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

2023-02-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

我国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民事诉讼法》第230条【执行和解】① 《民诉司法解释》第466到468条规定:1、执行和解后达成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中止,也可选择撤回执行申请;2、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应法律后果为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并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裁定不予执行;3、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的期间。综上,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是两个层面的,实体上就债权实现内容作出了处分;程序上,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选择可以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因而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也应该体现于两个层面,一是私法层面的合意,二是程序层面选择。故我国目前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符合了“诉讼契约”的概念② 。

二、基于性质分析其可诉性

从实体角度来看,既是契约,就可以对其成立、效力、以及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问题提起诉讼。

从程序角度来看,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也做了约定或处分,这一行为使得原有的执行程序的状态受到影响,这一点将“诉讼契约”与普通契约相区分,因此欲行使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权利或是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诉都会受到其先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以及现有法律规定的限制。从而基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起诉是有条件的。综上,基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是存在的,但因为其特殊的性质,对其可诉是有条件的。

三、债权人基于执行和解协议起诉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止的状态下,可以申请恢复原有执行程序。这种状态下法律明确了债权人的唯一救济途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就和解协议另诉。

法院已经宣告执行终结但申请执行时效未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重新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但反对的学者会认为这样的另诉属于重复起诉,且违反已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作者就这两点反对观点做如下反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时候才能构成重复起诉即:1、前后诉当事人相同;2、前后诉标的相同;3、前后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据此,基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起诉不符合剩下的三点,具体而言,前诉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原始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诉标的是双方新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基于和解协议的起诉后果对于原裁判的否定不是全部的,仅对当事人合意之内与原判决裁定不一致的部分做出了对原判决的更改,但作者认为这不能算是实质否认前诉裁判结果。故,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诉讼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就既判力而言当事人在新诉中所主张的请求和事项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前诉完全不冲突、不相反,因此并不违反既判力的消极方面;当事人的新诉甚至是必须以前诉裁判事实和确定的履行内容为基础的,因此并不否认既判力的积极作用。

综上债权人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也具有合理性。

在法院宣告执行终结以后且申请执行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原判的权利已经消灭,其就只能通过对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综上,法院宣告原执行程序终结后,针对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诉,且在申请执行时效未届满以前,债权人再次申请执行原判的权利也是并存的,但权利实现的内容却只能是一种,即债权人选择申请执行原判就意味着其放弃了和解协议中的权利内容,其选择了就和解协议起诉并获得相应胜诉判决就意味着其放弃了申请执行原判的权利。毕竟实现权利的途径是可以选择的,实现的内容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最终实现的内容只能是唯一的。

四、总结

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未经过前债权人基于和解协议的起诉权和再次申请执行原判这两种救济途径是并行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但最终只能就其中一种结果要求强制执行,也即,权利可以同时存在,但不能同时实现。另外从程序救济途径而言诉讼法应该就两种途径均制定完善的行使条件和规则,以保护债权人实现权利。

摘要:我国现有民诉法体系之下,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方式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未规定在原判决未实际执行即宣告终结下,而债务人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如何救济。本文将通过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进行论述,试图完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民诉法律体系,执行和解协议,救济途径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兼子一教授在其<关于诉讼合意>中认为:私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现在存在或将来出现的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施加某种影响,引发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意,就是诉讼契约,故本文赞同用“诉讼契约”这一概括来体现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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