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完善研究

2022-12-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据调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为了控制犯罪发生率,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提出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同时也缺少相应的配套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的不足

(一)各项规定不合理

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既有的刑法规定可知,定刑不足一年的罪名寥寥无几,仅有侵犯通信自由罪与偷越国境罪;而刑诉法将其犯罪类型范围进一步限定,仅为第4至第6章中有所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窄的适用范围,难以有效处理适用于该制度的案件。我国宣告刑虽然明确了基准刑,如果嫌疑人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并涉嫌贩卖少量毒品,则可量刑3个月,严重者为3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述要求后,方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对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犯罪者,则缺少明确的罪名。

在适用条件方面,现有制度中关于有悔罪表现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与简单性,难以用于实践操作,如:未能明确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况。

在附加义务方面,域外立法中具体分为恢复损害型、社区服务型与保护观察型,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此项内容的规定缺少约束性与针对性,未能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如:年龄、性别、考验期限等,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及时回归社会。

(二)相关机制不完善

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刑诉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较多,如: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但各项规定均缺少可行性,通常情况下,对照不起诉工作,如:承办人审查、检察长同意,或由检察委员会分析后再决定,此时的监督缺少透明性与有效性[1]。

在保护机制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于关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而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现行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前应听取公安机关与被害人的意见,但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不起诉决定,因缺少完整的听证程序及被害人保护机制,导致检察机构难以开展后续工作。

在配套机制方面,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犯罪嫌疑人拥有较强的可塑性,经合理处置后,可再社会化。因此,工作中为了达到教育、矫治等目标,应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的相关规定,如:帮教、挽救等具体事宜。但当前,相关的帮教机制缺少专业性与针对性,同时在社区方面因缺少相关配套机制的支持,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根据现行规定,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仅有3类,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适应范围应进一步扩展,使其包含犯罪情节轻微或危害较小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未成人需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有8种,但放火、投放危险物等犯罪符合上述规定,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制约该制度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同时也未能满足公平、正义等要求。因此,日后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原有适应范围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并且要改进刑罚条件,将1年有期徒刑以下改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

附条件应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制定针对性的限制约束规定,附加义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监督考察机关进行考核,待其真诚悔过,并签署保证书后,向被害人当面悔过,赔偿其物质与精神损失,同时,应主动参与社区活动[2]。

(二)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在监督考察中主要有检察机关负责,但因其资源不足,降低了监督考察效果与质量。因此,工作中应丰富考察监督主体,使其具有多元性与层次性,具体为:考察主体为司法行政部门,相应的辅助主体有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办公室、学校等。同时,辅助考察主体地位应进一步明确,通过对监护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方面的了解与观察,以此全面掌握未成人思想、学习及行为等变化。与此同时,监督考察期限设置应结合未成年人特点、心理承受能力、惩戒功能、案件性质等,以此增强其合理性、灵活性与可行性。如:2个月期限,此时不仅可激发未成年人的配合度,还可提高其悔过积极性。

三、总结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实践中,该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急需完善。本文根据该制度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配套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方案,该制度的作用将更加显著,未成年人的成长也将更加合法与健康。

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立法思想,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目前,我国此项制度及其相关工作机制存在诸多的不足,本文结合其中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 杨媛.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及其工作机制完善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4,30:36-37.

[2] 张中剑.检视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7: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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