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人员培训程序

2022-12-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实验室人员培训程序

论中小企业人员配备的程序问题

摘要: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素质不断提高,其凝聚的知识、技术作用于物质资源,使高附加值的生产变为现实,对经济增长产生了巨大的决定作用。企业人员的管理和配置是现代企业发展运作过程不可或许的环节,中小企业的规模以及其他特点决定了它在企业人员配备方面的独特性,在如何配备员工这一程序问题上各个企业有不同的举措,本文将就中小企业人员配备方面做一些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中小企业;人员配置;程序;

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因而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人员配置,就是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人员配置是人力资源的核心内容,是员工招聘的目的所在,是如何使用人员的问题。人员配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人员配置,是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各岗位的任务要求,将其招聘的员工分配到企业的具体岗位上,赋予他们具体的职责、权利,使他们进入工作角色,为实现组织目标发挥作用。(2)广义的人员配置,还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配置、劳动组合,人事调查等内容。人员配置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就是如何科学地、合理地解决工作人员和工作岗位,即人和事间的匹配问题。这对于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人从性格、气质、兴趣到专业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各尽所长,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否则难以完成组织的既定目标。中小企业在人员的安排和程序中主要考虑一下几点。

一、员工的选择

企业在招聘员工之前,必须进行恰当的工作分析。工作分析是要确定为了实现企业经营目标,需要完成哪些工作,每项工作需要多少人,什么人胜任这种工作,完成工作需要多长时间,据此选择和录用人员。人员选择的范围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选调,二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一般来说,选拔的步骤是按初次面试—审查申报表—录用面试—各种测试—综合评价的程序来进行的。

二、劳动定员

企业定员是企业在一定时朗内应该占用劳动力资源的数量。它是根据企业已定生产方向、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等因素,按照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编制的。科学地设置岗位规范、编制定员,是企业制定生产计划的基础,是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基本依据,也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本标准。企业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自身特点制定岗位规范,为科学地定岗定员,做到适才适用,为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依据。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定员时所依据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的表现形式不同编制定员的方法也有差别。

1.按劳动效率定员。

按劳动效率定员是指根据生产任务和劳动效率计算定员人数的一种方法用于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工种。

定员人数=每一轮班完成的工作量÷工人劳动效率×出勤率

2.按设备定员。

按设备定员是指根据机器设备的数量和工人看管定额计算定员人数的一种方法。

定员人数=完成生产任务所需设备台数×每台设备开动班次÷工人看管定额×出勤率

3.按岗位定员

按岗位定员是根据工作岗位多少、岗位重要程度、各岗位工作量、劳动效率、轮班次数和出勤率等因素来确定人员数的一种方法。

4.按比例定员

按比例定员是根据职工总数或某一类人员总数的比例例如,以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勤杂人员数。

5.按业务分工定员

技业务分工定员是根据业务性质、职责范围和工作量来确定人员数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丰要适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总之,中小企业可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区别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运用上述几种方法,也可以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制定出本企业先进合理的定员方案。

三、员工的培训

(一)职前培训

职前培训是使新聘人员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的过程。职前培训的任务是使新职员了解企业的文化观、价值观、传统、政策、标准、行为规范、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技术规程方面的规章制度。了解企业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了解企业社交行为特征,如企业氛围、与同事之间的交往方式、上下级关系等。同时,还要通过示范教育和实习操作,使新职员学会基本的工作技能,学会解决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另外,还要解决好初次走上工作岗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们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培养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纪律性和个人自由的关系调整的能力,培养他们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等。

(二)培训和再教育

为了适应多变的外部环境,企业要根据职业技能和产业结构变化引起的就业趋势进行预测,实行有效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以改进职员的知识、技能、文化观念和工作行为。

四、员工的激励

企业在分析员工的需要、制定激励政策时,要特别注意员工所处地位和分工上的差别。要根据员工对企业作出的贡献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但需要注意有些激励措施并不一定是员工真正所需要的,而不针对员工真实需要的激励措施,是毫无意义的。

五、员工工作绩效评价

工作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帮助员工认识自己的潜在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这种能力,以达到改进工作的目的。工作绩效评价可以为企业人事部门进行有关的人事决策提供信息,包括晋升、培训、调动、奖惩等,及时了解整体和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发现在哪些工作职位和哪些工作环节上经常出现问题,为企业进行工作分析和工作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还有助于确定招聘的员工应具备哪些方面的知识、能力、技能以及相关的品质。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是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通常评价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数量标准,即员工应该做什么,他们的任务、职责、工作要点是什么;其二是质量标谁,即员工应该做到怎样的程度,应该怎样做,达到何种标准。

总之,企业人员的选择与配备对中小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人员配备这个管理职能,包括对人员进行有效地招聘、选拔、配置、考核和培养,以充实组织结构中的各个职务。根据现时情况,适时的进行合理的人员配备的方法和手段也就具有不同的选择。人员配置适当,有助于做好领导工作,也会促进控制工作。一个企业经营的好坏,取决于许多因素,但企业人员的配备和各级主管人员的选择是决定性因素。

参考文献:

[1]周三多,陈传明:《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郑晓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导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包国强,邱东:《中小企业诊断》[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杨大海

第2篇: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杨会新,女,副教授、法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

研究方向:民商法、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制度。

科研成果: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研省部级课题多项。

从民事检察权的性质上看,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更为符合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定位。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如何开展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什么,监督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则是制度运作必须考虑的。同时,针对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也有必要从运作机制及制度完善的角度加以探讨。

一、制度背景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民事检察权的完善,其中第208条第3款增加了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首先涉及到的一个问题便是,在已有抗诉这一监督方式的前提下,增加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必要性何在?这便涉及到这一制度的出台背景。

(一)社会对公平司法、规范司法的渴求

从大的社会背景来看,之所以要增加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这一制度,是基于社会大众对公平司法、规范司法的渴求。在现有权力体系中,通过检察权来实现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即符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又有着长期的司法实践。因而通过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来回应社会对公平司法、规范司法的渴求便成为一种可行的制度选择。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此作出了回应,表现为: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其中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便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二)抗诉的有限性

如果将视角转移到民事检察制度内部,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既有的抗诉制度下,增加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必要性。个人认为,之所以要增加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是基于抗诉的有限性,这一有限性首先表现为抗诉范围的有限性,并因此决定了抗诉功能的有限性,进而影响了民事检察权功能的发挥。而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正是弥补抗诉功能有限性、完善民事检察权的必要。

1.抗诉范围的有限性。抗诉是针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其监督对象限定为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除了裁判结果确有错误之外,更多的表现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且,根据相关实证研究,引发当事人不服判进而申诉、上访的很重要的因素即在于审判人员的程序违法。正是因为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使得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不信任,进而助推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2.抗诉范围呈收缩趋势。除了上述抗诉范围本身的有限性之外,更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抗诉范围呈现收缩趋势。我们来对1991年、2007年及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做一比较,即能很容易发现这一趋势。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包括:(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除了上述4项抗诉事由之外,还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情形。之所以有此差别,是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二者的功能定位不同,前者是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后者则是为了监督审判权、纠正裁判错误。为救济当事人,将“新证据”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之首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尤其如此。而“新证据”情形下,并不存在原审裁判行为违法——法官只能依据当时的证据做出裁判。

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为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问题,将申请再审事由具体化为14种情形。申请再审事由的具体化与明确化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再审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具体化、明确化的同时,也将抗诉事由与申请再审事由做了同一化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必须再审,因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并不存在“抗诉难”的问题。我们知道,越是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越大,而越是具体、明确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越小。因而,抗诉事由的具体化和明确化恰恰缩小了抗诉的范围。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抗诉的范围进一步限缩,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以及“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均被剔除出抗诉事由。

3.抗诉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如果说上述分析尚属于基于立法规定的推理的话,下面的数据则可以清晰的说明抗诉这一监督方式的有限性。

二、监督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该制度监督的对象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据此可以将监督对象分解为监督对象之审判人员和监督对象之违法行为两部分。

(一)监督对象之审判人员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98条将作为监督对象的审判人员解释为: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将法官包含其中容易理解,而人民陪审员尽管不是法官,但其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一样在行使审判权,成为监督的对象实属必然。存有疑问的是聘任制书记员是否属于监督的对象。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这说明自2003年以后新招录的书记员均为聘任制。同时,第5条第2款规定:“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聘任期间,书记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由此,对于聘任制书记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监督对象之违法行为

《监督规则》第99条列举了13项属于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我们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中违法行为的多发环节,有重点地加以讲解。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立足民事检察权功能定位,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我认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判决裁定的性质不能再审的。首先,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基于身份关系的不可逆性,该类判决、裁定不可以再审,但财产分割部分除外。其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判决、裁定,不可以再审。在民事诉讼法理上,上述程序被认为属于非讼程序,不具有诉的内容,因而不可以再审。最后,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外,其他裁定不可再审。(2)当事人服判,且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益纠纷,当事人对其利益关系具有处分权。即便生效判决、裁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存在错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服从判决,便应视为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没有提起抗诉的必要。因为抗诉的启动必然引发再审,将双方当事人重新拉入诉讼中,并可能引发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但对于其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如此,即对审判权进行了有效监督,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3)再审不会改变当事人实体利益分配的。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假设在某案中,经法官对诉讼时效的释明,债务人提出了时效抗辩,法院判决债权人败诉。此时即便检察机关抗诉,可以预料,再审中债务人仍会提出时效抗辩,再审不会改变当事人实体利益的分配,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讼累。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纳入了抗诉的范围,而对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则由《监督规则》规定,纳入了对法官违法行为监督的范畴。

对调解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有二:一是相当比例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长期以来,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到50%以上,个别时期有的法院甚至达到80%以上。二是调解案件中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较为多见。法官之所以要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原因在于法官在调解中的自身利益,表现为:(1)规避风险。长期以来,调解不属于法院错案追究的范围,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检察机关亦无权对调解案件进行监督。这就使得调解结案成为法官规避风险的避风港。(2)考核指标。调解一直是民事司法的重要法律政策。为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法院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对调解比例颇为重视,这也成为法官晋职晋级、奖励的重要参考。(3)时间成本。有人比较了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在时间成本上的差别:调解要3小时,当场出调解书;判决则要开庭3小时,写判决书3小时,外加校对1小时。此外,庭长还要审核2小时,书记员校对1小时。如果涉及上诉,送达上诉状和移送案卷还需要2小时。在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的今天,时间成本也成为法官选择结案方式的重要参考。法官的自身利益诱发了强制调解,并因此使调解走向制度反面,丧失“自愿性”。而且,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能。

对调解的监督需要注意,从主观方面证明强制调解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还是检察机关都不具有可操作性,应重点从客观方面推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如:申诉人未出庭调解、调解书由未获得申诉人委托的同案当事人代签的情形。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存在三难,其中之一便是“立案难”,即基于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正是由于存在“立案难”,检察机关才有对立案进行监督的必要。但在立案监督中,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有所为有所不为。法院应立案而不立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制度性应立案而不立案。所谓立案是指将什么样的纠纷纳入法院解决的范围中去。从根本上讲,立案的范围受制于法院的解决纠纷的能力,而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又与法院在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密切相关。我国尚处于大政府小司法的状态,很多纠纷尽管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法院解决的范围,但实际上法院没有能力予以解决。在此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不予立案。这类案件包括政治性敏感性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二是自我便利型应立案而不立案。法院为了自我便利的考虑,多在法律之外设定立案条件,如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规格的起诉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甚至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三是腐败性或违法性应立案而不立案。[1]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后两种情形应成为监督的重点。

4.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的一大难题,也由此诱发了法院在送达方面的违法行为。法院在送达方面的违法行为多表现为违法适用公告送达。具体而言,公告送达是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被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其送达效果并不理想,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因此,法律对公告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在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告送达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而因当事人未能收到法律文书而使其权利受损。对此,应区分情况选择监督方式:对于因违法送达而致当事人辩论权被剥夺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之规定,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其他的违法送达,则属于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范畴,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三、监督程序

(一)案件来源

对于抗诉而言,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限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也就是说,仅涉及个人私益的案件,即便确有错误,检察机关亦不得依职权予以监督,这是当事人处分权的必然要求。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在依职权发现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时,是否也有此限制?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抗诉案件之所以要限制检察院的依职权,是因为抗诉会对当事人的私益产生影响,是否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抗诉,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只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构成例外。与抗诉不同,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是单纯的对审判行为的监督,而与当事人的私益无关,无需考虑当事人的态度。因此,只要发现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均可进行监督。

(二)前置程序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交互作用的场域,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法律赋予当事人自我救济的权利,规定了自我救济的途径。对此,应首先由当事人进行自我救济,只有当穷尽自我救济的途径后,才能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基于此,《监督规则》第33条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

之所以将当事人的自我救济作为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还有技术层面的考虑,即检察监督的事后性导致监督的非及时性。监督的事后性在防止对司法裁量权不当干预的同时,也必然导致监督的非及时性。再加上检察机关内部立案、审查、讨论、报批等一系列办案流程,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而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对于自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何时受到侵害最为清楚,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进行自我救济,同时完成对审判行为的制约。如果私权利被内置在法定程序之中(比如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调解、法官裁判权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那么这种私权对于公权的制约才是最直接、最有效、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制约;当公权力违法行使或滥用权力,当事人借助于其他公权机关(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的监督来保障其救济权利的实现,是第二位的、后置的。

四、制度评价与完善

(一)制度特点与意义

1.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标志着对民事审判活动全面监督格局的形成。我们在与检察官座谈中发现,大家习惯于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同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但实际上,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其监督对象非常广泛,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的所有职务行为,都可能成为监督的对象。在抗诉对裁判结果监督的基础上,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标志着对民事审判活动全面监督格局的形成。

2.实现了同级监督,突破“倒三角”困境。由于抗诉“上抗下”的工作机制,导致案件大量集中于省级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尤其是基层院无案可办。而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采用同级监督的方式,破解了“倒三角”的工作困境。

3.非引发诉讼的监督方式,与民事检察权的定位最为契合。这是与抗诉制度最大的区别,也是制度优越性的基础。检察建议不引发再审,因而既不会影响判决既判力,也不会危及当事人处分权,长期以来对抗诉制度的责难在该制度将不复存在。

(二)制度完善

尽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具有诸多优势,但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表现为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率不高、认为建议合理但回复不予接受、不接受且不予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等。人们将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检察建议缺乏刚性效力。而实际上,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抗诉与检察建议均表现为启动某种程序,至于再审后是否改判以及是否接受检察建议等这些终局性决定仍由法院作出。

之所以产生检察建议不如抗诉有“力度”这样的认识,是因为二者所引发的程序的完备性不同。抗诉引发的再审是一个完备的诉讼程序,而对检察建议引发的程序却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因而,强化检察建议的效力必须从完善法院对于检察建议的回复程序入手,才能使法律监督从空泛走向具体。[2]

注释:

[1]参见杨会新:《从诉之效力位阶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3期。

[2]参见杨会新:《廓清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认识误区》,载《检察日报》2014年7月30日。

作者:杨会新

第3篇:基于微信小程序的培训考核系统在护士规范化培训中的应用

摘要:目的完善基于微信小程序的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探讨其应用于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效果。方法在自主开发的基于微信小程序的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基础上,进行系统架构调整,设计应用于新入职护士的培训考核模块。将2017年采用传统模式培训考核的114名新入职护士设为对照组,2018年和2019年在传统培训模式基础上应用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进行培训考核的61人设为观察组。从培训考核效果、系统应用满意度进行评价。结果系统应用后,观察组理论考核的优秀率、良好率均高于对照组(P<0.001)。观察组对系统应用的总体满意度较高,为97.16%。结论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应用于护士规范化培训能有效提高培训效果,护士满意度高,接受度好,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工作效率。

关键词:微信小程序;培训考核系统;护士规范化培训

护士规范化培训是指接受院校教育后,步入工作岗位之前接受规范的理论与实践的护理专业化培训[1]。我院自2016年开始护士规范化培训以来,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逐步规范。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如何将传统的护士规范化培训模式与信息化相结合,提高护士规范化培训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是当前护理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培训考核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化教学发展需求,因此,开展在线培训与考核势在必行[2-5]。自主设计的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的基础上,对系统功能进行优化,进行架构调整,将该系统应用于护士规范化培训,实现了在线学习、考试,提升了培训效果,节约了人力、物力及时间,提高了护理管理工作效率。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选取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在我院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即新入职护士)为研究对象。年龄20~25岁。将2017年采用传统规范化培训的114人设为对照组,2018年和2019年在传统培训模式基础上应用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进行规范化培训的61人设为观察组。两组组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和接受培训的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本研究已通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符合伦理要求。

1.2对照组培训方法采取传统的规范化培训方法进行,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即要求学员自学的同时采取传统教学方式,如课堂面授、教学查房、模拟演练等形式开展培训。按照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轮转要求,在内、外、急危重症及其他科室进行轮转,轮转期间基础知识由护理部组织集中授课,专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由科室完成。护理部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考核项目为规范化培训期间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理论考核采取传统模式,由护理部组织试卷出题、印刷,现场统一分发试卷,多人监考、回收,手工批改试卷、成绩统计与分析。操作考核均现场考核,由监考老师考核评分、汇总成绩及存在问题。

1.3观察组培训方法观察组基于对照组的基础上,应用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开展线培训与考核,将“线上+线下”融合为一体,实施规范化培训。

1.3.1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介绍及应用2018年我院护理部自主研发了基于微信平台的岗位培训考核系统(后面简称“系统”),经不断优化后,该系统基于小程序进行了设计,面向对象是本院所有护理人员。

1.3.1.1系统功能设计:分为用户和管理员两个端口登录,在原有功能设计的基础上,对功能模块架构进行了优化,见图1。

1.3.1.2系统应用学员微信登录小程序,进入用户端个人界面,进行身份绑定。个人信息界面可查询、回顾在本系统中的使用痕迹。

(1)在线学习模块:管理员经由后台根据课程分类上传课件,分理论和技能操作两类课件。理论课程以文字、图片、PPT、PDF、视频或外部链接等多种形式呈现,技能操作主要以视频形式进行讲解。学员登录系统后,根据课程计划自行选择学习课程,意见及建议可在相应视频课程发送弹幕或在评论区发表,实现互动交流与反馈。学员在完成线下培训的基础上,能自由选择时间段选择课程回看、再学习。系统自动抓取个人学习记录,可以导出学习汇总表格,提醒、督促完成课程学习。

(2)在线考试模块:①学员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手机端在线考试。考试途中可查询答题记录、返回检查。考试途中如不小心退出考试界面,所做題目系统自动保存。交卷时有交卷提醒,避免误操作。考试完毕即可查询成绩、错题记录,能实时了解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学员考试记录自动存档于个人信息档案中,可自行查看。②系统自动评卷、统计汇总、成绩分析,能按照科室、人员类别分类查询、统计成绩及合格率,自动生成分析图表。考试结束系统自动汇总当次考试错题记录,可作为学员学习内容掌握程度的一个判断标准,有助于学员和管理者针对性的调整培训、学习计划。③考试监控:为防止作弊,设计有防越界面登录、多点登录,考试途中设置有退出考试界面提示,在达到后台设置的退出次数后判定为作弊,提高考试的监控效果。

(3)模拟练习模块:分为自主模拟练习和测验。练习时回答错误的题目除提示正确答案及解析外,可查看错题记录,有助于帮助复习、知识掌握。练习过程中如发现试题内容或答案有错,可进行在线纠错,提交纠错意见。管理员收集汇总错题记录,不断修订完善试题库。

(4)通知公告模块:管理员定期更新各类护理新闻、发布信息,学员实时查看、了解最新动态,评论区可留言,发表评论、意见。

1.4评价方法

1.4.1理论考试成绩在培训1年后,按照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完成季度和年度考核。分别取3次季度考核和1次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比较。优秀≥85分,良好70~84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

1.4.2“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满意度调查采用自主设计调查问卷,使用“问卷星”进行调查。问卷采用Likert 5级评分,从“非常不满意”到“非常满意”依次赋于1~5分,同时计算各条目的满意度(%)及总体满意度(%),满意度<90%为不满意,90%~95%为较满意,>95%为满意。发放问卷61份,回收有效问卷61份,有效率100%。

1.4.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分析与处理。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样本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0.05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学员理论考核成绩比较观察组理论考核的优秀率、良好率均高于对照组(P<0.01)。见表1。

2.2培训考核系统应用满意度观察组对应用护理岗位培训考核系统满意度较高,见表2。

3讨论

3.1在线学习形式提高培训效果微信小程序在线培训,不受时间、空间和地点的局限,解决了因学习时间、场地等困扰带来的不便,拓宽了护理人员的学习渠道,符合现代信息化社会发展状况下人们获取信息的需求。况且新入职护士多为“90、00后”,传统的学习方式已不能满足她们的学习需求,相比传统培训,“线下+线上”相融合的模式更符合“90、00后”的学习习惯[6]。护士利用碎片时间自主选择学习,符合学习记忆的规律曲线,也有利于知识点的巩固。另外,通过审核并上传的课件永久保存,可以反复学习,提高学习资源利用率,能避免培训人力的重复投入。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可以汇总规培护士在线学习的倾向和评价,把握学习需求和兴趣点,把控调整培训节奏,提高培训质量。

3.2在线考试提高工作效率无纸化考试是目前较为先进和客观的一种考试方法[7],对于医教研一体的综合性医院而言,不失为一种可取的考核方法。在线考试能实时反馈学习效果,规培护士能根据测验结果,及时获取考点解析,从而针对性的进行复习。在线考试的智能化,自动出卷、判卷、统计与分析功能,减少了人力和时间的投入,使工作效率大为提高。管理者根据系统数据分析,能及时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策略,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同时,系统的电子化存储信息,不受环境限制,确保了信息存储的完整性。在线考试系统的应用,实现了护理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提高了管理工作效率。

3.3在线培训考核系统可根据需求进行完善。与网页端和手机APP相比,微信小程序开发难度和成本较低,系统开发基于微信,有广大的用户基础,容易推广,用户体验度好[8]。系统操作性能和维护方便,权限管理安全,系统通过手机、平板电脑均可登录,兼容性良好,模式可复制,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只需着力解决专业题库建设,即可广泛应用。

4结语

在线培训考核系统在我院护士规范化培训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因网络技术的特性,系统中的试题库均为选择题,在试题中融入图片、视频等形式将有助于提升考核质量,也是未来系统开发的重点。同时,师资能力的培养等需要进行一步提升。

护理专业的特殊性,对实践能力要求更高,也决定了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果单纯依靠于传统模式或培训考核系统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日常的规范化培训中,应融合“线上+线下”模式,提升师资能力,将在线课程与临床教学查房、情景模拟演练、疑难病例讨论等传统实践教学深入融合,关注该模式下规培护士的需求,不断探索,提升护士规范化培训质量。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S].2016.

[2]樊慧,李国宏,徐翠荣,等.微信平台在护士分层培训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与康复,2017,16(4):365-367.

[3]李秀,史婷奇,马莉,等.基于微信企业号结合第三方应用平台在护士继续教育中的应用[J].护理学报,2018,25(9):22-25.

[4]李宏林.基于数据挖掘及统计学的护理课程与素质研究[J].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2015,14(4):349-355.

[5]杨秋华.微信平台管理在护理人员继续教育中的应用效果观察[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8,15(20):140-142.

[6]屈朔瑶,殷安安,贺亚龙.基于微信平台医学继续教育模式[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9.26(10):927-929.

[7]贺瑜.微信小程序推广展望[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8,14(27):279-280.

[8]杨帆.基于微信小程序的员工培训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科技视界,2018,18(15):1-3.

作者简介:张娜(1980,12),女,四川内江人,本科,副主任护师,研究方向:护理部。

作者:张娜 黎雪梅 郑君

第4篇:实验室生物安全-员工安全培训程序

员工安全培训程序

1目的

为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的安全

运行,对本实验室人员适时的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实验室检测和辅助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活动的控制。 3职责

3. 1 XX科负责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对与实验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进行与

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 2 X X科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上岗培训。

3. 3各实验室负责与实验活动相关的检测专业技术和流程的培训。 3.4 XX科负责实习、进修人员的审批、培训和管理。 3. 5 X X科负责培训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 6文件管理员负责对所有与培训有关的记录的归档和保管。 4程序

4.1培训需求的鉴别。

4. 1. 1安全管理体系培训、职业道德培养需求。

4.1.2上岗培训需求: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的变更或新项目的开展,安排人员接受相应培训。

4. 1. 3安全监督员对工作人员培训和工作能力情况做出评价、鉴别培训需求。 4. 1.4知识更新需求。

4.1.5外部培训等其他需求。 4.2培训计划。

安全负责人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明确本年度的培训内容、时间和对象等。 4. 3培训对象和内容。

4.3.1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培训内容包括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手 册、生物安全手册所附带的各个工作环节对应的程序文件;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室

研究项目上的生物危害评估结果。

4. 3. 2项目负责人。培训内容包括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中的实

验室管理要求,良好内务行为,水、火、电和气的安全,负责范围内的检测技术程序及紧急撤离

和急救措施。此外,对特殊工作岗位应进行专门培训。

4.3.3设备设施运转管理员。应进行设施和设备管理检定、维护所要求的技术培训,还

应进行相关设施和设备使用的培训。

4.3.4试剂样品保管员。应进行微生物学操作技术规范,消毒和灭菌方法的培训和危险

的化学品管理,污水的无害化处理程序,良好内务行为等相关培训。

4.3.5实验室操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管理手册,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所附带的程序文件;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室研究项目的生物危害评估结果,水、火、电和气的安全,紧急撤离和急救措施,进行对有危害的化学品、污水的无害化处理程序。实验操作人员还应进行微生物学操作技术规范、良好内务行为、消毒和灭菌方法、安全工作行为等相关培训。 4.4培训后考核、评估。

4.4.1培训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现场模拟操作、书面测试和提问等多种方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考核合格后上岗的新进人员,实验室应安排有关人员监督其在岗的工作情况,并给予正确的指导。根据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有效运行的需要,本实验室所有技术人员的知识应更新、技能应提高,对其本专业的研究动态应及时了解。实验室负责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座谈会、标准和检测规范应用研讨会,交流各相关知识和技术。 4.4.2待岗培训。

对在管理体系审核、安全委员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实际操作或工作程序严重不符合其岗位规定要求的人员,应对其进行脱产待岗培训,培训并考核达到了规定要求,方可再回原岗位工作。

4、4.3适时培训。

1.实验室技术负责人负责及时跟踪国内外同行业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检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修订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2.涉及本实验室开展检测、研究业务的新标准、与生物安全方面有关的培训,应派业务骨 干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或技术交流会。

3参加培训班学习的人员回来后,应组织对其他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凡外出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培训结束后,被培训人员需提交证明其参加培训达到预期效果的证明材料(如考试成绩、结业证书等),交文件管理员存档。

5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的手续是否齐全。

4.4.4培训评估。

每年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本实验室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及培训效果等项目进行评估。在经评估不适合本实验室生物安全及业务开展需要时,及时调整培训项目及计划,确保培训工作符合实际需求。 4.5考核、归档。 4. 5. 1

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参加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人员取证考核。

4.5.2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培训有效性进行评价。 4.5.3所有的安全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以及每岗位人员的相关的授权、能力、资格证需要存档保存,保存期为20年。在岗人员的档案等材料保存至离开本单位后,随其他档案一起转离。 5相关文件

《实验的安全操作程序》。 6说明与要求 员工安全培训程序是根据人员培训制度要求对培训工作的流程、职责和要求进行了具体 规定,在流程中应具体规定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及实施要求等,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 人的规定等,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实验室培训要注意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应采取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使相关人员 了解掌握生物安全规定和要求,并逐步形成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因此,在程序中不能过于宏观和简单,应明确各自职责,工作流程、培训要求和目标,考核 评价指标等,使程序文件起到指导培训工作的作用。

第5篇:输血实验室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输血科(血库)实验室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保障临床输血安全,依据《质量手册》7.5.1(4)条款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输血科(血库)实验室的常规工作及其影响因素的管理。

3. 职责

3.1输血科(血库)主任或负责人

3.1.1确定检测项目、方法和检测系统。 3.1.2组织编写实验室体系文件。

3.1.3组织实施对检测方法和程序的确认。 3.1.4合理安排人员、设备开展血液检测工作。 3.1.5负责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

3.1.6制定和落实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3.2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

3.2.1负责受血者血标本的审核、接受、检测、保存和销毁。

3.2.2负责ABO和RhD血型鉴定、红细胞不规则抗体筛选、交叉配血等常规工作以及疑难血标本的送检。

3.2.3负责实验后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检测后血标本的保存、销毁以及检测结果的解释与咨询服务等工作。

3.2.4负责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 3.2.5负责实验室试剂管理。

3.2.6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3.2.7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

3.2.8负责实验室原始资料的保存、统计和定期归档。

4. 管理程序

4.1实验前管理

4.1.1环境:实验室的温度和湿度等环境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4.1.2人员:具有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须接受输血检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1.3检验仪器:仪器的生产商和(或)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三证齐全(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校准,关键仪器设备在新进或大修后应进行确认。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要求,有检定合格标识,执行《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和校准管理程序》。仪器设备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有使用、维护和校准记录,日常使用、保养填写《输血科(血库)仪器设备使用、保养记录》。

4.1.4试剂:试剂的生产商和(或)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三证齐全(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其中ABO血型鉴定单(多)克隆试剂要通过批批检,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前进行质控,并做相应记录。 4.1.5血标本:执行《血标本管理程序》。 4.1.6检测项目、方法的选择:输血检测项目、方法必须符合《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法规要求,新的或有变化的检测项目和方法使用前必须经过确认,保证符合预期的实验要求。 4.1.7输血前检测项目

(1)ABO和RhD血型鉴定:执行《试管法鉴定ABO和RhD血型标准操作规程》、《ABO疑难血型鉴定标准操作规程》、《Rh血型C、E、c、e抗原鉴定标准操作规程》、《弱D抗原鉴定标准操作规程》。

(2)交叉配血试验:执行《交叉配血试验标准操作规程》、《疑难交叉配血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紧急非同型交叉配血试验标准操作规程》。

(3)交叉配血试验相合后需在血袋上贴上《交叉配血相容性标签》,内容包括受血者姓名、床号、病案号、ABO血型、RhD血型、交叉配血实验结果、配血者及配血日期。目的是防止输错血,尤其是换血时将血拿错。 4.1.8输血前检测试验方法

(1)检测IgG抗体的方法:执行《凝聚胺实验标准操作规程》、《抗球蛋白实验标准操作规程》、《微主凝胶实验标准操作规程》。

(2)疑难血型及红细胞不规则抗体辅助检测方法:执行《吸收实验标准操作规程》、《放散实验标准操作规程》。

4.1.9输血相关试验检测项目

(1)新生儿溶血病检测试验:执行《新生儿溶血病血型血清学检测标准操作规程》和《新生儿溶血病产前血型血清学检测标准操作规程》。

(2)红细胞血型物质测定试验:执行《ABH血型物质检测标准操作规程》。

(3)红细胞血型抗体检测试验:执行《红细胞不规则抗体筛选及鉴定标准操作规程》、《红细胞血型抗体效价测定标准操作规程》和《冷凝集素实验标准操作规程》。

(4)血小板抗体筛选试验:执行《血小板抗体(固相凝集法)检测便准操作规程》。 (5)免疫性溶血性输血不良反应查因试验:执行《免疫溶血性输血反应检测标准操作规程》。 (6)试剂红细胞制备:执行《A、B、O型试剂红细胞制备标准操作规程》。

4.1.10输血不良反应需要做进一步查因试验:执行《HLA-I/Ⅱ类血清学分类标准操作规程》、《HLA抗体(ELISA法)检测标准操作规程》及 《HLA抗体(淋巴细胞毒试验法)检测标准操作规程》。 4.2实验检测 4.2.1试验检测

(1)根据试验目的选择适宜的检测项目和方法。

(2)检测仪器设备:应用仪器设备执行《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KUBOTA KA-2200型)标准操作规程》、《水浴震荡仪标准操作规程》、《生物安全柜标准操作规程》等。 (3)按项目操作规程要求准备试剂。 4.2.2检测过程

(1)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按项目操作规程对血标本进行检测。 (2)常规输注血液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容性检测。

(3)择期输血的患者应进行ABO、RhD血型检测,输血前应复查血型。

(4)交叉配血前可进行红细胞不规则抗体筛选试验,当受血者、献血者血标本红细胞不规则抗体筛选为阴性时,可仅采用盐水交叉配血方法。

(5)若未进行献血者或受血者红细胞不规则抗体筛选检测,交叉配血试验必须采用能检出IgG不完全抗体的方法。

(6)若输血科(血库)血型复核检测与申请血型不符时,应重新采集血标本复核,执行《血标本管理程序》。 (7)凡遇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红细胞不规则抗体筛选试验,执行《红细胞不规则抗体筛选及鉴定标准操作规程》。

(8)献血者的血液在输血前需再次进行ABO、RhD血型复核,确保献血者血型准确无误。 (9)按要求对每批实验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执行《室内指控标准操作规程》。

(10)按要求参加国家卫生部和(或)省临检中心组织开展的室间质评活动,执行《室间质评标准操作规程》。

4.2.3实验有效性判断: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按《室内质控标准操作规程》和各自检测项目操作规程中“指控要求”对实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4.2.4结果判断: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按照各项目操作规程“结果判断”的内容执行。 4.2.5检测结果的数据传输和处理:完整、准确地对检测结果的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执行《输血管理信息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4.2.6疑难血标本的送检:对于ABO正反定型不一致、交叉配血不合等本实验室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需送检有条件的实验室检测。 4.2.7纠正措施

(1)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检测过程中未能按预定程序完成,输血科(血库)主任或负责人应对该批饰演的结果进行充分评估,以防止不合格报告发放。

(2)当检测过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输血科(血库)主任或负责人应进行全面调查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保证检测的准确性。

(3)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如遇到本人不能确定的结果时,应请示资深技术人员,必要时应重复进行试验。

(4)疑难实验项目可有输血科(血库)主任或负责人组织本实验室专业人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讨论分析。

(5)发现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应通知申请科室重新送检血标本,不得将有疑问的报告发往临床科室。 4.3实验后管理

4.3.1检测报告内容:报告应格式规范,文字表述正确,清晰易懂,应当使用中文或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报告中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实验室名称、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献血者血液信息。 (2)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检测结论、异常结果提示。 (3)操作者、审核者、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4)其他需要注释的内容。 4.3.2报告的审核、签发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必须坚持复核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值班时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最好加盖“已复核”印章,签名后方可发出报告。 (2)签发报告人员需要授权,实习人员及进修人员无权签发报告。 (3)实验室确保检验报告在约定时间内送达临床科室。 4.3.3报告的更改

(1)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在审核、签发检验报告时要认真、仔细,检验报告一旦发出不得随意更改。

(2)未发出的检验报告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改时,须由原检验者进行,并经原签发报告者核查和批准,报告更改执行《记录管理程序》。

(3)检验报告发出后确需修改时,必须由输血科(血库)主任或负责人授权修改,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更改检验报告。 (4)已发出的检验报告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改时,应将原报告收回、注销,重新发出一份新的检验报告,新报告的编号与原报告一致,经原检验者、原审核者核查和同意后方可发出报告。 (5)《交叉配血报告单》发出后,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发现报告单有错误,但该血液或相关成分已发至临床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临床科室暂缓输血,并立即报告主任或负责人,由主任或负责人与临床联系。若血液尚未输注,立即告知临床停用,并派专人到临床收回该血液及相关成分,若临床正在输注应立即叫停,密切观察患者的反映,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若已经输注完毕,应密切观察患者的反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3.4报告的保存

(1)所有报告均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存档保存。登记信息应该包括标本的唯一性标识、患者信息、检测项目及结果等内容,以备快速检索。 (2)所有报告均应妥善保存。 4.3.5检验结果的解释与咨询服务

(1)输血科(血库)建立并实施《检验结果解释与咨询服务指南》,输血科(血库)技术人员有责任对检验结果接受咨询和进行解释。

(2)检出稀有血型、罕见红细胞血型不规则抗体等,应及时通知经治医师。 4.3.6检测后血标本的保存与销毁,执行《血标本管理程序》。

4.3.7检测后医疗废物处理和实验室清洁,执行《清洁与消毒管理规程》及《医疗废物管理规程》。

第6篇:实验室样品管理程序

样品管理程序

1 目的

检测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因此必须对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以及样品的识别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应根据客户要求做好样品的保密与安全工作。

2 范围

本程序用于本实验室各类检测业务中检测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识别等项的管理。

3 职责

检测科样品管理员负责记录接收的样品状态,做好样品的标识以及样品贮存、流转、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验科检验人员应对制备、测试、传递过程中的样品加以防护。

(1)收样室在受理客户委托检验时,负责对送检样品的完整性和对应于检测要求的适应性进行验收,记录接收样品状态,并负责将样品及其资料传递到检验室。

(2)实验室样品管理员负责对各检验室样品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配合检测管理室对样品管理要素进行审核。

4 步骤和要求 4.1样品的接收

4.1.1委托样品的接收

a)收样员在接收客户送检样品时,应根据客户的检测需求,查看样品状况(包装、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等级等),并清点样品,认真检查样品及其配件、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适宜于进行要求的检测,有些样品还应检查采用的包装或容器是否可能造成样品的特性变异,并在《见证取样送样委托单》和《样品核查单》上登记说明。同时(特殊样品)应与客户商定有关样品准备的要求和试毕样品处理方式。收样员应及时将样品及其资料、流转单传递到检验科。

b)客户寄来的样品由收样员按a)条办理委托手续。收件人应负责与客户联络,并交一份委托单给客户。

c)样品传递到检验科后,样品管理员与检验员应进行交接验收,查看样品状况是否与流转单填写内容相符,对以封装方式送达的样品,应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效以及运输过程有无损坏。 4.1.2抽样样品管理

①抽样人随身带回或亲自押交样品:

a)抽样人员到客户指定地点抽样或到生产企业、商业企业抽样前应领委托单或监督抽样单,抽样后将委托单或监督抽样单第三联给被抽检单位,作为领回样品凭证,第四联给见证单位,带回第一联、第二联作为抽检及信息采集凭证。

b)抽样人应对样品在运输途中的防护负责,保证样品的完整性。抽样人员回实验室后立即将随身带回的样品及委托单或监督抽样单交给收样员,收样员凭抽样单验收样品。

②被抽检单位寄运来的样品由检验科领回后,由收样员及样品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验收时应对照抽样单检查样品及封条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运输过程有无损坏。必要时应会同抽样人员进行验收。

③检验科样品管理员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状态,并登记入帐。

④检验科在对接收的样品是否适合于检测有任何疑问,或对客户的检测要求不明确,或认为样品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异常情况时(包括包装和封签)

检验科应与客户联系,取得进一步说明和认可后再进行检测。 4.2样品的识别

①样品的识别包括不同样品的区分识别和样品不同试验状态的识别。

②样品区分识别号可贴在样品上或贴(写)在样品袋(器皿)上。识别号为报告编号,由收样员统一编排。

③样品所处的试验状态,统一放置在“检验完毕”标识区。

④样品在不同的试验状态,或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等阶段,应根据样品的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如样品的物理状态、样品的备样要求(如分样或混样)、复检样要求、样品形状的大小、样品制备、样品的包装状态(如裸状样品、器皿盛装样品)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根据检测活动的具体情况,做好标识的转移工作,以保持清晰的样品识别号,保证各检验科内样品编号方式的唯一性和必要时可追溯。

⑤各检验科应根据专业要求对样品标识转移方式和如何保证样品识别的唯一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规定。 4.3样品流转

①样品按检验工作流程图流转,在样品登记委托单上交接签署时,应核查样品状况。

②收样员接收的所有委托送样样品应在样品或其包装上贴上“报告序号”标签、同时附有的样品流转单上应填写样品识别号(报告编号),由样品管理员在样品流转单签字、样品传递到检验科时由检验人员在样品流转单上签收认可。

③抽样样品送达后由收样员及样品管理员对样品贴上“报告编号” 标签。

④抽样样品、送检样品传递或送达后均由样品管理员按样品登记表的内容统一登帐,待检样品应分类堆放整齐。

⑤样品传递时,样品(报告)编号不得改变。

⑥样品在制备、测试、传递过程中应加以防护,应严格遵守有关样品的使用说明,避免受到非检验性损坏,并防止丢失。样品中遇意外损坏或丢失,应在原始记录中说明,并向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立即与客户联系。

⑦检验人员在样品试验后,应交样品管理员入样品库保管,包括有分析意义的已失效或损坏的试验样品。样品管理员应把试验样品统一放置在有“检验完毕”标识的区域。

4.4样品的贮存

①检验科应有专门化且适宜的样品贮存场所,配备样品间及样品柜(架)。样品间由样品管理员专人负责,限制出入。样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做到帐物一致。样品贮存环境应安全、无腐蚀、清洁干燥且通风良好。

②对要求在特定环境条件下贮存的样品,应严格控制环境条件,环境条件应定期加以记录。

③样品管理员负责保管样品的完好性、完整性。应在文件中按样品性质和其专业要求的不同对保管条件作出规定。

4.5样品的处置

①试验样品留样期不得少于报告申诉期,留样期一般不超过60天,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商定;

②试验样品处置,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书要求,分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客户要求领回样品(包括客户委托处理样品); b)客户不要求领回,但有利用价值的样品; c)报废、报损的样品;

d)会造成公害,必须监护处理的样品。

e)客户要求领回的样品,在留样期满后,样品管理员应通知客户及时领回。客户领回样品时,领样人员需带单位价绍信或抽样单(第三联)(未交检验费的暂时不退还样品),由样品管理员办理退样手续。客户或供样单位需提前(在留样期内)领回样品时,应签注“对本检验报告无异议”之后,方可由样品管理员办理退样手续。

f)留样期已过的客户委托处理样品,各检验科应按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书要求处理,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取得客户认可。

g)留样期已过的客户不要求领回的有利用价值的样品(包括部分报损样品),样品管理员应分类填写样品处理申请表,说明处理方式,由科长审核,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必须监护处理的样品,科样品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办法监护处理。

h)客户暂不领回的已过留样期的样品,各检验科应分类造册,移交检测管理室统一处理。

4.6室外检测样品的管理

对于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在实验室外检测的样品,各检验室应有保护样品完整性的措施,做好样品的标识,保证试毕样品在合适的地点存放,根据本科专业要求做好实验室检测样品的管理工作。

4.7样品的保密与安全

a)本实验室严格按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有关规定进行样品的检测、贮存和处置,严格执行《保密程序》,对客户的样品、附件及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留样期内的样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b)要求担保的样品,应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作出相应安排,包括样品接收、流转、贮存、处置及附件资料的管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样品的完好性和机密性。

5、相关记录

《样品登记表》、《样品核查表》、《样品流转单》《报告发放登记表》

第7篇: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 责任部门┃工 作 程 序┃┣━━━━━━━━╋━━━━━━━━━━━━━━━━━┫┃┃1.样品接收。┃┃┃2.填写接样单。┃┃接样室┃3.制定检测方案,填写检测任务书。 ┃┃┃4.任务书发送至各检测室。┃┣━━━━━━━━╋━━━━━━━━━━━━━━━━━┫┃┃5.样品制备。┃┃样品室┃6.保存副样,副样封条。┃┣━━━━━━━━╋━━━━━━━━━━━━━━━━━┫┃┃7.检测,填写原始数据。┃┃检测室┃8.检测结果的审校。┃┃┃9.检测室主任审核原始记录。┃┣━━━━━━━━╋━━━━━━━━━━━━━━━━━┫┃┃10.编制检测报告书。┃┃接样室┃11.检测报告书审核。┃┣━━━━━━━━╋━━━━━━━━━━━━━━━━━┫┃主任┃12.报告终审签发。┃┣━━━━━━━━╋━━━━━━━━━━━━━━━━━┫┃┃13.检测报告书盖章。┃┃办公室┃14.发送检测报告书。┃┣━━━━━━━━╋━━━━━━━━━━━━━━━━━┫┃资料档案室 ┃15.检测报告归档。┃┗━━━━━━━━┻━━━━━━━━━━━━━━━━━┛

第8篇:实验室防止商业贿赂程序

1 目的

为保证我实验室出具的公正、客观的检测(验),抵制任何内部和外部的可能影响到检测(验)工作的商务、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影响、利益诱惑等,防止商业贿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实验室检测(验)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 职责

3.1 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实验室防止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

3.2 办公室负责防止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的实施。

3.3 最高管理者负责组织防止商业贿赂、廉洁从医的学习和培训。实验室检测(验)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培训学习。

3.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部门防止商业贿赂的监督和实施。

3.5 质控办负责防止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防止商业贿赂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1.1 质量负责人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制定实验室防止商业贿赂的管理和考核制度,经最高管理者审核批准后成文。各部门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

4.1.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验室制度规定监督部门人员的防止商业贿赂动态管理,质控办负责对各部门防止商业贿赂进行综合监督,每年

不少于2次。

4.1.3 出现商业贿赂事件时,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上报,经最高管理者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和处理,质量负责人负责及时的通报和培训教育。

4.1.4 最高管理者负责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进行防止商业贿赂的学习和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4.2实验室工作过程防止商业贿赂的的措施

4.2.1实验室检测(验)工作应从接受委托、合同评审、样品采样或交接、样品流转、实验室检验、数据处理、报告完成、报告管理等方面完善程序,规范流程,堵塞商业贿赂的漏洞。

4.2.2实验室检测(验)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的要求进行防止商业贿赂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确保检测(验)工作的第三方立场,确保检测(验)过程和数据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客观性,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4.2.3 对于实验室检测(验)工作中可以直接对外接触或较易对外接触的岗位,如合同签订和评审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样品管理员等,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防止商业贿赂负责制,质控办和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过程。发现一起问题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4.2.4 在对客户接触和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严格做到不收受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不接受影响实验室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任何形式的宴请、娱乐活动等。

4.2.5 实验室检测(验)所有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不得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借故推诿、刁难、勒索服务对象等现象。

4.3 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品、防护装备等采购中的防止商业贿赂的措施:

4.3.1 在采购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品、防护材料等和实验室相关物资时,采购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好处如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

4.3.2 采购按照有关采购要求进行,大型设备的采购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4.3.3 完善招标等各项采购手续,采购必须完善经办人、验收人等的签字手续。

4.4 财务等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实验室服务的收费工作。

4.5 实验室质量管理中防止商业贿赂的措施

4.5.1实验室不接收影响实验室检测(验)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投资,不介入客户之间的市场竞争和利益冲突行为,不参与和检测(验)活动相关的项目或类似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维护等活动。

4.5.2 实验室在进行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时,须将防止商业贿赂的实施情况纳入到其中,以监督防止商业贿赂的实际实施情况和效果。

4.6 出现商业贿赂行为后的处理措施

4.6.1 质控办在接到有关商业贿赂方面的客户投诉或举报时,质控办应组织进行情况落实,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向最高管理者进行汇报。

4.6.2 最高管理者会同相关管理和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并根据实验室管理及防止商业贿赂等相关制度和有关工作程序,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9篇: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程序

1 目的

保证检测室、检测人员的能力、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符合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检测室、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检测工作的全过程。 3 职责

3.1 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批准比对或能力验证方案,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3.2 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制定每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3.3 办公室的职责

组织相关检测室实施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 3.1 检测室的职责

负责编制比对或能力验证方案并承担比对和能力验证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比对或能力验证工科的内容

4.1.1 积极参加国际、国家、认可委、行业、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机构组织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和工作。 4.1.2 实验室间比对即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比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的活动。 4.1.3 内部质量控制 4.1.3.1 控制的内容 a. 统计技术; b.使用标准物质;

c.用相同的方法或不同的方法重复检验; d.保留样品再检验;

e.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4.1.3.2 控制的方法

a) 人员比对,用一种检验方法在相同条件下检测同一种样品(标准物质),通过对结果的统计分析考察不同检测人员的检测结果符合性。

b) 仪器设备比对,使用一个样品(标准物质)分割后,用中心内或外同类仪器、或不同仪器检测一个或几个指标通过对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判定其符合性。 4.2 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的制订

4.2.1 本中心的技术负责人根据国家认可委、行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安排制定本中心的计划。

4.2.2 由本中心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或者本中心参加其他机构进行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应按ISO/IEC导则43-1997的要求运作。 4.2.3 内部质量控制,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依据《期间核查程序》 的规定确定运行检查的对象,两次检定或自校之间至少应进行一次;人员能力比对检验和方法比对检验,技术负责人在每年能力验证工作计划中并根据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进行安排。

4.3 比对或能力验证实施方案的制订

4.3.1 检测室根据“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和“仪器设备运行检查计划表”的要求编制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4.3.2 检测室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时间安排和承担人,包括人员能力比对安排、仪器设备运行检查安排、方法比对安排。

4.3.3 针对每个项目安排以附件的形式编写“实施细则”, 其内容包括: 4.3.3.1 目的; 4.3.3.2 样品:可以是标准物质,保留样品或其他未知样品,优先选择标准物质,对样品已知值应保密;

4.3.3.3 参加人员:确定项目负责人,人员能力比对应是检测室全体人员,其他比对由检测室指定两名以上经验丰富的人员;

4.3.3.4 检测项目名称指标:检测项目或指标可以只选一个; 4.3.3.5 方法(标准):确定检测标准及抽样方祛、检测方法; 4.3.3.6 确定对比实验室; 4.3.3.7 时间进程安排;

4.3.3.8 检测报告的编写方法;

4.3.3.9 结果的统计分析和判定方法:采用方差分析法,计算平均值、极差、标准差并运用统计假设检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用其他的分析方法; 4.3.3.10 其他有关规定。

4.4 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实施

4.4.1 由其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本中心与外部实验室进行的比对,由技术负责人编制方案并下达计划.按照相应的能力验证规定进行。

4.4.2 用于内部质量控制的能力验证由检测室依据“计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4.4.2.1 检测室负责人将样品和实施细则分发给参与比对的检测人员,并阐明比对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4.4.2.2 检测人员在熟悉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开始检测,最后根据检测结果填写原始记录和报告;

4.4.2.3 检测室汇总检测结果并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出判定。最后编制“内部质量控制的比对或能力验证报告” 报技术负责人审批。4.4.2.4 仪器设备运行检查报告应报办公室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4.5 比对或能力验证后的管理

4.5.1 编写的比对或能力验证报告及总结报告交组织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牵头单位。

4.5.2 本中心组织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

4.5.2.1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交技术负责人,对比对的检测结果做出评价,提出意见,编写全中心比对或能力验证总结报告。

4.5.2.2 人员能力比对检测结果应通知本人并将结果存档,对不合格的个人再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者不能上岗。

4.5.2.3 仪器设备运行检查中若发现检测结果与样品真值有差异应立即停止对该仪器的使用并贴上红色停用标记,待查明原因并消除后,再进行准确度和可靠性确定并送检合格后方能启用。

4.5.2.4 办公室根据比对或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质量体系运行造成的,应组织内部审核进行临时审核。 4.5.3 对比或能力验证检测资料整理后由办公室存档。 5 相关文件

5.1 《合同评审程序》

5.2 《检测方法及方法确认程序》 5.3 《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4 《管理评审程序》 5.5 《量值溯源程序》

5.6 《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 6 质量记录

6.1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方案表》6.2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评定》

编制人: 日期: 年审核人: 日期: 年批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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