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和人代会的区别

2022-12-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党代会和人代会的区别

关于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议案的审议程序及有关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于1954年在我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因为建立的时间不长,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如何履行自己的职权、做好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对人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够重视,人大自身和社会各方面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加上“文革”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破坏,所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一直没有严格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与其有关的法律也很不完善。

“文革”结束后的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建立。全国人大开始恢复正常行使职权。不久,彭真同志被补选为副委员长,很快又兼任秘书长。他下了很大力气,狠抓人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其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在他的领导下,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了比较规范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以后的各届全国人大都下大力气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1990年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1992年制定了代表法,1993年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9年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通过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还制定了立法法,2006年制定了监督法。可以说,近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

在上述各项法律和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中,一般是把议案的审议程序细分为: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工作报告和一般议案的审议程序,国家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审查批准程序,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质询案的审议程序,特定问题调查案的审议程序,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案的审议程序,撤职案的审议程序以及其他议案的审议程序。

因为专项工作报告、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案、选举案、罢免案、任免案、辞职案、执法检查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条约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案的审议程序及其有关问题,本系列文章中将另文详细论述,所以,本文所谈的议案审议程序主要是: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工作报告和一般议案的审议程序,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

一、全国人代会的议案审议程序

1.法律案的审议程序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全国人代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立法法则作了详细的规定,综合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并合并同类项(两法规定的相同程序),其审议程序主要是:

(1)全国人代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并列入议程后,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全国人大代表。

(2)对准备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3)全国人代会召开后,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提案人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介绍情况。

(4)同时,也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要及时印发会议。

(5)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要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6)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其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7)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要向主席团报告。

(8)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发表意见。

(9)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10)全国人代会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11)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2)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3)全国人代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14)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另行规定。

2.工作报告和一般议案的审议程序

全国人代会对工作报告和一般议案的审议程序基本上是由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主要是:

(1)全国人代会召开后,由提出报告的国家机构负责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

(2)各代表团审议时,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提出报告的国家机构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参加会议。

(3)同时,也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4)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5)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要向主席团报告。

(6)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7) 全国人代会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8)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9)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议案,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0)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

(11)主席团将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国家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审查批准程序

全国人代会对国家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审查批准程序基本上是由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规定的,其主要程序与工作报告和一般议案的审议程序一样,上面已经列出,不再重复,其特殊程序主要是:

(1)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其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2)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3)全国人代会每年举行时,国务院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

(4)由各代表团审查上述报告,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5)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6)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也要及时印发会议。

(7)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其他程序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还规定,对列入全国人代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审议程序

1.法律案的审议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立法法则作了详细的规定,综合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并合并同类项(两法规定的相同程序),其审议程序主要是:

(1)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列入议程后,除特殊情况外,要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经过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一次审议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第二次审议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3)审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4)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只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只经过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5)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6)法律案还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7)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8)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9)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10)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11)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

(12)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委会工作机构。

(13)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

(14)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5)经过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16)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17)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法律草案修改稿,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18)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19)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工作报告和一般议案的审议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对工作报告和一般议案的审议程序基本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主要是:

(1)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由提出报告的国家机构负责人所作的关于议案的说明。

(2)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联组会议审议时,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 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4)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5)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6)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7)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8) 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讨论决议草案。

(9)将决议草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10)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3.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同工作报告和一般议案的主要审议程序基本一样,上面已经列出,也不再重复。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规定,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关于国家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00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应当在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但都未增加规定新的审议程序。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计划、预决算、审计、执法检查监督,2006年制定的监督法规定了一些实体权力,即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全国人代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国务院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了切实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上述实体权力,监督法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增加规定了一些程序,主要是:

(1)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全国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3)常委会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全国人代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债余额情况。

(4)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国务院研究处理。

(5) 国务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6)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7)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三、地方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审议程序

过去,法律没有对地方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审议程序作过详细规定,各地都是比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在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与全国人代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基本一样。

监督法则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预决算、审计、执法检查的监督,规定了一些实体权力,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代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同时,监督法也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上述实体权力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程序,主要是:

(1)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3)常委会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代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6)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7)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需要继续研究和探讨的若干问题

虽然有关法律对各级人代会、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程序作了许多规定,有的程序还规定得十分详细,但是,仍然有一些程序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例如:

1.法律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形式有3种,即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议案的做法一直在坚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了一些改进。在九届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分成4个小组召开分组会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全体组成人员分成6个小组, 大大增加了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发言的机会和时间。

但是,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发挥了很好作用、在全国造成过很大影响的联组会议,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再没有召开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再一次规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法律案经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这些法律反复强调了联组会议在审议议案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联组会议就是把各个小组集中在一起进行审议,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全体会议(法律明确了全体会议也是审议议案的一种会议形式),但它比正式的全体会议要灵活,可以自由发言,可以辩论;各小组可以派代表介绍本小组的审议情况和主要观点,在小组之间进行交流;还可以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专家学者发表意见,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掌握审议的全面情况和各种观点,可以让不同的观点充分阐发,更有民主气氛,有利于集思广益提高审议的水平和取得更好的结果。所以,这样一种生动活泼、民主气氛浓厚的审议形式,应该充分利用起来。

当然,由于在联组会议上,有可能出现不同意见的交锋和辩论,有可能出现需要临时处置的问题,所以,对议案本身和议事程序的了解、对掌握会议的艺术性和灵活性等等方面,都给会议主持人提出一些更高的要求。应该认真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的经验,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推广,充分发挥联组会议在审议议案时的积极作用。

2.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代会召开后,由提出报告的国家机构负责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规定国务院提交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几十年来,全国人代会都是由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委托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主任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委托财政部长作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2005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始,全国人代会不再安排全体会议听取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而是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进行审议。这样,减少了一次全体会议,可以缩短会期,提高会议的效率。

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计划和预算的主要指标不再是指令性指标,不再是必须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指标。全国人代会审议议案程序的这种改进,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的改进密切相关。实际效果如何,需要在实践中认真总结和研究。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分散规定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缔结条约程序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中。有的程序规定在这个法律中,有的程序规定在那个法律中。这些法律,有的是前法,有的是后法。有的程序在后法中重新规定,有的程序在后法中不重新规定。为什么会这样,没有人说明;前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在后法中不重新规定,它是否还有效,也没有人说明。这给有关法律的学习、掌握和实施带来一些困惑。

因此,需要把分散在各个法律中的议事程序集中规定在一两个法律中,例如规定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便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和实施,也便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比照着制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还便于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

4.长期以来,法律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大及县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都是比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用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的。这造成全国各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多多少少有一些差别。

而监督法则是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议事程序一起规定的。监督法的出台,证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完全可以在法律中规定,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某些议事程序也完全可以在同一个法律中规定。

监督法的出台,既是一种实践,也提出一个新的立法思路。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程序都由法律来规定(当然,有的程序可以在同一个法律中规定,有的程序可以在不同的法律中规定),将会大大促进全国各级人大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统一。

当然,上述设想的实现,还要做许多研究、探索和论证工作,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当前,还应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和上述法律,用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修改和完善自己的议事规则。

5.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了一个程序,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其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是,全国人代会举行前一个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3个法律所规定的时限,一个是一个半月前提交预算草案,两个是一个月前提交计划和决算草案。这两个程序能否合并,以减少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如果全国人代会的会期提前,初审的日期提前量显然要缩短,到底提前多长时间也值得探讨。

6.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地方预算的涵盖面太大,审查到哪一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是粗审还是细审?法律规定得很不具体。如果审查得细一些,全国人代会的会期有限,31个省级地方的预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肯定审查不过来。也有人提出疑问,全国人大与地方政府没有领导关系,也没有监督关系,为什么要审查地方预算呢?审查出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怎么让地方纠正呢?这个问题也值得研究。

7.从立法技巧上来说,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立法方式,即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程序有两种立法方式:一种是先规定所有议案的一般程序,再规定特殊议案的特殊程序。这种方式可以减少重复立法,简化法律条款。一种是按不同的议案,规定其全部审议程序,即使是同样的程序,照样作出规定,不怕重复。这种方式使法律条款比较清晰,容易掌握,但会使法律条款显得过多。如果要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需要拿出两种方式修改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一个比较,确定好的方案。

(作者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经济组组长、政治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作者:陈寒枫

第2篇:在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视阈下推进高校民主建设的研究

摘 要: 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任期制,对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从思想方面、制度方面、权力架构等方面进行改革,进一步推进高校民主建设。

关键词: 党代会常任制 党代表任期制 高校民主建设

民主是我党的生命线。十六大决定:“要不断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党得十七大也指出:“要不断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要选出一些县(市、区)进行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十八大进一步明确指出:“落实和完善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度,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度,不断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高校是一个知识分子聚集的教学科研组织,具有党员层次高、民主意识较强等特征,这在客观上为党代会代表任期制的推行提供了不同于其他组织的优势,也为党代会代表任期制的推行提供了一块新的“试验田”。

一、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具有促进高校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从概念上理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分。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在一届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在闭会期间,作为活动主体为党代会组织载体履行相应机构连续行使职权、发挥职能作用的一种制度。代表任期制,是指在党代会代表由选举产生后的任期与党代会一致,在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用代表权利、尽代表职责的一种制度。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对于不断完善和加强高等院校党代会制度、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发挥决策职能,提升学校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在建立健全决策议事规则的同时,提高并不断完善在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体制,不断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高校党的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二是扩大党内民主,推进高校党建工作的民主化。通过党内重大问题向代表通报、重大问题经代表审议,保障党代表和广大党员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化管理进程。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发挥高校党员代表的作用。通过高校党员代表的联系,把学校的重要工作及时向广大党员进行传达通报,有利于明确代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进一步加强代表的党性观念。

二、高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应关注的问题。

从长远看,高校实施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是加强和改善高校党的建设、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从目前一些已经实施党代会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的实际效果来看,还应关注一些问题。

(一)党代会代表的代表性和素质。代表的分布具有广泛性,才能使党内不同的利益和意见都能够体现;代表具有较高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高校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但是一些高校中,教学科研一线代表比重不足;教职工代表比重较大,学生代表比重不足。

(二)党代会代表的权力。在任期制的条件下,高校党代表权力的主要体现在实践层面,而不是规范层面。一些试点单位规定党代表享有以下权力:党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党委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对学校和学校党的工作提出建议,等等。实际上,代表能够行使的权利与其规定还有一定差距。

(三)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代表们不仅要在党代会上发挥其作用,还要在闭会期间持续地发挥其具体作用。但是,由于代表分布的广泛性,代表实际可行使的职权及代表的综合素质存在的不足影响了某些高校党员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

常任制和任期制试点工作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伟大探索与尝试。这项试点工作之所以产生某些问题,原因如下:一是对党代会常任制度缺乏统一的思想认识。一些高校没有充分意识到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是推进党代会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的强大动力,没有将其提升到推进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先进性的高度。二是代表选举的方式没有与时俱进。某些高校对党代表产生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在常任制条件下仍沿用非常任制时的做法,代表候选人只在所在选区酝酿提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的分布和综合素质。三是由于缺乏完备的理论作指导,部分试点高校未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构架。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常任制条件下,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以真正实现党员代表的“常任”。

三、加强和完善常任制和任期制的具体措施。

结合目前部分试点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高校务必认真对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决策水平,加强民主监督,激发办学活力。

(一)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的理论核心在于促进党内民主。高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的时间比较晚,这就使得某些党员、群众在思想上认识不足,影响了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的大力推进。因此高校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理论知识教育,高校应该将党代会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作为方便高校管理的一种措施;要从制定大学章程的角度进行规定,使常任制的改革获得有效保障,既保障党代会的权威地位,又使得人们加深对党代会的认识。

(二)《党章》是我党最权威的制度,党代会常任制的规定均是以此为依据制定的。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高校要注意把加强党代会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的制度建设和其他制度建设紧密结合,重点在广度和深度上进行拓展,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的规章制度体系,构建咨情公开制、提案参议制、评议推荐制、承诺问询制等工作制度,形成一套符合实际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党内民主建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三)现行的党代会非常任制条件下,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代行党内最高权力。为了更好地运行,高校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要认真理清高校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党代会的职能是对本校重大事情作出决定;而常委会相当于是党代会在闭会工作期间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会议决定执行工作;全委会发挥着上传下达的沟通协调作用。二是要实现党代会部分权力的转移。常委会作为党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规机构,只享有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权力,可以将党代会的部分决策权转移,这样既可以精简高校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又可以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职责的合理化与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杜志淳.高校党代会代表任期制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孙应帅.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理论研究[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

[3]郜工农,齐卫平.试论党代会常任制的推广条件——上海金山、浙江椒江、四川雅安专题调研的思考[J].科学社会主义,2008(1).

[4]杨爱民.党内民主建设的新探索——西安工程大学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与思考[J].理论导刊,2007(7).

[5]郑卫荣,叶建.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创新与流程优化——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建设探索[J].理论导刊,2009(5).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校党建重点课题资助,课题编号:c003。

作者:霍庆生 吴男

第3篇:教代会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界热议的话题。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既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本文分析了教代会在现代化大学制度中,特别是在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高校 教代会 现代大学制度 地位 作用

现代大学制度包括两个层面,即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是指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即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微观层面是指学校内部的事务,包括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现如今,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高等教育逐步转到了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的轨道上来。借鉴国外先进高校的办学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关注的焦点。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

关于大学制度,有学者认为其大体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亦可理解为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制度,它包括国家的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整体高等教育系统的总称;另一方面是微观制度,主要是指一所大学的组织结构和体系,是维系一所大学正常运行和发挥其职能的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由此可见,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大学和政府的关系”、“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大学和社会的关系”。现代大学制度是在依法确定政府和大学关系的前提下建立的,处理大学和政府关系的原则是实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大学自主办学需要“社会支持和监督”,“扩大社会合作”,“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这显然是说学校与外部的关系问题。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同时还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实行民主管理。因此,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坚持深刻把握现代高等教育规律、大学办学规律和管理规律,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

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主要围绕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来进行。大学应建立起一整套与其承担的社会职责相配套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

首先必须明晰大学内部领导决策机制,即“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领导体现在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上,是以党委为核心的政治权力;校长负责是在党委决策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学校行政体系的运转,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是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教授治学体现在以教授为主要代表的教职员工对学术方面的事务进行管理,是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问题的决策机构,如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师资聘任委员会等学术委员会,是以教授为主的学术权力;民主管理的主体是全体师生员工和各群团组织机构,包括民主党派、工会、团委、教代会、学生会等,是广大师生员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民主权力。

其次是建立大学的正常运行制度。学校的主要功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其运行制度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制度、教学、科研制度、校内人事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社会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学校工作运行和大学功能发挥的基本制度。

再次是建立大学资源分配制度。如学校资源的调配与使用,学校的规划与发展等,所谓学校领导的权利也就在于对资源分配的权利。

最后是建立大学监督评价制度。如奖惩制度、纪律制度等,这是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的约束机制。任何制度体系如果缺少监督评价将是不可能正常运行的,也是不可能发挥作用的。所以,监督评价制度是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纵观大学制度的建立过程,其实质就是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不断博弈的过程。目前,大学利益的相关者主要表现为三个主体:大学、政府、市场。其中大学与市场的矛盾显得比任何时代都更加突出。大学制度的“现代”含义也增添了更多的市场因素。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引进市场机制的思考。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大环境下进行的,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重大变革。相应地,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也发生着深刻变化:管理体制的多样化,资源配置的社会化,人才培养的市场化,学校发展的科学化,内部管理的民主化。因此,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必须处理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力四者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力是核心,行政权力是基础,学术权力是重点,民主权力是保障。

三、教代会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现代化大学制度中,特别是在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高校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定地位。教代会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的高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对工会、教代会及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体现了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为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代会具有比较完备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高校,有分别按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教代会章程》或《实施办法》建立的学校一级教代会和院二级教代会;教代会有按期召开和换届(一般3—5年一届)制度;教代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有代表选举制度和办法;教代会有提案及提案督办制度;有委员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闭会期间还有专门机构——高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等,均能使教代会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责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代表的是全体教职员工,所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它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权是指审议通过本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决议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审议通过本单位内部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奖惩规定、考核办法、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权是指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管理与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评议监督权是指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校、院务公开工作负有评议监督和推进责任。

教代会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它审议通过学校的决策、计划、方案和办法,作出相应决议和决定时,能充分体现和集中反映广大教职工集体的智慧和愿望,代表全体教职工的统一意志,在学校全体教职工中享有很高的权威性。这种民主管理中的民主权力,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所以,民主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保障。

总之,在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中,党委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领导上,体现在思想和组织的建设上。校长对行政负总责,对学校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体现在学校整体办学战略的制定和思路的推进上。教授治学体现在学科发展的谋划、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上。广大教职工从学校发展和自身权益出发,通过教代会等学校民主管理的形式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重大管理事务,行使民主权力,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发挥积极作用。只有这样,高等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才会形成,政府的宏观调控才会有效,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才会落实。

【参考文献】

[1] 王洪才:论现代大学制度的雏形[J].中国高等教育,2008(18).

[2] 李延保: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与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J].中国高等教育,2007(13—14).

[3] 袁贵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教改革与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2000(3).

[4] 王英杰: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冲突解析[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1).

(责任编辑:李文斐)

作者:郭德荣

第4篇:党代会和 人代会本质区别

党代会是党(中共)的代表大会 审议党委和党的纪律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新的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人代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 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选举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各级“两会”一般都在

8、9月间相继召开 会上一般还会提出一些新的方针政策 通过种种重大决议 每5年召开一次

党代会和人代会召开的日期和次数有什么不同

一、党的会议

1、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党的十六大”

2、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中央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简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解释: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意思是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的第五次全体会议)

二、人大会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简称: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开的第三次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

(简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解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开的第22次会)

三、政协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简称: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解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十届委员开的第三次会) 什么是党代会,人大会,政协会?

有什么区别?分别几年召开一次?一般在什么季节召开?

求解。历史上可有三会同年召开?

最佳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乡、民族乡、镇人大。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从1998年3月开始是第九届,共选出代表2979名。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中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现共有320多万名。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方面在人大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乡级人大每届任期3年。政协的性质、组成和主要职能

性质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不断充实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努力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各项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并实行民主监督。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善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进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实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

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对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其内容和形式除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相同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党代会的代表全部来自党内或特邀的其他党派的嘉宾,由党员选举或党组织指定的人员组成;而人代会的代表来源更为广泛,是代表全体公民或本国的侨民的一个群体,也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分行政级别而有所不同),人代会的代表中有党员,党代会代表也可能是人代会代表,但人代会代表不一定都是党员.党代会主要是解决党内问题,而人代会是解决有关国家大事和法律等事项的.党代会和人代会召开的日期和次数有什么不同?

一、党的会议

1、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党的十六大”

2、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中央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简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解释: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意思是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的第五次全体会议)

二、人大会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简称: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开的第三次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

(简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解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开的第22次会)

三、政协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简称: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解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十届委员开的第三次会)党代会/人代会……? 党代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届*中全会 每隔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各都是什么会议,职责有什么不同?

"第..届…中全会"是全国党代会的称法,即:第..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第…次中央委员会。“几中”指的是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开完过后,每年至少还要开一次中央委员会会议,讨论当前重点问题.决定党的方针政策.

全国人大即是全国人民代表会的简称,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称为: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第5篇:全国人大和全国党代会的职能及会议制度的区别?

〖全国人大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人大每五年改选一次,全部的委员都要在五年后重新选举。2007年是第十届,也就是说是第十次换届选举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时间上是在2003年选举的本届人大的全部代表! ·至于第五次又是甚么意思?因为每五年选出的代表来自全国不同地方,而且都要在原籍工作,不能随时到北京开会,但是,每年的年初,全国的人大代表就要齐聚北京开一次全国会议,终结去年的工作,筹划下一年的工作安排!所以就有了几届几次的说法! ·例如:2003年是十届人大的选举年,则2003年召开的就是第十届的第一次全会,到2007年是第十届人大委员们的第五次全国会议了所以简称十届五次会议!

〖全国党代会的职能〗 ·中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即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报告;(2)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修改党的章程;(5)选举中央委员会;(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的历史上,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其内容是:(1)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2)决定党纲上的问题,决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组织问题的决议案。(3)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审查委员会。党的第

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此大体相同,只是增加了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党的第

九、第

十、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删除了全国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恢复并充实了全国代表大会职权的条文。十五大通过的党章沿用了十二大党章的条文。

〖全国党代会的会议制度〗 ·每年开一次中共中央委员会议。 ·每五年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代会叫“中国共产党**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大”,五年一次(届),选出新的党的中央委员会称“**届中央委员会”,确定党的执政方针。

·《党章》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党的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 ·例如:七届二中全会、中共七大都是党的会议。中共七大是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七届二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简称。“七届二中全会”里的“中”指“中央委员会”的意思。

第6篇:党代会与人代会区别

1、党代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就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所以,大政方针要在党代会上先通过,党代会最重要。

党代会五年一届,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 选举中央委员会;

(五) 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人代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所以,人代会是仅次于党代会的重要会议。

人代会五年一届,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批准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上一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本年度中央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七)选举、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每届的第一次会议)

第7篇:乡党代会审议乡党委和纪委报告的决议

关于中国共产党桂花园乡第十二届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桂花园乡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一致通过由王慧成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桂花园乡第十二届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报告正确的分析了桂花园乡的形势,实事求是的总结了党委的工作,明确的提出了今后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充分表达了全乡党员和全乡人民奋发图强、振兴我乡的共同心愿和坚强决心。大会代表对今后五年全乡的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建议和殷切期望,第十届委员会要认真进行研究。

大会号召全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第十二届委员会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全乡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基本原则,坚持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建设,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前进,为实现我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寡合目标而努力奋斗!

中国共产党桂花园乡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关于乡纪委工作报

告的决议(草案)

中国共产党桂花园乡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批准中共桂花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纪检工作的报告。大会认为,报告认真总结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的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后纪律检查工作任务是积极可靠的,必须努力完成。

大会指出,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加强党性教育,严格党纪,端正党风是全党的重要任务,党组织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要按照党章规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集中精力抓好党纪,协助党委抓好党风;要坚持原则,从严治党,积极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严肃党的纪律,坚决纠正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定要努力开创纪检工作的新局面,把纪律检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

平,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8篇:职代会提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

来源:湖南工院工会 时间:2009-4-5 9:56:50 职代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就学院改革、发展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职代会讨论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接答复落实的意见和建议。

提案工作是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职工代表关心学院发展,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具体表现,是进一步促进学院内部管理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动学院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不仅是教职工代表关注的焦点,更是广大教职工评价职代会作用的尺度。所以,它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反映着职代会地位的高低和职代会工作的质量水准。

长期以来,我院一直坚持职代会提案制度,提案工作也在不断改进,职工代表提案对促进学院工作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作为工会工作者,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我们对职代会提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基本理论和操作程序,应该有更详细的了解和明确的认识。

一、职代会提案的基本要求

提案人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代表,提案表中必须有一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2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缺少附议人亲笔签名不能作为有效提案)。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要求一事一案,案由事实确凿,建议具体可行,字体书写清楚,提案一式二份。

提案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二是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因此,职代会提案的属性就体现了重要性和普遍性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一般问题及个别意见将不列入职代会提案的范畴。

提案的征集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院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下发通知。基层工会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宣传动员,代表围绕有利于促进教书育人、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及职工生活等重大事项,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具体建议,经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填写提案表报代表团。各代表团对征集到的提案要进行复议初审,凡属本团职权范围应该而且能够解决或答复的问题,要负责处理;对不合格提案,要做好思想工作,说服提案人撤回提案;对要求解决个人问题或者针对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虽要认真对待,但一般不作为提案处理。

下列情况为不合格提案:

①不属于本院和本届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②没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提案;

③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④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简单定性、指向性不清、无从下手)的提案;

⑤涉及职工对自身或他人个别的具体问题;

⑥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二、提案处理程序

1.提案的征集;

2.提案的收集;

3.提案的立案;

4.提案处理方案的确定 5.提案落实和反馈;

6.提案落实报告的编制和说明

经过基层工会或代表团初审能够成立的提案要整理上报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对不合格的提案、加以解释、说明后,退回代表团、提案人。对合格的提案进行审查、编号、登记造册,归纳、统计、分析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合并成一个提案,便于集中处理、答复。提案分类整理后,提案委员会要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提报职代会或主席团会议(团长联席会)讨论立项。凡是立项的提案,有关责任单位和领导应给予答复或处理。

提案涉及的责任单位对代表提案要予以高度重视,保证提案办理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传送要按照行政文件收发程序办理,做到收取有记录、发送有签收、避免交接责任不清,造成提案的失落。职能部门收到提案后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在接到提案后十天内提出解决方法和日期。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按提案处理程序提出解决方案和完成日期,并在一个月后反馈进展情况。对于短期内无力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的理解。

为使提案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按照制定的方案措施抓好落实。为促进提案落实,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适时组织行政、纪委、工会人员和教职工代表进行专项巡视,对于不按时转达和答复的,或能办不办,对提案采取应付、推诿,要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巡视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学院做出适当处理。

结果反馈。立项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和附议人的意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途径:通过工会送达提案人手中;承接单位直接向提案人反馈(也可采取在职代会上公布、张榜公布、网上传输的方式)。提案人要把处理结果转告各附议人,并将对提案处理的满意度反馈到工会。

总结报告。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向学院党委汇报,在职代会上向全体代表通报。对优秀提案可给予提案人和附议人适当奖励。

第9篇:深入学习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体会

6月7日,本人参加了温江区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培训。上午由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哲学部主任、教授黄辉主讲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下午由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谢育新主讲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对省党代会的科学发展、执政为民、为建设西部发展高地而奋斗和市党代会高举旗帜、领先发展、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而奋斗的学习,使我初步领会省、市党代会精神;更加充分地了解目前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也使我对今后五年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充满了信心,充满了期盼。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认识到了自己过去工作中的不足,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思想和行动上切实统一到省、市党代会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现就学习的会议精神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政治学习,保持头脑清醒,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提高素质能力上下功夫,把学习作为武装和提高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断加强自身各项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工作,将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做到依法行政。把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一方面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活动,另一方面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二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在业务能力上,除了不断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外还需注重提高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综合能才。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和执法工作者,在工作中更要积极主动为民服务,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解群众之所急、所忧,对群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给群众,坚定为民服务的理念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总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基层干部,正如黄辉教授说的我们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学习力,辩证统筹的思维力,科学民主的决策力,敢为人先的创造力,攻坚克难的执行力。在今后工作和学习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良好的工作作风、饱满的精神状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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