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2022-12-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

【摘要】 随着人们对自身权益认知的不断提高,五险一金的合法需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住房公积金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住房贷款提供帮助,因此备受关注,但是与金融机构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体系仍然不够完善,所以本文就是基于此项问题展开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和具体的解决办法,期望可以为减少风险,更科学的做好贷款风险的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积金贷款 准备金提取 风险管理

前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当前对其准备金的金额总数是否完备、提取的方式和使用是否合理的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是有很多的不同意见。可想而知这些问题处理的妥善与否直接关系着贷款风险管理的合理与否。所以,本文就是基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面临的风险和其机构当前拥有的风险管理的系统问题考虑,分析研究合理的准备金提取的办法,从而找到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应策略和办法。

1. 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及风险分析

1.1住房公积金当前发展情况

自199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设区城市陆续建立起来,不仅深受广大城镇职工的欢迎,而且逐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11184.05万人,缴存总额20699.78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72.81%。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个人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其风险也不断加大。

1.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本金用于缴存职工的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因此,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个人贷款风险、利率原因造成的国债投资亏损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资金操作时的违规形成的损失及具体操作人员工作失误产生的损失等运行风险。因为住房公积金这样的贷款还贷款的时间较长,所以随着时间的逐渐推进,贷款人的实际收入、还款金额的出处和房产市场这些多方面的因素的变化,都是使住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更加的多样和复杂化的因素。所以做好这些方面问题的处理,找到更好的规避风险的处理策略才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系统需要做的,需要面对的问题。

第一,住房公积金有其自身的政策特性,这就制约了其发放贷款的人员不可能像商业性的银行那样可以随便的选择,它依靠的是那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广大职工,更加重要的是很多职工收入不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的发展,职工的工作调动变化逐渐的加快,工资的收入自然也就不能稳定,在加上其贷款的时间很长,还款人员在此期间有着不能预想的变化,这样势必会影响贷款的安全和质量。

可见正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的特征,其贷款人员特殊的类型,以及还款方式的不同造成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着住房贷款管理的成果和贷款质量的提高,那么这就需要相应的策略和计划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尽量减少这些不确定因素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中,比较严重的风险就是信用,那是因为当前国内没有对职工个人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信情况的研究,估计组织,这样在具体的借款中就只能依靠借款人提供的具体信息作为资信的情况来实行检查,这样对于借款人真正的收入情况没有一个确切的评估,即便是合同签订之时借款人是有还款的能力的,但是正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规定还款的时间较长,那么这样期间还款人的收入变化和信用情况是不能估计的,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来说是不能对贷款的具体内容予以说明和控制的。

第三,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运作,贷款业务单一、动作范围狭窄,不能像银行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产状况及风险水平设计相应的贷款品种,以分散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房地产业直接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影响,因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是一种宏观性的、系统性的风险。他的产生是按照时间不同来分布的,这就是说有可能某一个时间段内什么都不会发生,这个时间段甚至可以是十年,但是在其他的时间内发生了。正是因为整个系统存在这样的不稳定的发生危险的概率,所以对于将要发生的风险的可能和具体损失的情况都是很难进行估计的,从而对于这样的系统存在的风险没有比较合适的办法进行防范。

第四,很多不能够预见的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病残疾或者人员的失踪、死亡等这些不能控制的因素都是会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那些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的。

2.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的研究分析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很重视公积金的使用和安全问题,加强对贷款人员的严格的审查,做好贷款之后的全面资产管理,建立完善了全逾期贷款方面催收的制度等等这些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对风险管理的工作提供了帮助,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的时间不长,所以还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个人贷款方面风险的防范管理能力不是很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地方。

2.1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没有任何自有资本金,缺乏资金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承担了较金融机构更大的的风险。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一种,没有像金融机构那样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当前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严格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簡称《指引》)的规定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主要用于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应按季计提,其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准备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即按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分类法计提。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型(如行业等)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因此,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及早制定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2缺乏完善、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要研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首先应识别贷款风险,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准备的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从目前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科学、严谨的贷款管理模式。风险识别系统、计量和控制系统不完善,放出去的贷款没有相金融机构那样实行分类式的管理,再加上不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都是各自管各自的,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统一的资金链条,这样假设某个地方出现大型的风险问题,想要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得到资金的帮助是困难的。所以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逐步的完善管理,做好贷款分类管理,各地区即便不能有效统一,也不能各自为政,只有相互的合作扶持才能更好的规避贷款管理的风险。

3.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对策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肩负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现保值、增值。就贷款风险准备金而言,目前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的规定,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85.67亿元,数额不小,但是全国各地分布不均衡。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最重要的方式,其提取比例及提取基数的确定,需要经过大量的考察、论证以及准确的计量,不能仅根据目前已经建立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多少来判断是否足以抵御未来发生的风险。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目前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以期能达到抵抗风险的目的。

3.1研制符合住房公积金特殊性的呆账准备提取及核销管理机制

建立审慎合理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对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揭示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程度的高低将贷款分为正常、资级、关注、可疑和损失五类。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坏账核销办法,发现那些是坏账且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就要遵照相关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核销,这是有效的解决贷款风险的一种必要的手段,在规定的程序审批之后,按照五级分类的办法已计提的呆账准备金进行核销,而且要对那些已经核销的坏账保留追求索赔权利,进一步的实行催收策略。这样可以保证系统内部风险的解除,也可以为利益的回收继续努力。

3.2研究贷款逾期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和还贷情况量化预警机制

针对借款人、开发商以及不同房屋物性的各种风险源,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的研究分析,探索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贷款总额与风险基金余额的比率、房产市值与贷款余额的综合成数、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总额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等多方面选取指标,从中把握住与风险相关的内外部因素,将数据转化为对业务风险的正确描述,正确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产安全性,并为采取措施防范風险提供量化的客观依据,建立起系统化、科学化的贷款风险防范预警体系。

结语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也有很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制约,再加上管理本身的不完善,这些都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风险问题,所以只有不断的完善管理体系,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更好的规避风险,提升贷款的质量,从而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效运行,最终才能保证广大职工的利益,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唐海洲: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手册[M].北京:世图音像电子出版社,2002.

[2] 李秀昆、张兆林:住房公积金解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 国家统计局:建设部年鉴[Z].中国统计局出版社,2008.

[4]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Z].1998.

(作者单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大连管理部)

作者:王丽娟

第2篇: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根据今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可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在缴存基数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的要求。

201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30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依照今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金额,职工每月个人和单位双边最多缴纳多少公积金呢?即“个人缴存数22302元×12%(结果四舍五入为元)+单位缴存数22302元×12%(结果四舍五入为元)”,即2677+2677=5354元。

第3篇:个人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被证明人:,性别,年龄岁,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现住址:。

被证明人现在我单位正常工作,月收入元,家庭人口人。

被证明人从年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连续足额缴存。现月缴存额元,月缴存比例%,账户余额元。

特此证明!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证明人愿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人:(公章)

年月日

第4篇: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说明

一、提取现金:

(一)、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5.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住房补贴。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婚姻证明 (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应当从购房、建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二)、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提供材料: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每年

6、12月集中办理。

(三)、离退休

申请范围: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婚姻证明 (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 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申请范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异地社保缴纳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申请范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五)、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范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病人的医保卡、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六)、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3)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二、提前还贷转账:

申请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本市非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商业性贷款和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2)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每月15日之前。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移:

申请范围: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提供材料: (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移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财务审计部 2015-08-01

第5篇:德阳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缴存人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本人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首付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续后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协议、交易税费发票、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原购自住住房(房改房)面积未达到90㎡的,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无房证明或低于90㎡的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一次性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其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贷款剩余额度。

第九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支取证明、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保险赔付)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收入证明、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六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调出本市的以电汇方式划入新缴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帐户。

(三)归还贷款的划入贷款人委托扣款的银行帐户。

(四)购买二手房、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的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一个职工能否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5、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本缴存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6、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目前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从200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内不得变更。

8、职工可否免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8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9、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0、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单位应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于每年4月至6月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1、如何确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1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方式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4、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5、如何办理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申请单位需填写《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且已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无上级部门的可以直接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持有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为: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申请及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及上的劳动情况表;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7篇: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

(本证明由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使用)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志,身份证号码已在我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元;

公积金缴存额为元/月;

公积金帐户余额为元;

公积金帐号为。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管理中心(盖章)

20年月日

注意事项:附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并盖章确认的缴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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