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综合电子执法

2022-08-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交通行政综合电子执法

浅析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摘 要: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进一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进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探索和研究,有利于系统分析和解决我国现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职能交叉、权限不清、机构重叠、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有利于探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本文深入分析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关键字:行政 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自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公路、水路、民航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着繁重的行业行政执法实务,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实际中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部门的交警各自为政,执法队伍众多,执法力量分散,造成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近年来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建立,使得综合行政执法在各领域展开,在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综合执法也在积极的展开。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交由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交通行政执法的创新模式。其目的是解决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等问题。

一、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必要性分析

交通行政执法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交通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分散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执法机构较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较低、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有利于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2007年交通运输部李盛霖部长在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突出"四个着力",调整结构,转变方式,注重创新,强化管理,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胜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根本的是要靠深化改革、靠体制创新,以改革的新突破、开放的新局面来赢得各项事业的新发展。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一直是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目前情况下,各执法主体按其专业不同,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上航政等不同执法部门,各部门为了自身权利和利益,可能在同一条路上出现多头执法的问题,这样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此职能的人为划分,也将破坏交通管理的完整性。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可以克服目前交通行政部门所存在的执法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符合科学发展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2、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规范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降低交通行政执法成本的必然要求。首先,交通行政各执法部门存在着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执法主体众多,各执法主体所依据的执法依据不同,处罚力度也不同,这必然导致行政执法混乱及效率低下;其次,各执法主体都有其相应的执法队伍,执法队伍多、执法人员众多必然导致高额的行政执法成本。建立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能有效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和降低交通行政执法成本。

3、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的必然要求。交通运输市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对交通运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交通行政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情况下,交通运输市场所涉及的参与者众多,其违法主体成分和违法行为越来越复杂,往往涉及多部门的利益。交通行政执法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来处理这个综合的问题。

4、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树立良好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分散的、多部门执法体制,由此产生的执法机构众多、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较高等问题既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的效能,又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建立一个高素质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不仅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也能树立良好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

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可行性分析

1、政府体制改革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提供了宽松的环境。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飞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这些都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相对集中行使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已在六个领域展开:国土资源、文化领域、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领域、环境保护领域、城市管理领域、交通运输领域。

2、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完善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渐完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交通运输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交通部有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完善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上海市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等。

3、综合交通执法试点为全面建设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部署,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2004年,为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提出的"开展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交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2005年6月29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到目前为止,北京、重庆、广州、山东、四川等省市相继出现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不同模式,各试点所取得的成果为全面建设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跨部门系统工程,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在其探索过程中,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1、理论上存在的问题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职责界限问题。目前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界定仍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只是过渡时期的产物,并不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最根本办法,而有的学者认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将多个行政部门或一个行政部门的多个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到一个执法机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后,应依据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综合行政执法所规定的职权,分解到各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在分配过程中应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防止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交叉,以免再次出现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的局面。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交通运输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体系日渐完善,但是有关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仍然严重缺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其他各部门利益干扰大,权利与利益还没有完全分离,建立健全协调制度难度比较大,其整体推进进度缓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从形式上完成了执法机构的重组、执法主体的合并,但是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其所要求的法律法规并不是现阶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的集合,因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也是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2.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问题。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权利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利互相独立,相互制衡。在行政权内,又可以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要求对行政权利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协调统一。目前情况下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只是对行政权的一部分权利进行整合,重点仍是放在执行权上,忽视了决策权和监督权的整合,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虽然有利于解决原来旧执法体制带来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政出多门的现象,但其也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如将原来分散的交通行政执法权交由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其权力范围之广,涉及利益主体之多,是行政相对人无法想象的。因此,建立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机制,制约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权是必不可少的。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各部门衔接不畅问题。由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划分的不明确,导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各职能部门协调不畅,加上与其执法区域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执法的"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

四、小结

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研究,有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问题,有助于提高我国交通行政执法水平,也是对行政综合执法理论的补充和发展,对其他部门、领域行政综合执法实践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2005.

[2]闫燕,刘丽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之我见》[J],《现代企业》,2008年,第11期.

[3]赵栋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0.

[4]翁垒.《转变道路运政管理职能的讨论》[J],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李祎艺(1990.03-),女,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长安大学2011级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硕士。郅 慧(1990.01-),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长安大学2011级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硕士。

作者:李祎艺 郅慧

第2篇: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交由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已打破了地域和区域的限制,融入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中,交通行政执法问题也日益显现。行政执法政出多门,有路政、运政、征稽、水上安全监督(地方海事),单公路路政管理就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普通干线公路路政执法、县乡公路路政执法,执法种类多、执法力量分散。为了切实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能,整合执法资源,加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已成为交通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目标

1.规范执法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对于当次运输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由一个运输管理机构处罚的,沿途其他运管机构不得再次处罚。而目前交通各执法机构按专业进行设置,公路路政、公路稽征、道路运政、水上航政等执法队伍只负责各自的执法内容。由于执法目的不同,都可以实施检查和处罚,于是出现了一条路上交通部门多头执法状况。多头执法容易产生执法不公问题,容易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要有效克服目前交通行政部门存在的处罚不到位、多头处罚的弊端,合法的、有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

2.加强执法队伍监督管理。在现行管理模式下,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队伍,他们既肩负着审批审核职能,又肩负着监督检查职能,在审批审核与监督检查之间无法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难以保持执法的公平性。实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使交通行政许可与交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实现机构分离,形成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

3.提升执法效率。公路交通各分支执法机构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的问题,例如治理超限运输,公路路政治超,道路运政也治超,公安交警也治超,大家为一个目标,却分头去执法,而且,每家执法的依据不同、处罚力度不同,执法程序也不一样,常常导致矛盾和混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使行政执法应对事件反应慢、执法不及时。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要形成执法合力,有效地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增加应对事件的反应能力;有效地减少分散执法各机构之间存在的职责交叉和分工不明。

4.降低执法成本。在多头执法体制下,交通各执法机构分别配备人员,对执法客体进行重复检查,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加大了管理和执法成本,制约了交通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应有效的整合现有资源,降低执法成本。

二、国外实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基本情况

1.美国。美国沿海水域和内陆水域的交通行政执法由设立于运输部的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统一执法。USCG在海上和陆地设17个执法区域,战争或应急时归海军部指挥。USCG是美国海上的惟一执法力量,覆盖全部海上管理业务。美国海关仅负责货物进出口管理,反走私行动由司法部协调,USCG对抓住的走私船舶,只负责看管和待交司法部门处理,涉及没收由海关处理,从而保证了海上执法的统一性,避免了多头执法的弊病。在道路运输方面,美国由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主管全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及汽车运输事务,下设38个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公路的运营管理。美国的高速公路已开始大量使用电子信息系统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各地交通部门一般都设有联网的交通管理中心,当地交通警察机构多与这些交通管理中心合署办公,能有效地监控数百公里道路及车辆情况。

2.荷兰。荷兰分水路、陆路两块实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水路设航运检查官实施航运综合执法,包括安全、环境保护、船员工作条件和船员适应性,并负责海船和内河船的标识、登记和丈量事务。陆路设国家交通检查官在客运、货运领域实施综合执法,以对法定有效期、危险品运输、机动车辆超载、列车安全等实施监督和控制。从2001年起,航运检查官和国家交通检查官集成为运输、就业和水管理检查官,实施大综合行政执法。

3.日本及其他国家。日本将国土和水域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事务管理全部综合于国土运输省。博茨瓦纳将运输、就业与建筑、通信与邮政管理事务综合于一个部。牙买加于1998年成立就业与运输部,对该国的就业、公用事业和运输实施综合管理。新加坡将电信及信息技术、全部运输业管理综合于交通与信息技术部。

显然,行政综合执法的优势已被许多国家广泛认同和运用。我国也应根据国情和需要,加紧对现有行政执法模式作出相应改革。

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措施

交通执法体制改革,应当紧密结合交通执法体制现状,严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重组交通动态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1.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首先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交通依法行政。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这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前提;另外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保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稳定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正常性。严格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结合政务公开,将执法的工作目标具体分解到人,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其次,通过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分明、政令畅通、工作规范、统一协调,符合交通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综合执法管理部门。

2.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涉及不同专业领域,因此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执法知识和技术,严格选拔执法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目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水平有限,很难适应多个领域综合执法的要求。为此,开展交通综合执法,必须重视队伍建设。结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条件,从现有执法队伍中公开考聘,确定素质较高的具体执法人员。上岗后仍然要坚持定期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文明、规范、高效的执法服务。

3.健全综合执法保障体系。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涉及面广、震荡大、矛盾多,健全和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机制尤其重要。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潜心研究,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应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要重视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统一规范行政综合执法各环节事项,加强对行使具体职能的单位的法律监督,保障行政综合执法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运作、依法监督的轨道。三是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予以保障,例如海上综合执法中,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执法人员构成由海事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禁止从罚没收入中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四是加强后勤保障,整合现有资源,减少重复投资。

4.加大综合执法宣传力度。交通部门倡导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且在一些地方也进行了试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真正要改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进行实实在在的推进,却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特别是改变人们的思想认识。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有效推开,关键在交通内部上下能否形成共识;关键在交通各级能否从全局和执政为民的理念出发,真正树立起创新意识、规范意识和效能意识;关键在交通各级领导能否准确及时把握住改革的机遇。

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实施中注意的问题

1.行政执法职责界定问题。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的梳理,对各执法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各岗位的配置将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逐项列出行政执法各层级现有各项执法职权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为确保区、县(市)行政执法协同与配合,科学合理地分解了职权,防止了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增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以免重蹈覆辙,在此出现多头执法的局面。

2.现有执法部门处罚权处理问题。对于原有行政机关处罚权处理的问题,应当根据当地自身情况选择,切勿换汤不换药,比原来的“多头”还要多“一头”。目前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进行的一些试点改革中,采取的方式是本来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处罚权,以此保证处罚主体的唯一性和处罚的不重复性。

3.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有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因此,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不应互相扯皮,推卸责任,应积极协调,互相配合,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到位,有效地、及时地完成执法任务。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跨部门系统工程,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成熟的理论研究尚少,更无可借鉴的实践加以论证,因此,交通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将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

(作者单位:河南许昌市交警支队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闫 燕 刘丽琴

第3篇: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

为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和安全,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门承担着繁重复杂的行业行政执法事务。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条块分割”问题,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管理、稽查、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各自为政,相互间缺乏协调,使得执法效率低,执法行为不统一,加大了交通管理和运行成本,降低了交通管理效率和通行效能,直接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从根本上杜绝原执法模式下产生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统一执法主体,实现在行政相对人面前仅有一支执法队伍;在交通部门内部,统一决策权、管理权、执法权,厘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为此,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聊城市选取交通领域作为市级改革试点,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探索。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 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檢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間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綜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发布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四)执法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事务性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由于在一些深层次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中,职能部门可能对情况更加熟悉一些,因此,职能部门有资格和能力对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作为一种辅助监督,当交通行政职能部门发现交通综合执法队伍处罚不当时,应把意见反馈给交通综合执法队伍,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拒不纠正的,交通行政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和纠正。

关键词:交通领域 综合行政执法 体制改革

作者:王艳文

第4篇:定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李尚官 行政管理

一、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提出

行政综合执法是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97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部分省市的一些城市展开了集中行政处罚的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综合执法的序幕。按照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04年制定《关于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决定在个别省市探索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单位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经过试点,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并在近年来成为交通系统积极推进的重点改革之一。

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特点

1.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成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2.可行性。

当前,正在大力推进行政综合执法,政策支持,况且交通部门已形成良好的综合执法推广基础,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此外,改革阻力将相对较小,交通领域要求综合执法的呼声较高。

3.科学性。

经过大部门体制的改革,全国的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进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设置更为合理,机构运作上行下通,依法治运贯穿交通行政执法,无论在管理上,还是监督上,都更加科学,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理解

交通运输领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主要分为公路交通行政、水路交通行政,交通规费征稽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将道路、水路、航道、港口行政等行政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监察、违法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三项职责统一有新组建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以此来提交通行政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将各个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的交由统一组建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第5篇: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

1.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内涵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在交通行业的具体体现。

我国关于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规定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精神的指导下,交通部在2004年年初制定了《关于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即在交通部门内部将制定政策、规范制度、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独立、集中若干交通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因此,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本质就是“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执行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综合统一行使”,即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交由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2.构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

2.1机构设置在宏观层面,交通行政分为公路交通行政和水路交通行政。

其中公路交通行政包括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收费稽查行政、公路交通规费稽查;水路交通行政包括水运行政、航道行政和港口行政、水路交通规费稽查。考虑到公路、水路是两种独立的运输方式,可以在交通运输厅内部设立公路及运输管理局和港航管理局,分别履行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规费征稽、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执法门类的相关任务合并,组建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作为全省交通行政执法的指导者和监督者。各专业管理机构所有的交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权集中划入执法总队,审批许可职能仍留在专业管理机构。地市及县级管理机构可根据与省级行政管理机构大体一致的原则,结合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和行政地位相应设置,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2.2责任划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机构设置可以概括为“一厅二局一总队”模式。公路及运输管理局承担本辖区内公路的建设、养护、路政、运政、规费征稽等行政管理职能,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水运及港口、航道的行政管理。根据管理审批与检查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管理审批、质量监督检查等职能由二局内设的各专业机构负责。省级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侧重于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侧重于高速公路、国省道和重点水域的行政执法;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侧重于农村公路(县乡道、村道)的执法检查、乡镇基层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与各专业机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不断完善交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协调、高效的交通管理体制。

2.3经费保障经费问题是关系到行政执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在改革试点中,有些省市采取“罚款返还”的方式解决办案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劳资问题,导致“招人为罚款,罚款为养人”的恶性循环,有违改革初衷。关于办案经费的问题,可以借鉴徐州市的做法。徐州市在处理经费问题上,采取“两步走”的方法:第一步实行各专业管理局自筹经费,办案经费由各专业管理所按人头比例划给执法大队。第二步逐步实现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在两步走过程中,由于执法大队对各专业管理所的管理审批具有监督职责,第一步解决办案经费的方式不能实行得过于长久。从长期来看,逐步实行执法大队的办案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比较可行。

3.构建交通综合执法体制的配套措施

3.1逐步开展综合执法立法工作完善的交通立法是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依据,尽快出台一部综合行政执法法是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保障。《行政处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要对综合执法进行有效的规范,单靠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短期内制定出具体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与调整、监督和指导的法律、条例也是不现实的。可以采取单项现行的办法,先制定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法,以确保机构设置的合法性以及职能、人员、编制的法定性。同时,清理和规范现有关于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不符合推行综合执法的内容,废止与推行综合执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款。

3.2完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体制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体制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实现执法监督垂直管理,以实现监督主体地位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在目前实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垂直管理体系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改变过去由省级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监督的内部层级监督模式,明确由交通监察部门负责执法监督职责,加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牌子,实现交通执法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实现自上而下垂直领导体制,可考虑市、县两级交通执法监督人员由省厅监察部门提名,经当地监察部门任命。

3.3建立高素质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要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为契机,加强调整优化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步伐。一方面,进一步严格执法人员的准入环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既可以从现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内部选用和公开招录都要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经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同时,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

第6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讲义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提纲

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我们的行政执法实务,解决各所当前薄弱环节,谈谈一些思路性的东西,本次培训我们理论联系实际,今天是理论说教,稍后将安排进行执法实践的帮扶。 现在我们就进入正题,谈我们的行政执法。

一、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我们大丰交通综合所的交通行政执法涵盖了那些?

1、交通行政执法指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社会性管理活动。

广义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等。

2、我们大丰综合所的行政执法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行政执法内容,按照行业门类分,我们在运政执法和航政航政执法上有独立在执法主体资格,但按照规定是有执法地域的限制,航政上是等外航道,运政上是乡道、村道。

资料:大编【2011】62号文件中工作职责是这样表述我们的职能的,一个是查处辖区内乡道、村道客货运输、汽车和摩托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代理等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还有一个是查处等外级航道上设置渔网、鱼簖、

倾倒垃圾、砂石泥土、堆放物料等行为。所以请大家堂堂正正、大大方方放手去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原则性规定

目前交通违法案件的查处基本上都是采用“查处分离”原则,我们通常把交通行政执法分成前台和后台,简单的说就是“查”为前台,理行政案件的工作称为后台,也就是“处”。我们今天的重点是一起探讨如何“查”的问题。

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就是一个,从发现违法行为到分析、确认违法行为最后处置违法行为的过程。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单元和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的职务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干,干了就违法,这就是对行政机关行为限制的“法无明文皆不为”;反之,你的执法对象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做他都可以做,这个就是“法无明禁皆可为”。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尤其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不能怕烦、或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干,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今天不在这里讲。

三、我们如何解决未来行政案件的查处

(一)首先要能够发现违法行为,这个是最基本业务能力,在稽查实务中“发现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重要前提,要想准确、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没有捷径好走,只有熟悉法律、法规,对禁止性、规范性以及惩罚性条款熟记。请大家务必认真熟悉相关法规。

(二)调查、认定违法行为,是一个行政案件前台工作的核心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后我们进行了调查,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束后因该明确得出以下几个结果:①具体的违法事实,以及危害性②违法主体是谁③违反的是什么样的规定④如何处置这个违法行为⑤是否要对这个违法行为使用行政强制

我们现在以乡镇常见的变形拖拉在各沙石货场拉建材为例具体探讨下以上几个问题:

1、违法事实和违法的主体部分我们通常都是通过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以及一些书证等证据来确定,我们在询问笔录制作要注意表述出以下个方面的内容:①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他可能是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个时间段,要根据实际情况②运费是如何产生的,我估计只有几种可能,一个是砂石老板结算给行为人,还有一个可能是沙买主自己出运费请行为人运到目的地③运费有多少,运费多少要注意你有依据可以认定的运费,即使是你推算出来的也应当要有证据可证明或者行为人自己承认;大家注意请不要讲金额认定过大,如果过大容易案件的性质转变为刑事案件。④运费的结算,在询问笔录中要反映出实际结算的部分和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时间,如当场结算还是月结、年结,是现金还是实物抵充等等。⑤谁得的运费,这个是处罚的要点,我们国家采用的是行为罚,也就是说谁有违法行为处罚的就是谁,变拖驾驶

员不一定就是运费的所得者,行驶证上的车主不一定是运费的所得者,我们处罚的是运费的所得者,这个必须搞清楚,不能有一点含糊。

2、违法的条款和处置,这个问题比调查违法事实要简单,我建议我们采用《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中有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的处罚条款,也就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但无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汽车每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注意这个是处罚条款,它是行为人因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他因为违反了第九条的规定,才被处罚的。

《省道条》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我们将要查处的变形拖拉机是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申领道路,没有达到一车一证才被处以罚款的。

我们发现行为人并认定第九条中这样的违法行为,且准备采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时,一定要注意第三十一条有四个字“责令改正”,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要做的,必须要有书面记录,可以在询问笔录中反映出来,要求当事人改正。

3、采用行政强制的程序和文书,针对变形拖拉机这样

的案件,大家可采用证据登记保存,以前我们直接开具带有所长盖签名章《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就行了,现在差别就很大了,单单前台多了好几个文书,首先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报批表》、《现场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这三个新文书的制作,我们将在实践的执法或,一对一的来解决存在问题。

第7篇:佛山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1号)精神,在佛山市交通局内设佛山市“执法监督科”,加挂“佛山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局)。该局是负责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机构,是佛山市交通局的直属行政单位,以佛山市交通局的名义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职能调整

把原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站承担的道路运政执法职能、市港航管理局承担的水路运政和港口行政执法职能、市交通征费稽查站承担的交通规费稽查执法职能、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承担的地方公路路政执法和地方公路规费稽查职能、市公路局承担的公路路政执法和公路规费稽查执法职能、佛山航道局承担的航道行政执法职能、广佛高速、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珠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珠二环西北段高速公路)、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二环分公司(珠二环西南段高速公路)、三水大桥收费站(广肇高速公路西南镇高丰村至金本镇洲边三村段)承担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职能交由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宣传工作;制定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交通专项整治执法工作,负责跨区的重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

(三)负责全市辖区内高速公路、“一环”快速干线路政执法和全市航道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督查和行风建设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公路运政、路政、规费稽查以及水路运政、港口行政执法工作。

(六)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七)参与办理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呈报和分析。

(九)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信访、保密、档案、宣传、财务等工作;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重大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应诉工作;负责交通综合执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负责制定交通行政执法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贯彻,组织和指导交通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和发放及交通执法专用车、船及执法服装的管理工作。

(二)执法室

负责拟订执法局执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审批各大队执法工作计划,部署执法任务;组织开展全市跨区域执法行动;指导、监督、检查各大队的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区级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公路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的管理工作;负责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三)违章处理室

负责接收违章案件材料;负责违章案件文书、程序的审查;负责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案件;负责建立和保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卷宗档案;负责执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四) 第一大队(机动执法大队)

依法实施市级权限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规费稽查、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和航道行政等行政执法职权;负责组织开展跨区域的公路执法、水路执法行动;组织和督导属下各执法中队和违章处理室的执法以及日常业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第二大队(高速公路执法大队)

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及“一环”快速干线路政执法工作;组织和督导属下各执法中队和违章处理室的执法以及日常业务工作;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行动;

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和分析;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第三大队(航道执法大队)

承担辖区内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和督导属下各执法中队和违章处理室的执法以及日常业务工作;协助做好水路运政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行动;负责辖区内航道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和分析;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10名,其中:正、副局长4名,综合室8名,执法室8名,违章处理室6名,第一大队(机动执法大队)30名,第二大队(高速公路执法大队)34名,第三大队(航道执法大队)20名。

(二)领导职数

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3名(正科级);室、大队领导职数共18名(正职:正科级;副职:副科级),每室、大队各3名(一正两副)。

(三)非领导职数

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共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设 11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后,相应核减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站事业编制32名、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事业编制2名、市交通征费稽查站事业编制12名、市公路局事业编制18名、佛山航道局事业编制10 名,共74名。其中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站、市交通征费稽查站成建制划转入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后,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市公路局、佛山航道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作相应调整。

(三)高速公路路政和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经费由省有关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第8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师资培训方案

为加强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教学管理,强化培训工作质量,充实培训师资,更好完成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学员熟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具备交通综合执法岗位培训的行政业务知识、工作方法和教学能力。具体包括:

(一)了解国家的法律体系,掌握国家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等;

(二)了解公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基础知识,熟悉公路交通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运政执法实务、路政执法实务和水运、港口、航道行政执法等业务知识;基本掌握交通行政执法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执法依据;

(三)掌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四)掌握交通综合执法岗位培训教学课程设计与授课技巧。

(五)掌握交通综合执法岗位培训办班的组织、教学、师资等管理办法。

二、培训对象

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教育培训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交通行政法制或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或交通专业教师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0年5月24日~28日,共5天;5月23日报到。 培训地点:省高速公路公司培训中心(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

四、培训师资

聘请交通运输部领导、重庆交通运输厅领导、部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现场授课。

五、培训内容

(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教学内容]交通行政执法概述及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强制;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交通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交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

[教学重点]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强制;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交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

(二)公路交通行政执法1.道路运政执法

[教学内容] 道路运输基础知识;道路运政管理基础知识;道路运政执法实务。

[教学重点] 道路运政执法实务。 2.公路路政执法

[教学内容]公路及交通设施基础知识;公路路政管理基础知识;公路路政执法实务。

[教学重点] 公路路政执法实务。

(三)水路交通行政执法 1.水路运政执法

[教学内容] 水路运输基础知识;水路运政管理基础知识;水路运政执法实务。

[教学重点] 水路运政执法实务 2.港口行政执法

[教学内容] 港口基础知识;港口行政管理基础知识;港口管理执法实务。

[教学重点]港口管理执法实务 3.航道行政执法

[教学内容] 航道及航道设施基本知识;航道管理基础知识;航道行政执法实务。

[教学重点] 航道行政执法实务。

(四)交通综合执法培训教学设计与授课技巧

[教学内容] 课程整体教学设计与单元教学设计;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考核设计;授课技巧。

[教学重点] 课程整体教学设计与单元教学设计;授课技巧。

(五)分(公路、水运)专业专题讲座

[教学内容] 交通行政执法风险与暴力抗法;道路运政执法、公路路政执法、水路运政执法、港口行政执法、航道行政执法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相关执法案例分析。

(六)执法培训办班组织与师资管理

[教学内容] 办班流程、申报程序、批复执行、师资委派、总结及成绩上报程序等。

六、培训课时分配

七、培训与考核方式

培训课程内容的选择和教学方法主要立足于应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课堂讲授与学员讨论相结合。以生动、直观、灵活等有效的教学方式,强化学员的业务知识和教学能力的培养与训练。采用试讲方式与教案评分进行考核。

试讲方式考核以每人试讲时间15分钟,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及格以上等级为合格。

撰写教学设计方案的考核,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及格以上等级为合格。

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上述两门课都合格,并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者颁发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和胸卡。

八、培训用书和学习资料

1.《交通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试用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写;

2.《公路交通行政执法》(试用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写;

3.《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试用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写;

4.各主讲老师编写的上课讲义与ppt课件。

九、培训组织

培训组织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承办单位: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单位:广东交通教育研究会。

十、收费管理

培训费用标准1000元/人,食宿费用自理,食宿统一安排。十

一、受训师资管理

由省交通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受训师资的管理工作。受训师资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制作结业证书和胸卡,并经过省交通运输厅加盖公章后,作为

今后从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授课师资的依据。

第9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挂牌仪式上的讲话稿

寻乌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挂牌仪式上的讲话通稿

(2021年3月26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寻乌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挂牌仪式,这是我县交通运输事业工作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时刻,标志着我县交通运输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此,受县委柯书记、县政府杨县长的委托,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寻乌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正式挂牌表示热烈的祝贺!

近年来,寻乌县交通运输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锐意进取,扎实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了广大交通运输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和默默奉献。借此机会,向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的干部职工致以诚挚问候和衷心感谢!

组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加快建设智慧交通、绿色交通,不断提升交通运输保障服务能力,整合县乡公路管理站、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交通运管所、县港航站等单位及相关职能,组建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加挂寻乌县农村公路保障中心牌子,为寻乌县交通运输局所属股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是进一步理顺职能配置,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夯实执法基础,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保障。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大队建设的极大关心。

同志们,新时代新征程新作为。希望大家从更高层级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贯彻落实县委十五届七次全会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全县“七大攻坚”的战略部署,围绕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目标,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苏区振兴发展、实现寻乌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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