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2022-11-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2015 年6 月9 日,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4 兄妹喝农药中毒死亡, 其母时候愧疚不堪“我没尽到责任”。 (1) 她曾因为家暴而出走, 更是因为家暴而不敢回家探望子女她是悲剧的受害者, 承受着来自家庭中的苛责和重压。

由此, 我们不得不关注社会中存在的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妇女以及她们的权益的保护。

一、现实生活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 一) 保护妇女权益的必要性

1. 从女权的角度来看

女权本义为“妇女在社会上应享有的权利和地位”。 (2) 男女平等是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 首先从形式上实现“男女平等”, 要求男女社会工作和家庭方面实现平等; 其次是要实质上的“男女平等”, 解放各阶层妇女的思想, 注重女性自我的价值表现, 发挥女性的特殊能力, 挖掘并发挥女性的社会力量, 真正实现社会地位的平等。

我国婚姻法的相关修改就参照了女权主义的思想。过去, 婚姻法承认女性的弱者地位, 过于强调女性的权利, 侧重于对妇女弱势地位的认识和提升。2001 年的婚姻法提升了这一思想, 在第二十五条强调了女性的义务, 重新审视女权的真正含义, 真正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 朝着“男女平等”———“实质男女平等”的方向前进。但是在“形式平等”这一块还不能忽视, 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仍然需要加以照顾和保护, 否则难以实现真正的一致性平等。

2.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来看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在宪法中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按照一般的理解, 既然平等, 为何还要向女方倾斜? 苏力教授在《弱者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切入》中认为“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都只是基于社会经济状况和地位的一个分类, 而不是一个道德上或法律上的善恶是非对错的分类。” (3) 贯彻婚姻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动态把握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更要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关注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3. 从实践方面来看

( 1) 女方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无过错方。根据民政部数据, 中国离婚率已连续十年走高。南京大学一项调查显示, 离婚诱因之中, “婚外情”以74. 6% 的高比率居首。 (4) 而在其中, 以男性“出轨”占据了主导地位。妇女经常是受欺负一方。

根据婚姻法解释 ( 一) 第二十二条规定只要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 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都可以得到支持。但是, 如若男方出轨反而提出离婚, 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那么婚姻关系就极有可能会被解除。而处于受害者的妇女对于自己的婚姻就不能得到司法上的维护。很多时候处于无过错方的女方可能并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 还对现存的家庭怀有极大地感情, 更多的时候是因为孩子而不愿意离婚。此外,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但是, 现实生活中, 女方还需要找证据去证明夫妻有多少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此时的男方当然是想尽办法隐藏家庭财产。在实践中, 女方的举证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 2) 女方多是孩子的直接抚养方。现实生活中, 孩子多由女方来抚养。一是出于一种母亲的天性, 对孩子的无限依恋; 二是在司法判例中, 孩子一般会跟从母亲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孩子由女方抚养的几率更大一些。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后, 未抚养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实际上, 孩子处哺乳期, 或者生活中多是女方在照顾孩子的话, 多由女方进行抚养。而男方需要给付的抚育费一般为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 这对于目前的生活水平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 3) 女性婚后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方。女方多在结婚后结束社会工作, 为抚养子女和照顾家庭生活放弃了个人的社会追求。那么她的收入能力明显弱于男方, 而且她的重新回归社会工作以及适应能力都会受到影响。“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仅仅是男性的79% , 其中离异女性是离异男性的81% ”。 (5)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适当帮助”的有义务, 但是, 这是“救急不救穷”的临时措施, 一次性补助之后, 生活困难一方还是缺乏继续生活的物质支持。对于帮助的标准, 国外有“生活保持义务”, 即离婚后丈夫还是要维持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著名的汤姆·克鲁斯对其前妻就负有保持生活水平的义务。

二、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

妇女权益的充分实现, 需要立法和司法的有机结合。 (6) 婚姻法中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也离不开这两方面的措施。

( 一) 从立法层面上

1. 提高过错方离婚法定损害赔偿金额

( 1) 针对“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这方面的有过错的第三者的责任问题, 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 第三者与有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应该为其行为负连带责任。 (7) 但是婚姻关系有很大的人身性, 并不能借鉴其他部门法来进行解释, 因此, 宜单独规定第三者与有过错方当事人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的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失, (8) 这样不仅对婚姻的无过错方进行了补偿, 更是对于社会上破坏婚姻的行为的否定, 这也算是对于我国未将“通奸”等违背放弃忠实义务行为纳入刑法等法律的补充。

( 2) 针对“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势必对于婚姻当事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对此, 法官应该结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作出是多少能够的判决, 要侧重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妇女, 尽量维持她们离婚后的生活质量。

2. 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财产权益直接关乎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财产的不平等使妇女总体上在婚姻家庭中和社区中出于较低的救济地位, 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9) 无疑, 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窄, 不利于维护弱势妇女的离婚后的生活甚至是生存状态。对此, 通过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以此来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手段。比如, 婚姻法不应当把期待利益排斥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期待利益。目前普遍认为关于知识产权中的既得利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期待利益责备排除在外。男方若故意不将期待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 那么, 此项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 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 二) 从司法层面上

1. 注重“反家暴”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行为, 这种暴力行为, 一般体现为身体上的殴打、捆绑, 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 目前还有“家庭冷暴力”一说, 即通过精神上的忽视对女方实施心灵上的伤害。家庭暴力一直是女性的梦魇, 司法层面上也应该注重维护弱势一方。比如, 扩大离婚妇女获得损害赔偿的机会, 作为对其的补偿和对实施家暴一方的处罚; 同时, 也应该作为认定夫妻离婚条件成就的坚实条件, 可以省略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习惯, 不要让身处家暴中的妇女继续生活在痛苦之中。

2. 在诉讼程序中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由于家暴、出轨等通常在家庭中或者是非公共场所实施, 没有第三人见证, 即使有邻居见证, 为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处于“独善其身”的思想, 也不愿意出庭作证; 以偷拍、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这时候, 司法机关就应该在实践中践行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的法律原则, 经妇女方的申请收集妇女受伤害的证据, 调查过错方所拥有的财产。

建立离婚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不失为一种方式。在离婚过程中, 很多时候男女双方形同陌路、针锋相对, 强势的男方定会转移财产、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能对诉讼中的妇女更有益, 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照顾。

3. 加大无过错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规定了对夫妻一方存有生活困难情形, 另一方有能力帮助的应该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但是, 当婚姻真正地闹到法庭上的时候, 夫妻情义很难在冰冷的法庭上体现。这时候就需要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当加大对无过错方的救济补偿和帮助。适当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公平分割”原则, 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经济能力状况, 对处于弱者一方多分财产, 理性运用“均等分割”原则。这也是应付过错一方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良策。

三、结语

婚姻法中关于妇女保护的条文略显原则, 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对处于弱势的妇女一方权益的特殊保护。理论走在现实前面, 现实也应该前进。现行婚姻法中更加强调男女平等, 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但是, 妇女长期形成的弱势地位仍然存在, 现实中也应该注重动态的平等, 在立法上提高过错方离婚法定损害赔偿金额、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司法实践中注重“反家暴”、在诉讼程序中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加大无过错一方的经济帮助等, 加强对处于无过错方的的妇女的倾斜, 注重婚姻法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这将是一个长远的过程。

摘要:男女平等是婚姻法一直以来贯彻的基本原则, 然而, 此项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层面都存在抽象的地方, 在现实生活中反而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情况更加恶劣。因此, 在实践中注重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存在极大的必要性, 需要在动态中贯彻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加强对妇女的倾斜。

关键词: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妇女法

注释

1白皓, 杨威.贵州毕节喝农药死亡四兄妹母亲:我没尽到责任[EB/OL].http://pic.people.com.cn/n/2015/0614/c1016-27151947.html, 2015-6-14.

2刘树孝等主编.法律文书大词典[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1, 11:239.

3苏力.弱者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切入苏[J].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11, 45 (6) .

4

5袁锦绣.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6:65.

6

7

8巫昌祯.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 9:43.

9袁锦绣.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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