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夫妻财产制度

2022-08-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1篇:非常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

摘 要: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形态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第三人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基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因特殊情况对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需要,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关键词: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请求权人;法定事由;法律效力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家庭不仅是一个消费单位,而且也是一个生产单位[1]。夫妻既是家庭扶养义务的承担主体,又是市场经济民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夫妻财产关系既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家庭扶养职能之实现,也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而在当下的我国社会,在婚姻家庭中,有的人不履行婚姻家庭扶养义务;在生产经营中,有的人管理不善或经营不当,面临资不抵债的困境。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夫妻互为日常家事活动的代理人 参见: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承担告知义务 参见: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一的时间推定规则 参见: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予以明确规定,并于2017年2月发布补充规定 参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前述时间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予以补充。以上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都旨在平等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以期达到既保障夫妻之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又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立法目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仅设有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通常法定财产制,以下简称为“通常法定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尚未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非常法定财产制,以下简称为“非常法定制”。。这不能满足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况下采用非常法定制(即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的需要,既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之财产权益,也影响家庭扶养职能之实现,还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笔者拟就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进行研讨,期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一)设有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内容的通常法定制,但欠缺非常法定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2],其可分为约定夫妻财产制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对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简称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总称。法定夫妻财产制按其适用的情况不同,分为通常法定制与非常法定制。通常法定制,是指在一般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规定而直接适用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非常法定制,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的法律制度[3]。本文所论之非常法定制,又可界分为当然的非常法定制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前者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夫妻财产制不待请求或宣告,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4];后者是指夫妻一方于婚姻期间在法定事由发生后,请求法院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代之以夫妻分别财产制[5]。也就是说,通常法定制被适用于调整正常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关系;非常法定制则被适用于调整特殊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关系。两者互为补充,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特殊情况的需要作出应对。

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之立法主要被规定于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通常法定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也称法定共同财产制)。该法第17条规定了法定夫妻共有财产之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了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之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对于约定财产制,该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公示方式、适用效力等(其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了夫妻对第三人的告知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01年12月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可见,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之制度建构呈现二元体系,即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为核心,且后者的适用优先于前者。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之规定 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瘙 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瘙 爮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该条司法解释虽已赋予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可分割共同财产之请求权,然由于其并没有规定分割共同财产后即开始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它并不属于非常法定制之内容,而仅属于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特殊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仅设有通常法定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欠缺非常法定制。

就制度功能进行考察,依非常法定制所设之分别财产制,有别于通常情况下依夫妻双方约定所设之分别财产制。前者是婚姻期间遇有特殊情况,直接依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请求法院宣告撤销共同财产制而设立的分别财产制;后者仅在夫妻双方间自行约定,而无须经由法院宣告。因此,在社会生活繁杂多变背景下,非常法定制“属于强行性规定”[6],其反映了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关系面对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相应改变,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制度需求。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设有非常法定制 [7-9]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41-1449条,《德国民法典》第1447-1449、1469-1470条,《瑞士民法典》第185、188-189、191-19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原第1009 条(2015年修正删除)、第1010条。其中,法国、德国称“非常法定制”为“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以满足婚姻期间夫妻基于特殊情况实行分别财产制之需要。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与夫妻财产制发生日益密切的联系[10],结合我国当下国情考察,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唤醒了夫妻的财产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资不抵债,或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滥用共同财产管理权,或实施家庭暴力致侵权赔偿责任,或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宣告等多种缘故,为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夫妻他方需要撤销原共同财产制而改行分别财产制。在此情形下,当夫妻双方于财产制之改变未能协商一致时,就迫切需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可见,非常法定制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并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然而,目前我国现行《婚姻法》尚未设立非常法定制,已不能满足新形势新情况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现实需要。

(二)以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归属为主要内容,并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分割方法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夫妻财产,虽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之分,然就财产权之核心即所有权考察,其最终只有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别。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建构中,不论是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其落脚点依然是以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为内容,依法或依约定对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之所有权归属进行划定。并且,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通常法定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为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期间夫妻就财产关系的平等处理权进行了補充规定,即夫妻双方对于日常家事所涉及的财产处理互有代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不仅涉及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处理权,还应当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故一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第四章“离婚制度”的第39条和第41条对此分别有原则性的规定 必须说明,由于并非只有离婚夫妻才需要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与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所以我国现行《婚姻法》仅仅在离婚章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与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此立法模式是不够科学严谨的,亟待改进完善。,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夫妻对于婚姻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以及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都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可见,在我国通常法定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之承担,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偿还,并且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必须注意的是,我国夫妻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由于并不仅限于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为责任财产,故属于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我国现行通常法定制的适用困境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男女地位更趋平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也更加追求自身的人格独立与财产自由。与此同时,夫妻财产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夫妻一方恶意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有能力却拒不承担家庭扶养义务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制度建构,主要立足于常态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规范,对于一些非常态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的处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以致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夫妻一方的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救济,进而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

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考察,夫妻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其功能看,虽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但却对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足,这可能会影响部分当事人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信心。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婚姻当事人制造虚假债务侵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夫妻另一方在努力维持婚姻状况的同时,需要请求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却无非常法定制予以适用,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价值和公平价值,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与社会。

从我国涉及非常法定制的相关规定考察,前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给现实生活中希望挽留婚姻,但基于特殊情況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婚姻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婚内侵权行为。但其仍存在局限性,无法充分满足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基于特殊情形要求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现实需要。

为了解我国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基于特殊情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关键字进行查询,仅寻得30个相关案件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EB/OL].[2017-4-23].http://wenshu.court.gov.cn.。较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91万余件的离婚纠纷案件量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离婚纠纷”为关键字进行查询,共寻得1918292个相关案件。(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EB/OL].[2017-4-23].http://wenshu.court.gov.cn.),虽然此数据不能准确体现该条司法解释在司法适用中的案件量,但仍可初步判断“《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作为法定财产制之补充的立法目的,还尚未在司法裁判中得以实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四点:

其一,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所规定的两种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情形,虽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夫妻婚姻期间随意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进而缓和夫妻内部矛盾;但另一方面,面对诸如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受限等需要请求婚内分割财产以对婚姻当事人施以救济的其他情形则并无规定。因此,就其狭窄的适用范围而言,往往不能很好地体现法律之公平价值。

其二,适用的条件较为苛刻。《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第 2款之规定,其适用条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主体必须是夫妻一方,即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或被扶养人不在其列;(2)财产分割的用途被限定为医疗,即当被扶养人虽未患有重大疾病,而如有其他需要救助之情形出现时,婚姻当事人仍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3)接受医治的对象被限定为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夫妻一方本人却不在其列;(4)支付的具体项目被限定为相关医疗费(即直接费用),而陪护费、残疾用具费等涉医其他费用(即间接费用)却不在其列,即当夫妻另一方所拒绝支付的是上述其他费用,而非相关医疗费用时,需要对被扶养人施以救助的夫妻一方仍然无法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其三,配套的规定尚未完善。由于非常法定制是通常法定制在法定情形下变通的特殊形态,而《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仅从分割共同财产的角度予以规定,欠缺撤销原共同财产制而另立分别财产制的内容,以及非常法定制的终止和效力、夫妻外第三人可否单独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的配套规定也尚未完善。

其四,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司法解释在规范效力层级上低于《婚姻法》,故其作为司法指导文件往往被局限于司法系统内部适用,而不能适应婚姻当事人及其他第三人知法、守法的需要,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此外,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尚未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分割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故凭借司法解释之规范效力层级予以规定,还可能有越权立法之嫌。

综上,为适应我国社会生活中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基于特殊情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现实需求,为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有效降低夫妻一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充分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在《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非常法定制,以期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提高规范适用的操作性,进而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并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三、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非常法定制的立法现状与评述

因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故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本文主要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依据非常法定制是否需要当事人请求或法院宣告而实施,受考察的诸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分为当然的非常法定制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两种模式。以上两种立法模式,皆可为我国非常法定制的制度构建提供一定的借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既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家庭扶养职能之实现,也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故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非常法定制的立法非常详细而具体,其所涉条文较多,尤以法国和德国之缜密的立法例为代表,因此笔者在此仅分别予以简要归纳,以明确其立法要点。

(一)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之非常法定制的立法现状

有关实行非常法定制的法定情形与法定程序,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如下:

1.法国立法例

在《法国民法典》中[12],非常法定制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七个方面:一是类型、程序与法定事由,其采用双轨制类型,同时采用当然的非常法定制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而当然实行的分别财产制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41条。;后者是须经法院的裁判程序宣告实行的分别财产制。两者的法定事由不同,前者以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分居为由;后者主要包括理事混乱、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可能危害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利益等。二是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夫妻一方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三是公示方式与生效时间,采用公告加登记的方式,其生效时间溯及至开始诉讼之日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45条。。四是法律效力,为撤销共同财产制,改行分别财产制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49条。。五是夫妻的债权人享有异议权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46条。。六是家庭生活费,由夫妻分担给付该费用的责任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48条。。七是共同财产的结算与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财产分割后,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一方对以自己名义的举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对以他方名义之举债仅承担半数清偿责任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67-1483条。。

2.德國立法例

在《德国民法典》中[13],非常法定制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六个方面:一是类型、程序与法定事由,其采用单轨制类型,仅采用宣告的非常法定制,须经法院的裁判程序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其法定事由按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区分为不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配偶任何一方共三种类型,各自对应的法定事由规定不一,主要包括共同财产的管理、家庭的扶养义务履行、夫妻一方负债过度,以及担任照管人的管理职责等情形。二是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夫妻一方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47条、第1448条、第1469条。。三是公示方式与生效时间,应当采用公告或告知第三人的方式,其生效时间始于法院的裁决生效之时。四是法律效力,为撤销共同财产制,改行分别财产制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49条、第1470条、第1412条、第1479条。。五是扶养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是照管人,夫妻他方是被照管人的,前者对后者仍然依法应当承担照管义务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901条。。六是共同财产分割后,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无债务清偿责任的夫妻一方,也应当以共同财产中分割给其标的之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各方仅以取得的共同财产为限对共同债务的半数承担清偿责任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80条、第1481条。。

3.瑞士立法例

在《瑞士民法典》中[9]64-82,非常法定制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七个方面:一是类型、程序与法定事由,其采用双轨制类型,同时采用当然的非常法定制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两者的法定事由不同,前者为被宣告破产的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188条。;后者主要包括夫妻一方负债过度或已被查封其共同财产的份额、危害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配合,隐瞒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状况,长期丧失判断能力,分居等情形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185条第1款、第一款;《瑞士民法典》关于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安排,见第176条第1款第3项。。二是请求权主体,包括夫妻一方,涉强制执行的债务执行监管机构(监督官厅),以及长期无判断能力的夫妻一方的法定代理人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189条、第185条第3款。。三是公示方式与生效时间,前者未予规定;后者仅规定了宣告破产之日与因分居诉请非常法定制的申请之日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236条。。四是法律效力,其规定为撤销共同财产制,改行分别财产制。五是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人对某财产可以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受夫妻财产制被变更的影响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192条。;如该财产已经转移给夫妻一方的,该方须偿还债务,但以他接收到的财产范围为限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193条。。六是分别财产制的终止效力,为法官依据夫妻一方请求,命令恢复共同财产制或夫妻双方约定设立所得分享制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187条第2款、第191条。。七是扶养义务,夫妻双方负有以适当方式扶养家庭的义务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163条。。

4.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

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2015年修正)中,非常法定制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六个方面:一是类型、程序与法定事由,其类型由双轨制变为单轨制,仅采用宣告的非常法定制。受破产宣告为法定事由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被修正删除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原第1009 条(2015年修正删除)规定:“夫妻之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夫妻财产制,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夫妻一方负债过度、对于财产的处分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同意、管理共同财产不当且不改正、有危害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之虞等其他重大事由,以及夫妻之总财产资不抵债或难于维持共同生活,分居已六个月以上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0条。。二是请求权主体,限于夫妻一方,原特定债权人可作为请求权主体的条款被删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原第1011条(2015年修正删除)规定:“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之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得受清偿时,法院因债权人之申请,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三是公示方式与生效时间,前者未予规定,生效时间仅于修法前对受破产宣告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规定为破产宣告之时。四是法律效力,其规定为撤销共同财产制,改行分别财产制。五是对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34条。。六是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分担之,对其所生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第1038条、第1046条、第1023条。。

(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之非常法定制的立法现状评析

通过对上述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上述立法例在类型与程序、法定事由、请求权主体、公示方式与生效时间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既有共性也各有其特点:

1.类型与程序之评析

在前述四个立法例中,从类型与程序看,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单轨制类型,即仅采用宣告的非常法定制;法国和瑞士采用双轨制类型,即同时采用当然的非常法定制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笔者认为,当然的非常法定制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二者功能与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在发生法定事由后直接生效,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强制性,彰显了法律的效率与公平价值取向;后者在发生法定事由后,须请求权主体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具备法定事由的,依法宣告后才能生效,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介入的谦抑性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限制,彰显了法律的自由、公平与秩序价值取向。它们都能够达到平等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维护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之目的,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价值和秩序价值。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自然人没有破产能力,故只能规定宣告的非常法定制[14]。笔者认为,如果我国今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与之相适应,也应当设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

2.法定事由之评析

关于当然的非常法定制之法定事由,其发生后无须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发生将共同财产制当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的效力,法国与瑞士对其适用的特定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法国限于被宣告失踪和分居两种情形,瑞士则仅限于夫妻一方被宣告破产之情形,两国立法例的这种限制意在避免讼累,以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而关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之法定事由,前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一,但可以归纳为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或个人财产权的,对共同财产管理不善而又拒绝改进的,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的,所负的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过多、资不抵债而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他方个人财产权利之虞的,长期丧失判断能力的,分居已达6个月以上的,或存在其他重大事由等。笔者认为,基于这些法定事由,而改为实行分别财产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保障夫妻履行家庭扶养义务,维护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有利于實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3.请求权主体之评析

关于请求权主体,前述立法例原则上都规定为夫妻之一方。但瑞士还包括债务执行监管机构(监督官厅)和长期无判断能力的夫妻一方的法定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于修法前还包括特定情形下的债权人。笔者认为,瑞士允许特定情形下夫妻一方之法定代理人作为请求权主体有其合理性。因为,如果夫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在具备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实行非常法定制,这有利于保护该夫妻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然而,瑞士将债务执行监管机构(监督官厅)作为请求权人,我国台湾地区曾将夫妻的债权人作为请求权人,两者都有干预婚姻当事人之家庭自治之虞。盖因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已经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不宜再将监督官厅、债权人作为请求宣告实行非常法定制的主体。因此,将债权人作为请求权人之立法缺陷,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2015年修正后已被弥补。

4.公示方式与生效时间、异议权之评析

关于公示方式与生效时间,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对公示方式及异议权未予规定,而对生效时间,仅在破产宣告、分居等个别情形分别规定为破产宣告之日与因分居诉请非常法定制的申请之日。法国和德国则对非常法定制的公示方式与生效时间设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两国均采用双轨制,但两者的内容有以下不同:法国采用公告加登记的方式,其生效时间溯及至开始诉讼之日,并且规定了夫妻的债权人有异议权;德国采用公告或告知第三人的方式,其生效时间始于法院的裁决生效之时。笔者认为,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动既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以期能够平等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第一,德国采用的公告或告知第三人的方式,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而如果采用法国的公告加登记的方式,既会增加我国民众的负担,也会增加相应的行政成本,故不具有可行性。依照前述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的精神,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公示方式采取书面形式和由夫妻告知第三人的方式,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因为,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订立与变更,采取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夫妻告知第三人的公示方式,可操作性强,简便易行,这体现了法律的效率价值。第二,对于生效时间,德国采用始于法院的裁决生效之时,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有利于定纷止争,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值得我国借鉴。而法国将生效时间溯及至开始诉讼之日,瑞士将生效时间设为因分居诉请非常法定制的申请之日,在此两种情形下,如果争讼的财产没有被保全,有可能会出现新的纠纷,徒增讼累,不符合法律的秩序价值。第三,法国规定夫妻的债权人有异议权,这有利于保护夫妻的债权人之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安全价值,值得借鉴。

5.法律效力及共同债务清偿责任之评析

关于法律效力,被考察的诸立法例均规定为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行分别财产制。如前所述,除德国没有设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外,对于当然的非常法定制,法国、瑞士立法例及我国台湾地区修法前之立法例均规定为,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基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当然地变更为实行分别财产制。对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前述法国、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均规定为,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在法定事由发生后由请求权主体提出申请,须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宣告撤销共同财产制,改行分别财产制。笔者认为,对于当然的非常法定制,前述法国、瑞士之立法例直接规定基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改为实行分别财产制;对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须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宣告废止共同财产制,而采用分别财产制,这些都体现了法律的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

关于共同财产制撤销后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法国、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均以夫妻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仅法国设有夫妻举债一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例外。笔者认为,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共同财产制撤销后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方可达到既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受夫妻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也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之目的。前述法国、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之共同点是,夫妻应当以共同财产承担清偿共同债务的责任。它们的不同点是,除我国台湾地区没有就家庭生活费用以外之债务专门做出连带责任的规定外,法国由作为借债的名义人的夫妻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夫妻另一方对于夫妻他方名义之举债只承担半数清偿责任;德国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中分割给其的标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夫妻各方仅以取得的共同财产为限对共同债务的半数承担清偿责任;瑞士夫妻各方仅以从共同财产中取得的有负担的标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法国、德国、瑞士三国的立法体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精神:一方面,贯彻现代民法之“自己责任原则”,即夫妻一方对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债务清偿的主要责任。如法国由作为借债的名义人的夫妻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夫妻另一方对于夫妻他方名义之举债只承担半数清偿责任;德国夫妻一方仅以共同财产中分配给其的标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士夫妻各方仅以从共同财产中取得的有负担的标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另一方面,为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实现,第三人本人在民事交易中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借债之前其应当注意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并可依法设立担保、质押等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如瑞士夫妻各方仅以从共同财产中取得的有负担的标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立法例,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障实现家庭的扶养职能,并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彰显了法律的平等保护价值和公平价值,值得借鉴。

6.分别财产制终止的效力之评析

关于分别财产制终止的效力,瑞士立法例规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由消失时,法官可在夫妻一方申请后,命令恢复原财产制;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情形下,法官也可应夫妻一方申请命令恢复共同财产制或夫妻双方通过婚姻协议设立所得分享制。此立法给实行非常法定制的夫妻,基于法定事由的消失而需要终止分别财产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并且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由其选择是恢复原共同财产制或另行缔结其他财产制,体现了法律的自由价值,值得我国借鉴。

7.家庭生活费或扶养义务负担方式之评析

关于实行非常法定制后,对于家庭生活费或扶养义务负担方式,法国规定家庭生活费,由夫妻双方分担给付该费用的责任;德国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是照管人,夫妻他方是被照管人的,前者对后者仍然依法应当承担照管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义务,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不在非常法定制中予以规定,而是在“婚姻的一般效力”或 “婚姻的普通效力”中作出规定。瑞士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夫妻双方均有以适当的方式承担扶养家庭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在“婚姻的普通效力”中规定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分担,对其所产生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无论夫妻实行何种财产制,基于婚姻的一般效力,双方均应当承担对家庭的法定扶养义务,夫妻一方对于丧失判断能力的夫妻他方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和监护(照管)义务。因此,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技术更为科学,符合法律的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可以避免重复立法,值得我国借鉴。

四、对我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非常法定制的评析

当前,我国《民法总则》已经颁布,民法典分则的各编也正在加紧编纂之中。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较为重要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主要有以下三部: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王利明教授负责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王稿”)以及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徐稿”)。其中,“王稿”因未规定非常法定制[15],故在此不予论述,对其他两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有关非常法定制部分,笔者简要评析如下:

(一)“梁稿”中非常法定制的立法评析

“梁稿”中有关非常法定制的内容[16],见于第1689-1692条之规定,其特点概括如下:第一,在立法类型上,采用“双轨制”,即同时设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第二,在法定事由上,明确规定“双轨制”各自适用的法定事由;第三,在请求权主体上,在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中,夫妻一方和债权人在不同的法定条件下均可成为申请人,经法院裁判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债权人权益;第四,在法律效力上,规定了非常法定制的效力,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在被当然撤销或被宣告撤销后,变更为分别财产制;第五,在公示方式上,以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作为宣告的非常法定制发生及终止的公示方式;第六,在终止的原因及效力上,规定了非常法定制的终止原因及原夫妻财产制恢复的条款。

笔者认为,“梁稿”中非常法定制的制度设计较为完整和全面,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但其仍存以下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在适用范围上,囿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未将约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选择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之情形纳入立法规范,然此情形仍有适用非常法定制之需要。第二,在申请主体上,如在“夫妻一方永久性的丧失判断能力”的法定事由中,将申请人规定为夫妻一方,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盖因丧失判断能力的夫妻一方已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却要求作为其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夫妻另一方主动提出申请,以适用非常法定制,这难免对申请人的道德要求过高;但若其不主动提出申请,则有可能不利于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 此种情形,在笔者查阅的(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中,即有所体现,且该情形在全国一定范围内也实际存在。。故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永久性丧失判断能力的夫妻一方的其他近亲属作为申请适用非常法定制的适格主体。第三,在对夫妻财产制的公权力介入之谦抑性规定上,当非常法定制被申请宣告终止时,由法院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的做法可能有干涉夫妻意思自治之嫌,有违公权力的谦抑性原则。夫妻间究行何种财产制乃是其私权领域,为实现法律的自由价值,故在非常法定制被申请宣告终止时,法院仅需宣告不再强制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可;唯在夫妻双方未达成财产制约定的书面协议时,则当然适用通常法定制。

(二)“徐稿”中非常法定制的立法评析

“徐稿”中有关非常法定制的内容[17],见于第70条至第 71条之规定。较之“梁稿”,“徐稿”中有关非常法定制的设计相对简练。第一,在类型上,采取单轨制,只有宣告的非常法定制。第二,在法定事由上,设计有9项,且将法定事由中的分居时间由1年减少为6个月。第三,在请求权主体上,仅限于夫妻一方。第四,在公示方式上,采取登记制。第五,在法律效力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第六,在终止上,明确规定了分别财产制之终止原因、请求权人、程序及效力。笔者认为,“徐稿”有关非常法定制的设计,在结构上与“梁稿”大体一致,而其不足主要是在非常法定制的申请主体上,未给特定情形下处于弱势的夫妻一方近亲属监护人赋予申请主体资格,这不利于该方合法权益之维护。

五、类型、功能与价值取向视角下的立法构想

综上所述,非常法定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一种特殊类型,为婚姻当事人基于特殊情形下请求撤销原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其具有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现实功能。为彰显法律追求的效率价值、公平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保护价值和秩序价值,加强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满足夫妻履行扶养家庭的职能需要,加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笔者建议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立法为民、司法为民,以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总结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经验,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益的立法经验,并在吸收“梁稿”与“徐稿”中相关学者建议之基础上,建构我国未来的非常法定制。

(一)设立非常法定制的内涵界定条款

为明确非常法定制适用范围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可适用于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财产制,且纳入当然的非常法定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两种立法模式,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公平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保护价值和秩序价值,建议制定非常法定制的内涵界定条款:

凡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夫妻或约定为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财产制的夫妻,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依法律的规定或经婚姻当事人一方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共同财产制,改为实行分别财产制。

(二)设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

为与未来可能设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制度衔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基于法律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建议设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条款:

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的,依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判宣告之时起适用分别财产制。

(三)设立宣告的非常法定制

为适应我国当下社会经济之发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障实现家庭的扶养职能,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基于法律的公平价值、自由价值和平等保护价值,建议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之法定事由,并将申请人范围由夫妻一方扩展至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之近亲属,设立宣告的非常法定制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分别财产制:1.夫妻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一年以上的;2.故意隐瞒个人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的;3.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处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4.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无正当理由不予以配合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5.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6.不承担家庭日常费用支出、不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等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的;7.其他将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夫妻一方之不当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夫妻他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经后一方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分别财产制:1.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夫妻一方永久性地丧失判断能力的。

(四)非常法定制的法律效力与公示方式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基于法律的公平价值和平等保护价值,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之立法精神,同时为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借鉴德国有关变动夫妻财产制必须进行登记或告诉第三人的立法例,并考虑到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因其隐私性暂不宜采取登记方式进行公示,建议设立非常法定制的效力与公示方式的条款:

基于法定事由的发生当然适用或经法院宣告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其效力为撤销原共同财产制而改为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上述夫妻财产制的变动,夫妻负有以书面形式告知与其交易之第三人的义务。否则,该夫妻财产制的变动,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非常法定制之异议权

因夫妻财产制之选择属婚姻当事人家庭自治之范畴,故前述立法构想未将第三人纳入非常法定制的请求权主体,但为保护受夫妻财产制变动影响的第三人之利益,并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基于法律的平等保护价值和公平价值,建议设立非常法定制之异议权条款:

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夫妻财产制的变更与恢复申请侵害其利益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接受申请宣告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六)共同财产制撤销后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兼顾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基于现代民法之“自己责任原则”和法律的平等保护价值和公平价值,借鉴法国、德国立法例,建议设立共同财产制撤销后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条款:

共同财产制被撤销后,夫妻应当以共同财产优先清偿共同债务。如果已经分割共同财产,而没有清偿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对以自己名义的举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对他方名义之举债,仅以分割取得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半数清偿责任;夫妻对以双方共同名义举债的,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非常法定制的终止

非常法定制作為夫妻财产制的特殊形态,在法定事由消失后,理应终止,基于法律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建议对当然的和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之终止作出规定,设立如下条款:

改用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经夫妻一方申请,法院可宣告恢复原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夫妻协商确定的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

因受破产宣告适用分别财产制的,经夫妻一方申请且债权人无异议的,法院可宣告恢复原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夫妻协商确定的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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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德国民法典[M].陈卫佐,译.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37-438,445-446,450,452-453,538.

[14] 宋豫.国家干预与家庭自治:现代家庭立法发展方向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1:120.

[15]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16]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42-343.

[17] 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93-194.

作者:陈法

第2篇:建立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设想

摘 要:为适应现下多变的夫妻财产关系,针对我国社会情况,对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完善,以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困境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在《婚姻法》下,提出非常财产制作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手段,确立以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为主,以非常法定财产制为辅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非常法定财产制;立法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家庭生活、财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经济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夫妻财产种类也相应的增多,因此我么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可能已经不能适应这一情况,需要对我国《婚姻法》继续进行完善,防止夫妻财产关系陷入困境之中。笔者认为可以在《婚姻法》下,提出非常法定财产制作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手段,确立以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为主,以非常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辅的立法模式,来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稳定。

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其实就是在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背景下,设立另一种更符合目前经济发展的财产体系。当夫妻一方遇到某些特殊事件时能够便于他们在依照自己意志不离婚的条件下有效地分割财产,那么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就成为了适当的存在,这种制度是相对于通常法定财产制而言的,规定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非常情况,此种制度虽然没有在我国被使用,但是在很多域外国家都对该制度进行了创设和完善。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依“民法”规定,又可分为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前者由法律特别规定,不待请求或宣告,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有学者称为法律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后者系由法院以裁判宣告,有学者又称为裁判上非常法定财产制。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夫妻非常财产制度是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并存的,并不是替代法定財产制存在,只有在夫妻间财产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下才会投入使用。

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把离婚作为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很难保障被侵权者的利益,也不能维持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但是婚内损害赔偿也并非无路可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已经在夫妻财产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明确指出在特定的条件下夫妻要求婚内分割财产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此项改动仍旧不能很好地适应日渐复杂的财产关系,仍旧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我国对婚内分割财产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对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立法设想,以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一、申请人

1.夫或妻一方或夫妻双方

各国的婚姻家庭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都具有申请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资格。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各自具有相关申请权保障了其法律上的自由,以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观念。

2.夫妻一方的法定代理人

夫或妻一方若有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则需要法定代理人。包括夫或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精神状态不适宜进行民事行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出现能够更好的维护其权益,在保障权利的同时做到了公平。

3.与夫或妻任意一方有关的第三债权人

加入第三方债权人为可以申请人,事实上是保护了此债券人的利益需要。目前只有《台湾民法》将债权人加入了申请权人的行列中,由于协力厂商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请求将夫妻间财产制度变为非常法定财产制即分割财产转而成为分别财产制,这种情况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但是随着家庭进入到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中,夫或妻一方无力偿还债务但并未申请宣告破产,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债务人会转移财产到其夫或其妻的帐目上随后宣告破产,以此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所以将第三方债权人加入可申请分割财产的行列是有必要的,能使债务人在想转移财产前先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情形

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情形应当类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给出适用范围,减少适用法条时可能会产生的争议,并设兜底条款给予解释的空间。结合域外相关家庭婚姻法律条文,并针对我国情况,可以设想以下几项适用的情形:

1.夫妻分居达一定时间

夫或妻一方因公出差或有其他事务分居时间不应当属于此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适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主动分居我们可以认定为其感情已经破裂,夫或妻一方已经不愿让对方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适用、处分权,那么此时再使用共同财产制使二人的财产混同这违背了夫妻的真实意愿。

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告知另一方其收入、债务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婚后共同所有制,其中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内容,并且双方对于互相所得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处分权。因此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告知另一方其收益情况时我们应当认定该方可能会通过隐瞒其收入情况或债务情况来逃避其应付的责任,这样对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3.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虐待等其他人身伤害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由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建立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上,我国法院目前不支持婚内损害赔偿,但是实行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解决这一困境,给婚内损侵权以救济方式,保障受损害人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起到减少家庭暴力等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仍是以婚后共同所有制为法定财产制,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夫妻双方可以以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哪种制度,只有在特殊情况发生时,才由具格的申请人申请,由法院宣判成为法定的非常财产制即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而变成分别财产制。当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夫妻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法定财产制或是约定财产制,因此非常法定财产制只是针对夫妻财产关系中的特殊情况而存在的,具有灵活变通性。

参考文献:

[1]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6.

[2]陈建.构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4:31.

[3]《最高人民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法发[1993]32号)第四条.

[4]革明鸣,王龙.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几个问题.文教资料,2006,5(下):135.

作者:朱宸晓

第3篇:非常全面的采购管理制度

本采购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

采购管理制度具体描述

一、采购管理制度目的

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采购管理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管理制度。

三、采购管理制度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技术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供应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管理制度。

3.4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用品日常维修申请计划。

3.5设备工程部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设备的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维修以及零星维修制造所用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3.6各物品、劳务需求部门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7分管副总负责权限内的采购审批和超出权限的采购采购管理制度初审,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计划的审批。

3.8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审查,负责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织或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

3.9质量部负责原材料、辅料的验收,设备部会同生产技术部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监视和测量工具及维修等劳务的验收。

3.10各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管理制度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4.1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与审批

4.1.1授权的请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实际需要以及库存情况每月28日前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核。

4.1.2经分管副总初审后的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

4.1.3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或超出计划的临时采购申请需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4.1.4对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仪器、劳务等需要由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5采购计划或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估计价值、交货日期、用途等。

4.2采购比价

4.2.1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将采购计划或申请,交财务部进行比价;在提交采购计划或申请的同时,采购部门应对新采购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和联系资料,有财务部队提供的供应商(但不仅限于)进行询价或实地调查。

4.2.2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等劳务、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价;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制度。

4.2.3对常用大宗原辅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至少举行2次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如属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采购价格上涨,并且采购物资属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价格可以上调,但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执行。

4.2.4国家明码标价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采购以及政府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不实行比价程序,物价审计只对采购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质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2.5所有采购业务应景物价审查后方可报总经理签批报销。 回复1:全面点的采购管理制度

4.3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及物资验收

4.3.1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4.3.2供应部门应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原辅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3供应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并与财务部、质量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3.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供应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交质量部或设备部进行质量检验,质量部、设备部在验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物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4.4结算

4.4.1采购发票按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且在我方能够抵扣增值税的采购项目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不能取得的,价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后执行。

4.4.2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4.4.3财务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款申请单》、《入库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4.4出纳员须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全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五、采购管理制度责任

5.1不按规定程序未经审批采购的,由经办部门和人员自行负责处理,已经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导致公司因不能履约而发生的损失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

5.2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申请,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采购期限内采购到位,因没有人到责任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正常经营的,没发现查实一次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确定损失额的40%。

5.3未经比价即进行采购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比价结果的,价格高出部分由采购人员自行承担。提交供应商报价时,与供应商串通抬高价格,从中谋取私利;或未认真进行比价而导致采购价格明显过高;经查实后采购人员承担相应损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其下岗。

5.4物品使用部门(车间)必须依据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实际需要,认真按照4.1.5条之规定填制购物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确认请购物资须知信息的,采购部门有权拒绝采购。采购计划及申请必须由请购部门主管签字,无请购部门主管签字,审批人不得予以审批。对贪图省事、乱报采购计划,造成本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浪费的,依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5.5供应部门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库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采购方案,落实供货单位。并对采购物品的品质、货款结算安全负责。若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特别是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有关采购人员负有无条件的清收责任。

5.6财务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对审核把关工作不严、不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有关事情真相,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7验收部门必须对所有运抵本公司的采购物品,依照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验。若发现品质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处理。严禁品质不符的外购物品入库。因验收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8仓库对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外购物品办理入库手续,并对入库采购物品的数量负责。若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同时妥善保管该批采购物品等待处理。对仓库保管员工作马虎,未按本办法规定操作,造成入库数量短缺、超计划采购或不合格物资入库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采购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4篇: 体育学院系列制度2(非常全面)

目录2:

体育学院团员组织生活制度 体育学院学生会管理制度

体育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制度 体育学院贫困生认定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制度

体育学院缓缴学费的实施办法 体育学院教务工作管理制度

体育学院关于监考、出卷、改卷及其装订的工作规范 体育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教学研讨会制度

体育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条例 体育学院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细则 体育学院年终教学评优办法

体育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培养的工作制度(修订) 体育学院师德规范

体育学院导师与硕士研究生互选规定 关于增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补充规定 体育学院关于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规定 体育学院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规定(暂行) 大学体育院硕士点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院硕士点导师考核办法

体育学院硕士点研究生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体育学院硕士点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办法 体育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体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章程 体育学院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材料损坏及丢失赔偿规章 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体育学院运动人体科学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体育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体育学院实验人员培训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团员组织生活制度

一、指导思想

组织生活是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是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政治素质、增强团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良好班风的重要保证。为使我院团组织生活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内容

(一)学习马列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有关内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

(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团内文件,贯彻执行团的决议,上好专题团课。

(三)讨论、布置、总结团支部的有关工作,研究和交流团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共同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对奖励、处分团员、发展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四)搞好支部工作总结,过好民主生活会,每个团员对照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好人好事,搞好团员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团委组织部根据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每学期制定出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安排参考意见,并下发给团总支及各团支部。

(二)团委组织部及时将组织生活的内容通知给各团总支,团总支将组织的内容通知到每个支部。

(三)团支部将组织生活内容通知给团员后,应征求团员意见,集思广益,认真组织,拿出周密的组织生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先讲清楚组织生活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扬团内民主。组织生活结束时,团支部书记进行小结。

(四)组织生活结束后,团支部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团总支,团总支将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团委组织部。

四、有关要求

(一)团委组织部要紧密围绕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提出有关要求,各支部要根据团委的总体要求和安排意见,认真组织团员过好组织生活。力戒形成主义,务求实际效果。

(二)要确保组织生活时间。组织生活每月一次,每次两课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组织生活时间,特殊情况应提前三天与团委协商,并要求安排时间补过组织生活。

(三)团支部对组织生活应做好详细记载,认真填写支部工作记录本;各团总支应及时了解所属支部的情况,并及时向团委汇报。团委组织部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表扬表彰好的典型,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组织生活观摩会。

(四)各支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团员必须参加组织生活,对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进行登记,情节严重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上报给团委。连续三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团员视情节轻重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团员作自动退团处理;对于两个月未过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团委要予以通报,并追求有关组织的责任,依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或免去有关人员的团内职务。

五、检查总结表彰

(一)团委组织部将组织若干小组采取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小组深入到支部,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报团委组织部,团委组织部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作为评选“五四红旗团支部”和支部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在组织生活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对表现突出的团干部、团员、团支部应及时表扬,特别突出的应将事迹上报给团委,经核查属实后,团委将予以表扬或表彰。团员参加团组织生活情况作为团员考核、操行评定、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团总支每学期对所辖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评估一次,分出等级,予以通报,并上报给团委;团委每学期对各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考核后,评出等级予以通报。

体育学院团委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体育学院学生会管理制度

学生会干部职责条例

第一条 学生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学生会干部的努力,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学生会干部,规范学生会干部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职责条例。 第二条 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原则:勤于工作,乐于奉献。 第三条 学生会干部的工作态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职责分工及要求 主席

1、负责制定体育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计划和总结

2、全面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对各委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要及时了解,勇于指出各委员在工作中的不足,每学年末对委员进行考核。

3、组织、协调、统筹各项大型活动。

4、负责每次的例会、检查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5、为各委员工作的开展提供后勤服务,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分工。

6、招募、选拔学生会新成员。

7、按时完成院团总支,校学生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办公室

1、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保管学生会一切办公用具、用品及报纸杂志。

2、协助、督促各部之间、校学生会之间开展工作。

3、协助主席统筹安排学生会新成员的培训内容。 体育部

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经常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各种形式的体育竞赛活动,促进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学生体制。。对于发生精神障碍、重度抑郁或躁狂、发生严重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转移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应与家长签定书面安全协议,并成立监护小组进行监护,必要时由家长陪伴监护。

第二十条 建立心理危机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党委副书记和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院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班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谈话记录、书信、照片等,不得将资料交给无关人员,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二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提供学院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心理专科医院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三条 配合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各班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班应对其进行密切监护,防止该生心理状况恶化。请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心理危机程度的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0年5月20日

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制度

根据湖南省及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特制订如下:

一、评审推荐机构:

1、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工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院学工办老师担任。

2、各班级成立班级推荐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班级学生干部、党员或普通同学代表等组成(每个宿舍必须有1名代表,总人数不得低于6人,申请者不得参与)。

二、具体奖励及资助情况如下: 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德育测评为班级前30%;

②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85分以下的不超过2门。cet-4及cet-6原则上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③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④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过院级以上综合奖励。

4、评审程序

1)学生填写1份《国家奖学金申请表》、2份《国家奖学金评审表》、1份《湖南科技大学xxxx学年学生成绩表》;

2)班级推荐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审核推荐,原则上每班不得超过1名;

3)各班级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国家奖学金材料准备工作,并填写好《国家奖学金评审表》(纸质文本)、《湖南科技大学xxxx学年学生成绩表》(纸质文本)和《xxxx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上交到学院审核; 4)学院根据学院的安排和要求,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评选的公开、公正、公平; 5)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报学工部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

5、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6、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原则上不能申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为班级前30%; 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上学年同等条件下cet-4达到要求者优先考虑;

③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⑤私自在外住宿等严重违反学院规定的不得推荐,请班级务必把关。

4、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1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1份《湖南科技大学xxxx学年学生成绩表》;

2)各班原则上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学院下发给班级的名额;

3)各班级在规定时间前将个人材料上交学院,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纸质文本)和以及《xxxx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上交学院进行审核。

3)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评选的公开、公正、公平; 4)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

5、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6、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科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三个档次,比例分别为1:1:1。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对于警告处分以上的同学不能申请。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合格以上,本人材料须真实。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的申请助学档次参考其累计资助情况。

⑥私自在外住宿等严重违反学院规定的不得推荐,请班级务必把关。

4、评审程序

1)学生申报,并填写2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推荐小组按下发的指标进行推荐,并确定好各档次名单;

3)各班级在规定时间前将班级个人材料上交学院,并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文本)、《xxxx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和上交学院审核。 4)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安排和要求,结合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选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

5)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工部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

5、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6、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7、各班级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对于有弄虚作假或受资助后有明显不应该的高消费行为者,将取消或收回已发的资助金。

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体育学院贫困生认定制度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增强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我院2010-2011学年各项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08〕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做好我校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资助准备工作的通知》(学助[2010]12号)要求,现就我院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总人数的30%;依据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为1:1:1。

三、认定条件

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08〕58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以《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为依据,根据其困难程度分档次做好核实认定工作。

四、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定和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认定机构

1、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骨干、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3,学生代表应具广泛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各年级辅导员负责对所分管年级各班级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加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未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盖章或相应民政部门信息不详的材料均视为无效。

2、资格审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本班级学生的困难申请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名单。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在充分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表现、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后,召开评议会议,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民主评议”栏签署意见。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评定班级评议结果,并在《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院系意见”栏签署意见。如有异议,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具体意见。

5、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评定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评定通过的《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各学院汇总的《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稿和电子稿),审核后将结果反馈至各学院,并建立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湖南科技大学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审批后存放在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院须建立完善的贫困生档案,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七、工作要求

1、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量大,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各项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3、各班级须指派相对稳定的专职辅导员专人负责本班级资助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各专业、各班级贫困学生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程序参照《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08〕58号)文件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如发现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及时予以认定;如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则不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在进行国家奖、助学金等评定期间以及各项资助措施执行期间不得临时调整贫困生库。

八、认定完成时间

老生在2010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新生在2010年9月26日之前完成(认定人数参考表另发),以便本学年各项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九、监督管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则终止资助: 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 ⑵、学习不认真,学习态度不端正;

⑶、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⑷、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〇一〇年一〇月一十一日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细则(试行)”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学工部设助学中心专人负责助学贷款工作,即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中借款人: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计划内在籍专科生。 贷款人:办理本院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贷款方式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计划内全日制一年级在籍学生。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专科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学生出现休学状态,触犯刑律者,学院助学中心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第四章 信用贷款

第七条 申请信用方式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八条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条 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借款人家庭地址。 5.还本付息方式。

6.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款。

7.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8.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9.其他条款。 第五章 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每生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

第六章 贷款利息及用途

第十三条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自付;国家财政和学校为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贷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 第七章 还款期限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在发高考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应向新生寄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第十八条 学院的学生助学中心在新生报到时,要向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介绍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向提出贷款申请的学生发放申请表。

第十九条 凡在入学时提出申请贷款的学生,需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缴学费的手续。 第二十条 完成新生报到手续的学生,一般不迟于新学年开学后20日向学工部递交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材料,材料如下:

1、申请书(落款处注明申请人姓名,学号及日期);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盖民政部门的章有效);

3、《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盖民政部门的章有效);

4、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并需要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

5、还款承诺书(需要监护人签字);

6、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7、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8、户口本复印件(户主);

9、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在校证明;

10、相关银行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工部助学中心根据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有关规定对学生递交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查证,并在初审合格学生的“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工部助学中心在核准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后,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并通知获准贷款的学生本人与经办银行办理有关借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院的指定账户。 第九章 助学贷款的变更与回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院及担保人或介绍人、见证人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贷款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院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毕业时如能还贷,应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办理还贷手续。借款人如需在毕业后陆续还贷,学院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并办理贷款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最长还贷期限为毕业后七年。

体育学院 2010年7月8日

体育学院缓缴学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大四学生及时实习,规范申请缓缴手续,保障学校秩序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校资助办公室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缓交学费审批小组,负责对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缓交学费的审批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及部分老师代表组成。

第5篇:非常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2012-12-18 13:15:09来源:原创评论:0 点击:

1吸取“非典”疫情的教训,为预防可能发生的诸如“非典”等群发性传染疫情,特制订本“非常卫生防疫制度”,以确保在非常时期我司员工的健康安全和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

一.组织保障:

公司成立“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安技部经理。

成员:办公室人事、安全员、技术员等人员.

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二.“卫生防疫”工作要求

1.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置,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各部门人员24小时开机,保障公司上下信息畅通,高效运转。

3.严格实行员工健康状况监测报告,发现员工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应督促其立即就诊,填写《患病员工健康状况日报表》并随时将医院诊断结果报告公司,不允许有疑似症状的员工上班,必要时采取隔离观察措施。

4.严格实行“员工外出登记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员工外出深圳情况于当天报告公司,并对外出情况加强跟踪反馈: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

5.放假期间员工原则上不得出外度假,要求就地休息。

6.禁止在员工集体宿舍留宿外来人员,严格控制员工在外留宿,原则上外单位人员不得在公司食堂就餐。

7.宣传“非典”或传染性疫病预防知识,引导员工客观、正确对待疫病,不信谣、不传谣。

8.在“非典”及传染性疫情未完全控制之前,各部门不得举行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活动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对于必须进行的外出公务活动,需报公司批准。

9.改善员工作息场所的通风和卫生条件,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向员工发放防治“非典”或传染性疫病药物,鼓励员工进行体育锻炼,督促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0.提高办公场所和服务小区的卫生消杀标准,建立消杀保洁服务记录薄。

11.向员工讲解在非常时期社会保险机构和医院按国家要求制订的相关防“非典”和传染性疫病政策,消除员工对医疗费用和工资方面的顾虑。

12.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加强与市疾病防治控制中心的联系,对疑似病人及其住所要采取隔离、消毒措施,并稳妥做好住户的解释工作。

13.公司办公室负责每日信息收集,不定期组织本部人员对各部门的“非典”或传染性疫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上报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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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非常全面的工厂规章制度[1]

规 章 制 度

为了保障劳资双方的合理利益,加强公司的治理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生产,提高生产效益,结合我厂实际情况,要求每位应聘者必须具体了解和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从而督导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保障公众生活及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章程。

第二条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下, 本厂最高领导权力属于总经办 , 并由以总经理为首的办公室领导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聘用职工解雇职工和开除职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政部共同批核。

第三条凡属本公司职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章程的各有关条款,同时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凡违犯本章程的职员,由有关部门依有关制度为准绳,按程序公正处理。

第五条各部门可依据本章程有关指导原则,根据本部门实际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细则,报公司审核批准生效。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管理章程。 第七条对违犯本管理章程的行为者,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投诉的权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颁发之日起生效,凡与之相抵触的旧条款,一律作废。

第九条本章程经公司扩大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公司总经理签署生效,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公司。 第十条本章程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一条 员工守则是职员在公司从业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努力学习科学知识,认真钻研生产技能、工艺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一名现代化企业1 有用之才。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优秀社会公民和企业员工。 第四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和分工,树立团结协作、积极奉献、顾全大局的集体主义精神。 第五条严禁参与煽动他人怠工、罢工、打架斗殴及违犯厂规和任何危害社会安定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树立关心、互助、团结、文明、礼貌、尊重同事工友的处世作风,严禁拉帮结派、损人利己、破坏公司集体凝聚力的各种不良言行。

第七条热爱公司、忠于公司、忠于事业,以厂为家,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贫”的正确创业观念,反对“淘金”庸俗思想,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声誉,积极为厂的各项改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按时、保质、高效、低耗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做公司出色员工。

第九条加强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修养,严禁偷窃公司和同事的财物,以及聚众赌博的一切道德品质败坏的行为。

第十条遵章守纪、服从大局。严禁任何人以个人理由抗拒、威胁、恐吓、殴打执行公务人员。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出入车间大门和仓库等公共区域都必须自觉规范佩戴工作证(厂牌),要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吐乱扔,并服从执勤保安人员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公共区域整洁环境。

第十二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自觉遵守签到制度。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自外出或接待亲友和外宾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内,员工严禁闲谈、窜岗、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有事应长话短说,以免扰乱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公司提倡勤俭节约,能源、用品及各种材料,不损坏公共财物、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每天生产操作之前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操作之后或下班后收好各种文件、资料、工具、2 零件、产品、关好门窗、水、电、气源。按规定位臵摆放工具及物品。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

第十六条 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严格按照安全规格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厂员工必须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动,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领导商议,无理由不服从主管调动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主管,必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与公司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热情,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九条 本厂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保守本厂经营秘密,维护本厂利益,未经领导书面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本厂所有秘密,否则作盗用和侵权行为论处,本厂将追究违反者的经济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带外来人员到处参观。

第二十条 任何员工在其上班时间及厂内出现突发性的个人疾病、非本职业引起的职业病、打架伤亡等非因工受伤均与本厂无关的疾病一律不负任何责任与费用. 本厂工人与外人打架, 在厂外偷窃等犯罪行为, 均属刑事犯罪, 本厂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章第关规定者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并做开除出厂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厂不有任何的歧视行为存在,即;

本厂在雇用、薪酬、升迁、训练机会、解雇或退休事务上,不可存在或支持任何基于种簇、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本厂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残疾、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

本厂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第三章

员工薪酬制度

第一条公司采用28天/月上班制,全年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3 需晚上加班的均为18:30-21:30。凡加班超过10点钟后的有5元夜宵费。

第二条公司薪酬发放采用隔月结算制,即当月月底20号发放上月工资, 一般情况下厂方及时发工资, 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最多不能超过15天。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

第三条学徒应在师傅、新工应在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电设备和危险工种。 第四条作业员应严格学习、遵守本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五条非机电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机电设备;非专业机电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机电设备。

第六条危险机电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机电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机电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第八条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严禁安排带有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它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订安全检查制度,指定安全维护人员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4 第十二条 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人事部申报执罚和当即中止违章者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员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安全监护责任人失职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违犯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人事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部作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及金属检测并对场地进行清理。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一条

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条

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 需交免冠2寸/1寸照片1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5 第三条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第五条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

第三条

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工伤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员工厂牌、考勤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考勤卡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条

人员调动

第一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五条

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若厂级领导或员工外出无法报告,应向办公室考勤员及时说明备案。

第三条每月底考勤员提交考勤表若与办公室收取的《个人电脑打卡钟专用表》出现不相符情况时,则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第四条考勤员每月底要认真核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与打卡牌的情况,

第五条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6 第六条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其余未打卡者不准补卡(签卡)。

第七条员工迟到或早退者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凡无故旷工一天者,处罚300元。通知后仍未到岗,作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批准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一条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第二条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第六节

员工投诉规则

第一条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人事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第二条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第三条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第七节

惩罚种类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批评或罚款

4、辞退或开除

第八节

辞工制度

第一条任何员工辞工需提前一月(30天)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无特殊情况),详写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交人事部备案,由人事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适当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离厂时应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30日内结算个人全部工资,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员工在厂方接受辞工期间,仍需遵守厂纪和各项制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7 第三条如发现盗窃工厂财物或宿舍同事财物,立即无条件开除, 不计工资, 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九节

解除劳动关系条款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按以上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节

奖惩处理程序

第一条由部门把事实的经过报人事部,人事部再对该部门呈报人事项进行调查审核。

第二条违纪人接口头批评后,顶撞主管的、态度不好的,人事部可在宣传栏公开通知批评,态度较为恶劣者由人事部可向公司申报执罚违纪人。

第十一节

厂服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厂服的管理,使其制定、发放、领用纳入程序化管理轨道,确保提高此项工作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更好地树立公司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厂服的面料、颜色、等级、样式、数量、品种、发放的时间、范围、条件所有标准由总经办负责制订,由人事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本厂建议所有员工着厂服上班,厂服由工厂统一发放:冬装:两件,夏装:两件提供给员工。

8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厂服款式,颜色等

第四条发放标准:公司员工每人发放冬装两套,夏装两套;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才可领取厂服(临时工均不发),发放夏装2件、冬装2件. 厂服发放由人事部人员负责,员工领取厂服须出示厂牌,并登记领取数量、类型、日期、领取人签名;人事部人员需将记录备案存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离职扣回厂服费用:

1、入厂不满一年的新员工,领取厂服之日起不满3个月,如员工离职,厂服由员工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2、人为损坏或丢失,旧工作服由员工带走,扣回厂服费用。

3、试用期内的,把厂服带走的,扣回厂服费用

第六条穿厂服即代表本公司形象,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遗失或损坏,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厂服,假日可以不穿。为方便工作,厂服可以穿出厂外。

第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节

员工福利待遇

第一条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补助用餐和住宿。餐补350元/月,住宿费、水、电费全免。 第二条公司负责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龄单方满一年的员工结婚,双方入厂满三月合格转正员工,结婚可享有十天新婚假期。 第四条三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员工,可享受正式员工级工资待遇。

第六章 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共同维护车间生产秩序井然,遵守劳动纪律,确保生产正常运作。

第二条 上班后,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到岗位做好班前安排工作,员工应准时进入岗位,并禁止未到点离岗下班,违者一律以早退论处。

第三条 严禁乱扔乱放废料、杂物、工具等,当本区域内有材料或杂物、工具落地时应随手捡起并规范放整齐。 第四条 保证车间环境、机械台桌面整齐、清洁,货物放置规范,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五条 严禁将工厂工具、纸张和任何生产材料与产品带出厂区,违者将按偷盗论处

第六条 下班前各部门主管应检查本区域内门窗、水、电总制掣,并做好必要的防火防盗工作。

9 第七条 严格遵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作业,及消防制度,确保公司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违犯本章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关处分,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程序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章

质量管理政策

第一节

质量方针及目标:

本厂遵循质量第

一、客户至上的宗旨,尽全厂员工之努力、用科学合理之方法,切实执行质量管理之规定,以期做到高质量的产品,以符合客人要求及符合相关产品及行业标准!

第二节

产品质量标准:

按客户的要求;

按相关产品的国内及国际标准;

第三节

品管组织人员编排:

第一条质量控制及检验流程: 第二条不良品除理:

1、所有于不同生产环节上检出的不良产品必需分开摆放并加明显的不良品标记,返工、报废、退货等不良品必需作分别注明。

2、所有的不良品状况必需写书面报告呈主管部门;

3、质量部分要及时通知生产或采购部门对所发现的不良品作出及时处理。 第三条纠正和预防:

1、对发现所有的质量状况必需于第一时间找出原因;

2、及时研究所需纠正的措施,以防再度发生;

3、实施控制,以保证纠正措施得以执行并且有效;

4、对所有的员工要进行不断的在操作技能及质量标准上的训练,以期每位员工能不断提高生产技能、不断熟悉质量标准、不断加强质量意识;

5、对生产或质量管理上的不足需要不断地认识并作纠正

品质标准需按客户的要求。

第八章

设备工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械设备、工具是公司重要资财之一,必须建立和健全设备使用管理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防止流失,便于统计公司资产。

第二条凡外购、自制各种设备和工具都必须办理申请、审批、验收登记、定位放臵、绘图造册、检验报废程序规范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应按公司指定的机械设备放臵点定臵管理,未经公司许可不许随意搬放他处,以便于公司绘制设备分布平面图和定期盘点核算资产。

第四条设备调用、搬迁位臵,必须报办公室设备管理人员造册备案,并随时更改放臵平面图和跟踪统计。

第五条凡新购的机电设备,必须报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者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指导,方可投入使用,确保人机安全投入运作。

第六条员工必须妥善保管工厂发给的一切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必须当天报部门主管人员并申请补发。

第七条属机械设备应指定专人进行专业定期维修保养,并作好维护记录,使之保持良好性能状况,预防早期磨损。

第八条设备工具的报废、更新应由使用部门填表申请,经设备专业维修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核实签认后,方可将《设备报废申请表》随同《设备申购表》交公司重新申购或换用。

第九条违犯本章有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或有关员工,本章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遇本章节未规定的按《人事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处理。

11 第九章

装配车间制度

为确保装配车间现场人员和作业符合要求,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卫生生产。

第一节

工作程序

第一条严格按照生产部所下达的《生产计划单》合理安排各项装配任务事宜。装配工必须服从主管的装配安排和调动。

第二条装配工进行安装产品时应首先熟悉装配作业的技能、技巧;熟悉各零部件良与不良的正确区分。 第三条装配工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装配作业。装配时发现零部件不良,要及时向车间主管反映,否则出现批量质量事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条各种装配设备及工具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第五条各项产品装配过程中所需原材料、装配工具,均由仓库库管员发放,装配工无权到仓库拿取任何零部件,待装完成后,一定要上交仓库。

第六条装配过程中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要及时进行返工返修,不得乱扔给别人;不得拖延返工/返修时间。

第二节

定臵管理实施要求

第一条有物必有位:装配物品各有其位,分区存放,位臵明确; 第二条有位必分类:装配物品按照工艺和检验状态,逐一分类;

第三条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认真分析绘制生产现场定臵区越,所有物品按区越标明位臵,分类存放;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第十章

仓库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加强成本核算,进一步规范物资和产品流通保管和控12 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特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库管员职责

1、准确详细地做好各种物资进出仓库的帐务工作。

2、严格按照产品的验收要求,做好产品验收工作。

3、不合订购要求或者不合格的材料产品等一切物资严禁入仓。 第二条

仓库日常保管工作

1、货物入库需按要求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分码放臵。要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A、二齐:货物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工具、货物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做更正。

3、库存信息应每月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月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

入库物资的管理:

1、产品、工具及物资到库后库管员应依据送货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规格进行核对、清点。在经使用部门和请购人员及检验人员对质量检验合格签字后,方可入库。

2、对入库产品和物资核对清点无误后,库管员要及时填写入库登记单。

3、库管员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登记。 A、未经厂部各级领导主管审准的采购。

B、与产品图纸尺寸、数量相差较大、未按采购单要求的产品或材料。

C、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库的产品及材料,库管员要到现场认真核对后方可验收产品或材料,并及时补填入库单。

第三条

工具和材料的领发:

2、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3、领料人员所需工具和原材料无库存时,库管员应及时通知领用人,领用人要上报各主管审批在由主管按要求填写工具采购单交由采购员及时采购。

4、任何人不办理领用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私拿工具及各种产品材料,不得在货架和货柜中乱翻、乱动、乱扔,如有违者库管员有权制止其行为,警告无用者,律以严惩。

5、易损的工具均要以旧换新,一律先交旧工具,之后在领用新工具

第十一章

公共生活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共同维护厂区、集体宿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创造舒适优美的环境。

第二条人事部门应按照本厂实际管理情况,不断完善厂区、宿舍等公共区域有关管理细则,持续规范优化公众环境。

第三条自觉遵守各有关公共场所公约、细则,做一名文明有礼的合格员工。

第四条按时作息,禁止在公共区域内汹酒喧闹、聚众赌博、高声吆喝和放高声音响等影响公众休息的不文明行为,共创安定清静的休息环境。

第五条严禁在任何公共场所乱堆乱放私人物品或悬挂衣物,影响公众区域环境形象。

第六条爱护公共环境,禁止在厂区采摘花草树木,乱扔垃圾、乱泼乱倒污水和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爱护公共财产设施,反对铺张浪费的不良习惯,提倡勤俭节约的美德,用水用电后随手关水关电,积极举报破坏公共设施和随意浪费公司财物的不良行为者。

第八条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将厂外人员引入厂区,共创安定有序环境。

第九条公共生活区管理制度,由执勤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违章者将由当值人员按程序登记呈报人事部按有关规章处理。

第十条违犯本章有关条款者将受到警告、检讨处分,情节严重者按《人事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14 第十二章

员工住宿管理细则

为了使本厂员工有一个安全、文明、舒适、清静、卫生的住宿环境,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保持宿舍环境美观整洁,禁止往宿舍窗外随口吐痰、不得随手乱丢垃圾,不乱倒污水,各自衣物、洗洁用品找定位臵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乱拉电线、损坏设施、设备

第二条遵守住宿安全规则,严禁在公共宿舍生火煮东西,乱堆物品堵塞安全通道,爬坐走廊上的安全防护墙(栏)上。私自拆卸任何安全设施和消防标识,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舍区,若有火警发生,请马上撤离舍区。

第三条入住员工宿舍者必须服从工厂安排床号及调动,不服从厂部按排及调动的不给予住宿。 第四条严禁在宿舍区赌博、汹酒、大声喧哗、放高声音响,从事任何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及吵架、打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恶性行为。

第五条在厂员工要关心集体,夜间11:00——12:00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停止一切文娱活动就寝休息,不得外出,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六条保持厕所清洁,便后冲洗,不留下报纸、杂物等

第七条本房损坏公物或乱抛硬物堵塞厕所孔的,同房者应积极主动协助追究,责任不清的,赔偿费或维修费由该房住宿人员分摊抵偿。

第十三章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上机前,首先应检查电源、机械性能及防护装臵是否安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条启动电机前,应确保机床台面无任何可移动物件时,方可开机操作,以免操作中,因震动而使物件坠于脚踏上造成机床误动而伤害人体。

第三条严格按操作规定工作,规定用双手开关时严禁用脚踏,决不允许私自改变操作方式。 第四条使用脚踏板时,严禁闲杂人员靠近,以防误动脚踏板而造成伤害。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尽量选择用双手开关同时操作

15 第六条开机后,严禁将手放于机床任何传动部位及滑块的工作区域。

第七条机床工作中,如发现滑块自由下落或有不正常撞击声及噪单,成品有毛刺及质量小时,应立即关机检查。

第八条任何时间都须注意机床及模具紧固螺丝或传动皮带的松紧并做出正确处理。 第九条设备维修之中,应切断电源,严禁开机修理。

第十条冲制小产品时,应用工具夹取,严禁直接将手伸入模具之中索取工件 第十一条 严禁两人同时操作同一机床,禁止酒后、上机操作。 第十二条 人体不可触及配电系统任何电极。

第十三条 严禁操作中思想不集中、或闲谈聊天、以免分神而造成伤害;在身体欠佳、情绪不稳定及严重疲劳的情况下,不可上机操作。

第十四章

消防制度

第一条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条各部门每月15号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查;电器、电路有关等设施。 第三条各部门的消防通道、安全门不准堆放杂物、机械等,经常保持畅通。

第四条严格管理和规范放臵易燃易爆物品,未经厂安全管理小组批准,任何人与部门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转移厂方指定的原存放点。

第五条新员工入厂时,由人事部培训有关安全防火知识及紧急疏散方法,并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厂全员安全疏散实习演练。

第六条各部门应在下班离开作业场所时,关闭一切电源,发现电路、电器有破损现象要即刻中止使用,报电工专业人员及时维修好后方可投入再作业。

第七条若发生火警,厂中心领导应即刻到位,迅速组织消防工作,采取紧急、正确的消防措施灭火,并及时报火警119求援。

第八条违犯本章有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按《人事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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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非常全面的工厂规章制度[范文]

公司规章制度草稿

第一章员工薪酬制度

第一条 公司采用26天/月上班制,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

8:30-12:00,中午12:00-13:00为午餐休息时间,下午13:00-17:30每个星期休息4天。

第二条 公司薪酬发放采用隔月结算制,即当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一般情况下厂方及时发工资, 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最多不能超过15天。

第三条 如工作需要加班计时发放加班工资。

第二章出差制度

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外地办事,交通以汽车、火车为主,来往交通费由公司报销,外地出差补助每天80元。当日往返的补助伙食费每餐10元。公司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出差回来后3日内到会计处结清。(来往火车票,汽车票,住宿票据等一切票据要保存完整作为报销凭证)。注:工程承包除外。

第三章考勤打卡制

第一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30分,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另行通知。

第二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三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罚款50元。 

第四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五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工资10%,旷工一天扣发20%,旷工两天扣发40%,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六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100元。

第七条员工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10分钟至30分钟为迟到。

2.超过30分钟至1小时以内按旷工1小时论。

3.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工员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过15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半日论。

附注:(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第四章请假规则制度

⑴病假:需由社区以上医院出据证明,因特殊情况未能请假办妥手续的,如突发急病等员工须在当日内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以其他方式通知主管,复工后当日须补办请假手续。

⑵事假:员工如第二天有事需在前一天书面向部门领导申请事假,如在早上上班途中有特殊事件不能即时到岗,要在九点以前向部门领导打电话请假,否则以迟到或旷工处理。若员工因在工作时间内有重大事情须处理,可以书面向部门领导申请事假,领导签字批准后,转交考勤文员备档考勤,假满上班须及时到有关人员外销假。

⑶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批准,连续请假2天或2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如未办理手续或没有得到批准擅自休假,而无理由解释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请全体人员自觉遵守,办公室可根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抽查。

第五章奖励种类

1、书面通报表扬

2、颁发奖品、奖金

3、提薪

第六章惩罚种类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批评或罚款

4、辞退或开除

第七章辞工制度

第一条 任何员工辞工需提前半月(15天)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

无特殊情况),详写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再适当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离厂时应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5日内结算个人全部工资,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 员工在厂方接受辞工期间,仍需遵守厂纪和各项制度,否

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如发现盗窃工厂财物或宿舍同事财物,立即无条件开除, 不

计工资, 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八章保险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车间员工购买“平安智诚企业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

划”的保险项目。

第二条 此保险为一天24小时全保支险种,保险金额为每人260元

/年。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险金220元/人/年的费用由公司出缴,另40元/人/年的费工作时间段的保险金额有员工个人出缴

第三条 参保规定:保险期限一年,不接受小于一年的短期投保。

员工在未满一年内离职者,公司将有权扣除剩余不在职月份的

参保金额(缴费标准是18.33元/人/月)

第四条 下列情况,公司将扣除员工剩余月份参保金额

1. 工作未满一年离职的;例如:某人2010年3月上岗且参保,2010年9月离职,那么那么公司将有权扣除此员工2010年9月-2010年12月的参保金额

2. 工作满一年,但第二年未满全年的;例如:某人2009年1月第一年上岗且参保,在2010年8月离职的,那么公司将有权扣除此员工2010年9月-2010年12月的参保金额

第五条 下列情况,公司不予扣除员工参保金额:

1. 工作刚满一年的离职的

2. 工作满整年的,例如某人2008年2月上岗且参保,2010年2月离职的

第九章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共同维护车间生产秩序井然,遵守劳动纪律,确保生产正

常运作。

第二条 上班后,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到岗位做好班前安排工作,

员工应准时进入岗位,并禁止未到点离岗下班,违者一律以早退论处。

第三条 上班期间严禁穿拖鞋、短裤、赤裸上身上班

第四条 上班时严禁看书报、玩手机、闲谈、瞌睡。不准以打开水、

上厕所等其它理由为名变相怠工。

第五条 严禁乱扔乱放废料、杂物、工具等,当本区域内有材料或

杂物、工具落地时应随手捡起并规范放整齐。

第六条 保证车间环境、机械台桌面整齐、清洁,货物放置规范,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七条 严禁将工厂工具、纸张和任何生产材料与产品带出厂区,

违者将按偷盗论处

第八条 下班前各部门主管应检查本区域内门窗、水、电总制掣,

并做好必要的防火防盗工作。

第九条 严格遵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作业,及消防制度,确

保公司生命财产安全。

第8篇: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探析

作者:张宁时间:2007-11-22 10:14:00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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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夫妻财产约定制,亦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通过协商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方式,将夫妻财产约定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离婚率上升,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可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但是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有不完善的方面,如财产约定制度的性质不明确、财产约定的类型限制了当事人财产自由处置权以及与民法原则、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等不足,也有待进一步探索和修正。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立法不足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夫妻财产法定制、夫妻财产约定制和财产特有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只是强调身份关系,而更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沿革及发展

夫妻财产约定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通过协商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财产约定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始自《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财产约定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虽然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

指出:“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1)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2)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4)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进入较快发展的时期,人们的观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这时实行了近30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了,于是,1980年9月,经过修改的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应运而生,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此时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并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等具体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该案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作了较多的扩展,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独立成第19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将夫妻财产约定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姻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主要内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限制较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约定的主体适格。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主体应当是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是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因夫妻约定财产这一契约关系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2、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例如:夫妻之间本来没有约定财产,妻子为了达到对共同财产独占的目的,就要挟丈夫签订将所有的财产统统归妻子所有的约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则将把丈夫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揭发、

举报,丈夫害怕便被迫与妻子订立契约,将财产归入妻子名下,对于此举先不探究这财产本身的性质,只从行为上看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就是无效的。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例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一般而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职业等;(2)财产情况,约定所涉及的财产(包括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态等;(3)财产的归属;(4)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管理、使用、维护、处分原则;(5)解除约定协议或解决争议的方法;(6)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约定。

4、约定的方式须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5、约定有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尚未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这一条件成就时,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反之,则对他不发生效力。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类型

在财产约定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财产约定制。其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另一种是任意(独创)式财产约定制。其基本特点是:通过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为了解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当事人可就不同财产,采取多种不同的财产制,以使其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财产约定制模式,规定了财产约定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一般共同制是指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制度在我国家庭中一直沿用至今,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彼此,这种制度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是传统的中国家庭一直以来都采用的。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

有的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实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强调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婚姻当事人可以在约定实行某种财产制下以契约明示方式将某部分财产排除在外。 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现今家庭实行财产约定制的夫妻绝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委托对方管理财产的,适用有关委托管理的规定。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上,对于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或有较多的财产的婚姻当事人而言是合适的,多为现代许多国家特别是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所采用,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的限制以及我国经济水平还未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因此其适用范围不是特别广,只有那些夫妻双方经济水平较高而且较独立的才适用。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不足及相关补救措施

2001年《婚姻法》修改案虽然对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不容否认的是,目前立法中仍有内容缺失,法律条文含糊不清,如夫妻财产约定制类型的限定、财产约定的生效、变更或撤销、约定的公示问题、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等方面均易于造成理解偏差和实践冲突,其主要问题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婚姻财产约定制度类型限制了当事人对自己财产处置的自由,应予以取消。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种规定显然有局限性,在司法实践种,财产约定制的种类不可能仅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由此新《婚姻法》对财产约定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采用何种财产约定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财产约定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财产约定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财产约定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财产约定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财产约定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所以,笔者主张不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2、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性质,立法应准确定性。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那么此种协议在法律实践中应当以婚姻法来调整,还是以合同法来调整呢?笔者个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上发生的财产约定制度,显然同时受到其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调整;是一种财产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体和内容要受到一些限制而已。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

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作为一种财产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合同法主要保护的是合同债权,而作为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也应该受合同法的制约。清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性质,当前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生效、变更、撤销等问题应迎刃而解了。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附随生效,因而不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都只能在婚姻生效时生效。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在订立生效后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3、夫妻财产约定制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存有问题,应对夫妻财产约定予以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夫妻财产约定时如何防止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我国在立法中只是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规定应该采用公示形式的财产登记,同时我国没有制度对于个人财产数额进行公开,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可能会出现夫妻一方或双方相互隐瞒自己的财产或收入,在约定时只提供少量或明确少量财产,这种做法显然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规定的初衷,一旦出现此种情况,又该如何来约束呢?著名的婚姻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对财产约定应该采取一允许、二限制的原则,即从法律上允许当事人订立处分其财产的协议,但应该在约定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加以必要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当事人恪守诚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减少纷争。

4、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外效力尚有缺失,应给予必要的公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财产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现实中也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夫妻确实对财产做了约定,但负债的夫或妻一方为了达到自己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于是就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认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他们的财产有约定,而未负债的夫妻那一方却举不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据,只好以夫妻财产偿还,显然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明显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目前有许多人认为应当采用财产公证,但公证并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很难查阅。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话,除了不动产以外,其他财产可能变化很大,所以登记时的财产与发生纠纷时的财产状况可能差别很大。因此笔者个人认为要想解决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并平衡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财产登记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这种公示应当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已经进行了公示;二是这种公示能便于任何人查阅;三是向任何人都公开。当然,这种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5、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和个人隐私保护有冲突,应该有一套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 财产登记公示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则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财产登记的方式和程序。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夫妻约

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由该机关负责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并提供便网络系统以便于随时随地查询。但是应注意的是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的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它不仅能够低成本的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同时对于民事交易安全的保护也有着实际意义,因此希望立法机关充分重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使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更加健全,逐步规范化;使其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对维持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合理有效的处理婚姻纠纷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释:

1、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现代法学》2000年12月第22卷第6期,第106页。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02页。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88页。

4、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99页。

5、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6、杨晋玲:《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73页。

参考文献资料:

1、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学习读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2、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

3、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5、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现代法学》2000年12月第22卷第6期。

6、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8、杨晋玲:《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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