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2022-07-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女教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规定的分析与思考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和社会角色,在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女性公民往往被列为法律规定的特定保护对象。我国众多的法律对女性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了高度关注。本文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对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是对妇女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总的原则,同时也为其他下位法制定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对保障妇女的劳动与社会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1.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机会和权利。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准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2.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权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权。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3.特殊生理期劳动保护权。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都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做产、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4.社会保险保障权。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都对妇女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规定的分析与思考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要条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就女教职工在结婚生育、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特殊权益保护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关于女教职工的结婚生育权益保护

结婚生子,天经地义。从法律角度讲,婚育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更是妇女的基本权益,其享有和放弃完全由公民个人依法决定。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现象。如某幼儿园在招聘广告中规定:“因工作需要,凡与本园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教师必须保证2年内不结婚,3年内不生孩子。否则,不予录用。”这显然侵犯了女教师的就业机会平等权。《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有的幼儿园规定,女教职工结婚和怀孕必须先向园方申请,经园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如果在聘用期间非经同意结婚生育,将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幼儿园27岁的女教师李某,3年前与幼儿园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6月30日将到期。考虑到年龄问题,李某很想要一个孩子,并且已怀孕,预产期在今年7月份。结果,近期幼儿园通知她,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就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幼儿园的理由是:李某怀孕没有经过园方同意,而且接下来分娩、哺乳会影响幼儿园的正常工作。该幼儿园的做法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则规定,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的建议和对策是:(1)园长要加强法制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尊重和维护教师的婚育权利。(2)建立和健全园内教职工沟通、协调机制,以取得教职工对幼儿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比如,如果教师出于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合理安排结婚生育时间将是对幼儿园工作的极大支持。(3)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努力保障女教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和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女教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法律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国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允许有所放宽,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可以延长一个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长的工作时间,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但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事实上,有不少幼儿园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有的幼儿园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但挤占教师的正常休息时间,如星期六、星期天,甚至还挤占寒暑假。有的幼儿园虽然同意女教师结婚生育,但在休假时间上打了折扣。如某幼儿园规定,女教工产假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产假与寒暑假重合,则不再补休寒暑假,否则将依据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扣罚相应的奖金甚至辞退。类似上述幼儿园制定的“土政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这里须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就是说,产假是妇女的法定休息权,寒暑假是教师特定职业享有的特定休息权,两者都是女教师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在这里,《劳动合同法》与《教师法》出现了法条竞合的情况,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女教师在作为一般劳动者享有相应法定权利的同时,还享有《教师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教师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产假与寒暑假重合,两者也不能相互取代或抵消,应将寒暑假期顺延或另行补休。

另外,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教职工加班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向教师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般加班按照150%,普通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天按照200%,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元旦、春节按照300%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三)关于女教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保护

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受基本国情的限制,我国的劳动就业日益面临严峻的挑战,而这一挑战使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基本项目。据笔者对河南省某市幼儿园所作的抽样调查表明,有98%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没有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分析其主要原因,除资金上有困难外,与园长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有的园长认为,现在的幼儿园教职工人员流动快,今天给她办了保险,明天她就可能离开,幼儿园岂不损失大了?有的园长则认为,教师的户籍不在幼儿园所在地,所以无法办理保险。其实这并不是理由,因为社会保险不以户籍作为参保依据,而以工作关系、劳动关系作为参保依据。有的园长还认为,现在就业竞争压力大,求职的人多,即使不办理保险,也不愁没有人来求职,所以办不办保险无所谓。要知道,这不仅违法,更重要的是会挫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教师缺乏基本的组织归属感和职业稳定感,难以产生以园为家的心理共鸣和应有的敬业精神,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幼儿园的社会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目前在我国推行的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是专为女职工设置的特定保险。生育保险规定的是,当劳动者因生育而导致劳动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帮助。我国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因此,幼儿园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女教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总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意义,并依法为教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当然,幼儿园也可以从实际岗位需要出发,选聘一些已交纳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以降低成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则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使幼儿园切实依法执行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

作者:王洪成

第2篇:最新女职工产假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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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女职工产假规定2017

怀孕是每个女性必经的一个过程,部分职业女性由于工作原因在怀孕时无暇顾及自己的身体,这时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体现对职场女性怀孕时期的关心与照顾。那么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中关于女性职工产假的详细规定有哪些呢?对于男性职工在妻子怀孕时请陪产假又有哪些有关规定呢?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女性职工的产假分类、福利

(一)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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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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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二)产假福利

1.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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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人民网北京2017年4月19日电 (记者仝宗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①顺产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②晚育假期: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③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④难产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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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⑤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为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为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为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为7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⑥上班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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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⑦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⑧生育保险

A.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B.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C.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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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D.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E.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二、男性职工的陪产假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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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父母时的优待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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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由于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及了解程度不断提高,国家对公民工作待遇和福利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导致现有关公民工作待遇政策不断完善,人们的待遇和所享受的福利越来越好,人们的幸福感也越来越高。在有关产假的规定上并不是全国完全统一的,部分产假规定与当事人所在的省市有关,所在地区不同部分规定细则也会不同。所以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与赢了网的在线律师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研究并提出最合适的请产假方案,为您争取最大福利。

来源:(最新女职工产假规定2017http://s.yingle.com/ld/221065.html) 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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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3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 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 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 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4 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 假30天。如:李某在公司上班,其于25岁结婚,于26岁初次生育第一胎,并且生育时做了剖腹产,在生育后30天内就去计生局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那么,李某的产假共为:

1、法定最低限90天。

2、难产15天。

3、晚育15天。

4、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加30天。那么李某产假共为5 个月,150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产假期间有哪些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 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第4篇:最新女职工产假制度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

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5篇:女职工产假 法律对女工产假规定

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在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国家女职工生育保护条例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所以在实践中,各省市往往都会对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

北京的规定: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规定汇总

主题:产假、哺乳假等等相关规定汇总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本人缴纳社会

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7篇: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产假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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