分而恰当,证明内容精炼且准确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落脚点在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的对接,提高审查报告在庭审中的运用效果。”[4]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负有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职责,庭审中能否有力指控犯罪有赖于庭审前扎实的取证和严密的证据体系。这就需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要求检察官以证明犯罪的逻辑为基础,围绕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选择运用、归纳总结、组合排列、逻辑构建,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审查意见。

侦查机关立案后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了各种证据,检察机关要在此基础上判斷、选择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照证明标准对于存在矛盾的、短缺的、瑕疵的证据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将庭审所需要的证据标准持续传导给公安机关”。[5]在庞杂的证据中,准确判断出“确实、充分”,做到增之一份则繁冗,减之一份则不足。这样的高标准需要检察官深入思考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单个证据与总体框架的逻辑关系,并在审查报告中体现。

(三)司法责任制对审查报告评价功能提出新要求——审查工作是否全面尽责

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检察官“谁办案、谁负责”,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审查报告是检察官办案亲历过程的记录载体,是对检察官给予终身评价所依据的重要文书之一,在新背景下突出了在实现责任制方面的新功能即评价功能。在改革叠加背景下,审查报告不仅是检察官两项审查工作的记录,更是对全案证据思考分析的呈现。故在审查报告中,要全面反映检察官办案过程,体现出检察官如何运用证据规则选择、采信证据、分析证据的过程,并由此判断最终认定事实是否客观全面、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诉讼监督是否到位、办案效率高低等。

二、审查报告构建模块化证据体系之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证据是审查报告的基础,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具有构建证据体系、保障庭审举证质证的功能,“写好审查报告的证据内容,对于提升庭审能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有重要价值。”[6]故优化审查报告的核心在于优化证据部分。基于刑事案件“捕诉一体”的现实需求和提高质效的时代要求,笔者不断探索模块化证据体系的证据组合方法,旨在契合整体主义方法,提高审查报告核心内容的逻辑性、实用性与高效性。

(一)模块化证据体系的基本内涵

模块化证据体系是依据办理重大案件经验总结出的一种构建证据体系的方法,是指将围绕一个证明主题的相关材料以实质上逻辑相连、形式上顺序靠近的组合方法来构建证据框架。换言之,就是将整体的案件事实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分成不同的证明模块,每个模块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中不同的主题。模块确定后,在模块化证据体系之下,强调证据分组化,即参照证据种类并按照一定的逻辑层次对证据进行排列,同一模块内的证据组与证据组之间、组内各个证据之间都要体现逻辑顺序。例如在命案中,围绕“案发经过”这一证明主题有多种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这些用于证明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据就构成一个证据模块。又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围绕“公开性”这一证明主题,包括犯罪嫌疑人公开宣传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一个证据模块。

目前传统的证据分组摘录方法有以下几种,如按照法定证据种类分组,按照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分组,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组,按照一罪一证分组,通过表格分组,按照犯罪构成分组,按照犯罪阶段分组等等。[7]这些方法是公诉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而成,运用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谓得心应手,但运用于疑难、复杂案件,则有诸多不便。以按照法定证据种类分组为例,将证明不同主题的同种类证据列于一组之中,既无法显示证明逻辑,又使得证明目的繁杂。如此即使是按照事件分组出示,仍是在组内按照法定证据种类罗列证据,不能体现出检察官的思考过程和分析逻辑,也不能从数量庞大、关系复杂的证据中轻易得出结论。

(二)模块化证据体系的特点

与传统审查报告中证据体系构建相比,模块化证据体系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和高效性等特点。

第一,系统性。模块化证据体系立足于传统证据体系主要按照法定证据种类排列缺乏逻辑的现状,突出强调证据体系的逻辑性,从证据体系的系统性出发,搭建案件的证据框架。通过对证据体系的系统性建设,承办人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现有证据存在的瑕疵与不足,在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补充对应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第二,层次性。传统的证据摘录多为平铺直叙,一份证据与其他关联证据间的排列组合缺乏层次性,导致证据之间的关系难以在证据体系中直观体现。模块化证据体系突出强调证据之间的层次关系,将证明同一主题的证据组合在一起,直接展现印证过程,便于分析证据之间是否矛盾,为证据分析部分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高效性。模块化证据体系以严密的逻辑体系和分明的层次展现证据框架,它要求检察官从案件审查逮捕时起即开始构建案件证据体系、指引侦查,这种对证据的体系性思考一直延续到审查起诉及其后阶段,虽会有微调但整体上保持延续性和一惯性,有效节约检察人员在构建证明体系上所花费的重复时间。这种方法对效率的提升还表现在“一稿多用”,即经过模块化体系构建的审查报告证据部分可直接作为庭审示证提纲使用,在剖析模块中对存在的矛盾证据形成的分析奠定了答辩提纲的基础。

(三)模块化证据体系与证据评价理论

司法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事实依赖于运用证据完成司法证明过程,而这种司法证明过程模式在域外主要有两种,即证据评价的原子主义模式和整体主义模式。原子主义认为“事实认定的智力过程可以分解为相互独立的各个部分。证明力取决于个别存在的单个证据、离散式的系列推论;最终的事实认定则由这些彼此分离的证明力以某种迭加方式聚合而成。”而整体主义则认为“一项材料的证明力源于所有已输入信息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单个证据自身的证明力,无法游离于证据的总体判断。”[8]在我国虽理论界对印证证明有些争议,[9]有论者将我国印证证明模式评价为“亚整体主义”[10],认为其距离整体主义还有很大差距,但不可否认印证证明模式仍然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的主要方法。务实地看,未来印证证明模式还将是认定事实的重要方法,其与原子模式、整体模式又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印证证明模式“着眼于证据群内证据间的关系, 更趋向于整体主义的证据分析, 但实际上二者并无明确的对应关系, 因为二者划分及界定制度模式的逻辑标准不同。原子模式与整体模式解决的是证明路径问题,而印证模式回答的是证明方法问题。”“从证据判断的根据即判准原则而言, 印证模式与原子模式似乎更为接近。”[11]

笔者此处无意于探讨印证、原子模式、整体模式等学术问题,但认为在实践中模块化构建证据体系应当借鉴学理知识,从证据法学角度为该体系寻找支持。按照原子主义模式,审查报告证据部分并不过分注重证据的顺序组合,由于强调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不论该证据处于什么位置,均不影响这些证据证明力的迭加。按照整体主义模式,强调检察人员对证据证明力的整体判断。从这个角度看,模块化证据体系與整体主义路径比较契合,更加强调将证明同一主题的证据组合在一起,整体评价证据的印证关系、证明力,进而认定事实。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具体证据审查中也离不开原子主义的路径方法,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审查每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并准确发现处理带有矛盾信息的证据原子。

三、审查报告运用模块化证据体系的实践操作

模块化证据体系在实践操作中可分三个步骤,即构建证据框架、归纳证据内容、完善证据分组,此三步主要是按照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常规思路和基本做法总结而成,具有可操作性。

(一)构建证据框架

证据框架的构建主要与案件类型有关,某一类案件的证据框架基本上相同,但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侵犯人身权利的伤害类案件的证据框架可以按照与侦查机关破案顺序相反的正向叙事性顺序进行构建。通常而言,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首先发现危害结果,鉴定死亡原因,进而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最后确定案件起因和经过,这实际上是一种逆向的叙事逻辑。检察机关构建证据体系时应当与之相反,采取更加符合人类认知过程和便于法庭理解的正向叙事法组织证据。可以按照案发经过、犯罪后果、作案手段、量刑情节的逻辑构建证据框架。经济犯罪案件与伤害类案件不同,此类案件不宜按照事情发生的时间顺序构建证据框架,更不宜按照法定证据种类排列证据,鉴于该类案件证据量庞大,如逻辑不清则易造成报告冗长且不知所云。以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为例,首先应当从包括公司架构和集资模式在内的犯罪手段入手,然后从“四性”等切入推进完善证据框架,具体而言包括公司架构、集资模式、“四性”、危害后果、资金去向、各犯罪嫌疑人行为和作用、追赃挽损共八个模块构建证据体系。当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也可以调至公司架构之后。

需要说明的是,证据模块化虽突出模块,但并非完全限定每个案件都按照固化逻辑去组织证据,而是强调在清晰呈现、表达逻辑的基础上灵活排列证据,不拘泥于正叙、倒叙或者插叙等叙事手法。还需指出的是,在科技手段不断融入检察办案的时代背景下,多地都在尝试运用电子卷宗帮助检察官减轻摘卷负担,有的地方通过图文识别技术提高摘卷速度,有的地方直接在审查报告中插入证据扫描件截图,还有的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实现案件研讨、庭審同步展示证据,这些探索都十分有益,但不论摘录证据的形式如何变化,组织证据的逻辑不会改变。笔者提出的模块化证据体系实际上更有利于运用和使用电子卷宗提高工作效率。

(二)归纳证明内容

证据摘录部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证明内容的归纳,机械地全文摘抄所有证据,这样不仅无法直观反映每一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而且也会使报告冗长难读。有法官指出证据摘录应当“遵循准确、客观、中立、全面、匹配事实、详略得当等要求”。[12]做到这些要求应摈弃全文摘抄等机械做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内容可以原文摘抄,其他证据在不违背原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归纳。于此同时,还应概括出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内容,这是将每一项证据归入相应证据框架的前提。

概括证明内容应把握准确、精炼、全面的原则。“准确”要求概括的证明内容要与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一致,不夸大也不缩小。比如证人证言描述辨认对象很像犯罪嫌疑人,概括时不能将“很像”提炼为“是”,否则就不准确。“精炼”要求概括的证明内容言语简练不冗长,但也不能过于笼统。比如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仅概括为“案件起因和经过”就显得过于笼统,对于这部分内容的概括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后果等关键信息。“全面”要求概括应涉及到证据的所有主要证明事项,既突出针对性又不遗漏重要事项。比如在某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否认参与集资诈骗项目,但有多名集资参与人证明其参与了该项目的前期宣传,针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这一问题,在概括集资参与人陈述时除了其被骗资金数额、被骗经过等内容外,对前述不认罪犯罪嫌疑人的指认也应当是概括的重点内容。

此外,如果一份证据同时证明多项内容时,可以将证明事项标上序号。对于多份证据证明同一事项的,可以摘录其中较为全面的一两份证据,其他证据可以只概括证明内容不摘录具体内容。在概括证明事项时,还应重视发现无罪、罪轻以及矛盾、疑问等内容。

(三)完善证据分组

在归纳证据的证明事项之后,应将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归入相应证据模块后再进行分组。证据分组的方法较为灵活,可以按照证据种类分组,也可按照证明力排列将不同种类的证据分为一组,只要能达到清晰表达的目的即可。此外,还应注意证据间的紧密联系,将有关联关系的证据放在同一组。例如,证明故意杀人经过的证据通常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幸存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按照证明力排序,无疑是具有客观证据属性能够清晰辨别犯罪嫌疑人及显示犯罪经过的监控录像的证明力最强。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证据是调取该监控录像的法律手续、表明该录像是否经过剪辑的司法鉴定,它们对证明该证据的来源以及真实性有重要作用,故应与监控录像一同分入证明案发经过模块下的第一组证据之中,并放在证人证言等证据分组之前。

在分组归入证据模块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份证据需要被拆分成多个部分归入不同证据模块的情况,这不利于保持证据的完整性,而且也不便于庭审举证质证,需要做一些特殊处理。例如,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设计众多项目以此吸引公众投资,有的集资参与人同时投资了多个项目。如果以非法集资的不同项目作为不同证据模块,虽然也符合一定逻辑,但会导致同一证言被拆分归入若干证据模块,反映出证据模块设置的不合理。故可以调整证据模块的内容,按照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公众性”四性设置证据模块,将证明四性的证据都归类于同一证据模块下,起到优化证据体系的效果。

综上,模块化证据体系基于当前审查报告的痛点,突出证据体系的逻辑性,以证据模块和证据分组作为证据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以期满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报告提出的更高要求。

注释:

[1]参见李勇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8-189页。

[2]参见邓思清:《捕诉一体的实践与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3]参见陈鹿林:《完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彰显庭审预案功能》,《检察日报》2019年6月16日。

[4]陈鹿林、周耀凤:《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1期。

[5]苗生明:《新时代检察权的定位、特征与发展趋向》,《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6]同前注[4]。

[7]同前注[1],第195-196页。

[8]转引自米尔伊安·R达马斯卡、吴宏耀:《证据评价的原子模式与整体模式:比较法的考察》,《诉讼法论丛》2006年第11卷。

[9]参见周洪波:《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周洪波:《中国刑事印证理论的再批判与超越》,《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

[10]谢澍:《迈向“整体主义”——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转型逻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11]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12]于同志:《刑事裁判文书制作六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ZFXTNewYkh0Xfv5mw1iRh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2日。

作者:庄伟

第2篇: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内容摘要:确保办案质量,是公诉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通过制定公诉案件规范管理机制,构建侦捕诉审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诉讼活动改向监督机制,推行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关键词:公诉案件 质量 工作机制 创新

确保办案质量,是公诉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来,我院抓住案件质量这个根本,通过积极推行公诉改革,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办案程序,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公诉案件质量不断提升。2003年至2006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93件2012人,提起公诉1189件1818人,仅撤回起诉1件2人,其余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起诉成功率为99.92%、有罪判决率达100%;不起诉案件经自查、复查和督查均符合质量标准。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制定公诉案件规范管理机制,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提供程序保证

(一)对公诉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2003年,我院率先在全市公诉部门对公诉案件实行流程管理。通过制定详细、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使办案人员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要求都有一个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力求做到步步有规定,事事有标准,确保办案工作始终处在制度监管之下,注重从程序上设置发现问题的途径,堵塞管理漏洞,用规范化制度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目前,从案件受理登记、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办案期限、超期羁押预警到起诉意见书、审查报告、起诉书三书审查、案件退查备案、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案卷装订、归档等诉讼环节,一套完善的工作规则和操作规范得到了初步建立,特别是加强了如对改变案件定性、增减犯罪事实和拟作不起诉等重点办案环节监督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做到每个办案人员都在法律程序的框架内,在办案程序的规范约束下履行岗位职责,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了办案质量。

(二)设置案件质量基础平台

按照可操作和简便实用的原则,制作了《起诉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未起诉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错诉、漏诉备案考核表》、《不起诉错误备案考核表》,按性质对案件进行分别归类,指定专人及时建档登记,切实做好公诉案件质量基础工作。为消除影响办案质量的潜在因素,还先后制定了《主诉检察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公诉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及预警机制》、《公诉出庭质量考核细则》等规范管理的制度和标准,多角度全方位的从程序上建立起案件质量保证体系。

(三)着力规范公诉人的行为

按照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结合公诉工作的特点,着重从思想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素养、团队协作精神、语言文字能力、仪表举止养成等五个方面规范公诉人的行为,通过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办案纪律,努力提高公诉队伍素质,培养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正义形象,为确保案件质量提供人员素质保证。

二、构建侦捕诉审协调配合机制,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提供证据保证

(一)加强对侦查部门的引导,确立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如果一件公诉案件的证据达到证明的标准,那么质量就有了保证。在工作中,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案发后表现,即是否为投案,拒捕、潜逃等十六个方面公诉案件的一般证据标准,从面上明确了公诉证据问题,使引导具有针对性。其次,拟制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书的法律文书,使引导具有可操作性。公诉人员介入引导侦查,是针对案件中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的问题而进行,四年来,我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始终保持在受理案件数的20%以上,公诉案件一次退侦率始终在5%以下,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均得到保证。

(二)建立侦捕诉审制度化、经常化的联席制度,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建立制度化、经常化的联系制度,一方面就法律规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刑事政策问题与公安、法院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交流信息、研究法律规定、探讨方法措施,取得共识;另一方面,对两高的司法解释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形成本市公、检、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例如,由我院牵头,彭州市公、检、法三家先后对两高颁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的司法解释以及四川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证据规则、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联席会议,在认真学习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在办案中共同遵守。

三、建立诉讼活动双向监督机制,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提供智力保证

一是邀请公安局长列席检委会,共同讨论刑事证据证明效力,达到了刑事诉讼环节及时沟通效果。二是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受贿案等有影响的案件,运用多媒体示证支持起诉,将录音、录像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三是对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案,向法庭申请由警察出庭作证,有力指控犯罪,保证了庭审、判决效果。例如,2005年我院在办理付兴洪等人抢劫案时,经两次开庭审理,被告人均以原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为由,在法庭上推翻了原来的有罪供述。为有效遏制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这一顽疾,在第三次庭审时,公诉人向法庭申请两名办案刑警到庭作证,当庭揭穿了被告人的虚假辩解。四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例如,2005年3月,被告人马代君强奸一案,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程序违法,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半推半就的行为,暴力不明显,被告人马代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受检察长指派,分管副检察长和公诉科长列席了法院审判委员会,进一步分析论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充分阐述检察机关的诉讼主张,让审判委员会委员更加全面了解案情,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马代君有期徒刑3年的决定。2005年底,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院创新工作机制,狠抓规范管理,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作法。

四、推行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为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提供责任保证

(一)细化评估标准

我院按照公诉工作精细化的要求,本着“管理合法、规范明确、设置科学、切合实际”的设计原则,在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办理公诉案件的基础上,细化每一个办案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包括案件实体审查、遵守诉讼程序、开展诉讼监督、诉讼文书的制作、出庭支持公诉、办案效果及是否存在错诉、漏诉以及错误不起诉情形等评估标准,力求评估标准能有效涵盖公诉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为对个案办理质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评估提供依据,强化公诉人的案件质量保证意识。

(二)区别适用评估程序

针对不同的案件和评价的不同阶段,我院设计了不同的评价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特别程序、集中备案程序、分析反馈程序等。如错案以外起诉和不起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评估,承办人出现错诉、漏诉、错误不起诉时适用特别程序,由部门负责人在相关的表格中进行备案考核的程序等,同时与《公诉案件质量预警机制》配套使用,定期向承办人进行公开反馈,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重视,消除公诉案件质量瑕疵。

(三)重视评估结果运用

在案件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我院就所办公诉案件质量定期召开季度案件质量通报会、半年和年度案件质量分析会,以书面形式通报、分析前一阶段公诉部门全员案件质量情况,反馈办案质量信息。组织承办人对自身办案质量实行自查自纠,并由分管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对各承办人的办案质量进行讲评,帮助总结成功经验和应吸取的教训,开展公诉人员相互点评典型案例活动,通过察微析疑,培养公诉人在细节发现问题的能力,达到共同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目的。

作者:王德运

第3篇:公诉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思考

摘 要 检察公诉工作运用量刑建议加强讼诉监督的预期效果、面临问题和建议做法。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法律监督 量刑建议

公诉案件推行量刑建议,从理论上讲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程序公正公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检院和最高法各自对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等开展司法改革,缺乏统一的规则,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如检察机关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量刑规范程序,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效果。对此笔者就量刑建议工作提出自已的粗浅思考,与大家商榷。

一、开展量刑建议的预期效果

一是可以促进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多长刑期由法官自由裁量,极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起到事前监督和预防作用。量刑建议将量刑辩论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使量刑程序转变为控辩审三方的公开抗辩和裁量,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判,从而确保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二是可以增强案件承办人责任感,促进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高。量刑建议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也是对公诉人的另一种业务考核,这就对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案件承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被告人及辯护人必然要进行答辩和反驳,纠正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风险增加。量刑建议以“准”为标尺,这种责任感也必然会激发案件承办人的庭审应对意识,而这种意识会促使案件承办人不仅要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要全面搜集关于被告人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要更全面地熟悉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深刻把握案件的具体的量刑情节,较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

三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在量刑上的监督作用,也进一步增强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使被告人了解量刑裁判形成的前因后果,增加被告人对量刑裁判的信任度,减少上诉情况的发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和谐。

二、开展量刑建议面临的问题

一是新刑诉法的实施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影响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公诉人的审查重点放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罪名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现在要进一步拓展到对被告人如何正确量刑方面,这无疑对公诉人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部门的业务量增加很多,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公诉人没有更多精力去深化量刑建议,这是制约量刑建议工作开展的一个瓶颈。

二是检察机关没有制定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指导细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权威性。量刑建议最早是检察机关提出来的,但却没有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现在基层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各有各的做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表现在主观上存在求稳怕错的思想,客观上没有可操作的细则,同样的问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站的角度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的量刑意见就不一样,直接影响了量刑建议工作的效率和实效。现在最高法和江西省人民法院都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律师在诉讼中就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跟我们探讨量刑问题,在量刑时往往被法院牵着鼻子走,建议和不建议效果差不多。

三是建议是否适用缓刑和附加刑(主要是罚金刑)难于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由于此类案件本身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又认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我们提出量刑建议时一般不提是否适用缓刑,也不建议罚金数额,而由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但法院大部分会在判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对此类案件我们抗诉不一定抗得了,因为判决刑是在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如果不抗诉,又觉得适用缓刑是在放纵犯罪。对于普通程序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如果在量刑建议幅度之外量刑,但差距不大,没有畸轻或者畸重体现,也不好抗诉,除非是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和被害人明确反对适用缓刑的,否则很难抗诉。如法院对被告人杨明、刘光云跨省多次盗窃机动车柴油一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刘光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刑是在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但适用缓刑,群众反映强烈,认为是花钱买刑,在此情况下抗诉才得以成功。否则很难取得成效,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有50%多适用缓刑。

三、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及时出台有关指导性文件。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针对目前缺乏可供参考的量刑基准、量刑不均衡时有发生的现状,建议最高检制定出台有关量刑标准、量刑程序和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性文件,便于下级院实施和操作。

二是积极推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和辩护权,强化庭审功能。证据展示制度可以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集中质询和检验,从而有利于获得案件的真实,特别是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以加强审判的客观性。

三是建立监督制约和测评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要在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将量刑建议案件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同时建立测评机制,制定关于案件量刑质量的测评标准,以此作为检察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的考核标准。

(作者单位:全南县检察院)

作者:廖树忠

第4篇:学校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安全事件信息通畅,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的人身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一、重大安全事故

1、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政治性案件(如邪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建筑质量事故、校内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重大火灾、校内意外伤亡事件、学生活动意外伤害事故等,出现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120、110及相关单位求助,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 报告途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四小时),校领导向教育局各块分管领导报告。

3、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简单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区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学校应及时进行补报。事情紧急可先采取口头报告形式,但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呈送书面报告。

二、一般性安全事故

一般性安全事故:包括学生在校外受到“索钱”、“交通事故”、“斗殴伤害”则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报告途径、内容同上。

三、安全隐患

学校发现校内建筑物安全隐患,由学校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由学校逐级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

四、学生外出活动报告制度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查阅相关证件、签订营运合同(含保险),要有安全应急预案。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要由校领导带队,并配备充足的师资、医护人员,注意对活动进行全程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五、责任追究

发现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如实报告或者隐情不报,造成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5篇:案件评查工作报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市法院十项活动确立的目标,按照年初刑二庭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掌握全地区刑事审判工作质量,查找改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刑二庭于十月中旬进行了为

期五天的刑事案卷评查活动。

本件案件评查活动,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有利于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决策。通过案件评查工作的进行,可以总结案件审理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向院领导汇报。这为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地区法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院领导在实践中提出解

决问题的办法提供了参考。

一、案卷评查结果汇总

本次案件评查,是针对基层人民法院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全部卷宗进行的,共526件案件、1052册卷宗。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一:

兴隆台区法院:故意伤害罪:73件;盗窃罪:50件;交通肇事罪:5件;诈骗罪:20件;抢劫罪:14件;职务犯罪:4件;其他:35件; 合计:201件。 大洼县法院: 故意伤害罪:23件;盗窃罪:35件;交通肇事罪:25件;诈骗罪:12件;抢劫罪:6件;职务犯罪:10件; 其他:19件;合计:130件。

双台子区法院:故意伤害罪:17件;盗窃罪:21件;交通肇事罪:4件;诈骗罪:5件;抢劫罪:12件;职务犯罪:6件;其他:37件;合计:102件。

盘山县法院:故意伤害罪:24件;盗窃罪:13件;交通肇事罪:28件;诈骗罪:0件;抢劫罪:6件;职务犯罪:1件;其他:21件; 合计:93件。

四个县区法院合计:故意伤害罪:137件; 盗窃罪:119件; 交通肇事罪:62件;诈骗:37件;抢劫:38件;职务犯罪:21件;其他:112件;总计:526件。

四个县区法院案有所占比例:故意伤害罪:26.05%;盗窃罪:22.62%;交通肇事罪:11.79%;诈骗罪:7.03%;抢劫罪:7.23%;职务犯罪:3.99%;其他犯罪:21.29%.

表二:

兴隆台区法院刑罚:十年以上:4人;三年至十年:15人; 三年以下:58人;管制:0人;拘役:43人;单处罚金:3人;免于刑事处罚:4人;缓刑:85人;合计212人。

大洼县法院刑罚:十年以上:9人;三年至十年:28人;三年以下:27人;管制0人;拘役:6人;单处罚金:17人;免于刑事处罚:14人;缓刑92人:合计193人。

双台子区法院刑罚:十年以上:6人;三年至十年:43人;三年以下:73人;管制6人;拘役14人;单处罚金27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缓刑:17人;合计:187人。 盘山县法院刑罚:十年以上:4人;三年至十年:13人;三年以下:17人;管制:0人;拘役:0人;单处罚金:5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缓刑:84人;合计:125人。

四个县区法院刑罚合计:十年以上:23人;三年至十年:99人;三年以下:175人;管制:6人;拘役63人;单处罚金:52人;免于刑事处罚:21人;缓刑:278人;总计:717人。

四个县区法院刑罚所占比例:十年以上:3.21%;三年至十年:13.81%;三年以下:24.41%;管制:0.83%;拘役:8.79%;单处罚金:7.25%;免于刑事处罚:2.93%;缓刑:35.28%.

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四个基层法院的案件分布情况。四个地区的故意伤害和盗窃案件都比较突出,共236件,占评查案件总数的44.87%;而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则较集中地出现在大洼县和盘山县这两个地区,分别为25件和28件,占其本地区刑事案件总数的19.23%和27.45%。在量刑方面,缓刑的适用比较多,其中大洼9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7.67%;兴隆台区8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0.09%;盘山县8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67.2%;双台子

区17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09%。

二、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我们进行刑事案卷评查的目的在于以评查促提高,学习其他法院的优点,找出自身的不足,起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作用。通过近几年的案卷评查结果可以看出,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还是法律文书制作及案卷装订等方面均较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本次评查及审判工作中仍然发现以下几点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裁判文书及卷宗装订方面

1、裁判文书制作格式不统

一、不规范;

2、裁判文书制作不够严谨,有别字、漏字现象,错列被告现象,裁判文书中缺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甚至有的裁判文书出现说理表述与证据发生矛盾的现象;

3、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详略不当;

4、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主、从犯的划分未论述清楚;

5、卷宗内的材料信息填写不全,如合议庭笔录缺少合议庭成员签字,宣判笔录缺少主审人和书记员签字,卷皮信息填写不完整等;

6、卷宗装订顺序不规范;

7、错引、漏引法律条文;

8、对被告人审判的判决书没有宣判机关印章;

9、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对犯罪数额、犯罪次数认定错误。

(二)审判程序方面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需制作准备庭笔录;

2、个别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了简易程序;

3、个别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庭;

4、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改变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没有决定书;

5、没有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6、没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先行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

(三)定罪量刑方面

1、认定累犯的依据不足,没有将释放证明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将前次判决作为认定依

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2、缓刑的适用条件把握不严,如被告人有多次前科的被判处缓刑;

3、主、从犯划分依据不充分。如:轮奸案件中未遂犯没有认定从犯而认定为强奸未遂;

4、种类不同的主刑不能累加合并执行。如:在有的判决中将拘役与有期徒刑做简单合并。

三、整改措施

针对评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在案卷评查结束后,集中召开了案卷评查总结会,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逐一落实,以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内功,并提出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知识就是审判人员的工具,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我们应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这样才能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时游刃有余。

二是加强办案的责任心,切实改进审判工作作风。纵观这几年的发回、改判案件,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是由于案件承办人员粗心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譬如遗漏当事人、赔偿数额计算错误、漏写没收作案工具等,从这一点来说,案件承办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与否,对案件质量的提高具有直接的关系,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向被告人送达的裁判文没有法院印章,那么这份判决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视为对被告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以此向二审法院提出质疑。这是一位副庭长作为主审人审理的案件,在工作出现如此重大纰漏,也是责任心的问题。所以说,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增强其工作责任意识、敬业意识,避免承办案件中出现的低级错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发

回、改判案件的发生。

三是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加强写作能力。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依照法律对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确认,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或者所犯罪行进行归纳、论证、评价,并确定是否给以刑事处罚以及给以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这要求法官在制作文书时要确保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与事实相符、说理清晰、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恰当,不出现书写错误,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能充分反映当事人整个的诉辩过程、质证和法庭认证过程。实践中,我们可以突出学习研究最高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书中选入的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四是注重经验积累。审判经验,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相关知识与技能的提炼、概括。审判经验的积累是缩短一个初等法官到资深法官距离的重要条件。法官适用法律,实际上就是将法律的普遍性规定与一个个活生生的个案结合起来。这就涉及到法官的社会阅历、综合素质、法学理论素养和经验的积累等多方面的因素。一个刚刚进入法院大门的法官很难具有这种因素,所以,需要积累经验、总结经验,还需要传授经验。

五是加强领导的管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出正确的司法决策,而且要进行有效的司法管理。只有增强司法管理能力,我们才能带出一支精良的队伍,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多年来,我们的领导注重把握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对裁判文书的把关、审核、签发较为忽视,管理的不严,这也是我们裁判文书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原因之一。

六是加强二审对下指导力度,增强两级法院的相互沟通。可以不定期的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学习法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务,并就工作中遇到的典型、疑难案例进行讨论和交流,促使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定期召开庭长例会,研究、解决审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从过去的个案指导转变为对一类案件的指导,这样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

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以本次案卷评查活动为契机,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的过程,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及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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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案件评查工作报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市法院十项活动确立的目标,按照年初刑二庭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掌握全地区刑事审判工作质量,查找改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刑二庭于十月中旬进行了为

期五天的刑事案卷评查活动。

本件案件评查活动,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有利于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决策。通过案件评查工作的进行,可以总结案件审理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向院领导汇报。这为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地区法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院领导在实践中提出解

决问题的办法提供了参考。

一、案卷评查结果汇总

本次案件评查,是针对基层人民法院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全部卷宗进行的,共

526件案件、1052册卷宗。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一:

兴隆台区法院:故意伤害罪:73件;盗窃罪:50件;交通肇事罪:5件;诈骗罪:20件;

抢劫罪:14件;职务犯罪:4件;其他:35件; 合计:201件。

大洼县法院: 故意伤害罪:23件;盗窃罪:35件;交通肇事罪:25件;诈骗罪:12件;

抢劫罪:6件;职务犯罪:10件; 其他:19件;合计:130件。

双台子区法院:故意伤害罪:17件;盗窃罪:21件;交通肇事罪:4件;诈骗罪:5件;抢

劫罪:12件;职务犯罪:6件;其他:37件;合计:102件。

盘山县法院:故意伤害罪:24件;盗窃罪:13件;交通肇事罪:28件;诈骗罪:0件;抢

劫罪:6件;职务犯罪:1件;其他:21件; 合计:93件。

四个县区法院合计:故意伤害罪:137件; 盗窃罪:119件; 交通肇事罪:62件;诈骗:

37件;抢劫:38件;职务犯罪:21件;其他:112件;总计:526件。

四个县区法院案有所占比例:故意伤害罪:26.05%;盗窃罪:22.62%;交通肇事罪:11.79%;

诈骗罪:7.03%;抢劫罪:7.23%;职务犯罪:3.99%;其他犯罪:21.29%.

表二:

兴隆台区法院刑罚:十年以上:4人;三年至十年:15人; 三年以下:58人;管制:0人;

拘役:43人;单处罚金:3人;免于刑事处罚:4人;缓刑:85人;合计212人。大洼县法院刑罚:十年以上:9人;三年至十年:28人;三年以下:27人;管制0人;拘

役:6人;单处罚金:17人;免于刑事处罚:14人;缓刑92人:合计193人。双台子区法院刑罚:十年以上:6人;三年至十年:43人;三年以下:73人;管制6人;

拘役14人;单处罚金27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缓刑:17人;合计:187人。

盘山县法院刑罚:十年以上:4人;三年至十年:13人;三年以下:17人;管制:0人;拘

役:0人;单处罚金:5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缓刑:84人;合计:125人。四个县区法院刑罚合计:十年以上:23人;三年至十年:99人;三年以下:175人;管制:6人;拘役63人;单处罚金:52人;免于刑事处罚:21人;缓刑:278人;总计:717人。四个县区法院刑罚所占比例:十年以上:3.21%;三年至十年:13.81%;三年以下:24.41%;管制:0.83%;拘役:8.79%;单处罚金:7.25%;免于刑事处罚:2.93%;缓刑:35.2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四个基层法院的案件分布情况。四个地区的故意伤害和盗窃案件都比较突出,共236件,占评查案件总数的44.87%;而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则较集中地出现在大洼县和盘山县这两个地区,分别为25件和28件,占其本地区刑事案件总数的19.23%和27.45%。在量刑方面,缓刑的适用比较多,其中大洼9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7.67%;兴隆台区8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0.09%;盘山县8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67.2%;双台子

区17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09%。

二、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我们进行刑事案卷评查的目的在于以评查促提高,学习其他法院的优点,找出自身的不足,起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作用。通过近几年的案卷评查结果可以看出,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还是法律文书制作及案卷装订等方面均较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在本次评查及审判工作中仍然发现以下几点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裁判文书及卷宗装订方面

1、裁判文书制作格式不统

一、不规范;

2、裁判文书制作不够严谨,有别字、漏字现象,错列被告现象,裁判文书中缺少公诉机

关指控的事实,甚至有的裁判文书出现说理表述与证据发生矛盾的现象;

3、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详略不当;

4、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主、从犯的划分未论述清楚;

5、卷宗内的材料信息填写不全,如合议庭笔录缺少合议庭成员签字,宣判笔录缺少主审

人和书记员签字,卷皮信息填写不完整等;

6、卷宗装订顺序不规范;

7、错引、漏引法律条文;

8、对被告人审判的判决书没有宣判机关印章;

9、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对犯罪数额、犯罪次数认定错误。

(二)审判程序方面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需制作准备庭笔录;

2、个别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了简易程序;

3、个别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庭;

4、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改变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没有决定书;

5、没有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6、没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先行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

(三)定罪量刑方面

1、认定累犯的依据不足,没有将释放证明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将前次判决作为认定依

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2、缓刑的适用条件把握不严,如被告人有多次前科的被判处缓刑;

3、主、从犯划分依据不充分。如:轮奸案件中未遂犯没有认定从犯而认定为强奸未遂;

4、种类不同的主刑不能累加合并执行。如:在有的判决中将拘役与有期徒刑做简单合并。

三、整改措施

针对评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在案卷评查结束后,集中召开了案卷评查总结会,针对以

上发现的问题逐一落实,以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内功,并提出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知识就是审判人员的工具,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我们应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

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这样才能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时游刃有余。二是加强办案的责任心,切实改进审判工作作风。纵观这几年的发回、改判案件,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是由于案件承办人员粗心大意、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譬如遗漏当事人、赔偿数额计算错误、漏写没收作案工具等,从这一点来说,案件承办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与否,对案件质量的提高具有直接的关系,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向被告人送达的裁判文没有法院印章,那么这份判决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视为对被告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以此向二审法

院提出质疑。这是一位副庭长作为主审人审理的案件,在工作出现如此重大纰漏,也是责任心的问题。所以说,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增强其工作责任意识、敬业意识,避免承办案件中出现的低级错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发

回、改判案件的发生。

三是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加强写作能力。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依照法律对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确认,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或者所犯罪行进行归纳、论证、评价,并确定是否给以刑事处罚以及给以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这要求法官在制作文书时要确保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与事实相符、说理清晰、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恰当,不出现书写错误,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能充分反映当事人整个的诉辩过程、质证和法庭认证过程。实践中,我们可以突出学习研究最高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书中选入的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

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四是注重经验积累。审判经验,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相关知识与技能的提炼、概括。审判经验的积累是缩短一个初等法官到资深法官距离的重要条件。法官适用法律,实际上就是将法律的普遍性规定与一个个活生生的个案结合起来。这就涉及到法官的社会阅历、综合素质、法学理论素养和经验的积累等多方面的因素。一个刚刚进入法院大

门的法官很难具有这种因素,所以,需要积累经验、总结经验,还需要传授经验。五是加强领导的管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出正确的司法决策,而且要进行有效的司法管理。只有增强司法管理能力,我们才能带出一支精良的队伍,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多年来,我们的领导注

重把握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对裁判文书的把关、审核、签发较为忽视,管理的不严,这也

是我们裁判文书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原因之一。

六是加强二审对下指导力度,增强两级法院的相互沟通。可以不定期的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学习法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务,并就工作中遇到的典型、疑难案例进行讨论和交流,促使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定期召开庭长例会,研究、解决审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从过去的个案指导转变为对一类案件的指导,这样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以本次案卷评查活动为契机,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的过程,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及群众对法院工作

的满意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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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案件剖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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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剖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的综合性材料。

一、制作依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 号)指出,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陕纪发〔2006〕12号)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 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

关于汪×× 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 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 担任的×× 单位负责人职务。汪××,男,汉族,……

一、主要违纪事实

…………

二、发案原因分析

汪×× 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 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 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放松,廉政教育抓得不紧。局党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不高,廉洁自律意识淡漠,有的干部甚至见利忘义,把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项目管理比较混乱。从汪×× 贪污受贿案不难看出,该单位对下达村上实施的项目,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技术人员变动频繁,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特别在项目资金管理上,没有实行严格的报账制,不是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而是由个别人说了算,项目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为个别人套取项目资金、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结成利益共同体,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单位互惠互利。在项目工程实施期间,除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外,项目实施单位多次将套取的项目资金转到账外,用于支付招待费和其他难

-28

以处理的支出,许多支出没有规范的票据,胡支乱花现象十分严重,客观上导致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推行事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加强监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例文案件剖析报告的主体由主要违纪事实、发案原因分析、整改建议三部分

构成。

第一部分,叙述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通常采取两种方法,即先总后分和先分后总。先总后分,就是先扼要综述被调查人的错误及性质,再具体介绍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具体事实;先分后总就是先介绍具体错误事实,然后归纳出错误性质。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写作,都不能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总之,对这部分内容详略的把握,可以比错误事实材料简练,大体相当于处分决定叙述错误事实时的详略程度。

第二部分,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这部分内容是案件剖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应着重围绕案件造成的严重危害、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叙述时,这三方面内容又不宜截然分开,特别是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结合起来去写,使之浑然一体,结构形式更加紧凑。

第三部分,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一般不外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监督、完善管理等几个方面,但在写作过程中应避免平铺直叙,千人一面。要对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把关键性的建议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去写,以凸现其重要地位,防止被其他问题淹没或冲淡。

三、应注意的问题

1.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针对初发性案件、普遍性案件、屡发性案件、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而言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效果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撰写案件剖析报告要讲求质量,追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2.开展案件剖析工作,大体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要坚持以查促教,推动廉政教育。注意选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剖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案说纪,以案释法,用处边事教育身边人,促使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廉洁自律;二要坚持以查促建,推动制度建设。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针对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明确纪律要求,针对法律法规的监

管盲区制定规范,从源头上堵塞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三要坚持以查促管,推动监督管理。正确运用警示训诫手段,提高发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管意识,督促发案单位举一反三,延伸监督触角,巩固和深化办案成果。

3.要抓住形成案件剖析报告的有利时机。《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指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把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的时间确定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说是非常科学的,主要有三方面的有利因素:其一,办案人员已从艰苦繁重的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有足够的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其二,办案人员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印象还很清晰,具有做好这项工作的条件和基础;其三,各方面对案件的关注度仍然很高,趁热打铁开展案件剖析工作,提出整改建议能收到良好效果。但是,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要等案件处理后,才去做案件剖析工作,不仅贻误了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的最佳时机,还会使发案单位再次置于案件检查的阴影之下,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这是不可取的。

1 对剖析报告中的重要整改建议,尤其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方面的意见建议,可同时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以提高整改意见的强制性和执行力。 2 案件承办单位要对发案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监督,跟踪了解整改效果。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责成其继续做好整改工作。

第8篇:案件评查报告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午好!首先我谨代表xxxxxxxx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下面我就xxxxxxxx,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xxx按照省、市《xxxxxxxxxxxx通知》的文件精神及统一安排布署,结合xxxxxxx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际,我xx集中时间于xxxxxxx日,根据劳动监察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评。

一、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针对xxxxxxxxx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自查自评。共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xx件,办结xx件,结案率达xxx。其中工资支付类案件xx件;社会保险类案件xx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案件xx件;其他类型案件xx件。工资支付类案件占总案件数的xx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等xxxxx元,维护了xxx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主要做法

在此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我xxxx严格按照xxx劳社函xxxx号文件《xxxxxxxx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在整个案件自查自评工作中,我们主要自查了基础标准部分:举报 - 1 -

投诉案件的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标准部分:是否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标准,调查笔录制作是否真实有效,取得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适用法律条例是否准确,案件归档是否标准等。从案件受理到结案,依照评查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我局严格遵照标准进行自评,在案件处理上能够做到执法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依法行使职权,被监察主体认定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填写法律文书标准,调查笔录制作规范,案卷归档标准,符合案卷评查标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是注重主动监察,并结合专项检查,自查等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后及时派监察员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坚持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以协商调解为主,巧用办法,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双满意,不落后遗症,收到良好的效果。三是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使矛盾不发生或少发生,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不激化矛盾,极大的稳定了本地的良好环境,推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四是特别在法律宣传教育上下功夫,采用不同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地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教育活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善于学法,熟悉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一旦发生纠纷,一经

调查了解,指出问题所在,对照法律条文,能够便民高效的处理案件。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和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议案、上级交办的案件中,受理及时,答复、回复及时,办理及时,不拖不推,适用法律准确,工作效率高。五是在处理突发性群起事件中,采取特事特办,集体协商原则,及时、高效、便民、果断的处理案件。办结的xxxx件案件,自查自评全部达到xxxxxx以上等次。

三、存在问题

在这次的案件质量评查自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相关证据、材料收集有待进一步完善,表现为劳动者在进行举报、投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只能提供书面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人身份证明,很难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材料,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制作职工工资表、没有给职工写过工资拖欠欠条等,这就为认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上有待加强。并且因财力有限,办案无成本,我们一直在交通和调查取证设备等硬件设施上,还存在一定困难,执法监察手段上难以奏效,影响着工作效率。

四、整改措施

针对这次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我xxx将认真梳理、分析,主动查找原因,对照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总结经验,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作效能。对涉及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在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上狠下功夫,提高自身素质,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去;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使用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办案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公信执法,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能力。为xxxx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第9篇:案件分析报告

(一)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

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脑外伤;

3、左侧第6肋骨骨折;

4、脾破裂;

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

6、面部皮肤裂伤;

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

1、建议继续治疗;

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

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案件分析报告

(二)

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三)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

(三)、

(四)、

(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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