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教育局文件专区

2022-05-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渭南市教育局文件专区

议论文作文题目高中作文高中教育教育专区

【作文题目】

人生的一切变化,一切魅力,一切美都是由光明和阴影构成的。

——列夫·托尔斯泰

请根据阅读后的感悟和联想,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议论文。

要求:自定立意,自拟标题。

有一部经典电影《天堂电影院》,其中有一句经典的台词:“如果你不出去走走,你就会以为这就是全世界。”

你是否认同这句话中的观念?它引发了你怎样的思考?请写一篇文章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感悟。要求:立意自定;标题自拟;不少于800字。

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 2000 美元。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 要求:①自选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文体不限。②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③不少于800字。④不得套作,不得抄袭。

第2篇:淮南市民政局文件

淮民【2009】42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工作操作规程,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低保救助水平,促进城市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出台《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城市低保操作规程Δ通知

淮南市民政局办公室2009年8月20日发

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规范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强我市城市低保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高城市低保救助水平,根据《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介绍就业的;

(三)家庭中拥有汽车或近期新购电脑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四)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配合或拒绝审核、审批机关入户调查核实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六)3年内购买商品房(因拆迁原因回购还原住房的不计入在内)、新建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七)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的;

(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动态审核,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有沿街商业门面房出租或自主经营生意的家庭;

(十四)无正当理由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十五)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二章家庭收入的确定

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

(一)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l、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

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金;

1 0、因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政府给予残疾人车主的特殊救助金;

1 l、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条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其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收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家庭收入。

第五条对申请家庭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的情况。

(六)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七)街道(乡镇)、社区评议。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组成“低保评议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八)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

第六条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成员,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

(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三)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连续就业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出具用工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其就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四)申请家庭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出具用工收入证明的,按不低于就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月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八条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供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分居的被供养人总数。

第九条因城市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条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实际收入核算。

2、现役义务兵和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3、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2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三章审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一)“三无”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实际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户籍与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县区的低保申请,县区低保机构需要在其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城市低保时,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乡镇)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四)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

(五)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六)家庭成员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其本人养殖、种殖业等收入证明;。

(七)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残疾证》;

(八)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末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九)连续3个月家庭水、电、燃气及通讯费交费单据;

(十)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职责,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成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上报等初审等工作(人户分离的,初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 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十四条街道(乡镇)根据其工作职责,公示工作,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合条件的,反馈街道(乡镇)由社区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同时区分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类别保障,填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张榜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情况、家庭收入状况、拟补助标准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十七条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应由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代表、社区民警、党员、低保专干、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等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社区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专干)不得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业务知识培训。每次会议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小组对街道(乡镇)低保机构和社区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申请人对民主评议结果持有异议的可报请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或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复议。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或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根据低保法规、政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评议小组评议后经调查评议结果不符合低保法规、政策的,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要及时纠正,并向评议小组摆清事实,讲清政策。并有权对不能严格公正执行低保政策的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撤换。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分类保障、动态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兼顾一般和适度提高补差标准的愿则,将城市低保对象分成A、B、C三类家庭。对A、B类家庭实行“红本”管理。C类为一般保障家庭实行“蓝本”管理。

A类家庭:“三无”人员。此类家庭人员在全额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保障标准的2 0%上浮。

B类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及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教育负担重家庭。此类家庭人均月补差标准应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保障标准的20%。

C类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暂时未就业的及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一般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渐退差额救助保障,鼓励自我就业。对此类家庭在内可一次性享受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保障期内通过努力实现就业的,再给予2个月的保障鼓励,救助保障到期后自行停止。

为加强动态管理,实行有重点的分类施保,对A类家庭每审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C类家庭每四个月审核一次。

第十九条重残人员的范围指:12级、二级;

3、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4、精神残疾(正在住院治疗期)。

第二十条重病人员。指患有《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淮府办[2009]44号)文件规定病种范围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对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按规定及时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乡镇)申报。街道(乡镇)根据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以便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遇有特殊情况应作具体对待,其中:

(一)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家庭,应根据非农人口和农业人口(含外地户口)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低保待遇时只对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进行差额救助。

(二)对生活困难的非农业户口艾滋病患者及家属、艾滋病感染者及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三)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6个月内视为被抚养人口,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口计算,不计算其本人收入。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迂移手续的,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低保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记录、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城市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低保信息系统电脑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对已配备的工作电脑实行专机专用,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低保基础信息数据,确保低保信息软件系统的有效使用,实现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制度。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定期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月拨付,保证使用。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和各级应分担的比例,测算并提出下一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人大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管理的通知》执行,实行专户管理,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保障对象增加或保障标准调整需要增加资金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当年所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城市低保金。第三十条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安徽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基层城市低保和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淮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3篇:胶南市人事局文件

南人字[2006]46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事局《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登记验证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学分登记验证的范围和内容为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自学、著作及科技奖励情况。

二、学分登记验证的方法

各单位在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验证时,要严格按《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附件1)计算学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有关证件为其办理学分登记验证手续,验证时需本单位分管继续教育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凡未经人事部门备案的各类培训班,不计算学分。

三、学分登记验证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学分登记验证时间为2006年4月10日-5月12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时间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复印件无效)到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珠海路新华书店三楼,联系电话:86172235)办理验证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验证时间安排表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胶南市人事局办公室2006年4月4日印

(共印200份)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一、培训类

1、参加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类短期班或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学术、技术讲座,凭有关证书,按实际学时或听课时数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4、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进修者,以进修证书为依据,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

1、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

每年登记10学分。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

2、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3、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4、经市人事局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

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青岛市科技奖。获青岛市科技进步奖

一、

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

4、胶南市科技奖。获胶南市科学技术奖

一、

二、三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10学分。

四、论文(著)类

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

25、

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

15、

12、9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

10、

7、4学分;在青岛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

5、3学分。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青岛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有第

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3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

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

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

17、4学分。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验证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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