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2023-01-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在写作方面,是有着极为复杂、详细的写作技巧,很多朋友对报告写作流程与技巧,并不是很了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监事述职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探析

建立外派监事会制度,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的重大举措。《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范腐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巨大成绩。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监事会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对国有企业来说,设立监事会,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加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于降低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防止国有企业经营者损害国有股东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积极意义。

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和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不断探索和实践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对于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内部对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常设机构,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机关。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代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监督新体制、新机制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和领导人员监督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增加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但从企业内部看,目前还不能正确认识监事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究其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思想观念上的问题。我国《公司法》颁布得较晚,传统体制和传统思想影响深,不少企业人员思想僵化,因循守旧,本能地排斥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运用。在实践中,企业原有的监事会成立多年未能真正开展监督工作,甚至个别企业监事会成立后再也没有举行过会议,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未能被企业深刻地认识。二是监事会主席地位低。组织部门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员安排上,重要性顺序是董事长、总经理,然后才是监事会主席,甚至监事会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总经理推荐,监事会主席地位的稳定性起决于其与董事长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配合情况。由于监事会主席的地位低,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必然受到限制。三是现有企业领导官本位思想严重,对没有级别、而只是通过市场机制选拔出来的监事会临时召集人存在不同的认识,影响了现有监事会工作的开展。四是监事会没有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现有专职监事又同时在两家单位任职,造成了企业对监事会制度的认识错误,片面地认为监事会是—个临时机构,每年由上级派到企业例行公事检查。

(二)监事会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监事会能否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必须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作为前提,通常要受到以下方面的约束:一是监事会人员对公司及其业务的了解广度和深度。二是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参与和投入程度,以及不受任何干扰的独立性。要满足上述约束条件,最重要的是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的两类行为将影响监事会的判断,一类行为是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掩盖和混淆等企图;另一类行为是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即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在这些情况下,要求监事会人员在短时间内通过阅读董事会、经理会修饰过的的专业文件、查阅公司经过处理的账务后,发现其欺诈行为是相当困难的。

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特别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从法律上落实了监事会的知情权。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是有差距的,表现在企业一些重要的决策会议不通知监事会参加;重大事项不及时通报;一些重要的资料不能够提供,有推诿、回避或者搪塞的现象。究其原因,除了监事会地位低以外,还在于企业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以及在某些“违法违规”决策上有意回避监事会的监督等。在监事会对会议信息,决策信息没有充分的知情权的情况下,不利于监事会获取的信息完善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企业的事前、事中监督无法介入,严重影响了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监事会对子公司的监管存在困难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目前国有企业大多采取集团型的组织形式,集团内拥有诸多不同层次的子公司。企业集团一级的核心业务和核心资产逐渐下移至二、三级公司,出现了国有有效资产向二级三级及重要子公司流动的情况。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国有资产占有量及收益多集中在集团下属重要子公司,加强对重要子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监督就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但是,我国《公司法》目前并未规定监事会拥有对子公司的监督权利;而且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及高管人员的行为监督是子公司监事会自身的职责,因此,企业集团监事会对子公司进行监督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即使监事会代表控股股东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也须取得母公司的授权和子公司的配合,这对于以监督身份开展工作的监事会来说,在现实工作中困难重重,不利于对公司全面真实的监督。

(四)监事会缺乏执行机构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上,监事会和董事会同样为会议制度,但董事会设了执行机构,即经理层,具体执行董事会决议,而监事会没有设置执行机构。监事会虽然可以借用内部审计部门或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构来开展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工作,但这种审计基本上是一年一次,频率低,难以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且履行审计职能动用的人力和财力,需要得到企业领导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自己无法决定。最重要的是,董事会下设辅助工作机构和辅助工作人员,如董事会下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等。而监事会则缺乏辅助工作机构和辅助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开展和完成有关监事会工作,这是监事会职责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完善对策

(一)多方面提升监事会地位 具体内容如下:

(1)正确认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加强监事会工作是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共同构成了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监事会在其中承担了重要的监督职能,可以监督公司董事、经理,但不受董事、经理制约。代表股东的监事和董事一样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代表股东经营管理企业,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经理,防止其损害股东利益。其次,加强监事会工作是公司制度的内在要求。随着股权结构多元化、经营者控制能力的不断增强,公司的监督成本越来越高。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制度的合理性的需要,监督机制成为公司的一种内生机能。 再次,加强监事会建设,是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各司其职、互相制衡,共同构成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任何一方的弱化,都会造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 缺少制约的权力迟早会给公司、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不解决监督弱化的问题,公司的发展就难以健康持久。

(2)从制度设计上提升监事会的地位。。要想强化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必须在实质上提升和充实监事会的地位。而要提升监事会的地位,首先必须提高立法者、政府管理部门等对监事会的认识,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赋予监事会应有的地位。新《公司法》在法律层面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扩大了其监督范围,充实了监事会的职权,增强了监事会行使权力的保障措施,提高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上述措施还有待于国资管理部门和组织部门进一步予以强化和落实。如组织部门及国资委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监事会可以提出对企业经营者奖惩,任免的建议,从而使监督过程具有一定的威慑性。

(3)尽快完善监事会组织建设。组织部门尽快选拔具有较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高的监事会主席,赋予监事会主席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相当的权利和地位。专职监事也可以实行高配置,以提高监事会的整体权威性。

(二)多渠道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充分落实新《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责和手段。新《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新的六项权利: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的权利;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向股东会提案的权利;质询和建议的权利;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的权利。这些职责和手段,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监事会要十分明确和主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对拒不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确保监督成效。

二是加大对监事会的支持力度。董事会和经理层,必须为监事会充分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和保障,大力支持监事会的工作。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必须通知监事列席会议;董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时,应将会议资料在送达董事的同时送达监事会,并将表决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经理要建立向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监事会在履行职责遇到障碍时,可向董事会或国资委报告,董事会、国资委应为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排除障碍。

国资管理部门在研究决定企业产权转让、对外投资、改制、贷款、担保、资产抵押、财务预算、核销坏账、处置不良资产等重大经济事项前,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既可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又可确保决策的可靠性。

三是发挥好职工监事的作用。监事会要充分调动职工监事的积极性,在工作分工时,要注意发挥其熟悉企业情况、密切联系群众的特点。职工监事要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情况,并按照分工和授权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四是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各种线索,发挥监事会工作人员长驻企业的优势,把问题查清、核实。同时,在企业的支持下,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投资和风险管理等部门的日常沟通,实现监督工作横向和纵向双到位。

(三)向重要子公司派驻监事监事会要确立国有资产在哪里,监督检查工作就跟踪到哪里的责任意识。为确保出资人监督到位,应充分发挥外派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重要子公司的延伸监督。建议由企业集团监事会向重要子公司派出监事,即采取母公司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的方式,使原先没有直接领导关系的母、子公司监事会加强联系,母公司监事会对子公司监事会起到更好的监督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扩展了监督深度,创新和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在加强企业当期监督的同时,通过向重要子公司派驻监事,强化了对改制重组、实行产权多元化集团子公司科学有效地监督管理,能够有效地对国有股权多元化公司、上市公司的产权变动、投融资、资产处置等进行过程监督;同时,能够及时反馈企业重大经营举措和贯彻落实国有出资人工作要求情况,起到信息枢纽的重要作用,增强对国有集团公司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灵敏性,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对充分发挥外派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一项有益探索。

(四)将企业内审机构纳入监事会管理强化监事会监督检查权威,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改由监督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是避免监事会再次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保证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正常运转,进而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内部审计由监事会领导,更有利于理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避免出现多个监督检查中心的混乱现象。

监事会地位的高层次性,也有利于监督、指导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监事会与内部审计的分工也将更趋合理,能使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成为监事会参与公司高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黄国伟:《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探析》, 《国有资产管理》2008年第3期。

(编辑 刘 姗)

作者:吴进华 肖兴祥

第2篇:中央企业监事会改革与审计监督

【摘要】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随着大型央企监事会职责的划转,各层级国企监事会何去何从,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值得思考。文章结合实际,就国企监事会如何改革改制,如何找准定位,更好地发挥监督功效,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 中央企业;审计;监督;监事会;改革

一、中央企业监事会改革的引出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纵观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职近20年,发挥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此种监督也存在着不足。第一,独立性不够。从上层布局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国资委的派出机构,是国资委内部寻求掌握企业管理对称信息的一种管控方式,从这方面说,控制和管理的意义大于监督的意义,真正客观有效的独立监督不足,导致国企监督职能的弱化。第二,事后监督。由于监督职能本身的成效不易量化和评估,预防作用不能被客观评价,从而作为国企内部的一种管控手段,监督职能的发挥更多地体现为事后监督,通过查证的问题和整改的成效来量化监督效果和工作质量,导致包括监事会监督在内的国企监督大多限于事后监督。这两种弊端,大大限制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使监督行为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形式上。

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刘萍,2008),可见,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一则表明审计监督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重要性得到强化,同时也显示出国家优化审计体制和监事会机制的战略布局。

二、审计监督与监事会监督相结合

国家强化审计监督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那么站在企业层面,各种监督力量职责交叉分散,重复检查的情况依然存在,监事会监督是否也要与其他监督机构相互撤并呢?对此,笔者认为,监事会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具有存在必要性,需要结合实际完善体制,促进监事会发挥更大的监督实效。

第一,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本身定位较高,与董事会平级,是对股东大会负责,作为国有企业就是对出资人负责,作为监督主体有足够的权威性,便于推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监事会负责人由上级直接委派,且大多来自外部单位,虽从上级单位看独立性不足,但是站在企业角度,相比内部审计等其他监督主体仍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但不可忽视的是,目前的监事会还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如监事会机制不健全、负责人多为退休过渡人员、工作不实、监督作用发挥欠缺,很多企业监事会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这些都是监事会急需改革之处。

内部审计则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审计监督在企业的具体化和常态化,在我国,内部审计不仅是部门、单位内部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被纳入审计监督体系(邹瑜,1991)。内部审计具体负责企业内部的各项审计监督工作,具备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能够更好地结合企业特点将监督工作落地实施,其不足是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限制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更大发挥。

因此将监事会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与审计监督的专业性和职能化相结合,监事会负责指导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将内部审计监督作为其工作支撑,同时统筹协调外部审计监督,包括国家审计和中介机构审计等,最终形成监事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相互取长补短,在实践中将更好地发挥监督效能。

三、监事会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转到审计署,并不是取消了监事会职能,而是顶层监督的机制调整,努力克服以往监督弊端,使监督适应新形势,发挥更大的价值。在职能得到强化的情况下,央企内部所属各企业监事会如何更好地适应改革、发挥监督实效值得深思。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监事会改革,促进企业监事会更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一)做实组织机构。优先将监事会机构设置定位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可或缺性,是与董事会同等重要的机构,公司章程应对监事会的机构设置、职能发挥和人员配备等进行全面约定,从组织设置的角度,充分展现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随着央企混改的进程,未来监事会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将迎来较大变化,各个出资人委派代表构成监事会,将改变监督人员的外派实质,只有赋予监事会更多的实权,尤其是人事权和财权,使监事会在监督业务中拥有自己独立的考核奖惩机制和经费管理权限,做到监事会管理“不受制于人”,才能将《公司法》对监事会职责的规定落在实处。

(二)提高独立性和话语权。监督的灵魂来自于其本身的独立性,越独立,监督越有生气、越有意义,只有独立性才能保证客观性,因而要为企业监事会人员行使职权创造不受各种利益干扰的环境,竞争上岗的工作人员有独立的考核奖惩和晋升渠道,即有独立的财权和人事权做保障,从而解决监督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监事會工作人员在对监督业务负责的前提下,在企业中应拥有与其机构设置相匹配的话语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拥有建议权,甚至否决权,而不仅仅是“耳朵”和“眼睛”,从而从实质上提升监事会的重要性。

(三)强化队伍建设。监事会监督本来就是作为企业全面监督行为的存在,是企业监督主体的最高机构,因而需要更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员,但现实是,大多监事会人员在企业的晋升渠道并不明朗,尤其是许多企业监事会人员的配备来自于即将退二线的领导,让人更易认为监事会只是领导退休过渡的岗位,从而很难吸引优秀人才进来,也就限制了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职能发挥。因而,应明确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职级和薪酬晋升渠道,使企业监事会工作人员实质上与业务人员面临同样的竞争机遇和发展平台,并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应有的专业培训,甚至探索建立监事会负责人与平级管理层职务轮换的机制,减少对“监督者”的误解,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监督队伍,真正做强做优监督机构,强化“免疫系统”建设。

(四)统筹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监督职能结合至关重要,直接引起领导干部对监督业务的重视和支持。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同时划入审计署,同样强化的是监督职能的发挥。目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由上一层级的企业人事和审计机构共同组织,企业监事会并不介入其中,这也是监事会作用发挥落空的一个原因,企业监事会统筹经济责任审计,一是对本企业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都较为熟悉,便于审计工作开展和协调;二是能提升监事会重要性和话语权,引导公司从上到下重视监事会工作,有利于监事会其他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三是本身的独立性以及作为知情者能促进审计与评价更全面客观和公正,符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出发点和主旨。

(五)牵头各项监督力量。企业监事会工作人员应至少配备二到三名专人,同时,在具体开展监督业务时,应能够直接牵头企业各种监督力量,如组织协调审计部、法务部、工程部、财务部、投资部、纪检部、人力部等各种专业人员,同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任何必要的监督检查,从而实质上提升企业监事会监督的工作质量和效果。此外,企业监事会应建立定期对企业的巡视制度,统筹企业各项监督力量,定期对企业开展全面的监督诊断,将企业各个职能部门零散的监督行为统一起来,既节省了各部门工作协调的难度,又深化了监督的力度,同時更好地发挥了监事会统筹监督作用,避免了企业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这样一举多得的监督模式,才能真正强化企业的免疫系统,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效。

四、监事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实践与体会

笔者所在单位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在监事会机制建设和审计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有了一些体会。

第一,从集团公司层面,重视和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首先,集团公司形成了一整套关于监事会工作开展的制度体系,包括监事任职资格、监事会工作实施办法、日常监督细则、监督成果运用管理办法、监事会经费管理办法、企业配合监事会规定、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考核薪酬以及档案、印章以及相关岗位职责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为监事会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成立集团监事事务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监事事务的日常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各层级日常监事事务的开展,做到了及时下情上达,为集团公司的集中管控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信息和决策依据;再次,从集团层面,定期召开监事会人员座谈会,听取下层的意见反馈和工作难处,不断理顺工作机制,同时,定期开展监事人员专业培训,并划出经费鼓励监事会工作人员参加各项专业培训,如鼓励非财务人员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财务人员培训班,鼓励非法律人员参加法律顾问培训班等,切实提高监事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二,积极构建监督网络,促进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更好地发挥监督实效。集团层面的监事事务办公室与审计风险部合署办公,避免上层交叉监督重复检查,整合监督力量,共享监督资源和监督信息,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作为监事会工作督办之事,既发挥了审计监督中专职专责的工作成效,又发挥了监事会“督办”的权威性,更有效地促成企业切实完成整改;同时,集团公司开创性地构建三层独立监督体系,第一层是集团层面的监事事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宏观掌控各层级企业的审计与监督工作开展;第二层是划分片区组,将下属三四家企业划为一个片区组,由各企业专职监事组成,建立独立的考核机制和经费管理,负责指导片区内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这样既充实专职监事的工作内容,也使企业监事会横向得到更多借鉴和提高;第三层是各企业监事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企业监事会主要依靠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审计部门的领导通常也是企业监事会成员,而片区组的工作更多地依靠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支撑。这三个层次的独立监督体系,逐层递进,构成了集团公司的一张监督之网,更加有效地促进各级单位规避风险,整改问题,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保障集团公司整体健康发展。

第三,探索建立片区组联动工作机制。片区组在集团公司整个监督网络中承上启下,至关重要,对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和监事事务办公室的指导,对下协调各企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片区组定期开展集中办公,组织片区内各企业审计、纪检等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交叉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有效促进各企业积极落实整改,持续强化风险管理。笔者的体会是,相比较未成立片区组之前,企业一方面意识到集团公司的监督就在身边,另一方面也感受到监事会的监督不再是“事后监督”“被动监督”“形式监督”,而是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直接揭示问题和风险,从而促使企业更加注重问题整改和风险防范,甚至带动企业先行开展更多频次的检查体检,有效地促进企业自觉提高免疫力。同时,片区组定期组织的交叉检查和底稿讨论,都成为每一位参与者取长补短、业务学习和提升能力的良好机会。

总之,正是这样一张别具特色的监督网络,使集团公司从上到下带动监事会工作凝聚人才,发挥实效,为中央企业强化审计监督和监事会改革不断进行有益探索和实践。J

【参考文献】

[ 1 ] 刘萍.行政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 2 ] 邹瑜.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 3 ] 郭华,张朝晖.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与“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3,(14).

作者:郭华

第3篇: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以来,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将国企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工作机制与国内公众公司及德、澳、法等国的公司实行的监事会制度做了一些比较分析,希望能对改进和完善国企监事会的工作有所帮助,供大家在学习全球最佳实践中借鉴参考。

一、《若干意见》的由来

200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据此,国资委正在推进三项改革,一是参照新加坡淡马锡模式,拟在国资委设立投资控股管理中央企业的“淡马锡”公司。二是在部分中央企业进行董事会的试点;三是在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下发《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国企监事会工作,国企监事会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工作格局正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监事会工作的定位

1、监事会工作定位为出资人监督。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在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收取红利,防范风险,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履行监督职责。

2、与国企监事会工作定位相比,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经营管理权,谋求发展壮大企业,占领市场,提高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增长和风险投资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出资人监督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方面也会出现分歧,如:投资风险,利润分配,劳动保障等。由于出资监管人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不同,出现不同意见是难免的,需要经常交换意见,实现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派出监事会的法律依据

1、国资委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派出监事会和内设监事会相比,派出监事会在企业内相对独立,监督力度较大,国资委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派驻干部的考核、调动、任免不受制于所派往企业。同时国资委的政府职能,使派出机构带有一些行政管理色彩。如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越权从事投机性石油期权交易,造成5.5亿美元亏损。国资委提出:“加强监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监管意见,自此,“清理业务”成为国有企业主要基调,金融衍生品市场上交易风险大大降低,一些中央企业的期货交易量也有所减少。

2、由于监事会与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监事会的职责转变,还有一些工作要做。为此,《若干意见》专门明确了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以有利于企业回归到正常的角色中去。因此,国有企业要继续坚持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开拓市场的路子,确立自己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

(三)监事会的职责

1、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2、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开展检查

3、对国资委及职能机构征求的意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监督与被监督本身是一对矛盾,职责不同,就会出现不同认识。不同的企业发展模式,孰优孰劣,有些要靠实践来检验。同时,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容易出现风险的方面,经常与监事会交换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取得监事会理解和支持,创造适宜的公司治理环境。

(四)监事会的工作范围

1、财务监督

(1)坚持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分析财务月报,评估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2)在日常监督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

(3)将企业财务信息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和预算。

(4)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重点分析和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审计方案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对审计中的舞弊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2、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监督

(1)监事会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查阅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访谈座谈,掌握和跟踪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判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加强当期监督,采取日常监督、现场监督,直接监督方法。

(2)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经营管理不参与、不干预、不直接发表肯定和否定的意见。

(3)发现问题,可提交专项报告,或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自行整改。

(4)加强与审计、纪检、财务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相互通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国企监事会列席有关会议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在有些事情上,也要防止出现企业自己束缚手脚,不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的问题。国企监事会的监督活动,要符合企业发展的规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重大事项上,既要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又要坚持企业发展的市场导向,不同观点要加强双向交流。《若干意见》提出,监事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为建立法人治理的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国资委发挥监事会作用的制度

国资委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的主要事项:

1、考核调整领导班子;

2、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企业改组改制、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

4、健全机制,加大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力度。

在考核调整领导班子、财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监事会在国资委发表重要的意见,采纳其他方面意见的份量也在增加,但企业的经营状况仍是考核企业最重要的指标,注重经营周期和自身发展仍然是企业的中心任务。派出监事会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外部因素,关系处理得当,将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企业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若干意见》要求中央企业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1、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党委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提前通知监事会。

2、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

3、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

4、向监事会提交《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分成7个部分和12个附件。

监事会获取企业信息的途径,主要通过参加企业会议,听取和索取企业报告,查阅财务和经营管理资料。企业要配合监事会取得财务和经营管理资料。监事会参加有关会议,会议制度和程序完备即可,监事会不干预会议内容,不发表意见,但会议前后要做好

联络沟通。企业提供给监事会的材料,要研究监事会的职责,注意材料的质量,符合监事会的需要。

(七)监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系

国企监事会代表出资人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情况,重点在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若干意见》的公布再次表明,企业经营管理者由上级任命,代表国有产权,也代表公司和职工,并对下一级企业实施监督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正在转变为国企监事会由国资委派出,代表国有产权(出资人),对企业开展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由董事会聘用,代表公司,并对下级公司进行管理的制度。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作侧重点在于企业自身发展、改革、创新和职工利益保障。企业经营管理者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情况沟通,在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上,获得监事会的认可,避免因为工作衔接不畅,出现监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同意见之间的隔阂。

(八)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

《若干意见》提出,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当年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内容重点反映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揭示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评价企业负责人。发现问题提供专项报告。

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其结论性意见,对评价企业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监督检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中,注意发挥兼职监事的作用,争取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公正的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合理的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公司法监事会制度与《若干意见》的比较

由于国企监事会的特殊性,《若干意见》细化了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一些规定,同时也淡化了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另外一些规定,如《若干意见》没有涉及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起诉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列席董事会的质询和建议权、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等权力。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或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不但使公司内部关系外部化,还将公司内部的监督关系演变为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国企监事会还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监事会,相比之下,行政管理意义的监督内容更多一些,《若干意见》操作性更强,更像一项工作制度。

四、澳大利亚、法国企业法人治理模式比较

国有公司要以境外企业本国法为基准,开展所属境外企业监督工作,不能照搬国企监事会的管理形式。与国内公司董事会决策、企业经营管理者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相比,德国公司监事会权力集中,董事会向监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领导公司、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澳洲公司按照澳大利亚《公司法》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审计财经委员会承担相应的监督工作,监管更为集中。法国公司按照法国《商事公司法》和《新经济规制法》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重要事务,并监督其实施,由执行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法律顾问承担日常监督工作。董事长承担日常经营指挥权和对外代表公司,根据董事长的提议,董事会可以委任一名总经理协助董事长的工作,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建议,可随时解除总经理的职务,总经理的工作处于从属地位。

五、《若干意见》的借鉴意义

目前,国资委推行的董事会试点企业,正在顺利推进之中,其他中央企业拟组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责、权限、作用尚不明确,从尚未进入试点的中央企业治理结构来看,企业经营管理者全部承担了法人治理的任务。《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若干意见》的颁布,给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一个监事会的模型,尤其在如何处理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对矛盾上,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相比,国有企业所属海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简化的多,效率更高,与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现行的治理结构更接近,更容易过渡。因此,今后在设计国有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治理结构时,有必要借鉴海外公司的法人治理经验,加强与其相互衔接,相互适应,顺应国有公司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作者:李辉军 李美佳

第4篇: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各位监事:

我受监事会委托,向大会作XX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对公司XX年度经营管理行为和业绩的基本评价

XX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列席了XX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并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XX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圆满完成了年初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公司的盈利计划。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不违规操作行为。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在XX年里,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次会议,各次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XX年1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责公司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报告》和《***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报告摘要》;

2、XX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XX年半年度报告》和《****有限公司XX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监事会对XX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过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扣除上述投入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应为****元,实际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与应存余额差异****元,原因系:(1)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元,尚未用募集资金补回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项目计划,无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XX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3、关于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公司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设备,转让价款**万元,该项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2)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大楼,从事出售索道票、各类旅游商品及部分办公用地。该项交易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索道配件,合同预算分别为**元和**元,需支付的代理手费****元和****元,本期支付预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8人座单线循环脱开式抱索器吊箱索道,报告期内向****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元,其中包括100万元代理费。上述交易按市场定价,交易公平、合理。

(4)根据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服务协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服务,报告期内共支付水电费**元。报告期内****投资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车,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车款****元。

4、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XX年度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资产置换,也无其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本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召集人:****

时间:**** 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我受监事会的委托,向股东大会做XX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

1、XX年7月2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公司资产被冻结及五万元律师咨询费用途的事宜。

2、XX年8月3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二次会议,讨论关于建议董事会提前或按期召开本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向股东通报公司资产被冻结和虹波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等问题。

3、XX年12月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三次会议,通报讨论了公司中干会议关于追加一万二工程款之事,监事会认为工程款应该按合同办,即使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要追加工程款,也希望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追加工程款问题。

4、XX年1月8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四次会议,监事会成员质询和咨询了一万二工程的监理刘老师,关于工程款追加和房屋保温设计变更问题。刘老师说房屋保温设计变更事先没有通过他。

5、XX年4月1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XX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会会议提出《关于派监事会代表列席经营班子会议》的提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了公司本年度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临时会,三次董事会碰头会。列席或参加了中层干部或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门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尽力进行了考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执行股东大会精神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认真负责的向董事经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疑问提出了质询。根据一年的工作实践,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情况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能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能够按照上年度股东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各部门完成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所制定的XX年度经济责任指标。但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年股东大会精神,没有执行上年股东会形成的关于《》、《》决议,对上年股东会上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对公司XX年的三点建议不予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工作和处理问题,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没有从机制上、制度上、分配上下功夫,缺乏大胆管理的精神,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策忽视股东的权益,从而使得公司工作成效不大,职工积极性不高,股东不满意的状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从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XX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表明:公司全年总收入元,其中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公司本部收入为元,物管公司经营收入元),营业外收入元。公司净利润为元(其中公司本部净利润为元,物管公司净利润为-元)。公司累计利润(公司本部累计利润,物管公司累计利润)。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认为虽然公司报表完整,账目清晰,但是公司财务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原因是公司没有统收统支。监事会还对二级部门物管公司及物管公司的综合科的财务进行了检查。物管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通过了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全年物管公司收入元(其中的元是茶楼交虹开公司的审计经济责任指标)。物管公司的财务仍然没有完整真实的反映出物管公司收支情况,以收抵资的财务处理受到了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口头警告。通过对物管公司及综合科的财务检查,咨询有关主管领导,他都不知道综合科有本独立的已收抵支的帐。监事会认为:物管公司的财务没有做到统收统支,责任在公司领导,广大股东要求公司财务统一的问题是在上次换届时股东会上就提出来了,上年股东会上又形成了决议,由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不执行决议,不进行统一管理,使得一些部门和科室有资金进行二级部门甚至科室的分配,因而引起各部门之间科室之间的相互攀比,相互不平衡,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健全,进而造成了公司职工之间、股东之间的不和谐。

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情况和处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办的秀苑茶庄共投资了元;建设巷工程投资了元;东方明珠商铺2间共计平方米,投资金额元。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之,监事会在XX年的工作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尽力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能,竭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监事会的工作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完成上年股东会所提出的工作目标,监事工作不够大胆,监督检查不到位;二是由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没有分离,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相互不能形成制约和监督,并且对一些重大问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三是经营班子研究讨论一些重大问题时,没有监事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对一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正确,监事不能很好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的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的窘境。所以,监事会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监事会工作不能使股东满意,有愧于全体股东对我们监事会诚挚的信赖。在此,监事会成员诚恳接受股东的批评。

三、XX年监事会工作的打算和对公司XX年的工作建议:

当前,我们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我们要齐心协力,奋发努力,抓住机遇,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监事会将紧紧围绕公司XX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监督的力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强化资金的控制及监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1、继续探索、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司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委派监事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公司资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每年两次对公司、公司二级部门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状况、生产成本的控制及管理,财务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的制度。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掌握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掌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业绩进行评价。

4、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

5、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积极参与在建工程项目,办公物资采购、租房合同谈判。监事会成员要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加强会计知识、审计知识、金融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6、对XX年度公司工作的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全面完整的对公司各二级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增强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公司财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二是再次建议公司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应该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问题和事项实行会议决策制度,并做到公开、透明,以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三是建议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新的一年里,公司监事会成员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大胆、公正办事,履职尽责。同时,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担负起保护广大股东权益的责任。我们将尽职尽责,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5篇: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各位监事:

我受监事会委托,向大会作XX***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对公司XX经营管理行为和业绩的基本评价

XX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列席了XX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并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XX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圆满完成了年初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公司的盈利计划。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不违规操作行为。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在XX年里,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次会议,各次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XX年1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责公司XX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限责任公司XX财务决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XX报告》和《***有限责任公司XX报告摘要》;

2、XX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XX年半报告》和《****有限公司XX年半报告摘要》。

三、监事会对XX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过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元,以前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本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扣除上述投入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应为****元,实际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与应存余额差异****元,原因系:(1)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元,尚未用募集资金补回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项目计划,无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XX,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3、关于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公司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设备,转让价款**万元,该项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2)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大楼,从事出售索道票、各类旅游商品及部分办公用地。该项交易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索道配件,合同预算分别为**元和**元,需支付的代理手费****元和****元,本期支付预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8人座单线循环脱开式抱索器吊箱索道,报告期内向****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元,其中包括100万元代理费。上述交易按市场定价,交易公平、合理。

(4)根据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服务协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服务,报告期内共支付水电费**元。报告期内****投资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车,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车款****元。

4、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XX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资产置换,也无其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本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召集人:****

时间:**** 企业监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我受监事会的委托,向股东大会做XX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

1、XX年7月2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公司资产被冻结及五万元律师咨询费用途的事宜。

2、XX年8月3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第二次会议,讨论关于建议董事会提前或按期召开本第二次股东会,向股东通报公司资产被冻结和虹波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等问题。

3、XX年12月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第三次会议,通报讨论了公司中干会议关于追加一万二工程款之事,监事会认为工程款应该按合同办,即使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要追加工程款,也希望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追加工程款问题。

4、XX年1月8日,监事会召开了本第四次会议,监事会成员质询和咨询了一万二工程的监理刘老师,关于工程款追加和房屋保温设计变更问题。刘老师说房屋保温设计变更事先没有通过他。

5、XX年4月1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XX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会会议提出《关于派监事会代表列席经营班子会议》的提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了公司本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临时会,三次董事会碰头会。列席或参加了中层干部或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门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尽力进行了考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执行股东大会精神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认真负责的向董事经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疑问提出了质询。根据一年的工作实践,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情况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能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能够按照上股东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各部门完成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所制定的XX经济责任指标。但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年股东大会精神,没有执行上年股东会形成的关于《》、《》决议,对上年股东会上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对公司XX年的三点建议不予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工作和处理问题,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没有从机制上、制度上、分配上下功夫,缺乏大胆管理的精神,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策忽视股东的权益,从而使得公司工作成效不大,职工积极性不高,股东不满意的状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从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XX财务审计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表明:公司全年总收入元,其中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公司本部收入为元,物管公司经营收入元),营业外收入元。公司净利润为元(其中公司本部净利润为元,物管公司净利润为-元)。公司累计利润(公司本部累计利润,物管公司累计利润)。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认为虽然公司报表完整,账目清晰,但是公司财务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原因是公司没有统收统支。监事会还对二级部门物管公司及物管公司的综合科的财务进行了检查。物管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通过了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全年物管公司收入元(其中的元是茶楼交虹开公司的审计经济责任指标)。物管公司的财务仍然没有完整真实的反映出物管公司收支情况,以收抵资的财务处理受到了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口头警告。通过对物管公司及综合科的财务检查,咨询有关主管领导,他都不知道综合科有本独立的已收抵支的帐。监事会认为:物管公司的财务没有做到统收统支,责任在公司领导,广大股东要求公司财务统一的问题是在上次换届时股东会上就提出来了,上年股东会上又形成了决议,由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不执行决议,不进行统一管理,使得一些部门和科室有资金进行二级部门甚至科室的分配,因而引起各部门之间科室之间的相互攀比,相互不平衡,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健全,进而造成了公司职工之间、股东之间的不和谐。

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情况和处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办的秀苑茶庄共投资了元;建设巷工程投资了元;东方明珠商铺2间共计平方米,投资金额元。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之,监事会在XX年的工作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尽力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能,竭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监事会的工作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完成上年股东会所提出的工作目标,监事工作不够大胆,监督检查不到位;二是由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没有分离,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相互不能形成制约和监督,并且对一些重大问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三是经营班子研究讨论一些重大问题时,没有监事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对一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正确,监事不能很好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的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的窘境。所以,监事会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监事会工作不能使股东满意,有愧于全体股东对我们监事会诚挚的信赖。在此,监事会成员诚恳接受股东的批评。

三、XX年监事会工作的打算和对公司XX年的工作建议:

当前,我们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我们要齐心协力,奋发努力,抓住机遇,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监事会将紧紧围绕公司XX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监督的力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强化资金的控制及监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1、继续探索、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司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委派监事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公司资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每年两次对公司、公司二级部门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状况、生产成本的控制及管理,财务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的制度。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掌握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掌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业绩进行评价。

4、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

5、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积极参与在建工程项目,办公物资采购、租房合同谈判。监事会成员要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加强会计知识、审计知识、金融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6、对XX公司工作的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全面完整的对公司各二级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增强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公司财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二是再次建议公司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应该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问题和事项实行会议决策制度,并做到公开、透明,以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三是建议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新的一年里,公司监事会成员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大胆、公正办事,履职尽责。同时,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担负起保护广大股东权益的责任。我们将尽职尽责,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6篇:国有企业兼职监事工作报告(范文)

2011年度兼职监事(职工监事)工作报告

兼职监事是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以来,在省国资委监事会的领导下,公司兼职监事本着对省国资委和公司负责的态度,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独立行使权力。通过参加监事会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会议议程、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进行了有效监督,并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内部控制以及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一、明确职责定位,切实履行职责

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监事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011年来,按照《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监事会工作安排,公司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参与了省外煤矿专项检查工作。协同监事会到各单位进行了2011年度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利用四个月时间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山西、内蒙等省外煤矿的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 1

调研。听取了省外煤矿投资基本情况,参与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形成原因,并收集了需要集团公司和省国资委帮助解决的问题及时进行整理归纳。二是参与了物流工作专项调研。调研了解了公司2011年物流工作总体布局情况,物流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参与了对子公司年度工作专项调研。在监事会带领下。先后深入到各子公司进行年度调研,听取了各单位2011年度工作基本情况,监督检查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各项内容,与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谈话和座谈,并就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四是参加了年度集中检查工作。对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五是结合自身的本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收集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了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一年来,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兼职监事全方位参与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规范操作。报告期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做到了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控制度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无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发生。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年来,在积极参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同时,为提升个人沟通协调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的需要,我们注重了自身能力建设。建立了学习制度,统筹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注重增强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突出了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会计审计等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了监督检查实务和运用财务信息化手段等操作能力的训练,切实提高了履行监事会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

在加强日常学习的同时,参加了监事会兼职监事培训班等各类业务学习,不断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好兼职监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国家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三、对加强兼职监事工作的建议

国有企业监事会设立兼职监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一年的企业监督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兼职监事作为监事会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围绕如何有效实施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具体思考。一是加强监督检查要与促进企业整改、为企业搞好服务结合起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 3

议,促进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同时,对企业反映的一些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帮助解决。二是把兼职监事的各项职责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评价标准,促进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对兼职监事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三是结合新形势、新课题,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定期组织兼职监事培训学习,提高兼职监事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7篇:独资企业章程版本(股东,董事会,监事)

外 资 企 业

有限公司

章 程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举办独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

境外法定住址: 电话: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本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电话: 。 邮政编码为: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将遵

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宗旨为: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生产规模为: 年产 万吨(件), %供出口。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以等值的外汇现汇出资(或:其中有 万美元是以等值的进口设备出资,其余 万美元以等值的外汇现汇出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万美元由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自行筹措。

第八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领取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或者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领取执照之日起 1年内分 次缴清。具体缴付如下:

- 1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3-7)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书面委派,期满后获连派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改换董事人选时,需经 名的董事通过,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2次;经 名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 3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为一个会计。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 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条 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中国境内外的银行开立人 民币或外币帐户。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 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每年结算利润1次。本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 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 5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股东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 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本公司财产举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本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 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并报股东确认。

第六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本公司的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对本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 资者所有。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 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四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国政府 有关法规为准,如有不尽之处,由股东修改或补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投资者签字盖章,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审批部 门批准生效。本章程实行日期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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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

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与整合企业监督资源

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一种现代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殊类型,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任、承担的特殊使命以及监事责任制度都与一般的监事会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要想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使命,必须要在不断完善自我和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企业各种监督资源,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公司监督体系,使监督服务于公司效率的提高和股东(含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下面,笔者就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予以探讨,以期能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含义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实质是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内容

1.监督的前提: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

2.监督的重点: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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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3.监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

4.监督的目的: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监督的纪律:依法依规履职,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特点

1.国有企业监事会具有外派性质,比内设监事会更加独立和客观,更能强化“出资人监督”,提高监督的层次和权威性,使监督内容更全面。

2.出资人派出的监事是专职,比兼职更深入和专业,监督工作更经常化和规范化。

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强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更好地处理监督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4.监督主体明确且人格化,监事会成员面临“监督失察”的风险压力,所以更尽职尽责。

5.监事会实行集中管理,便于经常相互交流与研讨,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使得各监事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的各届监事会之间形成了相互激励与制约,促进监事会队伍建设。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运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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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都设有监事会。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体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区实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始于2007年4月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目前已向21家监管企业派出了五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负责承担4-5家企业监事会工作。四年来,各监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国有资产“守门人”、真实信息“报告人”、经营风险“预警人”的作用。虽然四年来监事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监督检查工作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公司法人治理文化意识淡薄,对监事工作认识不足

目前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难以真正达成经营决策(董事会)、执行(经理)、监督(监事会)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对监事会工作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还不足,甚至认为监事会可有可无,监事会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由于监事会实施当期监督,主要任务是财务监督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由于监事会的“不干预、不参与”原则,监事会侧重于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好经营风险“预警人”,即使企业出现问题,监事会只能向出资人汇报,并没有处理权,造成社会及一些领导对监事会的作用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监事会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国有企业面宽链长,监事监管力量不足

3

由于国有企业下属企业数量多、覆盖范围宽,如我们第四监事会派驻的四家企业下属三级及以上的子企业多达150多家,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交通基础建设与运营、现代物流、土地收储与房地产开发、金融、贸易、国际合作等产业,业务覆盖面宽,管理链条长。而监事会成员共4人,下属子公司虽然均建立了监事会,但除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外其余均为兼职,且一人身兼数职,部分人员履职能力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监督工作很难深入,且国有企业企业大量的投资、担保、融资、经营行为大都发生在下属子企业,使专职监事较难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直接影响了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监事会监督手段缺乏必要保障,监管环境有待改善

在监事会的监管实践中感觉到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赋予其“行动”的权力。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但对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却未作规定,以致监事会权能不全,起不到约束作用;也没有出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监督不配合、不按要求纠正的具体追究政策措施,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权威性不够。

(四)监事会监督缺乏高效的操作方法、监督反馈时效性尚待提高

目前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已经将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结合起来了,监事会也做了许多改进工作,但从本质上看,二者的结合状态还有待完善,如何提高监事会的高效监督方法需要进一步研究。监事会的监督反馈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对于在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研究并最终反馈到企业中去,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但是,目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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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机制的时效性并不理想,有些事项需要监督长时间才能写出一个比较完善的综合报告,时间一长,一些问题会失去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监事会队伍激励约束机制欠缺,监事素质能力有待提高

四年来,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不断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监管途径和方法,整体的业务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方面,相对监督对象整体还是偏弱。目前,专职监事的考核均参照公务员的考核标准,由于监事业绩评估体系不健全,对监事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通常“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监事会专职监事是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能力和监督水平直接影响着监督检查的效果。然而,目前的监事会办事处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不健全,尤其是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无法充分激发监事的工作潜力。

三、建立监事会保障体系,整合企业监督资源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既要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自身的制度建设,更要从监督资源整合的视角出发,加强监事会与公司监督资源的整合,通过各种监督资源的优化整合,充分发挥整个监督机制的系统功能,促进整个监督系统功能的优化,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目标。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还存在不少漏洞,影响了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因此,为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应抓紧建立以《公司法》和《暂行条例》为核心的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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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协调与配合,既要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权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权的保护,也要确保监督检查后监督权的实施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1.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

《暂行条例》明确赋予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的职权,然而监事会能否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在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由于独立性是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根本前提,在法律中应进一步明确监事会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并明细监事会监督权限,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其他部门、人员的干涉,为监事会积极执行监督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2.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项权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必须对监事会本身的功能进行优化,赋予监事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项权力,在法律上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知情权和话语权。通过赋予监事会完全、彻底、及时的知情权,规定企业向监事会提供完整、真实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企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以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同时在法律上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一定的执行权,监事会针对企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应当得到有效地执行,只要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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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缺乏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同时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业绩考评机制。为了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效能,必须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业绩考评机制,以此约束监事会及其监事的监督行为,使之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业绩考评机制要以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工作成效为重点,考评应当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三个方面,并将监事会及专职监事的薪酬与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成果适当挂钩,适当增加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干部的任用和提拔上给以专职监事足够的晋升空间和晋升渠道,使得国有企业监事队伍趋于专业化和稳定化。

(二)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

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曾指出,“要充分发挥监事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然而,各个监督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不同的考核体系,怎样才能整合在一起呢?笔者认为应创新监督机制,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职能互补、整体联动”的监督体系,健全监督网络,建立监事会快速反应机制,使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合理设计监督体系制度框架。国有企业监事会应主动关注整合企业监督资源,理顺监督线条,探索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监督部门众多,监督业务重合,多头管理的难题,可以建立以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资源组成监督体系,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统一领导协调各监督部门,并推进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合署办公,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目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现了集团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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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工作部与审计部的合署办公,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时,能综合运用其监督资源,统一指挥,协同作战,优势互补,减少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

2. 职责明确,合理设计监督部门职能分配。监事会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董事、经理层决策、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的专门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等职责。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在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上,各监督部门职能和目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有互补性,建立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应结合企业实际,设计好监督职能分配,各项监督职能有机结合,达到整合监督资源。

3.信息共享,建立各类监督信息交流共享的工作机制。在监督体系内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方式和技巧、监督检查情况等各类监督信息的相互通报、相互反馈和相互交流的工作机制,完善系统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强化重点联系人制度,在派驻企业建立监督工作信息员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反馈及时的信息网络,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改进监督工作方法,提高监督资源整合水平。

4.职能互补,整体联动。注重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赋予传统监督主体补充性的新职能,增强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各个方面的优势,加强对企业重大问题上的监督,特别重视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如要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履职、企业“三重一大” 事项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完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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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审计制度。注意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在实施重大事项的监督时,各类监督主体协同监督、整体联动,形成一体化运作,提高监督效能。

5.运用监督成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实现监督成效,关键在于落实,重点是整改效果及责任追究。要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于考核不称职、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监督发现严重怠于履职的经营者,要及时予以处理;对经营不善、或因失职渎职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者,应及时予以解聘,对重大经营失误负主要责任及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员,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派驻企业对监事会等监督部门提出的的意见,要高度重视,对提出的企业存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及时督促企业对监督成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企业整改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下,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机制的优势,通过监督资源的优化整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权威,努力使监督资源转化为企业发展能力,监督工作转化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监督成果转化为企业降本增效能力,真正实现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作者:凌云 2012/2/21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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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解读

在公司中,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的重要环节,它的名称或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企业可能不尽一致,但公司所有者对它的职能设定应该都是相似的。

一、企业监事会的产生及定位

企业监事会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企业所有者也称为股东、出资人,企业小的时候或创业初期,出资人单

一、经营业务单一,其经营者往往就是出资者本人,这时企业的机构设置也相对简单,所有权与经营权二位一体,出资人掌控企业的一切交易和事项。随着业务领域、活动地域以及经营规模的扩张,企业在资金、营销、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企业的股东变成多元了,单一的出资人变成了股东(大)会,企业的经营权既不能归属于某一个或某几个股东,也不可能由全体出资人共同掌管,而是由股东(大)会决定委托给被称为“董事会”的专业化经营团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制订规划、实施管理,落实股东们设定的公司使命,实现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委托经营的同时,自然产生了对董事会履职绩效的评价问题,专业化经营需要专业化评价,这就产生了专司检查评价的监事会。

监事会受聘于股东(大)会,对出资人负责,其职能主要是检查评价董事会及其所属的经营管理者完成股东确定的经营目标的程度,检查评价他们经营行为的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检查评价他们对公司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检查评价他们编报的出资人据以决策的各类报告是否可靠,同时检查评价经营过程管控的有效性。对经营过程管控的有效性的评价,用COSO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定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就是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至于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价,则是对监事会评价的必要补充,使之更具可信度,是为了保护资本市场带来的公众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满足银行、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管背景及其监事会职能

国有企业监管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定监管”,二是“出资人监管”。出资人的监管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一般通过章程来确定,但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由于其“国有”特性,很多监管措施也会用法律法规形式来表达。在一般法定监管层面,监管目的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调整公司各利益相关方行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在这个层面,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公司没有区别,被同等对待。在出资人监管层面,国资监管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包括《企业管理资产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

无论是一般法定监管还是出资人监管,都还处于发展之中。尤其是出资人监管,由于历史原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责权至今尚不够明确。实践中,一方面“九龙治水”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出资人缺位的现象还很严重,这就很大程度影响了出资人监管的有效性。出资人监管工作的短板,还反映在对监事会工作认识上的偏差,认为监事会的工作对象应该是“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对应“董事会掌管企业的‘未来’,经营层关注企业的‘现在’”。这是由于人们更多地从一般法定监管单一层面去理解监事会职能,片面地对照《公司法》条款,忽视了出资人监管需求。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一方面是法定的,履行一般法定监管确定的职责,另一方面是由出资人规定的,满足出资人的监管需求。出资人不仅关注企业经营的合规性,而且关心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要求经营团队的报告必须是可靠的。企业经营团队必须针对出资人决定的目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控制风险,以对目标的实现提供适当的保证。监事会的职能就是检查企业经营的合规性、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报告的可靠性,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为此,监事会必须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关注企业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的整个过程。管理当局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中必须包含主动向监事会提供监管信息的有效机制以支持监事会履职。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产物,其职能随着国资监管各方对现代企业治理认识和出资人监管机制的变化而变化,并逐步与现代企业的监事会职能接轨。然而无论是对监事会职能的认识还是监管机制的完善都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这就注定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也是渐进的。幸运的是我们有国际公认的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和我国近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理论的指导,可以少走弯路。

丁斌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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