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信息公示报告

2022-03-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由于报告格式复杂,内容要求简要明确,很多人对写作报告,甚是感到苦恼。非常需要一份正确的报告格式范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信息公示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单位信息公示报告

单位公示报告

关于推荐《(项目名称)》申报 “2013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已在项目完成单

位公示的报告

按照省科技厅《关于2013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鲁科奖办字[2012]12号)要求,《(项目名称)》申报 “2013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事项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项目全部完成人所在单位)以(方式)公示。 公示期间,(项目全部完成人所在单位)范围内没有对该项目的项目名称、申报奖种、项目简介、全部完成单位及排序、全部完成人排序及对项目的贡献和工作量、代表性论文论著目录页(仅指自然奖)、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页(仅指发明奖)、推广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页(仅指进步奖)等的异议。

特此报告。

(项目完成人所在法人单位盖章)

二〇一三年月日(要求大写)

第二篇:单位公示报告

关于推荐《(项目名称)》申报 “201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已在项目完成单

位公示的报告

按照省科技厅《关于201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鲁科奖办字[2012]12号)要求,《(项目名称)》申报 “201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事项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项目全部完成人所在单位)以(方式)公示。 公示期间,(项目全部完成人所在单位)范围内没有对该项目的项目名称、申报奖种、项目简介、全部完成单位及排序、全部完成人排序及对项目的贡献和工作量、代表性论文论著目录页(仅指自然奖)、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页(仅指发明奖)、推广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页(仅指进步奖)等的异议。

特此报告。

(项目完成人所在法人单位盖章)

二〇一三年月日(要求大写)

第三篇:企业信息公示-工商-企业年报-报告-操作指南

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操作简介

1.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点击右上角“使用帮助”,看完全都清楚了。

2.年报流程:

进入该系统—>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联络员备案—>进入填完信息后,备案表保存打印,交工商局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入该公示系统—>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登录—>报告在线填报。其他信息填报流程相同。

3.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考此流程。个体工商户也可提交纸质报告表。详询所属辖区基层工商所。

第四篇: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示信息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示信息》的内容,具体内容: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希望能帮到你。全国企业信用信...

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希望能帮到你。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 2014 年 2 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的使用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3]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5 年 6 月 1 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 月 1 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的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的查询方法

1.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

2.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 5 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

的公示内容

工商公示信息

该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商事主体通过各级工商机关使用省局业务系统办理登记或备案等业务完毕后,该商事主体的信息实时同步在此系统公示。

1、登记信息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

2、备案信息

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

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该部分信息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获得许可的信息,商事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篇:单位公示表

上蔡县XXX(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

及实名制信息采集情况公示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编〔2014〕32号)要求和《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滑县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编办会同县监察(纪检)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开展核查工作。现将我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具体信息附后)。

公示时间:2014年月日至月日(至少五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信息有异义,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反映:

1、向本单位人事部门反映,电话:;

2、拨打上蔡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及实名制信息采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922318,进行反映。

3、通过上蔡县机构编制核查邮箱:scxbbww@126.com进行反映。

附件: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及实名制信息采集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六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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