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合同

2022-08-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养殖合作合同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

摘 要:由于海水养殖行业的高风险性,我国海水养殖保险领域呈现出保险组织有限、风险保障能力不足的现状。保险合作社作为一种传统的保险组织形式在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和实践基础,可以作为弥补当前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市场不足的一条有效途径。在深入研究中美两国保险合作社实践和理论创新后,结合我国传统合作社的特征和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从性质界定、组织原则、组织构架选择等方面设计了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制度,特别是在区分普通社员和投资社员资格的基础上对决策机制、社员准入及管理机制和分配機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划。

关 键 词:海水养殖保险;保险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有限合作组织;投资社员;制度设计

DOI:10.19631/j.cnki.css.2018.01.009

Key words: marine aquaculture insurance; insurance cooperative; the 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 the 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investment member; system design

一、引言

海水养殖是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全国海水养殖面积为2166.72千公顷, 产量为1963.13万吨, 占全部海水产品总产量的56.25%, 产值为

3140.39亿元,占全部渔业产值的26.16%。但海水养殖活动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相比风险更高,台风、降雨、赤潮、病害等自然风险以及环境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都会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其中严重的自然风险会导致养殖主体丧失再生产能力。一般来说,海水养殖这类高风险的农业生产领域, 发展以政府主导的政策保险更为适合。 但在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中,海水养殖保险还未被列入其中[1]。

目前,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主导模式包括渔业互保协会(辽宁、福建、浙江等地)及其与部分保险公司合作提供的互助渔业保险,地方政府(福建宁德和漳州,辽宁大连)主导的政策性海水养殖保险,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2-3]。海水养殖保险的主要险种正逐渐从“保成本”向指数保险(如风力、气温)转变[2];各地海水养殖保险普遍存在因保费高、保障低、投保不足等原因而导致发展缓慢的现象, 保险组织和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如何弥补海水养殖保险领域组织有限、风险保障不足的状况,成为当前我国保险行业急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作为研究内容, 并在深入研究了我国保险合作社理论和法律实践以及美国新一代合作社、 有限合作组织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上的创新后, 主张结合传统合作社“人合”特征和新一代合作社、有限合作组织在组织关系、 运作方式以及资金方面的创新,设计我国的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制度。 本文的创新之处是从性质界定、组织原则、组织构架选择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制度做出了全新设计。

二、 中美两国保险合作社的实践和创新

(一)我国保险合作社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现状

1.保险合作社的特点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4]。保险合作社一般依据传统合作社理论——“合作社七项原则”① 建立,是典型的“人合组织”,但传统合作社理论针对保险商品并不完全适用。因为“保险”无论作为普通商品,还是将其作为一种服务,它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实质是利用资金对损失进行补偿, 是一种金融活动, 既对资金(或资本)有着更为苛刻的要求,又需要保持足够数量的承保标的以保证经营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保险合作社的特点在于: 社员共同出资设立合作社,合作社是人和资本的结合体;社员不一定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 但只有成为社员才能建立保险关系,即社员没有固定的义务;采用固定保费制,风险和收益由社员共担。虽然保险合作社将特定数量的社员(即投保人)与资金进行了组合,但保险所依据的大数法则对有限的合作社社员数量及合作社的整体资金实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尤其是在海水养殖领域,在潜在的巨额损失面前,仅依靠有限的合作社社员来实现损失共担, 显然是不现实的。

鉴于以上事实,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发展, 不应拘泥于传统合作社以及一般保险合作社的理论束缚, 既要在原有合作社理论基础上进行创新以满足保险经营的特殊要求,也需要考虑未来政策保险的参与,在制度设计上预留对接窗口。

2.我国保险合作社的法律实践

长久以来,我国并没有关于“合作社”这一特殊组织形式的单独立法, 其一般的运行规则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国际上关于合作社的公认原则执行。 而保险合作社对于我国国民来说,也是比较陌生的。近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保险条例》《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 农业保险领域中互助保险组织的相关规定日渐明晰, 为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定了保险合作社的法律地位。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这一规定, 保险作为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技术手段,其“利用者”可以根据该法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5]。2013年3月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以作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2015年1月保监会发布并实施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该办法以《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完善了我国当前对相互保险组织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肯定了以合同形式确立合作互助关系的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分为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应属于服務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专业性、 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这一界定,有利于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以后的具体操作和运行。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保险合作社属于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专业性、 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 但其主体属性依然较为模糊。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了其法人地位,并指出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①,但由于我国对法人组织的界定和分类不够规范和严密, 只能参照我国社会团体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 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标准, 将保险合作社默认为企业法人。 但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经营目的,这又与保险合作社的互助、非营利性宗旨相矛盾。也有的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保险合作社应属于社团法人。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国内学者的建议有二: 一是参照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方法细化我国法人分类, 将包括保险合作社在内的农民合作社定位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互益性法人更为合适; 二是扩大民法中关于企业法人内涵的表述, 增加非营利性企业法人的阐述,以此纠正传统的认识误区, 有利于保险合作社及其他农民合作社的推广。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第二种建议更为可行。

(2)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七原则”建立运行规范。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基本上沿用了“合作社七项原则”,但具体表述和规定有所差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作社七项原则” 中两个核心原则——“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和“成员民主控制”在两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作为合作社核心原则之一——“成员民主控制原则”贯彻最为彻底,两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在合作社或相互保险组织中坚持“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做出了以合作章程为基础,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拥有附加表决权的规定, 但同时也对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针对另一核心原则——“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三款提出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表述比较模糊。在《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一方面以行政区划的地域性为参照标准, 提出会员制和封闭制的设立原则,并未直接规定会员的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则将会员与相互保险组织之间明确界定为是基于投保的合同关系, 会员资格可因保险合同的终止而自动终止,间接实现了自由进退的合作社标准①。

(3)根据涉农保险特点,降低了保险合作社建立的门槛。《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对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在成员人数、初始运用资金、业务及经营区域、章程、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营场所和设施、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同时特别指出,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或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专业性、 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设立标准, 初始运营资金的要求也从普通的不低于1000万元减至不低于100万元。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较为明确的合作社管理法, 较好地体现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七项原则”精神。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则是基于保险商品经营的特殊视角,虽然将经营保险业务的相互保险公司、 合作保险组织纳入监管范围,但监管标准却打满了《保险法》中关于股份保险公司监管规则的烙印。其中,对相互保险组织的描述,与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理论基本吻合,特别是以合同(契约)关系搭建组织与会员(社员)的关系,表明其成员关系与保险关系是非一致性的, 不利于维持相互保险组织稳定地开展业务。此外,现有三部法律法规的宏观指导意义较强, 但都缺少微观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 例如在税收方面都规定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但优惠多少、如何优惠等未做具体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的保险合作社及相互保险组织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美国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传统合作社”是典型的“人合”组织,其构建基础是有共同需求的人的群体互助行为, 这种组织构架有利于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传统合作社所具有的纯粹“人合”特征在“资本为王”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迫切需要对组织结构及运作方式进行创新。在此背景下,美国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简称NGCs)和有限合作组织(the 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应运而生。

1.新一代合作社(NGCs)

新一代合作社(NGCs)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北部的北达科他和明尼苏达两州。NGCs的出现是当地农民面对国内外农产品竞争、消费需求减少、就业机会不足、农产品价格下跌、收入减少等诸多不利因素而自发的一种自救行为,其核心是以合作社作为手段,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并以此提高农民收入。与传统合作社坚持七项原则不同,NGCs具备四个新特征: 社员需要缴纳较高的初始股金,在美国,金额一般为1万~1.2万美元, 全体社员股金占全部资本总额的40%~50%, 剩余部分资金向当地银行筹借;社员缴纳的初始股金对应农产品的交货权, 交货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且该权益可以转让;合作社成员资格封闭,入社和退社都受到严格限制,从而保证了股金的稳定性; 利润及时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社员,不留或很少留公积金,若开展新项目需要资金, 则通过对外借款或向社员收取新股金的形式筹措[6-7]。

与传统合作社相比,NGCs更像是合作社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混合体, 既包括和谐稳定的集体合作氛围,又通过建立合理的产权机制、分配机制调动了社员的积极性, 为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基础。 从组织内部关系看,NGCs社员一般居住在一个区域,相互之间熟悉,利益追求一致,易于联络和沟通,且在封闭的组织中,社员间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督,稳定的成员关系也减少了系统内耗,使整体功能得到加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NGCs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活力,但其局限也十分明显:一是合作社的初始投资1万~1.2万美元的额度过高,风险较大,一方面抑制了一些厌恶高风险的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大量低收入和贫困农户无法获得互助自救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合作社的本质;二是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扩大对外交流,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三是没有充足的公积金留存,使合作社的再生产受到限制, 不利于其长期稳定经营。

虽然NGCs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教育、培训、服务社区的功能也被弱化了,营利的目的性也比传统合作社要强,但凭借其拥有的全新特征,在美国北部和加拿大发展迅速, 已经渗透到信用和金融服务、住房、保健、保险等诸多领域,在农业方面较为集中于加工业和服务业领域。

NGCs之所以还被认为是合作社,关键是其坚持了投资主体与业务利用者相统一的本质特征。但随着NGCs的深入发展, 资金问题始终困扰着NGCs的组织和参与者们, 一股向股份制或有限公司转变的思潮逐渐兴起: 一是合作社社员在退出转让股份时, 其希望股份收益最大化的愿望与新入社社员降低成本, 减少投资风险的期望存在矛盾, 老社员有意向将合作社向股份制或有限公司转变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二是合作社追求高附加值产品所体现的资本密集要求与社员有限的出资能力间存在矛盾, 转化为股份制或有限制公司有利于获得更多的外部资本; 三是外部投资者因为缺少投票权而在利益分配方面与社员存在矛盾, 不合理的投资回报也加大了吸引资金的难度,此外,美国当时的法律也限制投资者对合作社的介入。除了资金问题,社员中存在向市场购买产品履行交货权而不是自己生产产品的情况, 合作社的合作互助性和社员的忠诚度被削弱。

2.有限合作组织

1999年, 怀俄明州的羔羊生产者在组织成立合作社时就受到了资金问题的困扰。怀俄明州的立法机构在2001年率先对现有合作社法律进行调整,颁布并实施了《怀俄明州加工合作社法》(Wyoming processing cooperative statue), 明确确立了有限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随后几年,明尼苏达州、田纳西州、爱荷华州和威斯康星州也陆续颁布实施相似法律制度。2007年, 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完成了《统一有限的合作社社团法》(Uniform 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ct,简称ULCAA)。该法案将有限合作社定义为独立的、非法人社团, 参与这一组织的个体或团体联合起来创建并利用共同所有和控制的企业来实现共同的目的;合作社将所有权、融资、利益获取和社员投资有效融合起来[7]。

有限合作社将社员分为惠顾社员(patron member)和投資社员(investment member)两类。惠顾成员,即“利用合作社所提供服务的成员”;投资成员,即“不利用合作社,但提供创办资本的成员”[6]。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均享有表决权,但惠顾社员的表决权受到照顾。惠顾社员遵循“一人一票”的传统表决原则,表决权统一计算,即大多数社员同意即视为全体同意, 而且惠顾社员的总票数需占到总表决权票数的一定比例(各州规定不同,从15%~51%不等);投资社员的表决权遵循“一股一票” 或章程规定。 在合作社管理层方面,ULCAA规定多数董事会社员必须完全由惠顾社员选出,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人数较少, 也须拥有50%甚至更多的对一般事项① 的表决权。 在收益分配方面, 惠顾社员和投资社员分别按照交易量(惠顾额)或资本贡献参与分配,但ULCAA规定惠顾社员的利润不得少于50%。有限合作社的出现, 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解决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了思路, 是合作社应对现实环境所做出的变革和创新, 对我国合作社的理论发展和社会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总之,新一代合作社(NGCs)和有限合作组织虽然都是基于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实践创新,但其所解决的合作社组织关系、 运作方式以及资金等问题,也是保险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重要议题,对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对我国保险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中美两国合作社的实践和创新为我国保险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首先,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以保险合作社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和基础的, 各级政府及相关政策的支持是其运行的重要保障;其次,保险合作社在坚持合作社“人合”特征的基础上要兼顾保险作为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促进“资合”与“人合”的协调统一;再次,保险合作社应坚持风险导向与自愿参与相结合的宗旨,依据因地制宜、因险而异、因种而别的标准组织设立;最后,保险合作社的发展要维持保险运行所必需的人员、资金数量,可根据不同风险特性进行组织创新, 以达成风险保障的最终目标。

三、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制度设计

从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发展组织有限、 保障能力不足的现状看, 我们可以在借鉴中美两国保险合作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利用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组织的创新思路,从性质界定、组织原则、组织架构选择等方面对我国基层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制度进行理论设计。

(一)性质的界定

构建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 首先必须要考虑保险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满足大数法则要求的充足标的、稳定的现金流、风险的可保性、坚实的保障基金是保险运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虽然可以不如公司制的保险机构那般严格, 但足够的可保标的和充足的资金也是必要的运行前提。因此,合作社组织结构的搭建需要在成员的稳定性、 初始资金以及盈余分配等方面充分考虑到“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同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保险”的消费性商品(或服务)属性。

有学者认为, 保险合作社是惠顾者角色与投资者角色高度匹配的金融互助组织, 是成员所有的消费型合作社,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其成员通常是基于顾客关系履行投资者角色并获得收益权, 而且实际上在组织内既没有表决权也没有控制权[8]。作为体现成员间金融关系的特殊类型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对于组织现金流的稳定、稳固的组织成员关系以及成员专业知识等方面固然有着较高的要求, 但从我国海水养殖保险供给的现状看, 组织合作社应是养殖户面对外部市场保险商品供给不足而做出的一种互助性自救选择,其目的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开展, 保护自身合理的经营收益。 即使有其他投资者出于营利性目的介入保险合作社, 也不能侵害合作社社员的基本利益,阻碍组织目标的实现。坚持一般成员对合作社控制权的掌握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合作社的基本理论, 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应属于消费型农业(或农民)合作组织,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养殖户利益,维持海水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原则

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构建须在海水养殖生产品种、技术复杂性,地域差异性和高风险性的基础上,遵守以下组织原则:

第一,以保障海水养殖生产持续稳定运行,保护养殖主体合理收入为根本目的。

第二,以“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成员民主控制”等合作社核心原则为基本运行标准。

第三,坚持“因地制宜、因险而异、因种而别”的组织设立标准。其中,“因地制宜”是要以海区环境、 养殖方式等地理及其他客观条件为依据;“因险而异” 是强调根据不同风险对海水养殖活动的影响而设计保障方案;“因种而别” 是要以海水养殖品种作为组织成立及保险计划安排的标准。

第四,坚持“延续传统,勇于创新”的经营理念。“延续传统” 指的是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合作社运营的经验和成果;“勇于创新” 则是要在尊重国情差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创造性、有针对性地解决遇到的問题。

(三)组织构架的选择

为方便研究, 首先假定参加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养殖户或养殖企业在不受特大意外风险损失影响的条件下会持续从事海水养殖活动, 即将不能承受的大额风险损失作为海水养殖户或养殖企业退出该行业的惟一因素。 此种设定的目的是排除由于价格或盈利水平降低等因素, 养殖户或养殖企业退出该生产领域, 进而退出保险合作社的情况。虽然海水养殖产业的技术性要求较高,大多数养殖户或养殖企业具有从事海水养殖的丰富生产经验和专业技能,行业进入难度相对较高,但由于很多海水养殖活动的技术较为成熟, 不排除在市场需求旺盛或海产品价格走高的情况下, 逐利资本和部分农民短时间进入该领域, 进而对保险合作社稳定性产生影响。 此种特殊情况要在社员入社资格上予以考虑。另外,此处主要以基层(镇或乡)保险合作社为研究对象,暂不考虑更高级别的区域性保险合作总社、 联社以及全国性合作社的构建问题。 在我国设立基层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应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社员认定

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设立的一般条件应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社员由两部分组成:普通社员和投资社员①。

普通社员, 一般为具有一定从事海水养殖生产活动经验的养殖户或养殖企业, 是组建合作社的主体, 是具有抵御海水养殖活动风险需求的主体。对于不同的海水养殖活动,养殖户或养殖企业应具备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以降低合作社风险,具体年限可因具体养殖产品而有所区别。 普通社员需要与合作社以合同形式建立保险关系; 在考虑风险同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合作社普通社员的范围以镇或乡为单位, 最低初始社员数量应不少于50~100人, 单一社员初始资金份额为10 000~20 000元。 初始社员数量和初始资金份额的设定以《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最低初始运营资金为100万的规定为依据;具体成员数量和出资金额可依据行政区划范围大小、养殖品种的经济价值、近3~5年损失均值等数据灵活确定。

投资社员, 一般由具有开展海水养殖保险业务资金、技术、人员以及意愿等条件的保險企业组成,其参与合作社的目的是拓展市场和业务范围,分散经营风险, 并获得利润。 投资社员主要在资金、保险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②;投资社员可作为发起会员; 投资社员出资数额以不超过普通社员初始出资总额为限。

普通社员和投资社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参照《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制定。但在具体运行机制上, 普通社员和投资社员在合作社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明显差别的。

2.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主要运行机制设定

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运行机制的特色主要表现在决策机制、 社员准入及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三个方面, 且普通社员和投资社员在其中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表现。

(1)在决策机制上,保险合作社可将传统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原则”与公司的“资本控制原则”相结合。一是合作社应设立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普通社员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且表决权统一计算。这种规定既遵循了合作社“民主控制原则”,也借鉴了NGCs中,惠顾社员表决权统一的规定,有利于普通社员形成合力,维护共同利益和合作社建立初衷。二是投资社员按照提供资本的数额以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享有表决权,但投资社员的表决权总额不能超过普通社员的表决权总额。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突出合作社“人合”的属性,使合作社的既定目标和经营活动不因资本权利干扰而受到影响,也是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还能称之为“合作社”的根本原因。三是合作社还应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董(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设董(理)事长一名,董(理)事若干,均由社员选举产生,投资社员不得担任董(理)事长,但董(理)事中必须包含投资社员。监事会成员也由社员选举产生,且必须包含投资社员。 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可由董(理)事会负责,也可由董(理)事会聘任职业经理负责。 这些规定既有利于投资社员发挥其在保险领域经营管理上的优势, 也保持了投资社员在合作社中“投资者”身份的本色。见图1。

(2)在成员资格管理方面,实行“半封闭原则”,设置入社初始资金份额和入社“封闭期”。第一,普通社员入社需事先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合作社的股金和初始运行资金, 并与合作社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与缴纳的初始资金相挂钩;合作社设定入社“封闭期”,时间一般为3~5年, 社员所缴纳的初始资金设定为封闭期内预计应缴保费数额或其倍数;在封闭期内,普通社员不得退社,但可不与合作社签订保险合同;封闭期结束后普通社员可自由退出, 并根据合作社经营情况退还所缴纳的初始资金。第二,投资社员在合作社成立之初, 应根据章程规定足额缴纳资金作为合作社的股金和初始运行资金, 所有投资社员所缴纳的股金之和应与普通社员所缴股金之和保持适当比例, 但最高不超过普通社员所缴股金之和,并与其在社员大会的表决权相对应;投资社员同样受“封闭期”限制,封闭期内不得退出合作社,但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在具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社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股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投资社员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股金根据经营情况返还。 在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中规定初始资金份额和封闭期, 主要是为了保证保险合作社现金流的稳定, 一方面维护了保险经营的稳定和持续, 满足了保监会关于相互保险组织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要求, 另一方面也符合部分海水养殖生产活动的实际情况, 因为很多海水养殖产品的一个养殖周期由多个自然年组成,更有利于划定风险,明确保险责任,合理确定每期保费。

(3)在分配机制上,坚持资本优先原则,原则上仅对投资会员直接分配盈余, 以保护投资社员的积极性。第一,普通社员不参与盈余分配,不直接享受保险合作社的经营成果, 而是通过降低保费或提高保额的方式变相享受盈余; 普通社员在封闭期结束后退社的,除返还初始资金外,还有权享受盈余分配, 具体分配方法应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 原则上按照初始资金份额在总股金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在封闭期内,合作社对投资社员可不分配盈余;封闭期结束后,合作社应对投资社员定期进行盈余分配; 合作社资金可由投资社员代为运营管理,但应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社员同意;合作社若涉及再保险业务, 应优先向开办再保险业务的投资社员投保。

之所以在资金分配方面做出上述规定, 主要是因为普通社员和投资社员加入保险合作社的动机不同。普通社员是希望通过加入合作社,以互助的方式实现风险分散, 保证自身的财务稳定和海水养殖生产活动的持续性。因此,保险的运行机制和损失补偿的原则与合作社非营利性的宗旨保持一致。 而海水养殖的高风险和弱质性的产业特征又使养殖户和养殖企业无力单独应对巨额风险损失,从而需要外部资本进入,提高合作社的保障能力。在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构建设想中,投资社员身份的设定是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的, 即限定为保险企业。从保险企业角度看,追逐利润是企业的核心目标。 国内保险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放弃海水养殖等农业保险领域的原因是利润,而近年来开始尝试开辟海水养殖保险等农险市场的目标也直指利润。投资社员身份的设定,一方面给保险企业提供了开拓市场、 寻找利润增长点的机遇, 另一方面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既直接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般农业保险业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还能因为参加涉农保险业务而享受国家在政策、 税收甚至资金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成为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的投资社员是一举多得。

其他构建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所需条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保险条例》《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险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

(四)注意事项

总体上看, 我国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在社员身份认定和决策机制、 社员准入及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与我国当前国情相吻合。但发展此种保险组织还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投资社员的认定。在法律方面,我国关于合作社以及保险合作社的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于“投资社员”这一特殊身份的合法性认定。美国有限合作社的发展,也是建立在立法先行的基础上的。保险企业以“投资社员”的特殊身份参与海水养殖保险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领域的相互保险活动在我国还没有先例。若单纯从保险投资角度看,保险企业投资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可行性还需要国务院、 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认可。

2.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组织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农业保险中,无论是保费的直接补贴,还是巨灾补偿、再保险以及其他风险分担机制的设置,对于农业、农业保险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世界各国在处理农业问题上的普遍做法。 我国政府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其参与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就保险合作社这类自发的互助性组织而言,全国性、区域性合作社组织的规划, 巨灾保险或再保险制度的安排都是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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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亮

第2篇:文莱韩国签署水产养殖研究合作备忘录

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站消息,文莱与韩国政府签署水产养殖研究合作备忘录,借2国专家的合作提升文莱水产养殖业水平。

2国海产合作研究签署仪式昨日上午在文莱工业暨主要资源部礼堂进行。由文莱渔业局代局长阿都哈里迪与韩国国际渔业署署长崔完铉代表签署。

文莱工业暨主要资源部常任秘书哈嘉诺玛及韩国驻文莱大使崔炳九是这活动的主要嘉宾,并证明该合作备忘录的签署。

随这该项合作备忘录的签定,2国将要在水产业展开的合作研究范围包括研究如何不破坏海洋健康生态的方式进行增加海产收获,捕鱼技术和先进的水产养殖环境评估方法,研发新且高效的水产养殖方法和开发新养殖品种和有系统的繁殖培育技术。

昨日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也列明2国专家也会对浮游生物及藻类进行研究和进行2国专家互访,相互提供训练,联合举办讲座,甚至联合进行新项目等。

(摘自《联合早报》,2014-07-15)

第3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研究

【摘要】合作开发房地产模式逐渐受房地产行业的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然而,房地产开发程序复杂,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经过立项、规划、用地等的行政许可程序并且合作开发房地产涉及到国土管理、涉及投资、城市规划、建筑施工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且这些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所以,出现了很多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方面的法律纠纷。因此,本文欲对影响房地产合作合同效力因素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资质;效力补正

1引言

作为一种资源和资金整合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在市场起步之时就己存在。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有了迅猛的发展。此行业对土地资源和资金都有较高的要求。很多企业有资金但没有土地资源;而也有很多企业有土地资源,但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及相关开发条件。合作开发房地产模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实现了土地和资金的有效整合并达到双赢甚至多赢。

然而,房地产开发程序比较复杂,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经过立项、规划、用地等的审批登记程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种类繁多,内容庞杂,法律关系也复杂,这大大提高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复杂程度。

房地产与每个公民的生活及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甚至影响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整体建设水平。因此,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除了符合一般的合同效力要件之外,还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方面的特殊要件,尤其在实务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主体资质与合作开发合同效力补正

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推动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作为城市建设的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的整个开发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是指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下面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对合作合同的影响,并探讨如何补正的问题。

2.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对合作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行业的最终产品是房屋等建筑物,这些产品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

合作开发房地产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种模式,自然也应该符合上述规定。换言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践当中,许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向有土地有资金却没有姿势的合作者出卖或出借自己的开发资质并不实际参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

2.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补正

2.2.1合同效力补正的意义

合同效力的补正即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修正,使合同轉化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的补正分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补正。前者是消除合同的违法内容,后者是合同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条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2.2.2合作主体均无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效力补正

国家虽然要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参与开发建设的主体必须具备开发资质,但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补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为了房地产行业的有效监管,相关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不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核实,也不得不经过繁杂的手续来审核颁发经营资质证书。第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常常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对社会的稳定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这种做法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3 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许可对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后,就获得了房地产 发的合法资格。接下来要进行的就是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房地产项目实行一系列严格的事先审批程序。

3.1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对合作合同的影响

企业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意味着获得了房地产开发的合法资格。接下来进行的是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房地产开发的最初工作即筛选开发项目,选定后可以发展项目前期的研究工作(包括制定初步开发方案、项目初步可行性分析、规划方案初步论证等等)。

3.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获审批的合作开发合同的后果

依上文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为契约,是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效力性规范,不影响合作 发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却未获立项审批手续,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经过立项审批,房地产项目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未获立项审批的合作合同当事人不允许分配房地产项目的利益及房产"的规定,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

4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影响和效力补正

4.1以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效力与效力补正

4.1.1以划拨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我国根据用途,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划拨土地。与此对应,国家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和划拨土地无偿使用的制度。土地使用者通过支付出让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所以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成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对象。

4.1.2划拨土地进行合作开发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可转让、出租、抵押,不可用于任何投资活动的,它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因其不可交易性而无法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与所有权分离,独立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流通。

虽然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提供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在一定程度减少了闲置的划拨土地的数量,采取补正制度实属无奈之举。从法治和社会的长远利益看,它不但不能促进土地交易市场的规范化,更有碍于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4.2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效力与效力补正

为农民生活的稳定,农村的协调发展,国家必须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在实践中,为了尽快脱贫致富,一些乡镇政府,甚至一些村组织,提供集体土地与有实力的房地产经营者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从转化土地性质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将集体土地征用转化成国有土地。因此,房地产经营者合作开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就必须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通过政府审批并交土地出让费等方法将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只有改变土地性质为国有,人民法院才允许房地产经营者继续进行合作开发经营活动。

4.3未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与效力补正

合作合同主体: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合同主要内容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我们可知权利归属清晰是物权变动的前提,同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行为,必须也要以拥有土地权属证明为前提。因此,想支配该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证明自己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而证明自己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前提。实践当中,很多房地产经营者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就开始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现象颇多。

5结语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一种重要形式,它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业行业的发展,这表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己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要求和必然的结果。

参考文献

[1]赵勇山:《中国房地产法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朱树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高富平,黄武取:《房地产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兰育

第4篇:养殖合作合同

甲方:恩施屯宝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土狗养殖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乙方出资建设甲乙双方共同设计确定的标准土狗养殖场,包括狗舍、化粪池、给排水设施。

二、待养殖场建成,乙方开始引进狗苗和种狗,若乙方资金有困难,甲方支付乙方收购保证金,支付比例为

三、乙方养殖过程中需保证土狗接受狂犬疫苗等动物疾病疫苗注射的疾病防御措施,保证狗源的食用安全性。

四、产品质量标准:科学合理的养殖,交货时成狗不得太肥(具体标准为体重/体长≤体重/体长的平均值的

倍),养殖场中必须保证必要的空间作为狗的运动场所(具体标准为1.2平方米/只,交货时不得提前过度饱食以增加重量。

五、2012年甲方给乙方的成狗保护收购价为:7.5元/斤,视养殖成本双方届时界定最终收购价,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狗种市场收购价的最高标准。

六、乙方保证2012年交付乙方成年狗500只,超出500只以上甲方也必须保证收购,否则乙方有权不受甲方制约自行处理该批次狗源。

七、本合同签约期为5年,供应价格及养殖数量双方每年核定一次。

八、乙方所养殖土狗不得出售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若甲方在市场价格低迷时不按最低保护价收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不偿还甲方收购保证金,若乙方将狗卖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视为违约,应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收购保证金。

十、此合同一式两份,为双方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ND

第5篇:合作养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地处_______省_______县,是国家级的旅游景点,风景秀丽自然资源丰富,为合理利用和开发当地现有资源,甲方投资兴办了以______________农业科贸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具有规模的蛋鸡养殖厂。乙方属于国家级饲料科研机构,拥有国内一流的畜禽饲料营养技术和众多科研专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强强联合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技术合作协议:

一、合作宗旨

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原则下,为提升甲方的科技竞争力,提高甲方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蛋鸡产品的绿色养殖技术方面进行合作,乙方为甲方的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蛋鸡产品养殖技术提供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绿色品牌蛋鸡饲料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的研制单位。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及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农产品深加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进度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和生产系列饲料配方。甲方对乙提供的生产配方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再向_______省境内及周边省市的任何一方转让和泄密。

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配方内容泄密或转让给第三方。

3、甲方销售产品(蛋品和饲料)的宣传、外包装等可冠“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研制”字样。

4、双方确保所采购原料质量,共同合作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努力降低蛋鸡产品成本,提高甲方品牌蛋鸡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5、甲方有义务将有关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乙方,以便乙方调整配方或派专家到该市场进行技术服务。

6、甲方负责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技术专家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适合市场需要的绿色品牌蛋鸡系列饲料生产配方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从饲料配置环节保证饲料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规定,每枚鸡蛋中胆固醇含量要≤200mg,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其他如卵磷脂≥1.48g/每枚、铁≥17.2mg/每枚、锌≥14.7mg/每枚、硒≥0.23mg/每枚等指标高于国内同类先进产品,并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对配方进行适时调控,以满足终端用户对绿色产品饲养的市场要求。

2、双方未达成续约协议,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签约地: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第6篇:养殖合作合同

合同书

甲方:恩施屯宝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土狗养殖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 乙方出资建设甲乙双方共同设计确定的标准土狗养殖场,

包括狗舍、化粪池、给排水设施。

二、 待养殖场建成,乙方开始引进狗苗和种狗,若乙方资金有

困难,甲方支付乙方收购保证金,支付比例为。

三、 乙方养殖过程中需保证土狗接受狂犬疫苗等动物疾病疫

苗注射的疾病防御措施,保证狗源的食用安全性。

四、 产品质量标准:科学合理的养殖,交货时成狗不得太肥(具

体标准为体重/体长≤体重/体长的平均值的倍),养殖场中必须保证必要的空间作为狗的运动场所(具体标准为

1.2平方米/只,交货时不得提前过度饱食以增加重量。

五、 2012年甲方给乙方的成狗保护收购价为:7.5元/斤,视养

殖成本双方届时界定最终收购价,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狗种市场收购价的最高标准。

六、 乙方保证2012年交付乙方成年狗500只,超出500只以

上甲方也必须保证收购,否则乙方有权不受甲方制约自行处理该批次狗源。

七、 本合同签约期为5年,供应价格及养殖数量双方每年核定

一次。

八、 乙方所养殖土狗不得出售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否则视为

违约。

九、 违约责任:若甲方在市场价格低迷时不按最低保护价收

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不偿还甲方收购保证金,若乙方将狗卖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视为违约,应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收购保证金。

十、 此合同一式两份,为双方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

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第7篇:养殖合作合同范本

养殖合同书是指养殖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具体明确的有关双方当事人责任与义务、付款方式、解决纠纷等方面,以便双方当事人在出现有关违约情况时,可以依法追究违约人的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的一种协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养殖合作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一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投资宗旨

:以发展公司,使双方在经济上得到合法盈利为宗旨。

第二条

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山东省---------县-------镇----------村--------区。

第三条

合伙投资期限合伙投资期限

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

1、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投资期间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5.

财产为双方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双方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为60%,-------为40%)。

2.债务承担:合伙投资债务先由合伙投资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可协商偿还,协商不成以各合伙投资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投资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并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投资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投资债务;⑤____________。2.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投资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

2.

经营管理:

由出资各方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出资方一致通过的原则。

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由____担任,副经理____人,由____担任,任期____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___担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出资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

1.

未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

3.

如合伙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投资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投资期届满;

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运营。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投资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础上,XX庄园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县ZZ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养殖的约定

1、甲方给乙方提供符合养殖的地块(按丈量为准)亩,地租为每年每亩400斤小麦和400斤玉米。

2、养殖区域水、电、路基本齐全,交通便利。

3、建设10个猪舍。每栋猪舍养猪500头,由乙方出资建设,要按xx县新大牧业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图纸施工,项目建成后,符合新大牧业要求与验收,猪苗饲养等其它养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的要求。

4、工程按图纸建设要求建设到一半,甲方给乙方拨支持资金10万,待到乙方养猪出肥料时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给乙方肥料款50万元。

5、乙方养殖户产生的粪便、沼液、污水不许自行销售,统一给甲方使用、支配。

6、乙方有配合甲方项目验收的义务,对外甲方可称养殖厂是庄园的一分子。

7、关于养猪厂的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8、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约定和变更用途。

9、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内容要求实施,如未按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要求实施,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建设猪场的水、电、路等生产要素符合要求,并保证保证车辆顺利进出。

2、双方共同负责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的地方治安、社群关系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各项检查工作、关系协调等事宜,以保证乙方安心生猪养殖。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养猪厂的建设,保证在合同期内按时完工。

2、乙方负责生猪饲养所产生的粪污的环保处理,实现粪污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乙方负责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园区主渠,所有肥料归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环评手续及评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非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建筑总成本的20%。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为30年,本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地处_______省_______县,是国家级的旅游景点,风景秀丽自然资源丰富,为合理利用和开发当地现有资源,甲方投资兴办了以______________农业科贸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具有规模的蛋鸡养殖厂。乙方属于国家级饲料科研机构,拥有国内一流的畜禽饲料营养技术和众多科研专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强强联合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技术合作协议:

一、合作宗旨

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原则下,为提升甲方的科技竞争力,提高甲方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蛋鸡产品的绿色养殖技术方面进行合作,乙方为甲方的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蛋鸡产品养殖技术提供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绿色品牌蛋鸡饲料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的研制单位。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及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农产品深加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进度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和生产系列饲料配方。甲方对乙提供的生产配方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再向_______省境内及周边省市的任何一方转让和泄密。

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配方内容泄密或转让给第三方。

3、甲方销售产品(蛋品和饲料)的宣传、外包装等可冠“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研制”字样。

4、双方确保所采购原料质量,共同合作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努力降低蛋鸡产品成本,提高甲方品牌蛋鸡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5、甲方有义务将有关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乙方,以便乙方调整配方或派专家到该市场进行技术服务。

6、甲方负责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技术专家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适合市场需要的绿色品牌蛋鸡系列饲料生产配方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从饲料配置环节保证饲料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规定,每枚鸡蛋中胆固醇含量要≤200mg,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其他如卵磷脂≥1.48g/每枚、铁≥17.2mg/每枚、锌≥14.7mg/每枚、硒≥0.23mg/每枚等指标高于国内同类先进产品,并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对配方进行适时调控,以满足终端用户对绿色产品饲养的市场要求。

2、双方未达成续约协议,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签约地: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仅供参考

第8篇:农户合作协议-土鸡养殖合同

土鸡养殖合同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满足急需,扩大销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9篇:蛋鸡养殖合作协议

养殖合作协议书

甲方: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XX

为了引导广大养鸡户科学饲养,提高养殖综合效益,我XX公司一直致力于“打造健康养殖的引领者”,始终坚持“客户发展了,我们就发展了;客户成功了,我们也就成功了”的客户理念,现与XXXX养殖专业户XXXX就合作养殖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必须全部使用甲方的饲料产品,并帮助推广甲方饲料产品。

2. 资金合作方式:由甲方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管理,养殖所得利润按7.5:2.5分成(即甲方得75%,乙方得25%)。

3. 养殖场设施购进能开正规发票的必须开正式发票,不能开的乙方负责记账。乙方必须建立养殖场详细明细账目,每月一清账,账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留档。

4. 甲方有随时抽查监督的权力,如遇与实际不符合,或是乙方不按甲方的意见管理,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加倍赔偿。

5. 乙方遇到问题不能自作主张,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解决。

6. 凡在本养鸡中所开展的养殖新技术不可随便传人(如传:一则必须是使用甲方饲料的客户,二则提供有偿服务)。

7. 乙方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养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制度,严格按照无公害标准化养殖场规章制度执行。

8. 养殖场折旧与归属:一旦乙方不在本养殖场从事养殖工作,甲方有权出租给他人,并负责收租费。若最后无人从事养殖或租用,应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对养殖场进行折旧评估处理,并拆除地面上建筑物。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不得干涉。

9. 本次合作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乙方主要负责管理工作,甲方需要每月从养殖场经营利润中先支付乙方管理费,每批鸡(5000只/批)每天20元,按月支付。

10. 养殖场雇工安排:乙方有权根据养殖场养殖管理需要雇佣工人,负责养殖场的喂料、饮水、消毒、清粪、捡蛋、装箱及一

切与养鸡有关的杂活。但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报告雇工考勤和

工资支付实际情况。按照目前市场行情,青年鸡每千只雇工费

8元,产蛋鸡每千只雇工费10元。

11. 养殖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2. 乙方的管理职责:乙方负责养殖场管理工作,包括每批鸡的日

常管理、疫病防治、购买养殖所需物品。每月乙方向甲方汇报

当月养殖场管理状况、雇工使用情况、养殖场收支状况等实际

状况。

13. 甲方必须每月给足乙方所用资金,如果资金不到位,乙方有权

处理养殖场固定财产。

14. 养殖场防盗措施:每栋鸡舍都要安装防盗设备并喂上狗;若出

现被盗情况可报警处理,乙方不负责赔偿损失。

15. 养殖场雇佣工需要押一个月工资,凡是不按条例、制度执行者

或偷盗者,其工资全部扣除,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加倍赔偿,

严重时经公处理。

1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代表:乙方:XXXXXXXXXXXXXXX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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