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购房资料承诺书

2023-07-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成都购房资料承诺书

1 成都购房入户参考资料

成华区公安分局

地址: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

电话:(028)83261024,86406411

近日,群中每天都有邻居在讨论入户问题,在中国户籍一直是人们非常看重的一件大事,现在随着各地户籍政策的放开,办理户口的途径也增加了很多种,其中购房入户是采用最多的一种。下面我就将我办理购房入户的一些手续及心得总结成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经验,少跑一些冤路。

首先,如果你想以购房入户那么你必须在成都市购房,是否按揭无所谓,是否二手也无所谓,但是有二你必须具备,一是购房面积、金额和入户人数一定要严格按成都市公安局的《购房入户须知》办理,(建议购房时一定要多买几平米,如果交房时实际面积没有达到你所能入户的面积,那可是很冤枉的噢,所以哪怕多花一点钱也要保证以后办理的顺利性呢。听说就有一位女士因为开发商提供的实际房屋面积差1.5平米左右没有达到原90平米的要求,使其不能顺利入户呢)。二是一定要在成都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这可是你为成都市所做贡献的证明,只有这样你才可能在以后享受到成都市的一些相关福利,比如:失业救济与补助等。

明确以上二件事项之后,你就要开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了,下面我们一一介绍。

1、明确你所购房的管辖区域,这样你才可以明确到哪个公安局办理。(一代天骄是成华区,但到正府街办证中心去办也是一样的)

2、前期咨询阶段:在明确了预落户区域后,前往所在区域管辖的公安局领取《购房入户须知》和《入户申请表》,一般购房须知上都已明确写明了如果办理入户手续。你所要做的就是按须知上的要求开始着手准备相关资料。(这个很重要噢,最好能亲自到现场问问警官,具体事情具体对待嘛,不过你一定要有耐心噢,警官们可是很吝惜语言的噢)

我的经验是到正府街办证中心咨询比较好,成华区办证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极端不熟,态度还极其不好,问了白问,还白跑路。

3、资料准备阶段:

1)到开发商那里开具全额发票原件(此项适用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全额付款完毕的购房者),按揭购房者须提供《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缴款凭据。对于已取得房产证的就自然取得发票了。

2)到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具《入户证明》。此证明主要是需要提供你所购房屋的具体地址及门牌,这将作为你新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地址。如果你所在的物业公司不能提供详细地址,那么你就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最新规定,物管入户证明还不够,必须要开发商出具地址证明,然后派出所才给你出具地址证明)

3)户籍证明原件。光有户口本原件是不够的,你必须到你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

4) 购房合同、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还需落户家人那么需提供亲属证明,并且需要本人亲自到场。

5)到市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祥会保险证明》。办理此项证明时要看你所交纳社保的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原则上省上注册的单位要在省社保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合同》的审定上,市上注册的单位要在市社保劳动保障局上办理《劳动合同》的审定。劳动合同审定后,再按单位所交社保地(省社保或市社保开据证明)。

[注意]:建议办理时就选择在

一、

三、五上午办理,因为社保局只在这三天上午办理此项业务。但劳动合同鉴定是周一至周五上午都可以鉴定。想不跑路的话,尽量在

一、

三、五上午去吧。

下面我以市社保办理为例,将具体办理情况介绍如下:

5.1去市社保局二楼(靠近触摸屏的柜台)打印你连续交保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结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你直接说办购房入户她就知道给你打什么单子,收费1元)。打印后你可以在柜台上大概了解一下办理开具证明的流程。

5.2将《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结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到指定办理你单位业务的社保窗口进行审核、签字(我忘了几号窗了,你可以问一下,审核人叫曲晶晶(女)),然后到市社保局202室盖章确认。(最好早一点去,第一次我11点去盖章就没人儿了)

5.3如果你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备案,那就必须购买标准的合同,到市社保局一楼大厅买二本《劳动合同》(一本2元),请仔细阅读后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注意工资标准最好与你实际的交保基数一致,另外,合同期限最好与你《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结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的时间一致,如果你在一年内曾在两三家不同单位工作,那么最好将这两家单位的合同原件一并带上。

我们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所以,还必须拿上去年的和今年的一起去鉴定,我开始没注意,还为此多跑了一趟。

[注意]:购买的《劳动合同》不可复印,否则视为无效噢;

5.4到1214房领取二张《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填好后需单位盖章,同时,应该在1214办公室门口公告栏里看一下具体办理流程及准备事项。)工作人员是年龄比较大的苏老师,他可能会只给你一张,你复印就是了,你再问他可能不耐烦。

5.5对了,还要准备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如果你的单位是以驻成都分公司的名义为你购买社保,那么可能还需要提供更多一点的证明,这个最好在市社保局1214房直接询问为好。

5.6以上东西准备好后,你就可以再次来到市社保局1214房审核(审核费1人2份合同6元,我是审核了两年的,所以是12元)

5.7审核后到市社保局1103房开具证明即可(办理人员姓郑)。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合同是配偶的名字,那么你必须得持结婚证原件给工作人员审核方可开具。我就没注意这个问题,又多跑趟拿结婚证。

如果你的合同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的,还必须出具法人授权书,而且授权书必须复印一份给苏老师,他不收原件的。

这样你就可以带上《入户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发票、购房合同等所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一寸照片到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收费4元)。待你原户籍所在地户口下户后即可办理上户手续了。对了,办理上户时需要在现场照一张一寸照片以作为身份证照,叫上你的家人一起就照了,所以最好事先打扮打扮噢,呵~~,最后祝各位正在办理户口或即将办理户口的朋友们一切顺利,诸事大吉。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按揭,不含二手房)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名成都市户口(购房者本人、配偶或已成年子女其中一人的户口);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成都市区户口;购买两套以及两套以上住房的,购房金额或面积可以合并计算。您可以在入住后凭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按揭购房提供购房合同、按揭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最近6个月的缴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成都市户口。

购房迁户口注意事项:

前置条件:在成都市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一步:准备资料:

1、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身份证

3、房产证

4、购房合同(未办房产证者提供)和商品房备案证明(附在购房合同内)

5、房屋信息摘要(市房管局开具)

6、不动产发票(一次性付款提供)

7、借款合同(按揭买房者提供)和还款证明(在贷款银行开具连续六个月还款记录证明)

8、《门牌号证明》

9、《入户申请表》

第二步:办理准迁证

持第一步准备好的材料,在房屋所在地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如有小孩随迁,请准备随迁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1、父母结婚证;

2、小孩出生证明或独子证;(未成年人随迁)

3、随迁人员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第三步:原籍下户

持准迁证、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在原籍办理下户手续,办理《户口迁移证》。

最后一步:成都上户

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一寸照片,至办理准迁证的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

第2篇:成都购房限购政策

成都购房新政策: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才能转让。

成都限购区域: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2、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其中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2、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四、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五、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限购外地人在成都买房条件

这些区域买房要有当地户籍:购房者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购买住房,应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买住房的注意事项。

一、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购房人要将《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及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

三、是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承担住房买卖合同不能网上备案、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合同解除后的经济损失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3篇:成都购房限购令范文

继上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后,成都市也出台了相应政策落实“国八条”。成都市房管、发改、财政、国土、地税、金融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等方式,维护成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实施意见》明确了2011年以及“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提出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保障范围、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等一系列举措。

(一)按需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

近年来,成都市逐步健全完善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并确立了廉租住房保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总体目标。为准确摸清保障对象底数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状况,成都市建立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制档案,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各级工作人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逐户上门的动态跟踪服务工作,准确掌握待保对象变化情况,了解待保对象意愿及保障方式、保障住房户型、区域等实际需求情况。根据需求情况,成都市统一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以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提高了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市政府确立的“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总体要求,成都市持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08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26.5万平方米,2009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55.5万平方米,2010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100万平方米。2011年,全市将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达到400万平方米,超过前三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的两倍。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廉租住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住房44万平方米。

“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将达到2000万平方米,是“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的5.6倍。

(二)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成都市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提升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上调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和保障对象准入标准,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实施意见》明确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调整后的廉租住房年收入准入线标准已占上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左右,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处于较高水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更多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既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重

要举措,也是完善城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安排。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成都市将继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仅包括成都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将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纳入保障范围。

(三)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

多年来成都市加强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推进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与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商品房备案信息系统的共联共享,实时掌握已保对象住房变动情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建立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管理机制,已保对象居住状况进行实地抽查,强化日常监督。加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街办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保障对象居住变动情况进行跟踪,推进保障对象居住情况跟踪管理的常态化。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并明确了房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者的处罚措施。

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国办发〔2011〕1号精神,我市将按照目前的房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2011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确保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控制目标,我市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执行限购政策不力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将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严格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在年内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发生。

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价格等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严格商品住房交易行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将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三)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住房限购的时间和范围。即日起,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等主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住房限购的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买住房的注意事项。一是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二是购房人要将《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及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三是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承担住房买卖合同不能网上备案、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合同解除后的经济损失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前,应当核验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在进行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应当先通过网签系统录入《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信息,经市房屋登记系统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系统提示不属于限购对象的,再继续完成网签手续,同时上传购房人签字的《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影印文档。经房管部门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限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房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管部门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第4篇:成都市购房入户政策

成都市办理购买商品或二手住房 和暂住期满2年入户须知

一、购买商品或二手住房入户

前置条件:

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但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82平方米/人)水平。

1、由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6、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按揭购房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第5篇:成都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篇一: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说明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

号码: 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

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

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推荐合同范本·北京购房合同·南京购房合同·西安市购房合

同·苏州市购房合同·武汉购房合同·重庆市购房合同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

篇二:成都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成都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下面给您具体介绍一下成都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成都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哪些风险

二手经济房在获得条件下有其特殊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申请获得经济适用房,因此不少想获得经济适用房的人只有选择通过购买二手房的方式来获得,但是往往因不了解其中的风险而引发纠纷。那么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哪些风险呢?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而依据我国已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现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经济适用房购买注意事项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同时符合法定条件,即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加以认定。

四、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来源: 艾逸装修(业主装修管家)

篇三: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本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乙方(买方):

根据我市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相关管理规定,

甲乙双方现就经济适用房房屋销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房屋属社会保障性质的政府政策性住房。

本房屋由 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代建,并代表甲方承

担建筑质量及房屋保修责任。

第二条 房屋坐落与面积

(一)乙方购买位于 社会保障性住房高林居住区小区第组团第 栋室的房

型住宅,建筑面积㎡。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籍登记

部门实测面积的误差在±1%以内含(±1%)时,双方互不退补差

价;超出±1%以上时,按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退补差价。

第三条 房屋配售价格

本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大

写)仟佰拾 0000元整(小

写)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0000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000000000000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总房款人民币(大

写)拾万仟0000

佰拾元整(小写) 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

(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小

写) 000000000000元应于合同签

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0000

拾万仟佰拾元整(小

写) 000000000000元应于本合同

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付清。

(三)需办理购房贷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

人民币(大写) 拾 万仟佰拾元

整(小写)00000000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

(大写)0000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000000000000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相关银行提出

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 60 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合同签订时缴交人

民币(大写) 0000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

写) 000000000000元,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所提取的公积金计人民币

(大写)拾万仟佰

拾0000元整(小写)000000000000元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上述款项合计不得少于总房款30%,尔后按第

(二)项或第

(三)项付款方式办理余款人民币(大写)拾万仟 佰 拾 0000元整(小写) 000000000000元缴交手续。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乙方除首付款外,其他应缴房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60日内付清。

所缴房款转入: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帐号:35101564901050005729

开户行:建行城建支行。

第五条 乙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或贷款银行已放款到账,甲方即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第六条 逾期处理

乙方在缴交首付款及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60日内缴清购房余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缴部份金额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后 30 日未缴清购房余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交房的,甲方收回房屋。

采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未在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首付款不足总房款30%的,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付

清全额购房款前放弃购房的,所提取的公积金由甲方办理退回公积金帐户手续。

第七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 XX 年 6月 30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但以下情形可以据实顺延:

(一)发生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

(三)工程建设中遇有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交付期限可以顺延。

第八条 房屋的使用与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

1.应按期提供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房屋;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3.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通知,办理缴款和交房手续。

2.乙方使用房屋应遵守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乙方不得擅自装修及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 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小区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等分摊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对其所提交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乙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本房屋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本房屋。

(二)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变相转让。

(三)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购房价格并计算折旧,年折旧率为% 。回购时应恢复住房原状,乙方自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回购时不予结算。

(四)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购买价格与届时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

(五)本房屋除为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六)贷款银行实现抵押权需处置本房屋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或由贷款银行与市建设与管理局协商处理。

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与土地房屋权证的办理

(一)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第6篇:2017成都购房政策再次升级,“限购”演变为“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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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都购房政策再次升级,“限购”演变为“限卖”

“317”限购虽然才过去不到一个月,但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的稳健发展和住房信贷业务的各类风险,成都市又下达了关于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信贷业务方面的通知。通知主要从约束房地产企业以及收紧信贷、二手房转让等方面入手,其中特别指出,自即日起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协助伪造收入证明,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违背房地产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协助进行高估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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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信贷及道德风险。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前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银行业机构应立即终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纠正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与2年内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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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住房贷款合法性审查

各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四、严格执行房贷认定标准

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五、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

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银发〔2016〕188号)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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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审核还款能力

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七、严格防范投机炒房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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