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兴业信用卡

2023-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怎么办理兴业信用卡

兴业银行信用卡办理

作者:金投网

问:兴业银行信用卡办理时需要带什么?

答: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证明(工牌或者名片)

3社会保险证明(银行可以查出来,最好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

4如有的话,最好带上最近几个月的收入证明(如工资单)

第2篇:兴业银行存单质押办理信用卡

兴业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办理个人信用卡/调整信用额度合同

编 号:兴银 信用卡(质)20 字第 号

质权人:兴业银行

出质人:

联系电话:

信用卡申请人出于以下目的之一(请勾选):

□向兴业银行申请核发信用卡

□申请所持信用卡(卡号: )的额度调整

由出质人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以保证信用卡申请人在信用卡使用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本合同所称的“信用卡”是指经兴业银行审核并核发给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信用卡。

2、本合同所称的“信用卡申请人”是指申请兴业银行公开发行的信用卡的人,系主合同的乙方。

3、本合同的主合同为信用卡申请人为申请信用卡而签订的 “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发行的其他种类个人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及其修改、补充、附件等,主合同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4、本合同所称的“出质人”是指为信用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或申请所持信用卡的额度调整之需,提供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以保证信用卡申请人在信用卡使用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的人。

5、本合同所称的“信用卡销卡”是指信用卡申请人在使用信用卡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均被还清后,注销信用卡的行为。任何更换信用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损坏而更换、到期续用信用卡等)和其他停用信用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挂失、被管制等)并不意味着信用卡的注销。信用卡销卡的办理须遵守主合同的约定。

6、本合同所称的“质物”、“个人定期存单”均具有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含义。

7、本合同所称“质押有效期”是为了明确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而由立约双

—1— 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信用卡申请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对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8、本合同所称的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臵费等。

9、本合同的生效并不构成兴业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核发信用卡或调整信用卡额度的承诺。

第二条 质押有效期

1、若信用卡申请人以向兴业银行申请核发信用卡为目的,质押有效期指自兴业银行核发信用卡给信用卡申请人后直到信用卡销卡时止的连续期间。

若信用卡申请人以向兴业银行申请所持信用卡的额度调整为目的,质押有效期指自兴业银行为信用卡申请人所持信用卡额度调整当日起直到信用卡销卡时止的连续期间。

2、本合同项下质物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质押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质押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信用卡申请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质押有效期的到期日,出质人均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对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质物 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质物。个人定期存单的币种为人民币,其详细信息如下:

开户机构: 户 名: 账 号: 存款金额: 存款期限: 存款利率: 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信用卡申请人在信用卡使用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及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质押最高本金限额

1、信用卡申请人以向兴业银行申请核发信用卡为目的,则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与兴业银行向信用卡申请人所核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一致。

信用卡申请人以调整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目的,则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与信用卡申请人所持信用卡调整后的信用额度一致。

—2—

2、在该最高本金限额范围内,不论质权人与信用卡申请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质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 质物的占管

1、质押有效期内,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个人定期存单,并有权将质物所生孳息作为质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2、质押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过挂失或公示催告程序或其他方法主张个人定期存单无效。

3、质押有效期内,出质人承诺不支取或兑现个人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

4、质押有效期内,作为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按照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存款利率计息。质押有效期内,个人定期存单到期的,出质人无条件同意由质权人代为办理续存,续存的期限为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存款期限,续存的金额为到期个人定期存单的本金和利息,续存的利率为续存时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办理续存的存单应继续作为本合同项下质物。

5、质押有效期内,作为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本合同第七条项下的“质权的实现”时,按照提前支取的手续办理,并依据提前支取时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6、质押有效期内,定期存单丢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信用卡申请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处分质物:

(1) 信用卡申请人未能按主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透支款项的;

(2)信用卡申请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3)信用卡申请人发生影响资信状况的事件;

(4)信用卡申请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信用卡申请人履行主合同义务;

(5)信用卡申请人、出质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6)信用卡申请人违反主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7)信用卡申请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2、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有权按下列方式处分质物,并将所得款项清偿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1)兑现或支取个人定期存单;

(2)转让、拍卖、变卖个人定期存单; (3)以其他合法方式处臵个人定期存单。

3、个人定期存单处分所得款项不足偿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向信用

—3— 卡申请人追偿;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后有剩余的,质权人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

4、如个人定期存单的币种与信用卡申请人逾期债务的币种不同,则质权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实现质权时,有权将个人定期存单的币种按照质权实现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各外币对人民币的结售汇牌价并按兴业银行的结售套汇的计算方式折算成逾期债务的币种以偿付逾期债务。

第八条 质物的解押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出质人可至质权人处办理解押手续。

(1)兴业银行未向信用卡申请人核发信用卡(适用于信用卡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情形)或未对已核发信用卡额度作出调整(适用于申请调整信用卡额度情形,但额度调整前已核发信用卡即采用定期存单质押方式办理的除外)。

(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履行完毕后且个人定期存单项下尚有余额。 (3)经质权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2、出质人办理解押手续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和单据。

3、在质物解押后,若出质人要求支取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按照提前支取的手续办理,并依据提前支取时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出质人保证

1、对质物享有完整、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且未作担保、未失效、未被依法止付和冻结。如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物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2、如果信用卡申请人与出质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质权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享受的任何权利。

3、本合同项下质物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在处分上述款项时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4、提交的资料均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并同意兴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允许兴业银行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5、出质人已知悉并理解《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同文本,并在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并保证按质权人的要求配合办妥质押手续。

6、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修改、质权人对信用卡申请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信用卡申请人换领新卡、信用卡申请人人数的增减、信用卡信用额度的调整、信用卡加办附属卡等情形而改变。

第十条 质权人保证

—4—

1、妥善保管质物。

2、如质物在质押期间丢失,质权人应立即通知信用卡申请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补办;质物毁损的,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3)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直接处分质物并以所得款项清偿担保债务; (4)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5)从出质人任何账户扣收款项支付出质人应承担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2、质押期限内,因出质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按上述约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合同的有效期

1、本合同经质权人、出质人和信用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质权人依照本合同处臵质物后或将质物退回给出质人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信用卡申请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信用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5—

第3篇: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房金所:专注房产抵押贷款

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兴业银行是一家总部位于福建福州的商业股份制银行,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人民银行首批批准成立的商业股份制银行之一。兴业银行拥有众多的贷款产品,其中,仅个人贷款业务就包含个人留学贷款、旅游贷款、 兴业通-简捷贷 、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经营贷款、工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质押贷款个个人自助质押贷款等。

丰富的贷款种类吸引了众多想要办理贷款的朋友。其中,房产抵押贷款,更是因为额度大、利率低、期限长而备受关注。那么,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怎么办理?现在由房金所小编来为您介绍。

兴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1、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贷款用途:

可用于出国留学、住房装修、旅游、缴纳税费、大额耐用消费品消费或其他个人或家庭所需消费。

2、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

(1)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贷款用途、提供的抵押及贷款支用金额等情况具体确定;

(2)贷款期限: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及提供的抵押物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

(3)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及相应的浮动比例内执行。

房金所:专注房产抵押贷款

3、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居民);

(2)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提供兴业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

(4)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自然人生理财卡办理结算业务; (5)兴业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4、兴业银行抵押贷款申办资料

(1)借款人、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的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材料; (3)贷款用途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4)兴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兴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贷款方式 :

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也可以申请授信额度。

6、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贷款偿还方式 :

原则上采用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或其他本行认可的方式。

7、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逾期利息怎么算?

兴业银行房产抵押 贷款逾期利息和其它贷款逾期的利息算法一样。

房金所:专注房产抵押贷款

这是兴业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表,由表格我们不难看出,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逾期之后,会在贷款合同注明的利率上再加收30%~50%的利息,至于具体在哪个区间,就看贷款逾期的时间长度和是否是恶意逾期了。

另外,我们还能看出, 不止是贷款逾期, 如果办理兴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后将贷款用作其它贷款用途,也是需要加收利息的。

第4篇:兴业银行信用卡

作者:金投网

兴业银行信用卡大全:

免年费政策:普卡金卡刷卡5次免次年年费。

预借现金手续费:人民币:预借现金金额的1%,最低RMB 10元/笔(不分同城异地)。其中,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预借现金交易免手续费外币:预借现金金额的2%,最低USD 2元/笔(不分同城异地)

多帐户管理:额度共享 帐单日独立 还款独立。

分期业务:支持分期业务;特定商户免息分期(3期、6期、12期)、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不限商品,不限商户,

3、

6、

12、

18、24期分期)、单笔消费分期(

3、

6、

12、

18、24期分期,单笔消费满500元可通过信用卡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请办理;单笔消费满800元可通过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客服电话申请办理)。

帐单日:每月

2、

4、

8、

11、

13、

15、

18、

21、23日为帐单日,持卡人可以在每半年更改一次。

卡类别:普卡(额度0-1万元)、金卡(额度1万-5万元)

第5篇:兴业银行信用卡开卡

作者:金投网

兴业银行信用卡开卡方法:

手机短信开卡:

使用您在申请表上登记的手机编写手机短信“ 31 信用卡卡号末四位”,移动用户发送到95561 ,联通用户发送到1069009595561 ,收到回复短信提示后即为开卡成功。

网上银行开卡:

登录兴业银行官方网站:,点击右侧登陆框下方的“卡片激活”,进入兴业银行信用卡网上开卡系统,在线办理信用卡开卡手续。

电话开卡:

致电 24 小时兴业银行信用卡电话: 95561 。按“1”转信用卡业务,再按“7”按“1”根据自动语音激活卡片。

第6篇: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支付服务,提升持卡人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兴业银行信用卡(下称“本信用卡”)是兴业银行(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币或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本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 IC 卡。

持卡人凭本信用卡, 可在本行网点办理存款、取款及转账结算业务, 可在本行、中国银联或 VISA 国际组织、 MasterCard 国际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或指定的取现点和设备上提取现金,可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挂失、换卡和销户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发卡机构(下称“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信用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主卡和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本信用卡 为实名制。 申请人申请本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等。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本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等。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本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持卡人可以使用密码或签字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服务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或 VISA 、 MasterCard 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凡使用信用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遗失本信用卡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发卡机构对口头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书面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持卡人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

持卡人挂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

本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

本信用卡的有效期最长为 3 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

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本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本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外币账户在中国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外币信用卡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存入,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本信用卡在中国境内的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在中国境外的每月及每日累计提现金额、个人卡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当时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

单位卡的月透支余额最高为本行核给申领单位的综合授信额度的 3 %,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等值外币),单笔透支发生额最高为 5 万元(含等值外币)。 •

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同一张信用卡中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

持卡人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

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须与发卡机构另行签定协议,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网上支付的有关规定,并在发卡机构认可的安全环境下使用,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及收费标准

本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银行监管当局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本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0 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欠额的 10 %。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或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时,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发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第六章 兴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

兴业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发卡机构追偿欠款的途径有: 1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本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信用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四)对持卡人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兴业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本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因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本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 3 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五)持卡人对其账户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确是持卡人使用,相关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欠款;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

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章程由兴业银行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时,本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修改条款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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