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2022-10-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开展协商民主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具有主导性、真实性、广泛性、多层性、多样化和制度化等特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经过五个历史发展阶段,逐渐由零散的、局部的、应激性的、不稳定的探索上升为系统的、全局的、制度化的民主制度。它主要由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党际协商民主制度、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立法协商民主制度、行政协商民主制度、司法协商民主制度、民族协商民主制度、特别协商民主制度、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和社会协商民主制度等十种制度构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民主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世界政治文明作出了独特而重要的贡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增进协商广泛性,增强协商多层性,推进协商制度化。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政治文明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首次确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首次作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我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这些认识、规划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在中国和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协商民主理论在国外产生发展并被引入国内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逐步增多。然而,这些研究主要是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放在同选举民主、竞争民主、代议制民主相比较的视野中来开展,以此论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态、优势、功用、不足、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异同等问题。这种思路较少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单独提出来并放在我国政治体制、政治制度、权力体系等视野中进行研究,制约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的高度和深度。基于此,本文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专门研究对象,分析其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内涵特征、历史发展、地位作用和健全路径。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特征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来历

“协商民主”一词最早由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1980年《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他主张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20世纪后期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成为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一种新方向,其基本含义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对话、理性讨论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国内开始关注这一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德国著名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访华期间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激起了中国政治学界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反思与探索。俞可平在2002年12月23日《学习时报》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此后10多年来,我国学术界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

党和国家文件中最早提出协商民主思想是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理论界将这一论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确认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成为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含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以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和。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特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除具有协商民主的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党委政府主导、广泛多层运行、形式多样有效、制度保障有力”。

一是主导性。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起主导作用,确定协商主题,规范协商形式,制定协商程序,主导协商进程,综合协商意见,采纳协商成果。

二是真实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开展的,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的,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更能真实地反映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三是广泛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涵盖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贯穿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全部过程。

四是多层性。根据我国国家治理的层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以划分为中央的顶层协商民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层协商民主、地市县的中层协商民主、乡镇的基层协商民主以及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底层协商民主。

五是多样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渠道日益丰富、形式日益多样,拥有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多个渠道,形成党内协商、党际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司法协商、民族协商、特别协商、基层协商、社会协商等多种形式。

六是制度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各层次各领域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协商民主运行规则体系。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发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民主理论同中国民主实践相结合,在中国长期革命、建设、改革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主制度。它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五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萌芽形成阶段(1921—1949)

中共一大的召开是党内协商的产物,标志着我党开始关注政治过程中的协商。1921年6月初,上海的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李达、李汉俊同当时在广州的陈独秀、在北京的李大钊通过书信商议,决定在上海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2]。此后,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探索进一步扩展,形成了第一次国共合作中的“党内合作”协商、第二次国共合作中的“遇事协商”和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政权中的民主协商等典范。中国共产党重视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抗日民主、和平民主、协商建国中的民主协商,协商的自觉意识不断强化。毛泽东认识到:“我们不是一个自以为是的小宗派,我们一定要学会打开大门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善于同别人商量问题。”[3]在重庆谈判期间,毛泽东“六顾特园”[4],与民主人士进行多次商谈。中共还与民盟订立了“君子协定”,在重大问题上,事先协商,一致行动,为旧政协最终通过总体上对人民有利的《关于军事问题协议》、《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协议》、《和平建国纲领》、《关于政府组织问题协议》等五项协议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正式确立阶段(1949—1956)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人民政协一届全体会议召开,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点,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由此开始,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形成了政协会议、协商会、“双周座谈会”、建国初期在私营企业中设立的“劳资协商会议”等具体协商民主形式。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以后,人大制度与政协制度并存,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起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和两项政治制度。1956年,中共确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合作方针,为政党关系领域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指导思路。

(三)曲折发展阶段(1957—1978)

随着1957年反右扩大化的开始,党内“左”倾错误越来越严重乃至“文革”发展到极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面临曲折发展境遇。当然在这一时期,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仍然保持着不同程度的民主协商。例如,他们依然能参加最高国务会议、政协会、协商会、座谈会,开展调研考察、建言献策等。1973年,中共中央召开座谈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参加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1975年在组织爱国人士外出参观问题上,周恩来强调要坚持民主协商。

(四)恢复发展阶段(1978—200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入恢复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内协商的结果。1978年11月,中央工作会议召开,经过“大家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特别是邓小平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重要准备。1979年,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召开,邓小平发表了《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重要讲话,强调“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5]。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1985年和1989年,中央先后成立港澳基本法咨询委员会。

经过上述理论和实践准备,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态势更加清晰。1989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1年,江泽民在出席全国“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6]。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1997年3月,南京市开始实施对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

(五)创新发展阶段(2000—现在)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地位进一步确立,制度刚性进一步加强,实现形式进一步丰富,实施领域进一步拓展,进入了创新发展新阶段。2001年,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开启了基层民主协商的实践;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5年,全国政协召开第一次专题协商会,创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2008年初,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和省长黄华华给网友的一封拜年信点燃了“网民问政”之火;6月20日,胡锦涛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同网友在线交流。2009年,广州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治协商规程》,增强刚性约束,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2010年,海协会与海基会正式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标志着两岸制度化协商取得重要成果。2011年,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达23.7万条,依据民众对3000元个税起征点的强烈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起征点提高到每月3500元。2012年3月,郑万通提出创建政协界别协商;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确认了“协商民主”的概念;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013年1月24日至29日,温家宝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三次座谈会,听取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10月22日,全国政协召开第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新论断,集中阐明了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新部署,首次提出“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的新要求。

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萌芽形成、正式确立、曲折发展、恢复发展、创新发展这五个历史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它逐渐由零散的、局部的、应激性的、不稳定的探索逐步上升为系统的、全局的、制度化的民主制度;逐渐从党内协商民主发展为党际协商民主再发展到政协协商民主,从立法协商民主拓展到行政协商民主、司法协商民主、民族协商民主、特别协商民主,再发展到基层协商民主、社会协商民主,日益呈现出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趋势。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地位作用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协商民主制度的支撑。

第一,协商民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采取协商建国的方式。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和各界人士采取协商民主的形式,于1949年9月召开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第二,协商民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动力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我国政治体制的运作中,协商民主在宪法法律的修订、大政方针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定、国家领导人选的产生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地位更加全面稳固。中共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协商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据统计,自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召开至201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总计达197次,其中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有48次[7]。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

当前,我们对中国基本政治制度构成的基本认识是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上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党单独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概念,我们更有必要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定位进行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理应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发展趋势上看,它将逐渐由我国一项非独立的政治制度演变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政治制度。从范围上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包含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融合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制度以及我国其他中观、微观的政治制度中。因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贯穿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各方面、全过程、影响其他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主要由以下十种制度构成。

一是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它是指执政党和参政党内部的民主协商制度,主要有上级和下级组织征询意见、组织和组织交换意见、组织听取个人意见、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或干部任免的协商提名和公示等形式。

二是党际协商民主制度。它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政治协商的制度。

三是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它是指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主要实行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议协商、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制度。

四是立法协商民主制度。它具体包括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讨论、协商制度,人大立法的听证、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专题讨论会、来信来访等)制度,人大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以前的讨论、听取意见、公民旁听、听证会制度,人大人事任免的事前公告、公示制度,人大代表与公众联系、沟通、网络互动制度等。

五是行政协商民主制度。它具体包括行政决策和执行前的事前公告、公示、旁听、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制度,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前的事前公告、公示、征求意见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与政协的对口协商联系、与社团组织的协商座谈制度,政府聘请特约人员制度,政府顾问制度、参事制度、信访制度、行政调解制度等。

六是司法协商民主制度。它是协商民主理念在司法领域具体运用形成的关于辩诉交易、有罪答辩、刑事和解、证人免责等司法协商做法的规则体系。

七是民族协商民主制度。它主要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的制度等。

八是特别协商民主制度。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内地进入港澳特区定居人数征求特区政府意见的制度;港澳特区行政长官的协商产生制度;港澳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协商、征询行政会议意见制度;行政会议列席制度;港澳特区与内地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联系协助的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就民用航空公司注册、运输协定签订的磋商制度,以及就国家缔结的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区的征询意见制度;海协会和海基会的协商制度、两岸经贸论坛制度等。

九是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它是指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开展协商的制度。其常用的形式主要有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论坛、民主听(议)证会、民主恳谈会、人民调解等。

十是社会协商民主制度。它是指党和政府与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对话来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平等协商,以便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的制度。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实质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反映时代需求、科学有效稳定的权力配置制度体系。

第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民主制度。我国是一个多人口、多地区、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多阶层、多同胞的社会主义大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协商民主制度,能够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共同目标下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民民主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实现集中领导和广泛参与的统一、国家安定和社会进步的统一、富有效率和充满活力的统一、服从多数和照顾少数的统一、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的统一,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具有历史必然性、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第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开辟了我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复合式民主发展道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融合互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点。在中国政治体制中,选举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对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但是,选举民主有其无法规避的局限性,需要协商民主发挥独特的基础性作用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协商民主能够弥补选举民主的诸多缺陷,按照一致同意原则,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更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不断优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格局。我国这种由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共同驱动的民主制度,既不因选举民主的决定性和普遍性而忽略协商民主、片面追求民主制度的竞争性,也不因协商民主的互补性和科学性而否定选举民主、以协商民主代替选举民主的基本地位。恰恰是,要以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契机,坚定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互结合的复合式民主发展道路,不断开发出中国民主政治的生长点和发展空间。

第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丰富了我国民主活动的基本环节。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框架下,协商民主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应当把民主协商纳入民主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中,构成民主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五位一体”的民主运行格局。其中,民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集中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首要环节。党和政府将民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把民主协商贯穿在民主决策之前和民主决策实施之中,实行“全程”民主,能够更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和人民意愿,既维护多数人的普遍要求,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最大限度地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形成决策执行的强大合力。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8]。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能够为其提供重要支撑。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9]。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民主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既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构成,也将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政党组织、政权机关、民族、宗教、新的社会阶层、海内外同胞、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主体广泛纳入整个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既扩大了人民民主、健全了民主制度、丰富了民主形式,也推动着以往由党政主导、其他方面被动参与的国家管制、管理格局进一步向党委领导、多种主体合作参与的国家治理格局转变。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更新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现代治理强调合作、包容的观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强调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的理念,有利于在国家治理中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关系,统筹兼顾各个主体的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形成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各司其职、活跃有序的国家治理局面。二是有利于优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倡平等相待、充分表达、理性辩论、民主协商,契合治理的疏导、柔性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优化提供了必要的方法体系。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经日益成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

(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世界政治文明作出了独特的重要贡献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的结晶,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提供了重要案例、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稳定和谐,集中体现了包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比较优势。

第一,相比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规避劣质民主、无序民主的弊端,实现政治参与与政治稳定的统一。2010年底,北非、西亚的阿拉伯国家和其它地区的一些国家发生了一系列以“民主”和“经济”等为主题的反政府社会运动——“阿拉伯之春”,先后波及突尼斯、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多个国家,导致这些国家政治不稳定和社会动荡。专制统治、缺乏民主是导致这些变局的重要政治原因。对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既要旗帜鲜明地发展民主,又要避免劣质、无序的民主;既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又要维护有序稳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通过提供制度化水平较高的政治参与渠道,为我国政治体系的民主化和稳定性提供了支持。

第二,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规避西方政治制度的局限性,实现符合国情与创新借鉴的统一。欧美债务危机充分暴露了西方政治的弊端和局限性,是西方选举民主制度的附带产物。当前,不少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被资本绑架,成了政客竞选的政治营销手段和策略。政客竞选前为拉拢选民,往往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许下承诺,开出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福利支票;上台之后,所做承诺往往不能充分兑现,实施政策打“短线”牌,形成寅吃卯粮的债务依赖型经济。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发展民主政治既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也要探索符合国情的发展思路,避免西方民主政治弊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避免照搬西方竞争性民主制度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实践,又借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在深刻总结建党以来协商民主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提高了民主制度的绩效。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全路径

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历史渊源较长、实践经验丰富、作用效果明显,但是它作为一种创造性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构建还不完善,制度刚性还不够强,制度普遍施行还有待推进。要构建系统完备、环节完整、程序合理、运行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健全。

(一)增进协商广泛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广泛运行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建制化的协商民主主要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随着社会发展,协商民主已经不断超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范围,不断拓展到其他领域。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需要顺应协商民主的这种拓展趋势。

一是协商内容的广泛性。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为内容进行广泛协商。

二是协商范围的广泛性。要在全社会开展协商。协商范围应进一步从大中城市拓展到小城市、乡镇、农村;从东部地区拓展到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从内地拓展到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和海外。

三是协商过程的广泛性。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协商于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和实施之中的全过程。

(二)增强协商多层性

要在继续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深入开展党内协商、党际协商、政协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司法协商、民族协商、特别协商、基层协商、社会协商等。

(三)推进协商制度化

健全协商民主制度要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性、操作性和刚性。

在党内协商方面,要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完善上级和下级组织征询意见、组织和组织交换意见、组织听取个人意见,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干部任免的协商提名、公示等制度。

在党际协商方面,要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民主党派地方和基层组织直接向中共地方和基层党委提出建议制度。

在政协协商方面,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完善政协委员联络制度。

在立法协商方面,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在行政协商方面,要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项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等。

在司法协商方面,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在民族协商方面,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在特别协商方面,要完善与港澳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两岸平等协商制度建设。

在基层协商方面,要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健全基层信息公开、议事协商、述职问责等机制;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在社会协商方面,要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要加强与选举民主相衔接的协商民主法制建设。可先研究制定人民政协法、多党合作条例、协商民主规程。建立协商民主的问责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不协商就不决策不选举,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对未经协商或者违反协商程序而进行决策、选举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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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平

作者:罗振建 林华山

第2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制度初探

随着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的转变,社会保险基金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就成为迫在眉睫的一个重大课题。借鉴国际先进监督经验,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是保护参加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稳健运行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督为主,财政、审计、税务等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的主要职责。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行使财务监督权。审计部门则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税务、金融监督部门等其他部门也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有相应的监督职责。

与此相关的监督法规,只有《劳动法》的第74条对社保保险基金管理作了原则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方面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财政部、审计署也制订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等。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方式单一,过分依赖于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核心和关键。我国是一个转轨经济国家,并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推动和实施,因而行政监督的方式可以利用行政部门的力量,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但是单纯依靠行政监督显然会出现失调的后果。行政监督同样也有政府失灵的时候,有限理性、官僚主义、垄断性等问题依然会渗透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尤其是当监督的权力被分割给不同的行政部门的时候,各个监督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出现条块分割、协调不力等问题,从而很可能出现行政监督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与此同时,过分倚重行政监督也容易导致忽略和抑制其他监督方式,特别是社会监督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专门监督机制欠缺,利益关系人监督缺乏路径

《劳动法》仅仅写了一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在《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中都没有行政监督之外的有关专门监督机制。所谓的专门监督机制,就是在行政监督部门之外,有参保人员和参保企业参与的专门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安排。在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有社会保险基金专门监督机制。如英国的职业养老保险委员会,德国的社会保险民间管理机构等。专门监督机制可以有救地沟通行政监督部门与其他利益方的立场和观点。及时反映企业和参保劳动者的意见,从而使社会保险基金得到更好地管理和运行。从最根本上说,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与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参保人员和参保企业,设置专门的组织平台。就可让这些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与管理关系最密切的人员能够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中去。

(三)立法层次低,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社保基金监督制度建设的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立法层次较低,制度监督体系杂乱。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社会保险的两个重要领域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现有的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绝大多数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且很多规章制定时间较长,没能根据现实及时进行修改、修订,并且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规定分布零散,甚至有相互冲突和抵触的地方,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制度的改进

(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完善法律体制

从美国、德国、日本以及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通常都是立法在先。比如德国在1883年,英国在1911年,美国在1935年,日本在二战之后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因此,我国也需由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险法》。

(二)确立专门监督制度,拓展监督体系

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研究和建立由参保人员代表和参保企业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机构是我国可行的路径。可以立法确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例如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理事会的构成应包括政府代表、企业界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等各方面人士;理事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支付等进行全面的监督。

(三)优化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制度

首先要科学划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能与社会保险基金具体管理职能。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多年来集社会保险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和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形成管理者和经营者合一的体制,监督则变成了“左手管右手”。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不仅无法获得理想的投资效益和回报,而且常常被随意挤占、挪用,甚至贪污,就社会保险基金目前暴露出来的案例提醒我们,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经营机构的职能必须分开。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拥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不是监督机构的附属机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监督职能。

其次要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控制度。第一,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经营管理者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审批体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明确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规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投资的投资工具种类,以及各种投资工具占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的比例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相关合同,明确基金委托人、托管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第四,确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再次要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基金的真

实和完整。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依法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进一步统一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

第四要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制度。加强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将大大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效率。政府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险基金作有针对性的专项审计,逐步扩大审计范围,将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审计对象,通过审计全面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分布及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揭露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加强基金管理和落实各项社保政策,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并通过正式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最后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协调机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涉及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上,这些部门经常出现不协调,甚至不配合的现象。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协调机制,来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建立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已作了一些相应规定,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纠纷将大量出现,为此,应明确规定在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同时要相应地逐步配套建立有关司法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诉讼实行公益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制度,从而让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到实处。

作者:张 雯

第3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困境、深层原因与制度建构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关键环节,实行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增强监督合力的重要一极。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相較于其他形式的监督形式,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较之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两项基本职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基本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着眼点和突破口,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增加动力,消除阻力,降低压力,增强合力。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实践;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安排,在国家的民主治理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治职能。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坚定支持下,各民主党派从中央到地方,从组织到成员,在民主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民主监督的功能和价值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中不断显现出来。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总体说来,相较于其他形式的政治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而较之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两项基本职能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这一基本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困境

为了清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们以江苏省为例,采取网络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研,回收有效问卷200份,并根据问卷调查的分析结果,就其中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选择了部分基层民主党派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进一步了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监督效果怎么样”的逻辑,我们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困境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职能发生异化导致监督主体错位

在现实中,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承担了很多本该由政府部门必须做的行政事务。尤其是在基层治理过程中,民主党派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了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一个“类职能部门”,这在客观上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带来一些负面后果,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在某些方面已经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异化。一些基层民主党派经常忙于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的事务性工作而无暇顾及其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当各民主党派都忙于完成政府安排布置的公共事务时,原本代表社会各界不同群体优势的民主党派也就趋同化了,即政府职能部门化,因而也就难以发挥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自身的优势,民主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其二,民主党派的职能异化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民主监督的主体发生错位,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下降。民主党派原本是监督党委和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但当民主党派被安排了许多地方治理过程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后,互相之间的监督关系就发生错位了,导致民主党派的身份十分模糊。其结果是原本应该由民主党派监督执政党和政府依法履职情况的,现在反过来民主党派要接受其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在面临这样的考核压力下,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积极性逐渐下降。

2. 信息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容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要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明确监督什么内容。诚然,中央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内容,但是,这些文件规定的主要还只是一些宏观上的方向性的要求。中央文件在基层如何落实,还得有细化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而根据实证经验发现,基层的民主党派普遍感受到其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存在内容不明确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很多时候都是事后通报接受监督,即政策已经制定出来了之后才邀请民主党派成员来提意见,而且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更愿意听赞扬的声音,不大愿意听批评的声音。这就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在一些地方难以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流于形式的尴尬局面。对于监督主体来说,根本无法知道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也就无法做到全过程的监督。结果往往造成了民主党派作为人才库和智囊团的政策咨询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也降低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

3. 渠道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渠道不多,形式单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无疑需要借助相应的渠道和形式,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监督渠道不多、形式过于单一。实现有效的民主监督,至少要有完善的知情渠道、沟通渠道和反馈渠道,这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基层,民主党派与基层党委和政府沟通的渠道主要取决于领导的安排,缺乏制度化的渠道。也就是说,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和政府觉得需要与民主党派沟通的时候,就会组织协商座谈会等活动,与民主党派进行协商。主要的制度化渠道就是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成员通过人大或政协的平台,在参政议政中附带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此外,监督的反馈渠道也很少,即便民主党派认真履行了民主监督职能,但监督以后事情如何解决、是否整改的情况几乎没有得到认真的反馈。

4. 实效困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不理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能否发挥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上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关键在于其监督的实效性如何。在我们的问卷调研中,根据被调查者对“您认为当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效果如何?”的回答情况来看,认为效果不明显(21.89%)和效果一般(42.29%)的达到64.18%,而认为监督效果比较好(26.87%)和很好(8.96%)的仅占35.83%。由此可见,在人们的心目中,当前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的民主监督职能的实效性还不是很理想。

在对不同政治面貌的受访者就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效果的认知进行分别统计后发现,民主党派成员中认为监督效果一般和不明显的比例之和(33%)要比中共黨员的比例(21.5%)高11.5个百分点,二者之间存在较明显的差距。①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践者,对监督效果的不理想有更切身的体会。这在对基层民主党派负责人进行访谈中也得到一致的反映,他们普遍认为,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效果不明显,在一些地方甚至几乎没有作用。可见,在民主党派自身看来,他们没有能够真正发挥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应有的民主监督职能。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困境的深层原因探析

实践中,我国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面临的诸问题与困境来自于多方面的原因,从动力学的角度来看,主要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动力不足、能力不强、影响力不大、合力不够。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动力不足

首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在对于多党合作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上,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三项基本职能常常是相互交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主监督职能定位的不清晰,似乎总是与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甚至被遮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民主党派更多地认为自己是中国共产党的可靠同盟者和政治合作者,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上,而民主监督这一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特有的重要政治职能却被弱化了。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过程中的思想意识阻力。一方面表现为不愿监督,另一方面表现为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常常不敢监督。“缺乏敢于负责的态度,担心监督行为会影响自己的前程,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权力运行赞扬肯定多、批评监督少,有限的监督也往往是低层次和次要性的。”[1]实际上,就是没有在思想意识上正确处理好“在合作中监督”和“在监督中合作”的辩证关系。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过程中的心理压力。由于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影响,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在履行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存在“三怕”心理顾虑,即怕越位、怕添乱、怕冒风险——担心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会影响其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保持的“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友党关系。同时,有的民主党派成员对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曲折历史和惨痛经历记忆犹新,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存在畏惧心理和后顾之忧,怕越权越位,给各方面造成不良后果。最后,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过程中也缺乏社会心理机制上的助推力。众所周知,目前对于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履行的参政议政职能一般都有考核要求,而对于其作为参政党所履行的民主监督职能则基本上没有考核要求。缺乏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激励、约束和保障机制,也就难以对其形成社会心理机制上的助推力。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能力不强

首先,民主党派成员个人的专业和经历影响其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民主党派成员大多是科教文卫等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其中许多成员都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但是,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仅仅靠某个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不少人都缺乏必要的从政经验,社会活动经历不足,有时其在某个专门领域的专业结构反而使其在一些方面具有认识上和视野上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最终不利于其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效果的提升。

其次,民主党派成员投入时间和精力不足影响其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民主党派成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其在本职工作上的成就是其影响力的来源。对于本职工作的聚焦和投入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期对于民主监督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对政府的实际运作情况和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知情不多、理解不透彻。有些民主党派成员不作深入调研,致使其在履行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时不能有效发挥力量,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

再次,民主党派成员中存在的“监督无用论”观念影响其民主监督意识和能力的提升。诚然,一些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在自觉自愿接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意识和意愿方面,的确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少数领导干部缺乏统战意识、格局和视野,缺乏对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正确认识,甚至出现了“只爱听好话,不愿听批评”的情况。但是,“民主党派有自己独立的政治纲领和完备的组织形式,是典型的政治组织,其主要政治活动就是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具有对执政党和政府监督的专责性。”[2]换句话说,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基本职责和义务。然而,“监督无用论”观念的形成必然导致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出现“不愿监督”的心理,结果造成民主党派在各种调查研究中不够深入,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提案和调研报告往往缺乏前瞻性和敏锐性,使民主监督意识和能力都难以得到提升。

最后,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阻碍了民主党派成员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就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因素而言,突出地表现为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知情渠道的有限性,导致民主党派成员民主监督能力提升缓慢,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不明显。就制度性因素而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不仅缺乏健全而有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民主监督的具体操作规程,甚至出现了形式主义的监督流弊[3],而且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特别是权利保障机制等。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影响力不大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淡化”导致其监督不力。在我国,“由于民主、法治传统缺失,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强,执政党、参政党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意识不强,没有意识自然就不存在真正的监督。”[4]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经常处于被动地位,淡化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有些民主党派领导人甚至担心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提了一些比较尖锐的意见会影响党际关系,最终会对民主党派组织与自身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后果,思想意识上有顾虑。

其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方式的“柔性化”导致其监督不力。人们常常认为,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进行的民主监督属于一种“柔性的、非权力监督”,它不同于执政党的党内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专门机构的行政监督等刚性监督,是一种权利性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柔性”表达有余,尖锐度不够,影响力不大,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其实是流于形式,只是认认真真走过场。

最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的“指令化”导致其监督不力。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上,人们往往只是强调民主党派监督的“支持”功能和“工具”作用,而忽视了监督的“制约”功能,把主要的监督对象集中在与政府相关的一些事务监督方面。[5]诚然,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以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的,是一种不以谋取政权为特征的党际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性监督,是在合作中的监督。因此,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不是靠强制力,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也不一味地追求监督的“刚性”、“硬度”和“约束力”,更多的是靠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真知灼见、政治敏锐力和社会影响力。但是,过于柔性化的监督必然难以达到人们所期待的民主监督实效性。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建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下,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合作,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而继续奋斗。在这一历史征程中,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党的政治建设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处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将在党的政治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此,需要全方位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体系建构,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1.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新时代”的到来,是我们党在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高度的历史自觉性和前瞻性而做出的具有科学性的论断。[6]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行动指南,这一思想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7]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也不例外。在我国,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有着高度一致的价值追求和行动目标,那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党派与执政党是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是为了中国共产党更好的执政,更好的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体现。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是中国共产党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其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的。作为统一战线的核心构成要件,民主党派代表着相应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本质上也是人民利益的体现。通过履行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职能,以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的方式,能够将其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反映到执政党的执政和决策过程中去,并维护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从这个层面来说,坚持党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建构的领导,是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遵循。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必须坚持“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的原则。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长期坚持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民主党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实践证明,这一选择使符合中国国情的,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是实际有效的。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应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社会大局意识、监督实效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有效的民主监督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应优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坚持党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并不是说党决定民主监督的一切。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该更加重视和尊重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地位,坚持共性与个性、一致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合作方针不动摇,大力支持民主党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更好地履行职能。此外,还应该在确保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优化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组织独立性,从而确保民主监督的客观性和实效性。

2.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强化制度的执行,同我国各项监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都相互联系,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进行。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内容的规范化。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中國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内容的依据。在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框架内,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实行互相监督,这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的最基本的条件,而互相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必须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明确监督内容的前提下,争取最好的监督效果。另一方面,要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的核心。民主党派监督的首要对象是各级党委的工作,因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的核心是中共各级党委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各级党委依法执政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情况。在明确大方向的基础上,要尽快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条例》,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强化操作性程序。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方式的制度化。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直接关系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性。一是设立政务信息沟通制度。政务公开是民主的前提,也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经常就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令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民主党派通报,使民主监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政协每年应定期以工作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就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和重大决策等情况,主动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通报。三是落实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方式。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包括十种制度化形式和方式。这十种民主监督形式所涵盖的范围广泛,归纳起来,可以概括性地划分为意见建议方式、检查督办方式、视察调研方式、特约监督方式四种民主监督形式和方式。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实现组织化和程序化,在各民主党派中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监督机构,落实相关民主监督制度的执行。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过程的程序化。一是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信息反馈制度。对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共各级党委要认真研究,明确反馈的部门、渠道和时限;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办理和反馈。要按“已解决”、“正在解决”、“留作参考”标准对采纳情况进行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要作出解释和说明。[8]二是建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互动反馈制度。有关部门对民主党派监督提出的问题应如实地反馈落实,能公开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不能公开的要小范围通报,或报告给民主党派及个人。只有使民主监督主体和客体处在一个良性互动过程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才可能提高。三是设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反馈评估制度。通过对反馈的评估,公开表彰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个人和落实较好的单位,通报推诿、拒不落实的单位和主管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够更有效地形成民主监督的激励、约束和保障机制。这是新形势下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的基础工作,对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对培养和选拔党派优秀成员、扎实推进党派自身建设,对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均具有重要意义。[9]

总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就是要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内容规范化、监督方式制度化、监督过程程序化。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的相关制度建设。同时,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要就知情的内容和范围、情况通报的预先时限、沟通渠道和方式、监督信息的受理与办理、反馈流程与要求等一系列细节加以具体的明确规范。

3. 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渠道

民主监督渠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监督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和不断完善是民主监督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

首先,依托民主监督的组织渠道。拓宽民主监督的组织渠道是拓展民主监督方式、实现民主监督方式制度化的重要路径,也是保障参政党成员在国家各级机关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一是要依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等组织渠道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参政党民主监督虽然性质上属于非权力监督,但是在监督体系中具有组织性、广泛性、权威性的特点。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出发,把民主监督贯穿融会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全过程中,凭借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等组织化渠道,寓民主监督于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的实际过程之中,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组织渠道作用,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二是要在组织渠道中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工作平台。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就难以发挥,也就大大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作为民主党派工作的主管部门,统战部应完善统战工作形式,建立诸如网上建言堂、在线咨询热线、会议列席机制等工作平台,推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三是要探索建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组织。有组织才有力量,但是,从各民主党派的机构设置看,目前,民主党派普遍设立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的专门委员会,甚至设有参政议政部,每年有对参政议政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要求。然而,却都没有设立民主监督专门委员会,更不存在民主监督部,也就没有专门组织机构负责对民主监督进行评估与考核。实际上,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对其履行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就应该是题中应有之义。建立专门的民主监督组织,改变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组织化程度偏低的状况,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管理。

其次,健全民主监督的制度渠道。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制度渠道主要是要进一步加强外部制度和自身制度建设,尤其是民主监督过程中的“三专一特”制度,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性。一是要强化民主党派专项调研制度。民主党派开展专项调查,站在政治的高度、站在参政党的高度看问题,从体现政治、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体现参政党的职能的角度去参与专题调查研究工作,把政治性和科学性很好地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政协提案专项督办制度。在人民政协平台上不断完善提案专项督办机制,使民主党派成员能够更多地参与到督办工作中来,对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从而真正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三是要建立民主监督意见“专报”制度。我们建议江苏省委统战部设立民主监督意见“专报”制度,举办类似《专报》的刊物,并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编辑和发行工作,同时注意吸纳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专报》的相关工作,加强与各民主党派机关民主监督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联系。四是要拓展民主党派特约监督制度。选任民主党派成员特约监督员,组建特约监督小組,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畅通联系渠道,完善工作机制,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探索民主监督的合力渠道。一是要积极探索与执政党构建监督联动机制。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责任人联合开展监督工作。让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二是要应积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与人大的合作,努力使自己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好的意见、建议转变为人大评价“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参考,从而使“软监督”产生“硬效力”。三是与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切实加强与法院和检察院“两院”的配合、合作,加大参与执法监督的工作力度。四是要加强与舆论监督合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就公众感兴趣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合作性监督。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要依托组织渠道有序展开,基于制度渠道逐步拓宽民主监督范围、丰富民主监督内容,并通过合力渠道与其他监督主体形成联动、配合与合作机制,这种“联合监督”可以产生“监督合力”,从而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

四、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有效运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从而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益保障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但是宪法作为宏观层面的规范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作用缺乏明确的表述,其它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有关民主党派性质、地位、作用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通过中共中央14号文件和5号文件来明确。这些规定虽然在民主制度方面是好的,但14号文件和5号文件都是党内文件。中国共产党如何对民主党派进行领导、民主党派的独立性表现如何这些问题目前都是用党的政策確定下来的。所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民主党派的地位也是保证中国共产党对其进行领导的必要。[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权益保障机制并不是“民主监督法律化”问题,也不是追求使民主监督成为“硬约束”,使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我国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职能。在这一基本制度的保障下,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职能作用,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最关键的是要根据建国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新时代的要求,将我国的政党制度总结升华为理论、上升为国家最高权威意识,把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地位、方式及保证措施等从政治上准确定位、从法律上明确规定。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人才保障机制

要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自身队伍建设是关键。为此,要抓好党派组织成员发展环节,建立相应的成员发展优选机制,加强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和组织建设,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成员发展原则,以知识分子和中上层人士为主,立足于将民主党派建设成为干部型政党。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能力提升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民主监督的外在环境和制度建设的情况,还取决于民主党派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此,各民主党派要加强对成员民主监督方面的相关培训,制定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把“提高民主监督能力”纳入培训内容,以此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必须具有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社会大局意识和监督主体意识。秉持“参政为民,监督为公”的原则,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民主监督的基础过程来加以认真对待,努力作好自身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总之,在新时代加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工作,提升民主监督实效性,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以制度建设着眼点和突破口,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增加动力,消除阻力,降低压力,增强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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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飞.权力监督视野中的中国民主党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话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2(5).

[3]龚志宏.关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1).

[4]靳晓光.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识的思考[J].求实,2012(10).

[5]袁慧.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化的七条途径[J].团结,2011(5).

[6]刘建军.从“新时期”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跃升[EB/OL]人民论坛网:http://www.rmlt.com.cn/2017/1019/500387.shtml.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0).

[8]曹伟、陈云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薄弱环节及其完善进路的实证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6).

[9]“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的评估机制研究”课题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的评估机制研究[J].上海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2).

[10]楼巧英.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困难的法律成因[J].前进论坛,2014(3).

(责任编辑:育 东)

作者:钱再见 汪家焰

第4篇: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n China

贾庆林 Jia Qinglin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The CPC has always upheld the great banner of people’s democracy. The report to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clearly states that we need to keep to the socialist path of political advancemen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mote the continuation of political reforms. Since the launch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drive, we have taken stock of both our positive and negative experienc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democracy, worked to steadily promote political reform, and made major progress in developing socialist democracy. As a result, we have been successful in forging and adhering to a socialist path of political advancemen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has put us on the right course for achieving the most extensive possible people’s democracy in China. Political reforms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overall reforms. In continuing to carry out political reform, we need to ensure the unity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the position of the people as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the rule of law. We need to place greater emphasis on enhancing the way that the Party exercises leadership and governance, on improving the systems of democracy, and on diversifying the forms in which democracy is embodied. We need to give greater scope to the important role that the rule of law plays in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management. We also nee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strength of the socialist political system whilst drawing on the political achievements of other societies. However, under no circumstances will we ever copy the Western political system. Through our efforts, we will make people’s democracy wider in scope, fuller in form, and sounder in practice.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强调“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协商民主正式写进党代会报告,是十八大的重要历史贡献,也是重大理论创新,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人民民主的坚定信心,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推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必将作出有益贡献。

In committing to the socialist path of political advancemen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is important that we make greater efforts to develop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The report to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states that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people’s democracy in our country.” It requires that we need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nd stresses that we must “improve its institutions and work mechanisms,” “conduct intensive consultations on special issues with those who work on those issues, consultations on a sector-by-sector basis, and consultations on the handling of proposals,” “carry out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at the community level,” and “promote its extensive, multilevel, and institutionalized development.” The formal inclusion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n the report to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represent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contribution and a major theoretical innova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ully demonstrating the firm confidence of the Party in promoting people’s democracy, it will play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in our efforts to develop socialist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will undoubtedly benefit the progression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in all societies.

一、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

I.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significance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既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地位;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as created by the CPC and the Chinese people as a form of socialist democracy. In this sense, consultative democracy represents the grand product of our efforts to enrich and develop Marxist theories on democracy.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exhibits distinctive features as well as unique advantages. Not only representing a commitment to socialism, it carries forward China’s fine political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Not only representing a commitment to the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s and leadership mode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it also affirms the role of the general public in democracy. Not only representing a commitment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it also gives play to the role of all political parties and organizations as well as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and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he importance and superiorities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re mainly embodied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第一,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独特优势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包容性。协商民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相统一,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相适应,有助于拓宽有序政治参与渠道,有助于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Fir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s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unique superiorities of socialist democracy. The essence of socialist democracy is that the people are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In this sense, consultative democracy fully embodies the authenticity, broadness, and inclusiveness of socialist democracy. Taking the socialist system as its foundation, consultative democracy reflects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general public. Given that its participants come from all sectors of society and all walks of life,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s able to reflect the general wishes of the majority whilst taking the rational claims of the minority into account. This allows for the democratic rights of the overwhelming majority of the people to be realized to the maximum extent.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falls in line with both the essence of China’s socialist system and the trend of increasing democratic awareness among the public. Therefore, it is an effort that will not only expand the channels for orderly participation in governance, but also demonstrate the features and superiorities of China’s socialist system. 第二,协商民主是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也是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承认利益多样,在平等、宽松的氛围中,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在协商中深化认识、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形成共识。通过协商,能够广开言路、广集众智、广求良策,把社会各方面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进行系统、综合的反映,听到各种真知灼见、各种真招实招,使党和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实际、顺应民意。

Second,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to make 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decisions. Carrying out consultations before policies are made and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ir implementation is an important method of governance employed by the Party and an important principle that must be adhered to in major policy-making activities. Consultative democracy emphasizes the substance of democracy and acknowledges the diversity of interests. Taking place in a relaxed environment that emphasizes equality, consultations comprise of discussions on major issues i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discussions on the major concerns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public. Through the course of these consultations, we are able to deepen understanding, dispel misunderstandings, promote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reach common understandings. Through consultation, we are able to widely solicit opinions, pool wisdom, and seek out the best ways of solving problems. Consultation allows us to piece together opinions, wishes, and demands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reflect them in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way. As a means by which we can hear real voices and seek real solutions, it enables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to make policy decisions that conform to realities and the will of the people. 第三,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我们党的领导,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寓领导于协商之中。协商的过程,既是广泛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过程,同时也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执政党对人民意愿和人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Third, consultative democracy serves as an important form of the CPC’s leadership. A prominent feature of the CPC’s leadership is the fact that it is exercised through consultation. Consultation is a process in which the Party is able to extensively hear different voices and take onboard the valuable opinions and advice of the people. It is also a process in which all sectors of society are able to learn about and accept the political views, lines,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of the Party. In making a major effort to improve consultative democracy, the Party has demonstrated the respect that it has for the will and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This effort will be conducive to strengthening the ties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people, promoting improvements to the way that the Party exercises leadership and governance, and ensuring that the Party leads the people in effectively governing the country.

二、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丰富实践

II. Taking stock of rich experiences in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和实践在我国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特别是在“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中有效进行了协商民主实践,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一届政协的成功召开是协商的结果,协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创造了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has evolved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over the course of time. In the years of the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the CPC developed the idea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n its cooperation with other political parties and organizations and public figures without party affiliation. In particular, the Party effectively employed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on the basis of the three-thirds principle,* and this can be regarded as the earliest form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The convening of the First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PPCC) and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re the products of consultation. The formal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multi-party cooperation and political consultation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marked the nationwide implementation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s a new form of democracy. In considering the situation and the tasks at hand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CPC joined hands with all other political parties and public figures without party affiliation in developing various effective forms of consultation, such as bi-weekly seminars, consultation seminars, and the supreme state conference. These consultation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rebuilding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in the promotion of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and construction.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了选举和协商这两种民主形式。200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都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范。2011年中办下发的《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正式明确提出“协商民主”。

Since the launch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drive, the CPC has developed a system for extensive consultation with people from all corners of society in regard to major national policies and affairs. At a meeting of Party-member delegation heads during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CPPCC in 1991, Jiang Zemin clearly stated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China’s socialist democracy is realized through two forms: one is that the people exercise their rights by participating in elections and casting their votes; and the other is that the people engage in extensive consultations before major decisions are made in order to reach consensus on general issues. In his speech marking the 60th anniversary of the CPPCC, Hu Jintao further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elections and consultation as forms of democracy.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Multi-Party Cooperation and Political Consultation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which was promulgated b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in 2005, and the Opinion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PPCC, which was issued in 2006, clearly defined the content, forms, and procedures of political consultations. In 2011,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issued the Report of the Leading Party Members’ Group of 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PPCC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pinions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PPCC. This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term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as used in an official report. 目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呈现广泛、多层、制度化特点,并且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主要有四个层面的协商。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商。十六大以来,仅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达197次,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政策。《物权法》的诞生,就是人大立法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随着政府决策民主进程的加快,在全国各地涌现了许多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其中,决策听证会较具代表性。人大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三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正如报告指出的,这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我国协商民主的继续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十届全国政协以来,围绕宪法修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全国政协组织召开10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10次专题协商会,中央领导同志参加全体会议分组讨论与政协委员共商国是。四是基层民主协商。主要包括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比如,浙江温岭市探索创建的“民主恳谈会”制度,从最初主要是农村思想工作载体,逐步转向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核心的乡镇基层政府治理模式。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大力推进多种多样的民主协商实践,正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协商、崇尚协商的民主氛围,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Consultative democracy has become a multi-tiered institution that can be found throughout political and social activities in China. Moreover,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s constantly being enriched and developed. Consultations are mainly carried out on four different levels. First, being the governing party, the CPC is committed to conducting consultations before and during the course of making major policy decisions. With regard to major issues o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Party organizes consultations among Party members and non-Party members, and gives particular emphasis to consultations with all other political parties. Since the 16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State Council, and entrusted departments have held a total of 197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meetings, seminars, and briefings in order to seek the opinions and advice of other political parties and public figures without party affiliation on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the wellbeing of the country. Second, the departments of state power conduct consultation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ir law-making and decision-making activities. These consultations mainly comprise of consultations conduct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n legislation and consult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In recent years, people’s congresses have involved the general public in their legislative work in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cases. For example, a system for the holding of public hearings before laws are passed have been established, which helps to encourag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collect information with regard to legislation, represent and express the interests and demands of all sides, and formulate laws and policies that conform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general public. The formulation of the Property Law represents a good exampl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n the legislative activities of people’s congresses. As the trend of democratic involvement in the policy-making of the government gathers momentum, various models for consultations and talk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have emerged, the most typical being public hearings on proposed policies. The holding of consultations with regard to the legislative activities of people’s congresses and the policy-making activities of the government represents an innovation that we have made in consultative democracy over recent years. Third, the CPPCC conducts political consultations. The report to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points out that the CPPCC serves as an important channel for consultative democracy. Following more than six decades of efforts, the CPPCC has managed to develop a fairly complete set of institutions, systems, working methods, practices, and networks for consultation. By drawing on its solid historical foundations, the CPPCC has exerted extensive social influence and gained valuable experience tha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n China. Since the convening of the 10th CPPCC National Committee, the CPPCC has organized ten meeting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CPPCC National Committee to discuss particular political issues, and ten consultative meetings to discuss particular topics. These meetings have covered the 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national long-term and mid-term plans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government reports. Moreover, the leaders of the Party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ve been present at the group discussions held during plenary sessions of the CPPCC to discuss state affairs with CPPCC members. Fourth,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is also carried out at the community level by way of informal talks, hearings, and consultations. For instance, the city of Wenling in Zhejiang Province has developed a system for the holding of informal talks in communities. This system started out as a means of conducting ideological initiatives in rural areas, but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 model for governance in towns and townships that is based around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democratic policy-making, and democratic supervision. At present, as local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around the country engage in major efforts to promote various forms of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in practice, a democratic atmosphere in which consultations are valued and respected is taking shape throughout our society. This has effectively guaranteed that the democratic rights of the general public are safeguarded.

三、切实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势作用 III. Exerting the superiorities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我们要按照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个根本方向,不断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渠道,不断完善各种协商形式,扩大民主的范围,丰富民主的形式,提升民主的层次,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The Party made a clear call for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t its 18th National Congress.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s a major aspect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democracy. In line with the guidelines set forth at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we need to stick firmly to the socialist path of political advancemen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make constant efforts to develop the system of multi-party cooperation and political consultation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By effectively leveraging the functions of the CPPCC, we need to improve various forms of consultation, enlarge the scope of democracy, develop more forms of democracy, and increase the level of democracy, so as to promote the extensive and institutionalized development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on multiple levels. 一是完善协商制度,强化规范性。认真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规定,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First, we need to improve systems for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nd make consultations more standardized. In an effort to implement requirements on making political consultation a part of the policy-making process and conducting consultations both before and during the policy-making process, we need to clarify what matters require consultation, who we will consult with, how we will conduct consultations, and how the outcomes of consultations are to be applied for consultations on different levels and in different sectors. These efforts will help us to improve the institutions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on a constant basis. 二是丰富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深入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反映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丰富和完善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形式。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探索和创新在基层群众自治、社会管理等领域符合实际的民主协商方式。

Second, we need to develop more forms of consultation and make consultations more inclusive. Making active use of the CPPCC as an important channel, we need to further promote consultations on special issues with those who work on those issues, consultations on a sector-by-sector basis, and consultations on the handling of proposals, so as to fully reflect th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of all political parties and organizations and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and from all sectors of society. By reviewing the experience we have gained in practice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especially since the launch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drive, we need to enrich and improve our political consultations with all other political parties and public figures without party affiliation. In considering that the general public is becoming more conscious of democracy, we need to develop more practical forms of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for self-governance at the community level and social management. 三是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实效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就重大问题开展协商,为搞好协商创造知情、反馈等有利条件,真正起到发扬民主、优化决策、推动执行的多重效果。要引导参与协商的各方面树立大局观念,提升自身素质,真正深入实际、认真思考,理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建议。

Third, we nee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sultations. Party committees, governments, and related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need to take the initiative in organizing consultations on major issues and create conditions for effective consultation by keeping the public informed and providing channels for feedback, so as to ensure that consultations are genuinely able to promote democracy, optimize policy decisions, and push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In addition, we need to encourage all sides involved in consultations to give consideration to greater interests, engage in self-improvement, grasp actual conditions, and carefully consider issues, thereby ensuring that they are able to rationally express their claims and make responsible proposals. 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总之,我们要按照十八大的精神和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把这一既顺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又继承弘扬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民主形式建设好、利用好、完善好。

At the same time, we need to promote coordination between electoral democracy and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llowing electoral democracy and consultative democracy to better supplement each other and form synergy will provide a wider platform for the people to act as the masters of their country. Taking the guidelines and plans set forth at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as our basis, we need to engage in a major effort to develop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e need to develop, make good use of, and improve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s a form of democracy that not only conforms to the global trend of democracy, but also carries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s of the Chinese nation.

第5篇: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论文摘要: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得以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和伟大创造,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

协商民主

民主政治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协商民主是当下中国最为需要的一种民主形式,能够有效整合各种政治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拓宽民众诉求渠道,广纳真知灼见,进一步增加推力,减少阻力,凝心聚力,形成合力。 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对于中国应该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党经历了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一般称为“选举民主”,后一种可称为“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它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一、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和实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吸收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有益成果、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总结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而提出的重要命题。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体现在: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二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一表述意味着协商民主被视为与选举(票决)民主相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将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议题。由此可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它集广泛参与、平等对话、协调协作、民主监督、激发潜能、寻求共识、和谐共赢、科学发展为一体,具有更大的包容空间和有效的行为空间。协商民主是当下中国最为需要的一种民主形式,能够有效整合各种政治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拓宽民众诉求渠道,广纳真知灼见,进一步增加推力,减少阻力,凝心聚力,形成合力。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二、中国共产党实行协商民主的伟大实践和丰富经验

党成立后, 1922年8月的西湖会议上,与会人员进行两天激烈辩论后,才达成同意合作的意见。为推动中国革命,选择了与国民党合作。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建政实行“三三制”,其实质是建立一个包容性更强、代表性更广泛的充满协商的民主政权。取得全国政权后,党借助民主协商,完成了建国大业,随后还建立了政治协商制度。一段时期内,由于放弃了决策协商,领导人独断决策脱离实际,使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遇挫折。改革开放初,邓小平提出要注重制度建设,推动决策体制向着民主化科学化进发。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后来的党代会报告或党的文件对协商制度建设有过关注。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提出了在决策前、决策中都注重协商,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观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下发的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专门性文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开创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更在于站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立足中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破解政治体制改革难题,开拓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新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政协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意见》在我国“协商民主”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党的十八大更是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决策协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共产党实行协商民主的伟大实践和丰富经验,举世罕有其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协商建立的。中国有世界最大的协商民主的固定平台——各级人民政协组织,各党派、阶层、界别、民族、宗教的代表以及海内外华人代表,按照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要求,通过政协组织参与政治协商。在中国,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并列的一种民主形式,具有任何国家都未曾见到、不可比拟的持续性、广泛性、实践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十八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从“四位一体”扩展为“五位一体”,并在政治建设中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

第一、协商民主有利于引导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充分体现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通过其主体所涵盖的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使社会各群体中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协商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应该以公民为主体,而且应积极为公民提供平等参政的条件。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协商民主会不断完善,通过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健全协商民主制度,能够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参与公共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协商民主的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然成为党建立科学民主决策体制机制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完善人民畅通表达意愿、参与政治的良好机制,进一步体现执政党对人民意愿和人民权力的尊重,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有利于党和政府更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社会动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更有效地实现科学民主管理。我国的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就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协商民主,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在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进行协商的同时,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种郑重的民主形式。 第

三、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有利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体现广泛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诉求,体现包容性。协商民主是一种参与决策的民主形式,既有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渠道,也有网上论坛、民意调查等非制度化的渠道,关注人民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之外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过程,郑重、灵活、真实、有效。

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一脉相承的。有助于促进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的实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智慧,凝聚力量。“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不同文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能够有效地消除分歧和差异,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有利于实现人民大众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增进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达成一定的共识,有利于公共决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我国的协商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尊重每个人和每个组织的民主权利,有利于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科学决策,确保全社会充满活力、和谐稳定,从而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坚实的社会基础。

五、有利于制约和监督权力,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协商民主强调协商过程的普遍参与性与公开性,在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协商主体通过互动式对话、讨论、谈判、审议等方式公开透明地进行民主协商,可以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发挥特殊功效。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包括反腐倡廉决策在内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和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权力创造宽松环境,有利于弘扬廉政文化,营造廉洁社会氛围,发挥人民群众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发展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尊重我们自己的文明根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最有特色”部分的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创造,同时体现了中华民族崇尚和谐、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蕴涵在中华文明深厚根基之中,符合人们要求和谐共存、协调发展的美好愿望,这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雄辩地证明了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从中华文明深厚的文化根基出发,树立我们自己的民主政治理念,同时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盲目照搬照抄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路径选择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更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好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相关问题。协商民主的含义进行界定时指出,“公民、政党、利益团体和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都可以成为协商的主体。人民政协不仅应该作为一个协商载体或平台,而且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往政协的工作实践来看,人民政协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协商主体和协商载体的双重属性,对此需要加以明确。

第二,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人民政协之所以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于它拥有其他协商民主形式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涵盖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海内外同胞;二是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坚持求同存异,只要认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这两面旗帜,都能够凝聚到一起,实现最广泛的大团结大联合;三是党派之间合作的真诚性,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不存在对抗和竞争,与西方多党制、轮流执政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确认人民政协作为实行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政治形式、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如果在政协协商的时候难以形成共识或存在重大分歧,就不能匆忙提交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此外,政协委员有权通过视察、调查的方式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监督等等。要确保人民政协对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正当有效的行使,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界定。

三、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协商民主形式和渠道丰富多样,党内民主有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有协商,政协会议有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协商;有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等,通过这些渠道和形式使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不同层面的渠道得到充分反映。还有就是要体现制度化。协商民主也要有制度化安排,使协商民主按照规定的程序、渠道、形式开展。

在协商民主制度的程序建设方面,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认真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的程序等。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政协提案、委员视察、专题协商、课题调研是向党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手段,要制定程序、形成机制。

第四、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民主协商的要义不在于协商本身,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使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和愿望在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得到更好体现和保障。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是要把推进民主协商与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政治协商、听证会、论证会、评估会等形式,把协商民主融入决策的全过程,使协商民主落到实处,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

第五、积极营造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的社会氛围。首先,应当继续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积极组织并广泛宣传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地位和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使人们充分认识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意义,从而积极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二是应当做好协商民主制度已有实践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对创新的、成功的实践活动及经验及时认真地加以总结、交流和推广,引导并促进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目前应该在协商民主实践的公开透明上下功夫。协商民主相对于选举民主,最可能产生的弊端在于协商的过程很可能是暗箱操作的过程。所以在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发展中,必须始终强调协商应当尽可能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比如,党际之间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包括有的机构之间的协商,除涉及重大国家机密之议题外,一般应当尽可能通过媒体公开报道,能现场直播更好。这是长远的发展趋势。

第6篇:家长、社会、学生民主评议教师制度

为了让家长、社会、学生更好地监督教师以法执教地为学生服务,特制定评议制度。

1、每学期家长、学生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

2、对教师的教学效果、业务能力、师德表现,通过座谈、测评的方式进行评议。

3、对家长、社会、学生反映不良的给予处分。

4、对有问题的教师晋级、评优一票否决。

桦南县第五小学 2008年3月

第7篇:**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密切医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医院行风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的组成

社会监督员一般由社区群众代表担任,由6~8人组成,由医院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和《**医院行风监督证》。社会监督员的聘请以本人自愿为前提,聘期两年,期满后可以调整或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热心医疗卫生事业。

(二)坚持原则,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三、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宣传医院行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收集并向医院反馈病人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对我院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收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深入病房、门诊等窗口科室(岗位)调查了解医院的行风状况,将病人反映的意见或投诉,及时向医院反馈,由医院调查核实,亦可在向医院反馈后自行进行必要的查访核实。

(四)根据医院的安排要求,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有关工作。每月至少开展四次明查暗访、社会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医院作出书面反馈,积极为医院行风建设建言献策。

(五)承办医院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医院开展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二)接到群众对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反映,有权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咨询、核实情况,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不得推诿拒绝。

(三)对在行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随时通过电话、信函、邮件或上门的方式向医院纪检监察室、纠风办反映。

(四)对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五)有权对全院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和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五、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任何医院个人的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关心医院行风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经常主动了解社会各界对我院医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医院反映。

(三)监督检查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向社会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传播、不发布负面言论。

六、日常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因健康、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员工作的,医院予以解聘,公示作废其聘书,并择期补聘。

(二)社会监督员到医院开展行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的,应事先与医院纠风办取得联系。

(三)建立医院与社会监督员沟通、联系机制,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就医院近阶段行风建设情况与社会监督员进行交流,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的落实、反馈机制。院纪检监察室、纠风办及时调查、核实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五)医院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监督员可凭行风监督证出入医院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调查,被访问的科室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六)社会监督员所做的工作属义务性社会活动,查访所需费用由医院提供,实行补助制度,每人每月补助260元(其中交通费为60元),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年享受免费体检一次。

(七)若发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损害医院形象等不良行为的,医院予以解聘。

第8篇:试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

提纲: 关键词:

协商民主现状问题: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是后发外生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导致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在很多方面还不健全,尤其是协商民主政治制度还处于进一步的探索中,所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先必须加强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召开召开,随后,全国掀起了学习十八大精神的浪潮,在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体,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十分重视社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产生改变了民主决策机制,创新了民主形式,同时摒弃了许多西方民主协商制度的一些缺点与不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一样,也存在自身的不足,面临一些困境与挑战,现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添砖加瓦。

二、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丰富实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和实践在我国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特别是在“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中有效进行了协商民主实践,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一届政协的成功召开是协商的结果,协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创造了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至今人民政协已有65年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推动人民政协性质和作用载入宪法。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了选举和协商这两种民主形式。200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都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范。2011年中办下发的《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正式明确提出“协商民主”„„

目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呈现广泛、多层、制度化特点,并且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主要有四个层面的协商。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商。十六大以来,仅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达197次,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政策。《物权法》的诞生,就是人大立法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其中,决策听证会较具代表性。人大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三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正如报告指出的,这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我国协商民主的继续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十届全国政协以来,围绕宪法修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全国政协组织召开10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10次专题协商会,中央领导同志参加全体会议分组讨论与政协委员共商国是。四是基层民主协商。主要包括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比如,浙江温岭市探索创建的“民主恳谈会”制度,从最初主要是农村思想工作载体,逐步转向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核心的乡镇基层政府治理模式。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大力推进多种多样的民主协商实践,正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协商、崇尚协商的民主氛围,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人民政协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建言献策,作出了新的积极贡献。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等共同创造的新型民主形式,它具有中国特色,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的显著特征、丰富内涵和实现形式,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个是国家制度层面,一个是基层制度层面。

(一)国家治理层面: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制度

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中共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人民政协为主要实践形式的协商民主制度,是在国家层面加强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提到议事日程。把握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点是加强以人民政协政治制度建设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民主协商制度为辅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这一制度目标。

第一,从法律上确认人民政协作为实行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政治形式、组织形式的重要地位。人民政协是公民在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直接发挥作用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安排可以发现,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而是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载体,通过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和平台,对公共权力的运作发生直接的影响。我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从其职能上可以看出,人民政协对公权力的影响力至少包括调查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等,这些已经是中央文件给以明确规定的。此外,要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的重要作用,还应该进一步扩大人民政协的协商范围与职权,比如还应该加强政协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质询。行政机关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必要程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的原则要求,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决议,在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前,应先在政协进行协商,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提交人大审议通过。如果在政协协商的时候难以形成共识或存在重大分歧,就不能匆忙提交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此外,政协委员有权通过视察、调查的方式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监督等等。要确保人民政协对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正当有效的行使,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界定。政协委员的界别对于能否真正地实现政治协商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社会中,政协委员的界别并不强,这就导致政协委员不能够代表所有社会阶层的利益,而事实上,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利益分化的社会,要充分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作用,必须增强政协委员的界别色彩。与此同时,要加强政协委员的独立性,从法律上保证政协委员的言论免责权。

第二,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的理论研究。总体上来看,我国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学术界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概念、理论渊源、实践基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尚未形成共识。这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瓶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打破这一瓶颈,在加强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吸收与借鉴的同时,进一步推陈出新,发展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而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第三,处理好民主集中制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从国家形态上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制度基础。但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带入了党内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决定着中国政治的组织形态和生活形态。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是从高度纪律化的组织建构出发,而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是从民主化的制度建构出发。协商民主可从国家形态的民主与基层的民主两个层次上看。因此,在政治运行机制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都是作为政党组织原则的。在民主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表决,体现了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关系。由此可见,如何协调协商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是协商民主中国化面临的重要挑战。在如何协调民主集中制和协商民主的关系上,中国学者对其也探索了许多。有的学者认为:明确划分“民主”与“集中”两个领域。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参与体系和政治协商的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为基础,使得可操作的形式民主能够享有,从而使得民主相对于集中的弱势地位得到解决,这就是所谓的民主领域。而在制度化的民主领域的基础上才能建立集中领域,集中领域与民主领域沟通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并且对协商过程中的偏好和利益诉求进行集中。只有这样,才能使集中更加坚实,从而对于科学、合理的决策的制定有促进作用。

第四,进一步健全政治体制。健全的政治体制是实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制度基础。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政治体制并不健全。众所周知,中国是民主的后发国家,是被迫进行现代化的,再加上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公民参与机制不完善、选举民主发展不充分,这导致中国政治体制对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了双重性特征,既给协商民主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当前,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公民参与机制建设和选举民主发展都有待推进。故从政治体制与协商民主的关系的视角来看,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健全中国的政治体制,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二)加强中国地方民主协商政治制度建设

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中国化的发展空间是基层。随着基层协商民主的蓬勃发展,中国在实际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一定会发展出具有中国地方特色的协商方法。笔者也持同样的看法,在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地方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对于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非常有利。地方协商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农村村委会,另一个便是城市社区。

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民主模式,将其引入村民自治制度之中,一方面有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有利于乡村社会的协调与发展。要想营造平等自由的民主环境,必须保证协商程序的规范化,协商民主非常重视程序的合理化,它的重要特征就是程序性,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只有保证程序性才能使参与的利益各方得到平等合法的地位。第一,在协商之前首先要保证基层民众获得信息的平等,这是村民参加平等协商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落实好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切身利益。第二,健全自治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村级领导要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相应地制定一些辅助制度,比如财务制度、议事制度和民主理财规则等等。除此之外,还要规定好村委会职责,以及各个职权部门的职责任务,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等等。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成为了人们居住的重要场所,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便具有了重要的意义,而要真正发挥协商民主的政治功能,巩固协商民主的地位,使协商民主走向强势,关键一点就是一定要在基层有所体现,在社区有所实践,与基层协商民主形式相结合。为此,上海一些街道办事处的“三会”制度工作模式为协商民主增添了鲜活的形式。“三会”制度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听证会”制度、社区居民“协调会”制度、社区居民“评议会”制度。这些工作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对发展城市社区协商民主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协商民主政治文化建设

在中国发展协商民主制度,一个主要的障碍是文化层面的。我国经历了长达数千年的漫长的封建社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自然主义经济模式为基础的传统政治文化,以封建专制为主要特征的政治传统。这种传统政治文化对我国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在现代社会的公民政治活动中,依然可以发现传统政治意识如政治依附、臣民顺从、权威崇拜、宗法观念等痕迹。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文化使得在我国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很难形成参与型政治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是形成良好的政治参与,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就是需要形成现代化的政治文化。

有学者从政治文化建设的视角出发,对如何培养适合协商民主所需的现代政治文化进行了探讨。如庄聪生先生从宏观政治文化环境角度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他认为只有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组织文化环境,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发挥优势。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既有糟粕,也有精华,在培养政治文化的过程,我们应该去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应该以传统的对发展协商民主有益的政治文化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培养现代化的政治文化。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主要表现在:“中国政治文化的‘和’‘合’传统,是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认可、接纳。这既与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有所契合,又为协商民主被中国借鉴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和精神资源。”刁瑷辉先生研究了协商民主中公民精神的内涵。认为协商民主要求公民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在政治自由与平等中追求更广大的利益。协商民主要求公民精神还包括相互信任、助人为乐的公民美德以及作为立体公民的自治精神。

三、加强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建设

针对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存在的一些弊端,如协商机制主体性不强,协商程序存在内在疏漏,协商机制运行效能较低等弊端,笔者认为,要提高协商民主的有效性,提高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可以在运行机制上进行如下创新。

(一)提升公民整体素质,培养政治参与能力

当前公民的理性不足主要是文化价值日趋多元、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以及人文教育相对薄弱造成的。而公共理性的不足又势必造成公民公共政治能力的匮乏。在政治生活实践中,高层精英对普罗大众政治参与存在一定的惯性排斥,而经年累月的政治参与冷漠心态又加重了公民政治能力的贫乏和参政的边缘化。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公共理性匮乏和政治参与能力边缘化使协商民主的实际政治效果也大打折扣。参与主体的文化素养在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个体的文化素质不仅关系到理解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更关乎着公共决策能力。必须通过开展有效的公共政治教育,广泛动员其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才能真正提升参与主体的素质,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

(二)融合社会共识、疏通诉求机制

在协商民主运作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推进各种公民听证会和专家听证会为代表的协商形式,这是表达各方政治诉求的常规渠道,也是公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有效平台。在听证会上,民众和代表往往会提出各式各样的利益诉求,决策方应当作出积极的回应以消弭怨谤。同时,要发展和健全融汇公民意见的科学整合制度,通过融合社会各方的意见和看法,来达成社会各个群体、阶层的共识,以促成协商总体目标的一致,规避因利益差异而带来的无谓争论。因此,只有不断创新决策的民主形式,疏通诉求机制,才能提高决策的有效性,体现协商民主的本质价值。

(三)完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协商机制

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民主听证制度、协商对话制度以及人民信访制度,尤其要加强制度配套和技术平台支持,使之逐渐形成科学规范的公共政策决策程序。建立人民对决策部门批评建议的正式渠道,创新民主监督的途径,建立公共政策损害公民利益的补救机制和公民诉求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防止决策部门以公共政策之名损害公共利益。要积极探索决策部门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自我纠偏机制。

四、加强协商民主平台建设

俞可平先生曾经写过一本著作叫《民主与陀螺》,他将民主形象地比作陀螺,他说“民主像个陀螺,除了强调使民主运转起来的程序和机制外,还强调民主也像陀螺一样需要推动力和技巧。陀螺不抽不转,民主政治如若没有人民自己和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去推动,也不会自动运行”。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也只有像陀螺一样运转起来,才能发挥出它的功效。对此,一个必要的途径是加强协商民主平台建设。

(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构建并完善基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

有学者认为应该以制度为基本平台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要使协商成为促进和巩固民主政治的重要资源,首先必须使协商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过程,为此应首先把所有的协商都建筑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政治的关键是制度的创新和建设。”我国的协商民主理念与实践可以追溯到1949年的协商建国,统一战线与人民政协是当时设计的协商民主运行的两个重要载体。其后,历经发展与完善,逐步形成了我国的协商政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用,构建并完善基于权利的制度平台。利用既有平台,建构一个基于权利的多维度利益表达机制,将日益分化的社会力量纳入一个不断完善的制度结构,使社会利益能够通过规范化的渠道加以表达,通过协商形成共识,有效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是完善政治协商制度的目的和前提。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面临着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的挑战。在政协组织中,应该继续完善党派之间、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促进以党派名义进行的调查和建议、批评和监督是发挥政协作用的基础。同时,根据社会分化的现实,在人民政协组织之中,建立专业化的协商机制,例如党际协商机制、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政党与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在这些机制中,逐步完善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制度。

(二)充分重视互联网在协商民主平台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在获取信息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网络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网络已经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主流渠道,成为民主协商的另一平台。”网络媒体所固有的开放、互动、快捷以及信息的丰富性和服务的多样性特质,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政府部门与民众交流互动提供了便利的平台。此外,网络的舆论作用,逐渐得到中国高层的重视和肯定,高层领导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民意,中央和国务院还设有专门机构从网上搜集重要信息,以“互联网舆情”形式提供给领导人参考。其中互联网公共论坛的兴起大大促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互联网公共论坛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公共论坛的政治参与方面,互联网公共论坛政治参与是指“匿名的公民在网络上通过浏览公共论坛(即通常所说的BBS)上的帖子,以文字形式发表意见、分享经验,关注和参与论坛的讨论和调查,试图影响政治生活的一种政治参与方式。这种立基于新传播技术之上的参与方式打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增加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的、全面的参与和沟通的可能性。公共论坛在“近似地”实践着协商性民主的理想,公民通过公共论坛的政治参与过程,集中体现了协商性民主的精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公共论坛的出现,克服了一些协商民主的弊端,协商民主在“公民参与问题上,同样面临着参与行为所需要的时间和有资格参与的人数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所设置的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站公共论坛的兴起,为克服上述障碍提供了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论坛创造了新兴的公共领域,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哈贝马斯所说的“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互联网公共论坛正是这样一种通过潜在的利益相关者而建构起来的一个抽象化的公共领域。从互联网作为一种沟通工具的视角来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人们在一个由语言文字构成的空间中相遇,避免了面对面交流所带来的许多现实障碍,网络的便利性特点使这种沟通情境扩展到更广泛的公众中。二是互联网公共论坛的商谈推动了政治决策过程。成功的协商过程是与政治决策过程相联系的。一个互联网论坛的参与者之间存在着的潜在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只有利益相关者才会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密切关注,这可以比政治系统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社会问题。公共领域中所表达的问题,公民通过对该论题的反复讨论,逐渐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分析,构成对政治系统的利益诉求。将言论的政治影响力转化为政治权力,正是协商民主理论家所积极倡导的。

五、拓宽协商民主途径

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有多种形式,其中,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这种观点已经成为学界的一种共识。人民政协的协商模式表现就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基础,在政党制度的框架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代表以政协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运行良好,且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然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新的利益阶层、社会群体不断涌现,呈现出经济结构多元化环境。一方面,现代社会结构的多元利益分化,使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基础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组织数量不断增加,为国家与社会的沟通起了明显作用。经济利益、公有制实现形式、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进一步发展,也为公民追求和增进合理合法的利益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但是另一方面,现代中国社会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单就多元性就难以解决协商出现的意见分歧甚至观点冲突。这种复杂的社会境遇,要求我们必须拓宽协商民主的途径,以应对当前复杂多元的社会环境。要拓宽协商民主,必要的选择是加强人民政协与政府之间的民主协商、政协与人大之间的协商以及人民自主组织之间、人民自主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协商。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展利益表达渠道,推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往,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

(一)加强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

中国政治协商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是政党和各级各界精英人物直接参与决策、影响决策的一种协商制度。但能够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数毕竟只是少数,他们的社会精英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政治代表性存在局限,只能代表他们所在领域。同时也决定了他们与社会大众的距离感,使得他们不能够充分地反映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诉求。在进入新世纪的今天,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出现多样化,社会阶级和阶层结构呈现新变化,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日益增多。这种复杂的社会境遇使中国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这迫切需要有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尽管社会基层已经建立了社区自治、村民自治、公证会、听证会等基层民主协商形式,这些新的协商民主形式有助于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但是,单凭这些协商民主形式还远远不够。因此,各级政府在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既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政务公开、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意见征集等多项具体制度,还必须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在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之外开辟政治沟通渠道,依托社会团体举行沟通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实现决策者和普通公民之间完全平等地就群众的切身利益进行实实在在的讨论,就百姓关注的问题举行答疑,博采众长、集思广益,为党际协商民主提供丰富信息和决策参考。

(二)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协商民主至关重要。党内协商民主是党内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开展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重要保证。根据党章规定: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体,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和原则,“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这实际上是强调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凡属党内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党内渠道告知党员。然而,党内普通党员无法正常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基层党委决策中“暗箱操作”的事情也确实存在。加强党内协商民主的建设,应重点完善协商民主制度与机制以及如何确定协商内容。在协商过程中,必须建立保证协商有序、有效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则。同时,党员在协商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必须负责,建立责任负责制。党内民主协商坚持多数原则和集体领导原则,使多数党员的意见都能真实地表达出来,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进而以这种共识形成党内民主的决策,这是保证共产党在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过程中意见统

一、步调一致的重要条件。

(三)推进协商民主的多层性

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决策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直接协商,社会层面的基层民主协商;协商的具体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六、创新协商民主形式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一个必要且可能的路径是创新协商民主新形式,在形式方面进行创新。具体主要表现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新形式以及其他的协商民主新形式。

(一)不断加强创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新形式

毋庸置疑,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制度的经典形式。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和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趋于成熟,有许多已经制度化和定型的协商民主形式,比如政协全体会议全面协商、政协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提案督办和委员视察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对于这些已经制度化已经定型的有效协商形式,我们应该不断地坚持和完善。与此同时,还应该不断地推陈出新,创新一些新的人民政协协商形式,加强人民政协与党委、政府等其他部门的政治协商,比如政协与党委常委的恳谈会、政协与政府的联席会、各种类型的听证会、双向交流会等这些新的政协协商民主形式都可以发展,用以完善我们的协商民主制度。

(二)不断创新其他的协商民主形式

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不仅要继续完善已有的协商民主形式,还要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主形式。社会参与中的协商民主就是我国在新时期正在推行和探索的新型基层民主形式。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大力推进,社区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社区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社区开始作为一种新的事物在城市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社区居民参与也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体现了公民参与的一种基础形式。社区参与过程展现出的协商民主机制运作很好地体现了公民平等协商和平等参与的公民精神。在我国各地涌现出来的多种协商民主形式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温岭市首创的社区民主恳谈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基层协商民主新形式,它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社区议事会。社区议事会是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在迫切期望参与“城市社区建设”中逐渐形成的通过协商、交流、合作达成社区建设共识的协商民主机制新形式。例如,2000年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开展的以“社区议事园”为载体的社区民主议事机制,就很好地体现了社区民主管理的新思路。

第三,社区听证会。社区听证会是一种有效的协商民主新形式,通过社区听证会可以广泛征询和听取居民意见。在决策小区重要事项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处理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环境改造、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建设、社区治安、社区服务以及社区矛盾调解等事务。

第四,社区联席会议。社区联席会议也是一种新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该会议是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社会工作者、驻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共同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社区建设事项及居民反映热点问题。社区联席会的重要意义在于促进各单位之间的合作,提高了社区的治理效率。

第五,社区和谐理事会。理事会以搞好区域自治管理为宗旨,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共驻共建、共建共创、共创共益的方针,努力构建精神文明共创、区域事务管理、区域稳定共保的区域化自治管理工作格局,为了加强社区自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社区各方面的共赢,许多地方成立了社区“和谐共建理事会”,这是一种重要的社区协商民主制度。。

第六,社区评议会。为了完善社区管理,倡导文明行为,在各地许多社区会定期召开居民评议会,让居民当家做主,谈谈身边的好人好事,对不文明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对安全隐患、居民娱乐活动等提出自己的想法。居民提出的建议都记录在社区评议议事本上,并在社区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此外,许多社区还利用网络这种新型的工具,来完善评议会的信息渠道。

第七,充分利用网络,进行网络参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居民参与社区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在网上广开言路,言论的自由度进一步提升,极大地拓展了人们政治参与的渠道,改变了传统的政治参与模式。在表达民情民意,汇聚民智民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参与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网络参与的前提是必须每个社区居民家庭都有电脑,都会上网。

第八,社区监督。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督促各级干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许多社区开创了社区监督新形式,例如赤壁市发明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社区监督机制。这些都丰富了协商民主形式,促进了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

除上述比较成熟的协商民主新形式外,各地还涌现出了多种新形式,如居民或村民代表会、居民论坛、党群议事会、各地的“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村民民主评议会等都是涌现出的新的协商民主形式。“目前中国地方政治中协商民主形式,如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虽在国家与社会二元框架内进行,但体现了社会力量的现实存在,特别是因网络而形成的政治环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政治生活更为主动。承认国家主导推进协商民主发展,同时又须注重社会力量对协商民主形式的作用,这应该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未来之路。”

(三)培育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

对协商民主进行形式创新,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协商民主适应的社会基础问题。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展,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公民的民主素养与民主能力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关键性条件。加强公民教育,塑造负责任的公民,通过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出有利于协商民主发展的社会基础,是创新协商民主形式的关键。同时,要为公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通过有序参与政治生活,逐步培养公民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提高责任感以及理智的政治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有利于协商民主发展的新形式。

三、切实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势作用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我们要按照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个根本方向,不断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渠道,不断完善各种协商形式,扩大民主的范围,丰富民主的形式,提升民主的层次,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一是完善协商制度,强化规范性。认真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规定,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二是丰富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深入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反映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丰富和完善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形式。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探索和创新在基层群众自治、社会管理等领域符合实际的民主协商方式。

三是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实效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就重大问题开展协商,为搞好协商创造知情、反馈等有利条件,真正起到发扬民主、优化决策、推动执行的多重效果。要引导参与协商的各方面树立大局观念,提升自身素质,真正深入实际、认真思考,理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建议。

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总之,我们要按照十八大的精神和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把这一既顺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又继承弘扬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民主形式建设好、利用好、完善好。

第9篇: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优势(王岐山)

关于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优势的个人体会

发现问题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巡视工作既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又要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要加强对问题的深度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使之成为党之利剑、国之利器。

为了实现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从严治党,最大的挑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最根本的是加强自我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巡视监督尊崇党章,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探讨新形势下如何更加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课题。

加强巡视后的整改监督,着力巩固巡视成果。发现问题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巡视工作既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又要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要加强对问题的深度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要避免重巡视、轻整改的现象,对于有些复杂性问题,不具备立即解决问题的条件,落实整改客观上需要一个时间段,这就需要加大巡视监督的延伸力度,充分运用巡视成果。要建立整改情况反馈报告机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整改扎实有序推进。要加大巡视监督的威慑力,通过巡视“回头看”“回马枪”的方式,对于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督促落实整改。要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建立民意表达机制,把党内巡视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督促被巡视对象把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紧密结合实际,准确把握巡视工作内在固有的规律,突出顶层设计,系统地架构巡视制度体系,形成完整的制度链,并与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形成制度系统。要对现有巡视制度进行及时细化,特别是惩处性的相关规定,要更加具体化和有可操作性,便于贯彻实施。巡视监督要处理好与人大监督、信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的关系,把巡视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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