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

2023-07-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

科研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2014拟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地位和知名度,为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创造利润,对在科技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一)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二)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三)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科研奖励经费来源:有政府奖励的项目由各项目政府奖励经费列支,其它奖项由公司预算列支。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

第二章 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由课题负责人提交具体分配方案,公司总裁(或其指定人员)以及财务主管审核通过。

如果科研项目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在100万元之内,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完成课题实施的员工以及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奖励资金的25%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另外5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5%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六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项目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内,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20%奖励给争取该政府项目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实施;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七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如果项目经费总数在100万元之上,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累加方式计算奖励资金,即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部分仍为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总奖励资金为两部分提取之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法为:40%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4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八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政府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上,总奖励资金按上述第七条计算。奖励资金中,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项目奖励总数的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九条 如果科研项目是一次性奖励,同时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奖励款中, 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十条 每年年终,由公司组织评审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奖项目和个人,奖金由公共奖金池提供。

第十一条 对于各阶段负责人的奖金分配方案,均需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中介公司或者代理公司申请获得的政府科研项目,项目申请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若项目验收阶段需公司以外第三方协助的,项目验收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

第十三条 特殊说明:对于公司政府或科技项目申报和执行的专职人员,由于政府项目的申报和执行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奖励主要体现在工作绩效考核中,本奖励办法中只是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章 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 某些政府无补贴的科研项目,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软件企业及产品、软件著作权等,是为了进一步取得税收优惠所必须争取的政府规定项目。

通过政府无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根据参与员工工作时间长短,按每人每项500-2000元奖励参与员工,如果该科研项目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按照每人500-2000元奖励以后参加验收或复审的员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政府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按照2000-20000元进行个别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取得项目后执行定期申报的员工,视工作时间耗费,每年每项给予500-2000元奖励,但要保证申报工作高质量完成,不得影响公司已经取得的奖励和荣誉。

第四章 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十六条 公司对获得授权的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十七条 授权专利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及报酬总额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发明 8000元/件 实用新型 1600元/件 外观 1200元/件

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2人以下,则第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50%予以发放;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3人以上,则其余发明人(设计人)的总额与第一发明人的发放金额相等。

第十八条 专利奖励及报酬总额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经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由财务部一次性予以发放。 发明专利的奖励及报酬总额除上述一次性方式发放外,也可采取分两次的方式进行发放,即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20%,取得专利证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80%。 第十九条 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司只针对发明专利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2014年3月

第2篇: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 (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

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奖励。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 自然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 优秀论文奖

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上全文转载的优秀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三)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四)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七条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凡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二)凡被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ISTP(国际科学技术会议论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三)在《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四)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五)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四章 成果登记、奖励

第八条 科研奖励实行申报制。教务科每年年终组织填报一次《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申请人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连同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由教务科统一办理登记及奖励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译著、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以及在各种形式的杂志增刊、副刊、B刊以及会议交流论文集上刊登的论文。

(二)非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学会和各类报刊)组织评选的奖项,特殊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称“核心期刊”见《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8年版)》。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3篇: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范文]

XXXX集团有限公司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科教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集团公司整体科技水平,奖励在科研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科研成果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2奖励范围

2.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产品开发及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

2.2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研究成果,并实现了产业化的应用效果。

2.3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重大系统工程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综合分析研究取得的科学成果,并得到了实际应用的验证。

3评审标准

3.1科研成果奖励根据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经济效益和提升企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2科研成果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五个等级。

3.2.1特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极大,提升企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3.2.2一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企业科技进步 1

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2.3二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企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

3.2.4三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3.2.5鼓励奖:

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起到推动作用。 4评审奖励机构

4.1 集团公司成立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科技的集团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和兵器集团级科技带头人、关键技能带头人及部分外聘专家组成。

4.2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科研成果项目进行评审。

4.3评审专家应符合的条件: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热心科技奖励工作,积极参加科技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4.4评审专家应遵守的规定:被聘请专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被聘请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按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发现与被评审成果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与被评审成果的相关人员联系,为该项成果评审提供便利;不能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而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5有关规定

5.1各分子公司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需列入集团公司经营计

划,经批准立项并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制管理,明确项目组成员,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技术指标、研制费用、设计质量、完成期限及工艺可行性、可靠性等内容。

5.2科技项目实施费用由集团公司按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在分子公司的技术开发费中列支,专款专用,进入当期成本。

5.3科研成果奖励额度在项目中予以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项目奖励额度1次在2万元及以上和个人奖励额在1万元及以上项目,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5.4科技项目完成情况需附详细的评价材料,由分子公司组织初审,报送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5.5申报条件和要求

5.5.1产品及技术开发项目已经批准验收。

5.5.2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证明成果可行,并取得实质性经济效益,项目成果进入一定的批量或批量生产条件;同时,应用成果单位或部门出具应用证明。

5.5.3项目成果属权应无异议。

5.5.4已获得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5.6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项目主要完成人

5.6.1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以及在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5.6.2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的提出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实施者;科研项目管理重大问题的解决者。

5.7评价指标

5.7.1技术水平及竞争力,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可分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的可视为

国内领先。可依据成果鉴定或查新报告判定。

5.7.2技术创新性,主要依据技术在工艺改进、产品应用、性能改善、节能减排和环保等方面的新颖性和独创性。

5.7.3知识产权技术含量,主要依据对项目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自主掌握和控制能力,特别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5.7.4成果应用及效益,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各项应用指标是否经过权威机构的认证和试验,成果完成中试、形成样品、样机,或一定批量进入市场以及产品目前已形成的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所形成的经济效益。

6异议、处罚

6.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实名向委员会或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6.2.1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被奖励人、被奖励单位所完成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6.2.2对候选人、候选单位被奖励人、被奖励单位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6.3实质性异议由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6.4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并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在3年内取消所在单位和个人的奖项申报资格。

7附则

7.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2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4篇:河北科技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科研成果,促进我校科研工作上档次、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和社科优秀成果奖,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一等奖的,学校按政府发放奖金额的100%给予奖励;

(二)获得省(部)级二等奖的,学校按政府发放奖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三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获奖项目,按学校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获奖单位排序序号)。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我校作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正式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一)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奖励金额为十万元/篇;

(二)被SCI、EI收录的论文,奖励金额分别为: SCI一区收录 10000元/篇 SCI二区收录 5000元/篇 SCI三区收录 3000元/篇 SCI四区收录 1000元/篇 EI收录 1000元/篇 被SCI、EI收录的会议论文,奖励金额为500元/篇,且同一作者在同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多篇论文只计一篇。

(三)被SSCI收录,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奖励金额分别为:

SSCI收录 3000元/篇 《新华文摘》收录 1000元/篇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 500元/篇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发明人,且我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在取得授权后,学校给予3000元/项的奖励。

第六条 对科研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每年将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七条 对在我校科研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的单位及个人、在学校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总额度原则上按当年到校科研经费较上年度增加部分的2%计算。

第八条 同一成果获得多项(次)奖励时,只按最高奖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科研奖励的费用从学校设立的科研奖励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字【2006】6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5篇: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字[2011]40号)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11〕40号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研强校”战略,鼓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把四川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一流地方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奖励

1.鼓励教师围绕服务国家目标为导向的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申报国家级、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完成后,给予课题组2000元申报补助。

2.鼓励国家级项目高质量完成。凡国家级项目按期通过验收的,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给予项目到校经费的10%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验收(鉴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验收(鉴定)结果优秀的教育部项目,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列入《成果文库》或《成果要报》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 对出版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

1.对我校教师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字数不足2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酌情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其它规划教材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或已由学校其他行政部门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3.出版社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 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鼓励

1.我校教师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

(1)在美国《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SCI一区、SSCI一区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SCI二区、SSCI二区学术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在SCI三区、SSCI三区学术期刊、中文权威A1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在其它SCI光盘、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000元。

(6)在SCIE、中文权威B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3000元。

(7)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EI Compendex》、《MEDLINE》检索收录;文科非外语专业教师在国外刊物以外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不与第三条第3款第2项重复,每篇奖励2000元。

(8)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ISTP》、《EI page one》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研究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2.以上各条奖项所涉及的每篇论文,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得重复。

3.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他人引用的,按次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额度为引用期刊奖励标准(按第四条“1”标准)的十分之一。 论文他引奖励的范围为受理日之前两年内的引用。

4.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上年JCR大类分区标准计,SSCI分区按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JCR大类分区计,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 对获奖科研成果的鼓励

1.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

一、

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2.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性奖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级奖,学校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予奖励。 3.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

一、

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奖励。获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等级奖,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以奖励。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四川省同等级奖金给予奖励。 4.凡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个人排名列前五位的获奖成果,学校给予该类奖励奖金数额10%的配套奖励。

5.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奖励。 6.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六条 对专利的奖励

1.以学校名义申请的涉外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3.职务专利被成功转让的,学校按到校转让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申报成果奖的奖励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

(1)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程序和组织管理以《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国家级、部级计划内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学校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1万元,函审鉴定5000元。

(3)省级项目鉴定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5000元,函审鉴定3000元。 (4)科技成果鉴定凭成果登记证书给予资助。 2.申报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奖励

(1)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2000元。 (2)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1000元。

(3)申报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奖励金额500元。 第八条 对科研平台建设的奖励

1.凡学院申报省高校及以上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完成申报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

2.凡学院申报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5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3.凡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凡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奖励的受理与发放

1.凡属奖励范围的著作、论文、学术论文他引、专利须在每年年底由著作人(发明人)在成果登记表上登记,并将成果发表、出版、引用、授权的原件及复印件送科研处审核,被SCI、SSCI、A&HCI、EI、MEDLINE、ISTP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为准; 2.凡属奖励范围的项目、成果奖由科研处负责登记审核; 3.科研奖励的发放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十条 学校每评选全校文、理科科研十佳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四年进入文、理科科研排名前五名者,给予重点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校科研表彰大会,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成绩的教职员工和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开始执行,原有其它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规章 科研 奖励 办法

抄送 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印发 2011年4月29日

第6篇: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 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入选国家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 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 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 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专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软件登记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九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5万元;以湘潭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2万元;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6万元; 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被SCIE(SCI-expanded)、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在CSCD核心库期刊和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含视同CSSCI的报纸、期刊),每篇奖励0.05万元。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论文奖励中,SCI、SCIE、EI、ISTP、CSCD、CSSCI收录的论文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检索。其它论文的奖励须由本人提供原始资料和复印件,由科技处、社科处核实。

第十一条 获得第九条所列奖励,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奖励记给排名其后的导师。

第十二条 我校人员离退休一年后(延聘视为未退休)所出成果在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范围内的,奖励加倍。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科研工作及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数和奖励额度分别为:先进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其中先进科研工作者不低于75%),每人奖励0.1万元。

第十四条 属于社科、自科成就奖范畴的奖项,其奖励标准由社科处、科技处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除已特别说明的外,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均指“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人员(含外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所施行的奖励金额均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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